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45
决定日:2010-12-06
委内编号:5W11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300506.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C02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300506.4,申请日是2008年4月3日,专利权人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专利权人为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它包括传统的一体化氧化沟(1),其特征在于:一体化氧化沟(1)内的一端分隔为缺氧区(2)和厌氧区(3),其另一端设置为好氧区(4),缺氧区(2)、厌氧区(3)和好氧区(4)之间相互连通,在缺氧区(2)、厌氧区(3)和好氧区(4)中部均设有隔水墙(5),在缺氧区(2)和厌氧区(3)的外侧均设有进水管(6),在与厌氧区(3)连通的好氧区(4)一侧的流道内设有曝气装置(7),在好氧区(4)排水一侧的侧壁上设有泥水分离装置(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泥水分离装置(8)的构成包括沟内过滤槽(9)、消能导流装置(10)、沟外沉淀器(11)、排水堰(12)、出水堰(13)、出水渠(25);在好氧区(4)排水的一侧壁内侧设置沟内过滤槽(9),在沟内过滤槽(9)内底部设置消能导流装置(10),在沟内过滤槽(9)的外侧壁上连接沟外沉淀器(11),在沟外沉淀器(11)的外侧壁上连接出水渠(25),沟内过滤槽(9)通过设在其侧壁上部的排水堰(12)与沟外沉淀器(11)连通,沟外沉淀器(11)通过设在其侧壁上部的出水堰(13)与出水渠(25)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其特征在于:在好氧区(4)的隔水墙(5)两端设有内弧面相对的弧形导流墙(14),在导流墙(14)的墙体上开有导流窗(15)。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曝气装置(7)的构成包括浮体(16)、吸气管(17)、负压进气室(18)、射流筒(19)、电机(20)、轴流式叶轮(21)、调节手轮(24)、防水管(26);浮体(16)固定在流道内的混合液面上,在浮体(16)上固定电机(20)和调节手轮(24),调节手轮(24)套接在吸气管(17)置于混合液面上的一端,吸气管(17)的另一端没入混合液,并与设于混合液内的负压进气室(18)连通,在负压进气室(18)的出口连接斜向下方向设置的射流筒(19),在负压进气室(18)和射流筒(19)内部相交处设有轴流式叶轮(21),轴流式叶轮(21)的电源接口与电机(20)通过设在防水管(26)内的电线连接,且调节手轮(24)通过螺杆与防水管(26)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其特征在于:在进水管(6)上设有阀门(22)。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其特征在于:在缺氧区(2)和厌氧区(3)内均设有潜水搅拌机(23)。”
针对本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过第136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3、5、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针对本专利权,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6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5、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工程科技I辑,2005年第1期,2004年12月16日――2005年3月15日出版,目次页以及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于一体化氧化沟的单池分区优化分析”,作者钟仁超,导师邓荣森,封面、目录、正文第23、24、29、51-55,59,60页和网络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3: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工程科技I辑,2005年第1期,2004年12月16日――2005年3月15日出版,目次页以及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单池分区优化及能量模型的研究”,作者王涛,导师邓荣森,封面、正文第24-29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4:邓荣森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氧化沟污水处理理论与技术》的出版信息页、正文第93、95、96、116、117页的复印页,共6页;
附件5:中原石油勘探局基地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一体化氧化沟工艺平面布置图”以及“一体化氧化沟大样图”的竣工图,共2页;
附件6:清河县22000吨/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一体化氧化沟工艺平面图”和“一体化氧化沟工艺大样图”,共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5或附件6表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7: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工程科技I辑,2005年第2期,2005年3月16日――2005年6月15日出版,目次页以及四川大学硕士论文“一体化氧化沟流态研究及一体化OCO工艺试验”,作者吕庆洪,指导老师梁玉祥,封面、摘要第1页,正文第40-44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9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2和3为毕业论文,且请求人提供的是电子期刊的复印件,存在修改的可能,因此怀疑其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附件2和3中只表达了设计的理念,不同于本专利保护的产品;3、附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相关信息,且在前次无效决定中已有定论;4、附件5和附件6均是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5和附件6的图纸属于保密文件的范畴,不能为公众随意所得所知,所以不能用于对比本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委托的代理人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5、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或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4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3 、5、6、7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有所启示,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被公开,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3、7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表示异议,并认为论文中的图不同于本专利的产品;对附件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公开相关技术信息;对附件5、6的公开性表示异议,认为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四川省科技成果查新咨询服务中心科分院分中心”的红章的网络检索下载复印件以及盖有“重庆大学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和“四川大学化工学院资料室”的红章及骑缝章的存档复印件以证明附件2、3、7的真实性;同时提交了附件5、6的原件,用来证明相关技术内容已使用公开。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在请求人提交并使用的附件中,附件2、3、7为刊登在中国知网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电子版论文,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四川省科技成果查新咨询服务中心科分院分中心”的红章的网络检索下载复印件以及盖有“重庆大学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和“四川大学化工学院资料室”的红章及骑缝章的存档复印件以证明附件2、3、7的真实性,经合议组经审查上述证明文件分别与附件2、3、7内容一致,虽然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3、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附件2、3、7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4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且附件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提交了附件5、6的原件,经合议组经审查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合议组确认其真实性,认可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 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氧化沟,附件3中(参见第25页倒数第一段,图2.13)公开了一种将倒置A2/O工艺和一体化氧化沟工艺相结合,能高效的对污水进行脱氮除磷处理的单池氧化沟系统,包括在单一反应器中划分出好氧区、缺氧区、厌氧区和固液分离区,其中反应器的一端分隔为缺氧区和厌氧区,另一端设置为好氧区,缺氧区、厌氧区和好氧区之间相互连通,在缺氧区、厌氧区和好氧区中部均设有隔墙,在缺氧区和厌氧区均设有进水管,在与厌氧区连通的好氧区一侧的流道内设有曝气转刷,在好氧区排水一侧的侧壁上设有固液分离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进水管设置在厌氧区和缺氧区的外侧。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需要在厌氧区和缺氧区内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进水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将进水管设置于外侧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附件3的图2.13中公开的是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构造上与本专利完全不一样,本专利三个区呈品字型布置,好氧区到缺氧区的流道长度较短。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三个区呈品字型布置,本专利附图1中公开的分区方式仅是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其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其次,附件3的图2.13中所公开的单池氧化沟也是将缺氧区和厌氧区设置于氧化沟一端,将好氧区设置于氧化沟的另一端,其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无不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泥水分离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参见第59页第1段,图4.9)中公开了一种用于一体化氧化沟中的固液分离器,其中包括在好氧区排水的一侧壁内侧设置的沟内分离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沟内过滤槽),沟内分离器底部设置的斜板(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消能导流装置),与氧化沟合建并位于沟内分离器的外侧的沟外分离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沟外沉淀器),沟外分离器借鉴沉淀池的设计思路,沟外分离器与沟内分离器通过一个侧壁上端的出水堰(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排水堰)相连。附件4中(参见图6.4)公开了氧化沟中矩形沉淀池的设计方法,其中在沿水流方向的池体末端设置有出水槽和出水堰。由此可见附件2和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由于附件2、附件4与附件3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上述特征在附件2、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2和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附件3中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2和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好氧区内的导流墙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7(参见内容第40-44页,图4.8、4.11)中公开了在带有曝气机械(转刷)的一体化氧化沟中,在隔水墙两端设有内弧面相对的弧形导流墙,且通过在导流墙底部穿孔来实现能量的均衡。由此可见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附件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进水管上设有阀门”,但在进水管上设置阀门以调节进水流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种设置的技术效果可以预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缺氧区和厌氧区内均设有潜水搅拌机”,但在缺氧区和厌氧区内设置潜水搅拌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缺氧区和厌氧区的流速和混合效果,同时避免溶解氧浓度上升而惯用的技术手段,这种设置的技术效果可以预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6都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30050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5、6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原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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