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集中控制型汽车车体校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66
决定日:2010-12-02
委内编号:5W100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1338.5
申请日:2006-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三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烟台奔腾汽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21D 1/1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名称为“集中控制型汽车车体校正机”的200620081338.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烟台奔腾汽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中控制型汽车车体校正机,包括平台(11),平台(11)底座上的油缸(3)、控制气缸,以及平台(11)内的管路布置系统(2),其特征是:设置有控制柜(5),一根液压管(9)一端与控制柜(5)内的液压泵站(6)连接,另一端与平台(11)底座上的两个油缸(3)相连;另一根液压管(9)一端与控制柜(5)内的液压泵站(6)连接,另一端与平台(11)内的管路布置系统(2)相连;一根气管(10)一端与控制柜(5)上的脚踏气动阀(8)相连,另一端与平台(11)底座上的定位腿(4)上的控制气缸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烟台三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为美国CHIEF AUTOMOTIVE TECHNOLOGIES,INC公司的汽车车体矫正器产品的宣传手册复印件,共6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为美国CHIEF AUTOMOTIVE TECHNOLOGIES,INC公司的汽车车体矫正器产品的宣传手册复印件,共4页;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T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设置有控制柜”,但没有提及液压泵站及脚踏气动阀的位置及连接关系,并且也没有提及控制柜内其他的设备,而控制柜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术语,仅从名称不能得知其内部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手动换向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至第5页实施例中“平台11”、“节流阀手柄11”,“将多个拉塔1用快速接头接到平台11的快速接头上”的描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并且在说明书中仅给出手动换向阀这样一个概念,没有明确记载其位置及动作关系,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④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证据1、2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2010年05月01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4:公开日为2003年05月15日,公开号为US2003/0089154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3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26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45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一根液压管(9)”和“另一根液压管(9)”是不同技术特征,却使用了相同的标号,这种表述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说明一根液压管(9)与两个油缸(3)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两个油缸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并联还是串联也没有表述清楚;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设置有控制柜(5)”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平台(11),平台(11)底座上的油缸(3)、控制气缸,以及平台(11)内的管路布置系统(2)”结合在一起没有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特征“设置有控制柜(5)”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平台(11),平台(11)底座上的油缸(3)、控制气缸,以及平台(11)内的管路布置系统(2)”结合在一起,所表述的技术特征至多是举升机的部分技术特征,而不是“一种集中控制型汽车车体校正机”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5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4、5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5、6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4、6与公知常识结合,都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0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1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了控制柜中与本专利有关的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没有必要具体说明控制柜的柜体安装方式;另外,本专利所涉及的控制柜中的部件是清楚的;至于液压泵站和脚踏气动阀在控制柜内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保护范围清楚;②液压控制的切换手段是公知常识,“手动换向阀”不是唯一的切换方式,也不是必须采用的切换方式,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③说明书中“节流阀手柄”虽然使用了标号11,但是根据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部件12为“节流阀手柄”,属于明显笔误;“手动换向阀”的位置及动作关系根据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1、2是明确的,本专利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④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公开出版物有疑义,证据1-6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证据4是一种双剪式平台,油缸无法安装在底座上,拉力组件位置固定,因此没有必要,且事实上没有公开“液压管路布置”,证据5、6均是针对支架的液压举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启示。综上,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与证据2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4与证据5与公知常识结合、证据4与证据6与公知常识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同时补充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08月第2版第8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75-78、109-111、289、290、244、250页共15页,合议组当庭将其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3)请求人表示证据4中文译文中由于翻译公司的失误,将标号68、69、216“cylinder”翻译成了“气缸”,但是根据证据4中文译文第35段中标号为64、65的“第一液压升降机”、“第二液压升降机”中均含有“液压”字样,以及第50段第1-2行记载了“由封装在拉力塔内部的液压缸216提供动力”,可以看出标号“68、69、216”应翻译为“油缸”,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的修改,专利权人对证据4-6的真实性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2及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经专利权人核对原件,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1、2是否为公开出版物有异议,对证据1、2中相关中文译文无异议,对其它不属于译文的解释性文字有异议,认为不属于公开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0年11月0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4、5的真实性及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证据4、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教科书,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是一种双剪式平台,油缸无法安装在底座上,拉力组件位置相对固定,因此没有必要,且事实上也没有公开“液压管路布置”,证据5是针对支架的液压举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启示。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用来安装牵引组件的活动支架的车辆矫直台,该车辆矫直台包括一个带有车架轨道24的车辆平台22,中空的矩形管44安装在外壁板43之间并根据需要作为液压软管(未显示)和其它电力供应线路的导管,平台22被前升降机64和后升降机65提升和降低,以支撑于平台与地面之上。前升降机64有一个前升降油缸68并与前横梁42对准,而后升降机65有一个后升降油缸69并与后横梁40对准。每个升降机包括一个气动释放的升降门闩66,当气缸70作用时,门闩66从啮合位置处枢接,在此位置门闩66可操作以夹持升降机从所需高度至脱离的位置,因此升降机可以降低。工作台控制系统300的动力系统302包括一个电机、一个前升降液压泵314及一个后液压泵316,前升降液压泵314给前升降机64的前升降油缸68和塔油缸216提供动力,后液压泵316给后升降机64的后升降油缸69提供动力。工作台控制系统300的气动控制回路306连接气缸70和气动阀346,当气动阀346被关闭时,气缸70的压力被释放,从而将气缸收回并使第一和第二升降门闩66仍然维持在各自的第一和第二啮合位置上,当气动阀346被打开时,压力施加到气缸70上,并且升降门闩66枢接至它们各自的第一和第二脱离位置上。(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31]、[0035]、[0054]-[0060]段,图1、11、14A、14B)
证据5公开了一种举升机,包括有支架、气缸1、油缸4和控制阀6,所述的支架有支撑支架3和转动支架5,支撑支架3是中空的,油缸4一端与支撑支架3铰接,其另一端与转动支架5相连,气缸1固定在支撑支架3上,气缸1驱动油泵分别与中空的支撑支架3及油缸4相通,转动支架5与支撑支架3在一端铰接,转动支架3另一端固定连接一托盘7,控制阀6设于气源的管路上。(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页第23行-第2页第4行、图1)
相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证据4公开的车辆矫直台包括平台22,前升降油缸68和后升降油缸6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油缸3),控制气缸70,以及平台22内的液压软管,设有动力系统302,其中一根液压管一端与动力系统302内的前液压升降泵314连接,另一端与前升降油缸68连接,另一根液压管一端与动力系统302内的前液压升降泵314连接,另一端与平台22内部的中空的矩形管44内的液压软管连接,进而为塔油缸216提供动力,后液压泵316给后升降机64的后升降油缸69提供动力,设有气动控制回路306,其中一根气管一端与气动控制回路306的双向螺线管阀346相连,另一端与升降门闩6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定位腿4)上的控制气缸70相连。其中,证据4中平台22内的液压软管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路布置系统的下位概念,均是用作液压油流动的通道。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证据4中的前升降油缸68、后升降油缸69和升降门闩66分别位于前升降机和后升降机上,而权利要求1中的油缸3、定位腿4位于平台底座上;②证据4中设有动力系统302和气动控制回路306,但没有具体说明其中的前升降液压泵314、后液压泵316及双向螺线管阀346的安装位置,而权利要求1中设有控制柜,控制柜内容纳有液压泵站、脚踏气动阀;③证据4中一根液压管另一端只与一个油缸连接,即前升降油缸68,而权利要求1中一根液压管另一端与两个油缸3连接;④证据4中气管一端与双向螺线管阀346连接,而权利要求1中气管一端与脚踏气动阀连接。
证据5公开了“油缸4一端与支撑支架3铰接,其另一端与转动支架5相连”及“锁紧装置随即将转动支架锁紧”,其中的支撑支架3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锁紧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腿,而锁紧装置要将转动支架锁紧定位,其必然安装在支撑支架上,即证据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采用控制柜来保护、固定外置部件是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4中采用两个液压泵(即前升降液压泵314和后液压泵316)分别给前升降油缸68和后升降油缸69提供动力,目的是分别控制前升降机及后升降机,并给上述油缸提供足够的流量,从而加快平台提升的速度。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使用一个液压泵采用分流形式同时给前升降油缸68和后升降油缸69提供动力,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证据4的双向螺线管阀和本专利的脚踏气动阀均是惯常采用的气动换向阀,这一点可以在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第250页中得到印证,其中公开了“机械控制和人力控制换向阀是靠机动(行程挡块)和人力(手动或脚踏等)来使阀产生切换动作的,其工作原理与液压阀中相类似的阀基本相同”,因此,用脚踏气动阀替换证据4的双向螺线管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证据4、证据5与权利要求1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8133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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