
发明创造名称:精子检测试验板
=24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43
决定日:2010-12-02
委内编号:6W1000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05916.7
申请日:2007-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惠斌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望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吴大章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或不能证明其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的,或真实性无法认定,或不能确定所述事实与其他证据所述为同一事实,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于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0730005916.7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精子检测试验板”,其申请日为2007年03月01日,专利权人是北京望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沈惠斌于2010年0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测精宝TM男性精子数量测试(筛查试剂盒)包装盒复印件,1页;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网页打印件,1页;
附件3:“男性精子数量筛查试剂盒”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页;
附件4: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临床试验报告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从附件1至附件4所公开的信息表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测精宝已处于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的状态。附件1测精宝包装盒上的试验板图片与本专利为同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经过对二者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为相近似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上无中文的标识和标签及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附件1上标注的制造商“美国莱克医药有限公司Lake Consumer Product,Inc.USA”与附件2、附件3的生产商美国“Winsconsin Phatmacal Clompany”相互矛盾;附件1测精宝TM男性精子数量测试(筛查试剂盒)包装盒中的英文名字“Male Fertility Test”,与附件2、附件3的英文名字“Diagnostic Screening Test Kit For Male Infertility”也不相符;且附件1未提交中文译文;附件3“男性精子数量筛查试剂盒”与附件2中产品名称“男性不育诊断筛查试剂盒”的名称不一致;附件4上的印章为检验科的三角章,无该临床实验单位的公章,无法律效力,且附件4中的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明显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根据有关规定临床试验报告是不允许公开发表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证据。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的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给予请求人一个月的答复期限。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在先使用公开),当庭表示放弃出版物公开的理由,放弃附件4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交了附件1包装盒的原件,附件3深圳科瑞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的确认件,认为附件1至附件3为组合证据,附件1一侧有实验板的主视图,附件2的批准日期为2006年06月18日,其上的信息与附件1外包装盒的信息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请求人认为:①附件1是请求人2007年02月在上海购买的,根据包装盒上所示的批号,可以推定生产时间是2007年01月16日,其上的中文标贴是进口商贴的;②附件1至附件3的注册号是相同的;③注册证的颁发日期代表公开使用日期;④附件1、附件2的注册证号和英文信息中的生产商等信息均是一致的,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表示附件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附件3复印件与影印件确认件一致,但对附件1、附件3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中未记载生产日期,其上批号为“0701016”,不能推定为即是生产日期“2007年01月16日”;②附件1与附件2、附件3中记载的制造商的中文、英文名称不一致;③附件2是网页打印件,未进行公证;④附件1至附件3三者没有关联性。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其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地意见陈述。另外,请求人当庭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页面(网址:WWW.ssda.gov.cn ),但因网络无信号,登录不成功。双方当事人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核实附件2的内容,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与附件2中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再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测精宝TM男性精子数量测试(筛查试剂盒)包装盒复印件,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该附件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在附件1包装盒上粘贴有“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3401059号、测精宝TM男性精子数量数量测试(筛查试剂盒)、制造商:美国莱克医药有限公司Lake Consumer Product,Inc.USA、批号:0701016、有效期:2009年12月”等相关信息的标贴。
附件2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网页打印件,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核实附件2的内容,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与附件2中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可以确定其的真实性。其上记载有“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3401059号、生产厂商名称(中文):美国Winsconsin Phatmacal Clompany、产品名称(中文):男性不育诊断筛查试剂盒、批准日期:2006.06.18、有效截止日:2010.06.17注册代理:杭州广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
附件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影件印确认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在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原件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认定附件3的真实性。
合议组认为:①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附件1是在其所辨称的“2007年02月”购买的,且包装盒上也未记载产品具体的保质期限,请求人也未提交能够证明该类产品保质期限的有效证据,因此,仅凭附件1记载的批号和“有效期:2009年12月”字样,合议组不能得知该产品的具体保质期限,也不能认定附件1的公开销售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②虽然附件1上标贴中记载的注册号、批准日期与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页面所记载的内容一致,但其上所记载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与附件2中记载的相关信息不一致,在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附件1与附件2所记载的产品为同一产品的情况下,合议组不能认定二者所述为同一事实,也不能推定附件2中注册证颁发日期即为附件1的公开销售日期。综上所述,附件1至附件3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支持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三、决定
维持2007300059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