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51
决定日:2010-12-06
委内编号:4W1003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40948.7
申请日:2001-09-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2004-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4D 29/44F01P 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可以实现整个技术方案,则说明书对该技术方案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不是解决一项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不必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名称为“水泵”的01140948.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泵,包括:
转轴,用于驱动水泵转子;
泵体,包括:泵室单元,具有泵室,所述水泵转子设置在泵室中;轴承单元,用于通过轴承支承所述转轴;和通道肋条,从所述轴承单元的外表面沿所述转轴的径向方向向外延伸;
机械密封,设置在所述转轴与所述泵体之间,从而紧密地密封所述轴承和所述泵室;
其中,所述泵体包括在所述轴承与所述机械密封之间的内部空间,且所述泵体包括一蒸汽通道,该蒸汽通道具有一沿所述转轴径向方向直线延伸的孔,所述蒸汽通道的一端在所述内部空间开口,所述蒸汽通道的另一端在环绕所述泵体的空间开口,且所述泵体包括一排水通道,该排水通道具有通过所述蒸汽通道的中心线、沿所述转轴径向方向直线延伸的孔,所述排水通道的一端在所述内部空间开口,所述排水通道的另一端穿过所述通道肋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其中,所述蒸汽通道和排水通道具有相同的直径,排水通道比蒸汽通道长,穿过所述通道肋条的所述排水通道的空气流阻力大于所述蒸汽通道中的空气流阻力。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其中,圆弧形肋条部分地沿所述转轴的圆周方向并在离开所述转轴处延伸,所述圆弧形肋条构成设置在所述蒸汽通道上方的微尘防护盖,所述微尘防护盖覆盖所述蒸汽通道另一端的上部,此蒸汽通道在所述轴承外表面的上部开口。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其中,所述排水通道和所述蒸汽通道均设置在一包含所述转轴轴线的假想的倾斜平面内。”
针对本专利,王雪飞(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JP特开平8-261194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8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5355847A、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1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了答复意见,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泵,包括:
转轴,用于驱动水泵转子;
泵体,包括:泵室单元,具有泵室,所述水泵转子设置在泵室中;轴承单元,用于通过轴承支承所述转轴;和通道肋条,从所述轴承单元的外表面沿所述转轴的径向方向向外延伸;
机械密封,设置在所述转轴与所述泵体之间,从而紧密地密封所述轴承和所述泵室;
其中,所述泵体包括在所述轴承与所述机械密封之间的内部空间,且所述泵体包括一蒸汽通道,该蒸汽通道具有一沿所述转轴径向方向直线延伸的孔,所述蒸汽通道的一端在所述内部空间开口,所述蒸汽通道的另一端在环绕所述泵体的空间开口,且所述泵体包括一排水通道,该排水通道具有通过所述蒸汽通道的中心线、沿所述转轴径向方向直线延伸的孔,所述排水通道的一端在所述内部空间开口,所述排水通道的另一端穿过所述通道肋条,
所述蒸汽通道和排水通道具有相同的直径,排水通道比蒸汽通道长,穿过所述通道肋条的所述排水通道的空气流阻力大于所述蒸汽通道中的空气流阻力,
圆弧形肋条部分地沿所述转轴的圆周方向并在离开所述转轴处延伸,所述圆弧形肋条构成设置在所述蒸汽通道上方的微尘防护盖,所述微尘防护盖覆盖所述蒸汽通道另一端的上部,此蒸汽通道在所述轴承外表面的上部开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其中,所述排水通道和所述蒸汽通道均设置在一包含所述转轴抽线的假想的倾斜平面内。”
合议组于2010年9月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9月29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的新权利要求书及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针对2010年8月16日提交的新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2中的错别字,并提交了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当庭转交给请求人。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如有意见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请求人表示:(一)放弃使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作为无效理由,同时放弃所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二)本专利没有对技术特征“圆弧形肋条的径向距离和轴向距离”、“排水通道的设置”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道肋条”和“圆弧形肋条部分地沿所述转轴的圆周方向并在离开所述转轴处延伸”、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排水通道和所述蒸汽通道均设置一包含所述转轴轴线的假象的倾斜平面内”均限定了一个较宽的范围,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排水通道中空气阻力较大的程度,仅给出了比较的相对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口头审理中的转文,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9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再次强调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由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同口头审理中当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因此,合议组对此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3、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方式和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并按照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2中的错别字“抽”修改为“轴”。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3段的记载,圆弧形肋条7在径向方向上的距离适当地取决于对蒸汽排气和微尘进入的考虑,但是说明书没有公开如何根据蒸汽排气和微尘进入来调整圆弧形肋条7在径向方向上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描述来设置圆弧形肋条7在径向方向上的距离;(2)根据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二段的记载,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的轴向位置比球轴承13在内部空间16一侧的端面13e沿轴线方向上更略微靠近水泵皮带轮,说明书没有公开如何恰好设置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使其既能有效覆盖蒸汽通道,又能使得球轴承所产生的热有效地排放到内部空间,说明书没有给出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覆盖轴承单元的外表面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描述来设置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3)根据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的记载,借助于排水通道穿过通道肋条,排水通道内的空气流阻力增加,但是说明书没有解释为什么排水通道穿过通道肋条后空气流阻力就增加,说明书也没有公开空气流阻力增加到什么程度才能保证提供排水通道而不必封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3段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圆弧形肋条7与蒸汽通道17的中心线L2相交,构成从上方覆盖整个外开口17b的微尘盖。具有这种圆弧形肋条7,漂浮在周围空间S的微尘可避免经过蒸汽通道17进入内部空间16”、“圆弧形肋条7在径向方向上的距离适当地取决于对蒸汽排气和微尘进入的考虑”,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防止微尘经由蒸汽通道进入”的发明目的,可以理解,只要在蒸汽通道外开口的上方设置一个圆弧形肋条7就可以起到防止微尘进入的微尘盖作用,且只要该圆弧形肋条7与轴承单元4在径向上保持有一定距离,就能够在防止微尘进入的同时实现蒸汽排气的作用;至于该距离的具体设置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距离小,蒸汽排气效果差而防止微尘进入效果好,反之距离大,蒸汽排气效果好而防止微尘进入效果差”这一本领域技术常识的指导,在具体应用中可以具体设定的。
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4段中对圆弧形肋条7的轴向距离进一步描述:“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的轴向位置比球轴承13在内部空间16一侧的端面13e沿轴线方向上更略微靠近水泵皮带轮。因此,在径向方向设置在球轴承13之外的轴承单元4的外表面只是部分地被圆弧形肋条7所覆盖。在内部空间S,几乎全部外表面是直接曝露,于是球轴承所产生的热通过轴承单元4有效地排放到内部空间S”,结合附图2可知,该特征表明圆弧形肋条7的远端7a相对于球轴承13的断面13e更突出一点,使得从图2的上方看时,圆弧形肋条的远端7a能够遮挡住蒸汽通道17,从而防止微尘进入。基于上述原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选择圆弧形肋条7远端7a覆盖轴承单元外表面的程度。
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记载了如下内容:“蒸汽通道17与排水通道19的直径本质上相同,排水通道19比蒸汽通道17更长,因为排水通道与内部空间16和周围空间S仅在开口19a和19b连通。因此,排水通道19中的空气流阻力比蒸汽通道17中的空气流阻力更大。悬浮在周围空间S中的微尘难于经过排水通道19进入内部空间16,因为排水通道是向下开口。因此,借助于使用具有较大空气流阻力的排水通道,在排水通道19一侧提供了防止微尘进入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可以通过使排水通道比蒸汽通道长来增加其内的气流阻力,以此来防止微尘进入,而且根据这些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排水通道比蒸汽通道长”的结构,而对于该结构设置的原理解释并非必须记载在说明书中,也不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的实施。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对技术特征“通道肋条”的限定为“从所述轴承单元的外表面沿所述转轴的径向方向向下向外延伸”,是对说明书具体描述的较宽的概括;(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圆弧形肋条部分地沿所述转轴的圆周方向并在离开所述转轴处延伸”也是对说明书具体结构的较宽范围的概括;(3)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排水通道和所述蒸汽通道均设置一包含所述转轴轴线的假想的倾斜平面内”与说明书记载内容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和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5行~倒数第2行中记载了:“通道肋条8包括轴向端面8a,本质上设置在与圆弧形肋条7远端7a相同的轴向位置处。通道肋条8从轴承单元4的外表面沿径向向下向外延伸至泵室单元3外周边3a,还从泵室单元3的外下壁沿轴向向外延伸”,结合说明书附图1和2也可知,通道肋条是从所述轴承单元的外表面沿所述转轴的径向方向向下向外延伸,至于通道肋条具体延伸的方式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常规设计技术能够理解和实现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理解为通道肋条设置的一个方案,同时也没有其他佐证表明其它设置不可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技术特征“通道肋条”的限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圆弧形肋条的设置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圆弧形肋条部分地沿所述转轴的圆周方向并在离开所述转轴处延伸,所述圆弧形肋条构成设置在所述蒸汽通道上方的微尘防护盖,所述微尘防护盖覆盖所述蒸汽通道另一端的上部,此蒸汽通道在所述轴承外表面的上部开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加强筋只是为了提高水泵外壳的强度,圆弧形肋条的直径也可以任意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圆弧形肋条”的限定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修改后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虽然蒸汽通道17与排水通道19共享在假象平面内的中心线L2,中心线也可设置在相对于旋转轴线L1倾斜的平面内”(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段),而且图1中示出了包含公共中心线L2和旋转轴线L1的假想平面相对于包含旋转轴线L1的竖直平面(水泵安装状态下的竖直平面)倾斜,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1和2可以理解,蒸汽通道17和排水通道19具有相同的中心线,且设有上述两条通道的假象平面为倾斜的,同时转轴轴线L1也包含在该平面中,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不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的前提下,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具体的排水通道中空气阻力,仅给出一个相对概念,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排水通道必须具有足够大的空气流阻力,才能在不需要盖的情况下防止微尘进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该技术特征应当是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蒸汽通道和排水通道具有相同的直径,排水通道比蒸汽通道长,穿过所述通道肋条的所述排水通道的空气流阻力大于所述蒸汽通道中的空气流阻力”,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可以知晓,只要排水通道中空气流阻力大于排气通道中的空气流阻力,悬浮在周围空间5中的微尘就难于经过排水通道19进入内部空间,从而起到防尘的效果。至于排水通道中空气流阻力的具体大小以及该阻力相对于蒸汽通道中空气流阻力较大的具体程度,其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如何更有效地、经济地防尘,因此其并不是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40948.7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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