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制冷用电子膨胀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冷用电子膨胀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10
决定日:2010-12-10
委内编号:5W1009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0577.8
申请日:2007-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16K 1/00 (2006.01)F16K 31/04 (2006.01)F25B 41/0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1)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可以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与在该对比文件中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应当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2)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40577.8,名称为“一种制冷用电子膨胀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包括阀体(9)、用于密封阀体的套管(3)、套于套管外的线圈(7)、装于阀体内的螺母座(6)、与螺母座配合的螺杆(4)及磁性转子(5),所述线圈(7)通电后驱动所述螺杆(4)及磁性转子(5)转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转子(5)嵌套固定在螺杆(4)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4)包括定位轴(43),所述磁性转子(5)上开有孔(53),所述定位轴(43)与所述孔(53)配合定位。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孔(53)为通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轴(43)在所述孔(53)上方的部分与所述磁性转子(5)的上表面相连接,形成铆接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4)侧壁上开有退刀槽(45),所述退刀槽(45)位于所述定位轴(43)的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转子(5)包括转子部分(52)和连接座(51),所述转子部分(52)和连接座(51)一体成型,所述孔(53)开在所述连接座(51)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51)的外壁设有网纹(52)和凹槽(54),所述转子部分(52)注塑在所述网纹(52)和凹槽(54)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座(6)为阶梯状,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所述螺母座(6)的阶梯面固定在所述阀体(9)的内壁上,所述螺母座(6)用于所述螺杆(4)的下定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座(6)下部的外壁与所述阀体(9)的内壁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通过所述阀体侧壁上的平衡孔(91)与所述阀体的上部空间相连通。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轴承座(11)、限位片(12)和限位器(2),所述限位片(12)焊接于所述套管(3)顶部,所述限位片(12)上开设有孔,所述上轴承座(11)套于限位片(12)的孔内,并焊接于所述套管(3)顶部;所述限位器(2)的下部紧固于所述螺杆(4)上,所述限位器(2)的上部与所述上轴承座(11)配合进行上定位。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承座(11)中开有孔(13),所述限位器(2)的上部与所述上轴承座中的孔(13)形成轴承配合。”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CN18657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发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包括阀体(9)、用于密封阀体的套管(3)、套于套管外的线圈(7)、装于阀体内的螺母座(6)、与螺母座配合的螺杆(4)及磁性转子(5),所述线圈(7)通电后驱动所述螺杆(4)及磁性转子(5)转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转子(5)嵌套固定在螺杆(4)上,所述螺母座(6)为阶梯状,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所述螺母座(6)的阶梯面固定在所述阀体(9)的内壁上,所述螺母座(6)用于所述螺杆(4)的下定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座(6)下部的外壁与所述阀体(9)的内壁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通过所述阀体侧壁上的平衡孔(91)与所述阀体的上部空间相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4)包括定位轴(43),所述磁性转子(5)上开有孔(53),所述定位轴(43)与所述孔(53)配合定位,所述孔(53)为通孔,所述定位轴(43)在所述孔(53)上方的部分与所述磁性转子(5)的上表面相连接,形成铆接结构,所述螺杆(4)侧壁上开有退刀槽(45),所述退刀槽(45)位于所述定位轴(43)的下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转子(5)包括转子部分(52)和连接座(51),所述转子部分(52)和连接座(51)一体成型,所述孔(53)开在所述连接座(51)上,所述连接座(51)的外壁设有网纹(52)和凹槽(54),所述转子部分(52)注塑在所述网纹(52)和凹槽(54)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轴承座(11)、限位片(12)和限位器(2),所述限位片(12)焊接于所述套管(3)顶部,所述限位片(12)上开设有孔,所述上轴承座(11)套于限位片(12)的孔内,并焊接于所述套管(3)顶部;所述限位器(2)的下部紧固于所述螺杆(4)上,所述限位器(2)的上部与所述上轴承座(11)配合进行上定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冷用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承座(11)中开有孔(13),所述限位器(2)的上部与所述上轴承座中的孔(13)形成轴承配合。”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增加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32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68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873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8年06月26日、公开号为JP10-16982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发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机和方式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合议组明确此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7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
(4)针对2010年11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的证据6和证据7,合议组当庭将其上述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对无误后签收。其中:
证据6: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82年09月第一版、1983年05月第2次印刷的《车工工艺学》的首页、版权页和第131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7: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0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实用机械加工工艺手册》的首页、版权页、第395-397、366-371页的复印件,共11页。
(5)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3与证据1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与证据1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另一部分被证据6或证据7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另一部分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分别公开、或被证据3和证据5结合起来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7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7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它们可以被用作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液压平衡功能的阀体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电子膨胀阀,包括阀座14(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用于密封在阀座14上的阀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套管),套在阀体1外的步进电机5(相当于本专利的线圈),装在阀座14内的阀杆螺母11,与阀杆螺母11配合的阀杆10以及转子4,所述转子4被设置在阀杆10上,所述阀杆螺母11为阶梯状,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阀杆螺母11的阶梯面固定在阀座14的内壁上,所述阀杆螺母11用于阀杆10的下定位”(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1)。
证据3的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磁性转子被嵌套固定在螺杆上。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磁性转子与螺杆通过注塑加工一体成型的过程中,高温高压将对螺杆的精度和同轴度产生影响”。
证据1公开了一种制冷用的膨胀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1说明书的3页第2段,附图2):“其中转子单元60包括转子62和螺杆进给部件70,转子62由磁性材料混入树脂形成的塑料磁铁组成,螺杆进给部件70通过环部件64与转子62连接,并且环部件64被嵌套在螺杆进给部件70上(转子62与环部件64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转子)”。由此可见,证据1中也是通过将转子62与环部件64分开制成,转子62经由环部件64与螺杆进给部件70连接,因此同样能够解决“在磁性转子与螺杆通过注塑加工一体成型的过程中,高温高压将对螺杆的精度和同轴度产生影响”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证据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将证据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3中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螺母座(6)下部的外壁与所述阀体(9)的内壁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通过所述阀体侧壁上的平衡孔(91)与所述阀体的上部空间相连通”。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液压平衡功能的电子膨胀阀的阀体结构,其在螺母7与阀座1之间形成间隙,并且在阀座1侧面壁上的液压平衡通道8,使上腔室5与下腔室6之间通过所述通道8和所述间隙连通,从而能够使两室的液压快速平衡,该液压平衡通道为位于阀座1侧面壁上的通孔(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第19-21行,附图1)。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完全相同,均是用于平衡阀体上部和下部的压力,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到证据4中进一步寻找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磁性转子、螺杆的结构以及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3-5、24-25行,附图2):“螺杆进给部件70具有与环部件64连接的定位部,转子62上开有通孔,螺杆进给部件70的上述定位部与所述通孔配合定位,并且两者的上表面相连接,形成铆接方式K1”,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均是采用铆接结构连接转子与螺杆,从而实现二者在制造过程中分别制造,能够避免高温高压将对螺杆的精度和同轴度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中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仅为“螺杆(4)的侧壁上开有退刀槽(45),所述退刀槽(45)位于所述定位轴(43)的下方”,但是在圆柱形工件的直接扩大处或轴肩部上设置退刀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磁性转子的结构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3-5、24-25行,附图2):“转子单元60包括转子62和环部件6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座),并且转子62与环部件64形成一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证据2公开了转子62为磁性塑料材料,对于塑料材料来说,通过注塑的方式与环部件64一体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在注塑成型工艺中,在结合面上设置网纹或凹槽以增加结合强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2(见证据2的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就公开了一种磁钢与丝杆的加固连接结构,其中丝杆与磁钢之间通过注塑成型的方式连接,并且在丝杆与磁钢的连接处设有凹凸型槽纹,以增大磁钢与丝杆之间的固定连接强度。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限位器、限位片和轴承座的位置关系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在阀体腔6内设置支承架2(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座11),能够实现定位轴轴向移动的引导,避免定位轴摆动,确保转子运行可靠,提高控制精度(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第5-6行、第3页最后两行,附图1),此外,限位片和限位器的结构和安装位置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专利权人亦承认其结构和工作原理是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证据5便公开了一种用于空调的电动膨胀阀的具有上述结构的限位片和限位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5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7】段,附图1):“该电动膨胀阀的包括制动器22(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片),其悬置安装在套筒11顶部;导线19(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器)的下部紧固与旋转轴18a上”,其结构与工作原理都与本专利相同。在证据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限位结构中增加轴承座以支承旋转轴的上端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轴承座11中开有孔,限位器2的上部与上轴承座中的孔13形成轴承配合”,证据3中设置有支承架2对转子进行支承,在支承架2与转子的接触表面上形成轴承配合以减少摩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并未提及要解决注塑过程中高温高压对螺杆精度的影响;(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退刀槽可以容纳碎屑和毛刺。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解决注塑过程中高温高压影响螺杆精度的技术手段是将转子部件分为内外两个部分,两个部分之间注塑一体成型,然后将内部部分与螺杆嵌套结合,证据1中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手段。虽然证据1中未明确指出该技术手段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但就该技术方案本身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也能够解决专利权人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认为证据1给出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证据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退刀槽的作用是在加工时方便退刀,且在装配时保证相邻零件的端部靠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零件装配过程由于摩擦或挤压等原因产生的碎屑和毛刺自然会被挤向退刀槽并容纳在退刀槽中,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并未因设置退刀槽而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4057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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