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及其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及其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67
决定日:2010-12-02
委内编号:4W100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2564.7
申请日:2006-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三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烟台奔腾汽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21D 1/1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名称为“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及其控制装置”的20061004256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烟台奔腾汽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其特征是:采用一个液压泵驱动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用手动换向阀进行切换,根据需要不同用快速接头进行连接;
其中,切换方法如下:
当平台需要升起时,将手动换向阀扳至平台升降位置,按住遥控器上升开关,平台缓慢平稳垂直升起,拖动定位支腿移动至所需要的高度时,按下下降开关,平台下降,带动定位腿至工作位置后锁住;
当平台需要下降时,手动换向阀位于平台升降位置,按下遥控器上升开关至定位腿松开后,踩下脚踏气动阀将定位腿顶起,按下遥控器开关,平台缓慢平稳降下;
当需要塔柱拉伸或二次举升时,将手动换向阀扳至塔柱拉伸位置,用快速接头将需拉伸的塔柱或二次举升机接在平台管路上,按下上升开关,则拉伸工作开始或二次举升机举起,停止则保压,按下下降开关则油缸回缩,二次举升机则下降;
其中,所述连接方式如下:
控制柜(1)通过液压管连接在液压管路布置(2)上,快速接头(3)将快速接头护盒(4)、液压接块(5)固定在一起,气缸(6)通过气管连接在控制柜(1)上,油缸(7)通过液压管连接到控制柜(1)上。
2、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的专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其中控制柜(1)中,液压泵 (10)固定在控制柜体(9)上,遥控器(11)由电线连接在液压泵(10)上;手动换向阀(8)固定在控制柜体(9)上,通过液压管与液压泵(10)相连;脚轮(11)连接在控制柜体(9)上。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专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液压钢管(14)通过弯头(13)和液压块(5)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烟台三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为美国CHIEF AUTOMOTIVE TECHNOLOGIES,INC公司的汽车车体矫正器产品的宣传手册复印件,共6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为美国CHIEF AUTOMOTIVE TECHNOLOGIES,INC公司的汽车车体矫正器产品的宣传手册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本专利的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①对于权利要求1,液压泵与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以及手动换向阀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液压泵驱动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的具体工作方式不清楚;“定位支腿”和“定位腿”是否为两个构件是不清楚的;“遥控器”和“脚踏气动阀”的具体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是方法发明,但是其中出现了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要求,上述问题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遥控器(11)”和“脚轮(11)”使用了相同的附图标记11,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没有任何联系,因此不明确其所述的技术特征“液压钢管”、“弯头”和“液压块”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液压块(5)”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液压接块(5)”是两个技术特征,然而使用了相同的附图标记5,上述问题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中缺少液压泵与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以及手动换向阀、脚踏气动阀的具体位置、连接关系,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说明书中没有对“脚踏气动阀”的具体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加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知道其具体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⑥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结合相比较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0年05月01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4:公开日为2003年05月15日,公开号为US2003/0089154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3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1年07月27日,公开号为KR2001-0070715A的韩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1页,及其中文译文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06月10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0年0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对于方法专利无需详细描述“一个液压泵”如何与“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手动换向阀”进行连接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清楚;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是产品权利要求,类型清楚,方法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某些结构特征是为了更清楚地限定所述方法,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定位支腿”与“定位腿”表述不一致属于明显笔误;“遥控器”和“脚踏气动阀”的具体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②权利要求2中标号问题属于明显笔误;③液压钢管(14)是液压管路布置中液压管的下位概念,液压钢管(14)及弯头(13)的位置、连接关系是明确的,“液压块(5)”与“液压接块(5)”名称不一致属于明显笔误;④对于方法专利无需详细描述“液压泵”、“升降油缸”、“塔柱油缸”、“二次举升机油缸”、“手动换向阀”、“脚踏气动阀”的位置及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⑤“脚踏气动阀”的具体位置和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⑥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是否为公开出版物有疑义,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作为现有技术没有疑义,证据1、2、4、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4、5与公知常识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2,证据3仅供合议组参考,同时补充提交了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08月第2版第8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75-78、109-111、289、290、244、250页,共15页,合议组当庭将其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3)请求人表示证据4中文译文中由于翻译公司的失误,将标号68、69、216“cylinder”翻译成了“气缸”,但是根据证据4中文译文第35段中标号为64、65的“第一液压升降机”、“第二液压升降机”中均含有“液压”字样,以及第50段第1-2行记载了“由封装在拉力塔内部的液压缸216提供动力”,可以看出标号“68、69、216”应翻译为“油缸”,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的修改,专利权人对证据4-5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经专利权人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0年11月0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4、5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证据4、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教科书,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e)本专利“采用一个液压泵驱动”;(f)本专利“用手动换向阀切换;手动换向阀扳至平台升降位置;手动换向阀扳至塔柱拉伸位置”;(g)本专利“采用二次举升机油缸;根据需要用快速接头连接,接头连接将快速接头护盒、液压接块固定在一起;采用定位支腿将平台在工作位置锁住”。关于区别(e),证据4中通过泵314既可以操作拉力塔也可以控制升降油缸,与本专利相同;另外,本专利“采用一个液压泵驱动”已被证据5公开;关于区别(f),证据5公开了用电磁换向阀进行多个油缸12、13、14油路切换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采用手动换向阀只是液压气动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g),都是车体校正机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5与公知常识结合相比较,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拉塔油缸与平台举升油缸的压力相差很大,拉塔工作压力为70MP,平台工作压力为30MP,证据4采用两个液压泵解决了压力不同的问题,因为两套系统的压力流量差别大;证据4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控制方法,只是推测出来的控制方式;手动换向阀和电磁阀都可以用于液压切换,这是惯用手段,但是证据4中用的是6个电磁阀,装置复杂且成本高,工作时所有的电磁阀都受压,而本专利是用1个手动换向阀;证据4没有控制柜,也没有液压管路布置;“快速接头”是公知方式,但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不是公知常识,因为塔柱在平台上是能够360度转动的,且平台长度6-7米,宽2-3米,采用插拔的方式,使用灵活;“二次举升机油缸”是惯用技术。证据5没有塔柱油缸,且证据5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均不同。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辆矫直台(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汽车车体校正机)液压和气动控制方法,其中采用一个前升降液压泵314驱动前升降油缸68及塔柱油缸216,后液压泵316驱动后升降油缸69,用六个液压阀322-332进行切换;
其中,切换方法如下:
当平台需要升起时,通过按压遥控器310上的开关使六个液压阀322-332切换至平台升降位置,按住遥控器上升开关S2,平台20缓慢升起,带动升降门闩6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定位腿)移动至所需的高度时,通过升降门闩66将平台20锁定在工作位置;
当平台需要下降时,通过按压遥控器310上的开关使六个液压阀322-332切换至平台升降位置,通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308打开气动阀门346以将升降门闩66提升至开锁位置,然后按压遥控器310上的下降开关S1,平台缓慢平稳下降;
当需要塔柱拉伸时,通过按压遥控器310上的开关使六个液压阀322-332切换至拉力塔拉伸位置,拉力塔可以分别通过开关S2和S1被提高和降低;
其中,连接方式如下:
控制系统300通过液压管连接在平台22内的液压软管上,槽口板142和槽口板紧固件143将塔臂202夹持在车架体102的枢轴圆筒104上,气缸70通过气管连接在气动阀346上,前升降油缸68、塔柱油缸216通过液压管与前液压升降泵314连接(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31]、[0035]、[0054]-[0062]段,图1、11、14A、14B)。其中,证据4中平台22内的液压软管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路布置系统2的下位概念,两者均是用作液压油流动的通道。
因而,权利要求1的控制方法与证据4中的车辆矫直台的控制方法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采用一个液压泵驱动升降油缸,而证据4中采用前升降泵314、后液压泵316分别驱动前升降油缸68、后升降油缸69;②权利要求1中有二次举升机油缸,而证据4中未记载有二次举升机油缸;③权利要求1中用手动换向阀在平台升降位置与塔柱拉升位置之间进行切换,而证据4中用六个液压阀322-332在上述位置之间进行切换;④权利要求1中平台升起过程中平台先升起后下降将定位腿锁定,平台下降过程中,平台先升起将定位腿松开后再下降,而证据4未公开相关特征;⑤权利要求1中使用脚踏气动阀控制定位腿,而证据4中通过气动阀门346控制升降门闩66;⑥权利要求1中用快速接头、接头护盒及液压接块将需要拉伸的塔柱或二次举升机接在平台管路上,而证据4未公开相关特征;⑦权利要求1中控制柜1通过液压管连接在液压管路布置2上,气缸6通过气管连接在控制柜1上,油缸7通过液压管连接到控制柜上,而证据4中未明确记载控制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5公开了一种汽车修理用升降机的液压回路结构,从液压箱输出的部分液压油经给油阀组(22)进入与其并列连接的第一液压缸套(12),升起搭载于升降平台上的“四柱式剪刀升降台”;同时液压泵(11)输出的另一部分液压油经过油阀组(22)进入一对第二液压缸套(13/14),以便驱动千斤顶使升降台折叠。由液压泵输出的液压油经过已经转换位置的第一转换阀门(15)到达第一液压缸套(12),使升降机上升。这时候如果切断第一转换阀门(15)识别的电机信号,阀门弹簧(15a)的弹力将使第一转换阀门(15)复位至初始位置,液控单向止回阀(15b)将截断液压泵(11)和第一液压缸套(2)之间的联系,液压泵无法向第一液压缸套内输送液压油,从而使升降机维持在之前的高度水平。另一方面,液压泵输出的液压油经过位置变更的第二转换阀到达第二液压缸套(13/14),从而驱动控制升降台的千斤顶上下运动。液压泵输出、供给第一、二液压缸套(12/13/14)的液压油的流动方向,是由第一、二转换阀门(15/16/17)控制(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3-8段、图3),可见,证据5中采用一个液压泵(11)驱动两个第二液压缸套(13/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升降油缸),即证据5公开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二次举升机油缸是车体校正机中的惯用装置,广泛应用在车体校正机中,本专利中仅仅是将二次举升油缸组合到车体校正机中,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手动换向阀与液压阀都是液压领域中惯用的换向阀,这一点可以在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第75中得到印证,其中公开了“换向阀的种类很多,……,按操作方式来分有手动、机动、电磁动、液动和电液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手动换向阀替换液压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是确保定位腿能有效定位及脱开,证据4中的升降门闩在定位时也可能产生卡口与轴无法完全啮合或脱开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平台上下移动一些使升降门闩能与轴有效啮合及脱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本专利的脚踏气动阀与证据4的气动阀门都是惯常采用的气动换向阀,这一点可以在公知常识性的证据《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第250页中得到印证,其中公开了“机械控制和人力控制换向阀是靠机动(行程挡块)和人力(手动或脚踏等)来使阀产生切换动作的,其工作原理与液压阀中相类似的阀基本相同”,将证据4中的气动阀门替换为脚踏气动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⑥,快速接头、接头护盒和液压接块都是液压领域惯用的连接装置,公知常识性证据《液压与气压传动 第2版》第110页中也记载了快速接头用于连接油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⑦,用控制柜来保护、固定外置部件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可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使用权利要求1控制方法的专用控制装置,证据4公开了遥控器310由电线连接在液压泵上,六个液压阀322-332通过液压管与液压泵314、316连接(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译文第[0031]、[0035]、[0054]-[0062]段,图1、11、14A、14B),证据4、5未公开技术特征①手动换向阀;②控制柜、液压泵固定在控制柜体上,手动换向阀固定在控制柜体上;③脚轮连接在控制柜体上。但是技术特征①、②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评述;而技术特征③,在控制柜体上安装脚轮便于移动是本领域中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控制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液压钢管与液压块通过弯头连接,但是采用弯头进行连接是液压领域中惯用的连接方法,故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42564.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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