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无线电链路控制协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无线电链路控制协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65
决定日:2010-12-21
委内编号:4W100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08681.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H04L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柔性无线电链路控制协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808681.8,申请日为2000年04月07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14);
发送端对等层实体(10,12)向接收端对等层实体(12,10)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所述轮询请求索要状态报告;以及
响应于所述轮询请求,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14)。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在传输缓冲器中的最后一个PDU被发送时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未接收到状态报告并且轮询定时器已计时终了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发送预定数量的PDU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发送预定数量的SDU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在发送窗口的预定部分完成发送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在预定时段内完成发送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的时段发送所述轮询请求。
9.接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响应接收所述状态报告而调整发送窗口参数。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响应接收所述状态报告而重发至少一个PDU。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状态报告是合理的,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响应于接收所述状态报告而重发至少一个PDU。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估计PDU计数器未计数,则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如果所述估计PDU计数器正在计数,则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不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检测到至少一个丢失或未正确接收的PDU,则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预定数量的PDU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5.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接收到预定数量的SDU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经在发送窗口的预定部分完成发送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在预定时段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1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时段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4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I-1: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共16页;
附件I-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14页。
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或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利权利人对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此,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限定具体的应用领域,技术特征“一组规则用于确认何时轮询”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的时段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如果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检测到至少一个未正确接收的PDU,则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权利要求1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的时段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服务配置,从多个不同的RLC功能的不同组合中确定一组规则”、“由RLC以信号方式对确定的规则进行设定”、“发送端对等层实体根据所述确定的规则,向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发送轮询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轮询定时器”、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估计PDU计数器”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和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30日向无效宣告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II-1:本专利PCT公开文本以及PCT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的译文,共19页;
附件II-2: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共5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明确记载于原始提交的PCT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提供对应于
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规则”可以从原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的26行-第4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直接得出,技术特征“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轮询请求”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第18-28行以及原权利要求1-8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2-第5页第5行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的数据传输;
此外,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25行、第3页第22-24行、第26-第27行,第9页第13行-第10页第7行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采用该技术手段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本发明提供了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来确定何时轮询或者发送轮询请求,因此,也可以在具有相似传输机制的其他协议或者传输方法中采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未限定为RLC协议是适当的,此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系统要求具体设定该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的具体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8-22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23-24行、第3页第4-6行、第7页第18-19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因此,权利要求8、13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权利要求1中“对应于所述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的表述是清楚的,并且所述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最佳实施例可以理解权利要求时,也可以明白上述限定的具体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轮询定时器已计时终了时”以及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估计PDU计数器”是清楚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以及第7页第11-第8页第15行中已经清楚的解释了该轮询定时器以及估计PDU计数器的概念以及工作方式,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和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协议中由于只规定了一种协议配置,而这种固定配置不能适应相对较
大的数量的服务砖头,因此,本专利通过提供一组对应于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具有适应能力的规则而解决了所述技术问题。所述具有适应能力的规则被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者发送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此外,在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由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轮询请求以及由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发送状态报告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完整的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8月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III-1:本专利的PCT公开文本,公开号为:WO00/62468A1,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9日,共17页;
附件III-2: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共16页;
附件III-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14页;
附件III-4:标题为“Explanation of RLC retransmission scheme proposed by TTC/ARIB”的R2-99155 3GPP草案(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9年3月5日,共4页;
附件III-5:附件III-4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III-6:标题为“Adaptative Radio Link Protocols”的R2-99140 3GPP草案(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9年3月5日,共5页;
附件III-7:附件III-6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III-8:标题为“Description of the PLC Protocol” 的3GPP S2.22 V0.0.2(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99年4月7日,共10页;
附件III-9:附件III-8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III-10:申请号为US60128663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共9页;
附件III-11:附件III-10的中文译文,共5页。
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或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权利人对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此,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目的是提出一种用于移动通信系统的可定义多个不同的RLC功能的柔性RLC协议,为了实现该目的,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对于一种特定的服务配置,可以采用一组规则;而对于一种不同的服务配置,则可采用另一组规则”,但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确定一组新的规则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如何根据不同的服务配置来确定一组新的规则,以使该组新的规则与服务配置一致的具体技术方案,说明书也没有公开如何识别和确定具体的服务配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一种任务和/或设想,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5页表格中所列举的定义轮询发送条件或发送时间点的强制项和任选项,该强制项和任选项、或任选项之间在同时选取时会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上述技术手段;说明书中“每个X PDU”、“每个 X SDU”、“PU”、“T禁止定时器如何控制发送端发送轮询请求,以及如何控制接收端发送状态报告”、“状态报告”、“真实性核对确定状态报告的内容是否合理”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接收端也可以在发送窗口达到X%时发送状态报告“的技术内容无法实现;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限定具体的应用领域,技术特征“一组规则用于确认何时轮询”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发送预定数量的PDU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发送预定数量的SDU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响应接收所述状态报告而重发至少一个PDU”、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状态报告时合理的,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响应于接收所述状态报告而重发至少一个PDU”、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接收端对等层实体检测到至少一个丢失或未正确接收的PDU,则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当接收到预定数量的PDU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当接收到预定数量的SDU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当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经在发送窗口的预定部分完成发送时,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以及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在预定吐段发送所述状态报告”与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5、10-11、13-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在预定时间段内完成发送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的时段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权利要求1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延迟一段预定时段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7、8以及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其中“具适应能力”含义不清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仅一组规则如何能够同时对应多种不同的服务配置,以及该组规则如何能够具有适应能力,并且具有适应能力的规则和一组特定的服务配置相互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中仅记载了“轮询定时器”一词,没有对“轮询定时器”的具体工作方式以及设置进行任何的限定与说明,权利要求12中仅记载了“估计PDU计数器”一词,没有对“估计PDU计数器”的具体工作方式以及如何计数进行任何的限定与说明,因此,权利要求书中3和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当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己在预定时段内完成发送时,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互矛盾,因此,权利要求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不同的服务配置,确定适应不同的服务配置的多个RLC功能的不同组合方式”、“发送端对等实体根据所述确定的规则,向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发送轮询请求”、“根据RRC的信号对提供的规则进行设定”、“在缓冲器中的最后的PDU被发送时发送轮询请求”、以及“在轮询定时器计时终了前还未接收到状态报告时发送轮询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但是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传输轮询消息的情形的前提下,进行不同的组合,构成不同的服务配置,以适应不同的服务类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适应不同服务类型的“自适应无线电链路协议”,其当系统中引入多种新的应用服务时,对RLP功能进行动态的选择,以组合形成多种RLP操作,使得每一种RLP操作均能与特定的一种服务要求紧密配合,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7、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11、13、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9日向无效宣告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3日对上述案件举行合案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IV-1:本专利PCT公开文本以及PCT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的译文,共19页,
附件IV-2: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共5页。
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中指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明确记载于原始提交的PCT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提供对应于
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规则”可以从原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的26行-第4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直接得出,技术特征“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轮询请求”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第18-28行以及原权利要求第1-8项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在说明书第9页第13行-第10页第7行公开了如何通过该组规则的不同组合来配置该组具适应能力的规
则,从而以比现有的协议所能实现的更为灵活的方式满足ARQ协议的重发要求,说明书第4页第12-21行以及第9页第13-第10页第7行公开了如何确定改组规则以及如何根据不同的服务配置来确定规则,至于如何确定具体的服务配置,确定服务类型的具体方式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强制项和任选项是实施例中表明设置RLC功能的不同方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和合理的推导便可以设定一组不同的规则或者通过发信令为各个功能设定不同的优先级以避免冲突,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该技术方案。
说明书第6页第7-8行、第8页第16-17行、第9页第16行记载的内容表明了X是一个用于表示PDU或SDU数量的值,因此,说明书中“每个X PDU”和“每个X SDU”的含义是清楚的;说明书第5页第2行记载的内容说明书了PU和AMD PDU之间的关系,即PU被顺序编号并且是由AMD PDU发送的,因此,说明书中PU的含义是清楚的;如何处理已被禁止的轮询请求,其取决于具体的应用环境并且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系统要求实现,并且如何控制发送端发送轮询请求以及如何控制接收端发送状态报告涉及的问题域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也无需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具体说明;状态报告的内容或者如何进行真实性核对与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对于真实性核对的描述以及所述具体实施例,能够想到如何确认状态报告是否合理;接收端获知发送端的窗口参数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
因此,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2-第5页第5行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的数据传输;
此外,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25行、第3页第21-24行、第26-27行,第9页第13行-第10页第7行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限定“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采用该技术手段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本发明提供了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来确定何时轮询或者发送轮询请求,因此,也可以在具有相似传输机制的其他协议或者传输方法中采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未限定为RLC协议时适当的,此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系统要求具体设定该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的具体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7-11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4-15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18-22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2-3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2-10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1页第23-24行、第3页第4-6行、第7页第18-19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8-19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6-18行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2-3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4-7行所记载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可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8-12行记载的内容得到,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5、7、8、10、11、13-18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权利要求1中“对应于所述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的表述是清楚的,并且所述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最佳实施例可以理解权利要求时,也可以明白上述限定的具体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轮询定时器已计时终了时”以及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估计PDU计数器”是清楚的,说明书第6页第1-6行以及第7页第11-第8页第15行中已经清楚的解释了该轮询定时器以及估计PDU计数器的概念以及工作方式,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和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中并没有限定在所述预定时间段期间发送“所述轮询请求”,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协议中由于只规定了一种协议配置,而这种固定配置不能适应相对较
大的数量的服务状态,因此,本专利通过提供一组对应于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具有适应能力的规则而解决了所属技术问题。所述具有适应能力的规则被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者发送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此外,在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由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轮询请求以及由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发送状态报告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完整的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在对比文件1中,所建议的重传方案只是提供了一组规定的规则,现有技术的RLC一样只适用于一种固定配置,对比文件1中值涉及一些具体的轮询触发条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这些出发条件与不同的服务配置之间的关系,因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可以适应于多服务通信系统中的多种不同服务情形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任何服务配置以及根据不同服务配置来改变轮询功能的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判断缺乏依据。
而在对比文件2的系统,则是包含了多个固定的协议,并且其中一种协议只被选择用于一种配置,根据
对比文件2每一组规则都对应于一个固定的服务配置,如果服务类型改变,则选择可以提供适当的特定服务类型(ToS)的另一组规则。而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提供了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与对比文件2不同的时,本发明可以通过组合该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中的不同方式来匹配特定的服务类型,并且其不需要像对比文件2中那样预先定义对应于不同服务类型的不同组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更具灵活和方便。
由于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特征“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
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而该技术特征是本发明的改进的关键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第二请求人(由于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故下文统称其为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058号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中记载了文件R2-99155(附件III-4)的最后修改日为1999年3月5日15点29分,文件R2-99140(附件III-6)的最后修改日为1999年3月5日15点14分,文件R2-99205(附件III-8)的最后修改日为1999年4月7日14点02分。请求人主张用该公证书证明附件III-4、III-6、III-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请求人明确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1、12、18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其它无效理由与请求书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III-4、III-6、III-8、附件III-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附件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III-4、III-6、III-8是会议讨论的草稿,请求人出示的公证书中上述附件的last modified的日期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日,请求人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出示的公证书中的关于上述文件的last modified日期就是该文件的公开日;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上述技术特征既不属于公知常识,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专利中适应能力体现在不同的服务选择适当的规则进行集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本专利中的功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仅仅是一组规则,并不具备适应能力,没有进行组合;对比文件2是一种动态选择RLP,通过多组固定的RLP协议对应多种ToS,都是固定的规则,不具有适应能力,而本专利中ARQ并不对应服务类型;③权利要求6中发射机窗口必须移动并不等同于发送预定部分,权利要求7中重传定时器是对重传进行定时的,和预定时间内进行发送是不同的概念,权利要求8中达到预定时段发送轮询请求和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定时器到期其不执行任何动作是不同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并当庭告知请求人针对该文件在七天内提交意见陈述,逾期提交不予接受。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III-4为标题为“Explanation of RLC retransmission scheme proposed by TTC/ARIB”的R2-99155 3GPP草案(对比文件1),该草案是用于1999年3月8-11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058号公证书可见,该对比文件1是以PDF格式存于3GPP网站的,最后修订日期(“last modified”)为1999年3月5日15点29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III-8为标题为“Description of the PLC Protocol” 的3GPP S2.22 V0.0.2草案(下称对比文件3),该草案是用于1999年4月13-16日在横滨会议的相关资料,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058号公证书可见,该对比文件3是以zip压缩文件的形式存于3GPP网站的,最后修订日期(“last modified”)为1999年4月7日14点02分。请求人当庭表示上述文件是用于开会讨论的草案,且一旦上传到该网站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该网站上下载上述文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未予否认,但当庭认为其last modified的日期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日,因此请求人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出示的公证书中关于上述对比文件的last modified日期就是该文件的公开日;合议组认为,鉴于请求人已经当庭出示了(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058号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已经证明对比文件1的最后修订日期为1999年3月5日,对比文件3的最后修订日期为1999年4月7日,且对比文件1的PDF文件和对比文件3的压缩文件可以随意下载,因此请求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又由于3GPP网站是通信领域的权威网站,其可性度较高,因此在没有其他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最后修订日(“last modified”)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又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对上述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予以认可。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得以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LC的重传方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此重传方案应用于确认模式数据传递”(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1页引言第2-3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对等层实体之间的无错误数据传送),“来自接收机的状态报告响应于来自发射机的轮询”(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2部分第4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向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轮询请求,所述轮询请求所要状态报告,以及响应于所述轮询请求,所述接收端对等层实体向所述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发送所述状态报告),“轮询的触发,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传输AMD SDU的最后一个片段且定时器_禁止无效;-重传定时器到期,-传输队列中的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发射机窗口必须移动,-传输请求由STAT重传的那些AMD PDU中的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3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者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的一组规则)。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提供了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不同的服务配置不同的规则来触发轮询请求,从而达到针对性的服务要求。但是,在通信领域,对于不同的通信服务,比如针对用户的优先权高低,或者数据业务的特点,在数据通信时根据不同服务的特点来配置其数据通信的参数,从而满足不同数据服务的要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种触发轮询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的服务配置不同的触发条件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轮询的触发,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传输队列中的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3部分第4行),对比文件1中触发轮循就意味着一旦满足轮循条件就发送所述轮循请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定时器_STAT:当传输具有轮询(即,P为设置为“1”)的AMD PDU时,设定此定时器_STAT。且其将在发射机接收到针对具有轮询的AMD PDU的确认或否认时停止。如果在此时定时器有效期间发生轮询,那么其将停止并再次设定”(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2部分第3-6行)。由此可见,即发射机在发送出一个轮询消息时,定时器_STAT开始定时,若在发射机未接收到接收机返回的任何关于是否接收到该轮询消息的确认消息时,该定时器_STAT不会自动停止,而若在定时器_STAT的设置时间内,即当定时器_STAT到期时,发射机还未接收到接收机返回的确认消息,同时还未接收到接收机响应返回的状态报告时,发射机将会重新发送携带轮询消息的AMD PDU,即发射机将重新发送轮询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轮询的触发,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传输队列中的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3.3部分第1-2行,第5行),其中,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就意味着发送队列中的以队列长度为数量的AMD PDU已发送,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发送端对等层实体已发送预定数量的PDU。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轮询的触发,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传输队列中的最后一个AMD PDU被传输时”(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3.3部分第1-2行,第5行),上述技术特征就意味着发送队列中的以队列长度为数量的AMD PDU已发送时,发送轮询请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进行SDU的发送和重传时,发送端也在发送了预定数量的SDU时,发送轮询请求,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轮询的触发,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发射机窗口必须移动”(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3部分第1-2行,第6行),在对比文件1中,发送窗口必须移动,就意味着发送窗口中的数据单元已完成发送。专利权人认为:发送窗口必须移动并不等同于发送预定部分。合议组认为:发送窗口必须移动指的是发送窗口数据已经全部发送,发送窗口的大小是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该技术方案来说,发送窗口的数据全部发送就是发送窗口的预定部分已经完成发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定时器_STAT:当传输具有轮询(即,P为设置为“1”)的AMD PDU时,设定此定时器_STAT。且其将在发射机接收到针对具有轮询的AMD PDU的确认或否认时停止。如果在此时定时器有效期间发生轮询,那么其将停止并再次设定”,“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传输轮询消息:…重传定时器(定时器_STAT)到期”(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3节第1-2行、第4行),其中当重传定时器所预定的时间到期时,发射机发送轮询请求。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重传定时器定的时间是预定的,即该权利要求中的预定时间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定时器_禁止:当传输具有轮询的AMD PDU时,设定此定时器。如果在此定时器有效期间发射轮询,那么其将曾经停止并再次设定。此定时器将不在确认或否认时停止。当此定时器到期时,不执行任何动作”(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第3.2部分第7-10行),“当T_禁止有效时,不允许轮询,当T_禁止无效时,执行轮询”(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图1),在对比文件1中,在T_禁止所设定的时间内发送器不发送轮询请求,在定时器设置的时间段之后,发射器重新开始发送轮询请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利用窗口滑动技术进行数据传输时,发送端通常可以根据接收端对数据的接收情况对发送窗口的参数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发送出去的数据单元能被正确的接收。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在利用窗口滑动技术的数据重传方案中,根据接收端的状态报告调整发送窗口的参数,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3.4重传流 情况1)倘若接收STAT …?接收机响应于轮询而传输请求重传AMD PDU 的SN=2,3,4的STAT.?发射机接收STAT并停止定时器-STAT。接着重传STAT所请求的AMD PDU(SN=2,3,4)”(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2页3.4部分第1-6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采用ARQ的技术方案中,在收到请求重传的请求时,检查其所请求的内容是否合理,如(?),是否请求重传的数据室发射机不应该重发的内容。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RLC的重传方案,并具体公开了“1.发送请求重传K数目个丢失的PDU的状态报告(USTAT)2.开始定时器_EPC。此定时器考虑到往返行程延迟,例如第一个经重传的PDU需要被接收到的时间3、当定时器到期时,使用状态变量VT(EP)开始对所接收的PDU或更确切第本应已接收的PDU进行计数。定时器_EPC有效且VT(EP)<>
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PDU是此重传方案必需的。USTAI PDU:当接收机检测到新损失时,指示来自接收机的AMD PDU的损失”(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3.1部分第1-7行),“如果接收机检测到接收到的AMD PDU发生新的损失,那么其将发送请求重传AMD PDU的SN=2,3的USTAT传输到发射机”(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3页第2-3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发送端发送了预定数量的PDU时发送轮询请求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接收端接收了预定数量的PDU时,主动发送状态报告,从而及时处理未正确接收的PDU。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接收端接收了预定数量的SDU时,主动发送状态报告,从而及时处理未正确接收的SDU。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基于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接收端接收到发送端发送窗口的预定部分完成发送时,主动发送状态报告,从而及时处理未正确接收的数据单元。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基于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接收端在预定的时间段,主动发送状态报告,从而及时处理未正确接收的数据单元。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RLC的重传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定时器_EPC有效且VT(EP)<>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涉及上述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相关意见主要如下,即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供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所述具适应能力的一组规则用于确定何时轮询或发送一个用于ARQ目的的轮询请求”,上述技术特征既不属于公知常识,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专利中适应能力体现在不同的服务选择适当的规则进行集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本专利中的功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仅仅是一组规则,并不具备适应能力,没有进行组合;对比文件2是一种动态选择RLP,通过多组固定的RLP协议对应多种TOP,都是固定的规则,不具有适应能力,而本专利中ARQ并不对应服务类型;②权利要求6中发射机窗口必须移动并不等同于发送预定部分,权利要求7中重传定时器是对重传进行定时的,和预定时间内进行发送是不同的概念,权利要求8中达到预定时段发送轮询请求和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定时器到期其不执行任何动作是不同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提供了对应于多种不同服务配置的一组具适应能力的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服务配置,轮询请求和状态报告的触发情况不同。但是,在通信领域,对于不同的通信服务,比如针对用户的优先权高低,或者数据业务的特点,在数据通信时根据不同服务的特点来配置其数据通信的参数,从而满足不同数据服务的要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记载对应于不同的服务配置使用不同触发条件的配置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之处。②针对从属权利要求6-9、11、14、17的意见陈述的答复参见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808681.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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