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72
决定日:2010-12-13
委内编号:5W1000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5864.7
申请日:2008-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励前张德轩叶元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陈力
国际分类号:B03C 3/34,B03C 3/74,B03C 3/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功能上的关联,并且叠加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的ZL200820035864.7号、名称为“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8年5月19日,其专利权人是王励前、张德轩、叶元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包括有电晕极、移动式集尘极和旋转刷清灰机构,电晕极位于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中间,其特征是所述旋转刷清灰机构中的一对反向旋转的钢丝刷位于集尘极板的下方,旋转刷的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极间距为22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的主动轴两端装有相同相位的主动链轮,主动链轮齿数为14,节距为10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集尘极板链传动机构中的传动链采用节距为100mm的垂直输送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为方管焊合而成的框架结构,蒙板为与方管点焊的冷轧钢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的宽度为700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两旋转钢丝刷旋转轴两轴端采用外球面球轴承或自位球轴承,该轴承安装在轴承底板上,轴承底板活动安装在导板上,轴承底板与调节螺杆的一端相连,调节螺杆的另一端连接到支承座。
8.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移动式集尘极的传动轴两端采用外球轴承或自位球轴承。”
针对上述专利权,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9395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4月4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9395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4月4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9395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4月4日;
附件4:《第11届全国电除尘学术会议论文集》第467-475页的复印件以及其中第467-471页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4页,会议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24日;
附件5:《电除尘器的选型安装与运行管理》一书的版权页及第161、163页的复印件,共3页,黎在时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5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附件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7:《机械设计手册(第五版)》第2卷的封面页、版权页以及第7-207、7-214页的复印件,共4页,主编单位是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4月第5版第28次印刷;
附件8:《机械设计手册(第五版)》第4卷的封面页、版权页以及第19-176、19-177、19-178、19-179页的复印件,共6页,主编单位是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4月第5版第28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参数,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参数设计,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并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并且该特征所限定的板宽度、链条节距会导致移动极板之间无间隙,整个移动极板将无法正常安装和运行,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附件7、附件8表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附件7表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和8中的“或自位球轴承”,将权利要求2、3、4和删除了“或自位球轴承”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3、4、7,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包括有电晕极、移动式集尘极和旋转刷清灰机构,电晕极位于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中间,其特征是所述旋转刷清灰机构中的一对反向旋转的钢丝刷位于集尘极板的下方,旋转刷的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其中,移动式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极间距为225mm;移动式集尘极的主动轴两端装有相同相位的主动链轮,主动链轮齿数为14,节距为100mm;集尘极板链传动机构中的传动链采用节距为100mm的垂直输送链;所述两旋转钢丝刷旋转轴两轴端采用外球面球轴承,该轴承安装在轴承底板上,轴承底板活动安装在导板上,轴承底板与调节螺杆的一端相连,调节螺杆的另一端连接到支承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为方管焊合而成的框架结构,蒙板为与方管点焊的冷轧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式集尘极的集尘极板的宽度为70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其特征是移动式集尘极的传动轴两端采用外球轴承。”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包括“①旋转刷的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②移动式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极间距为225mm;③移动式集尘极的主动轴两端装有相同相位的主动链轮,主动链轮齿数为14,节距为100mm;④集尘极板链传动机构中的传动链采用节距为100mm的垂直输送链;⑤旋转钢丝刷旋转轴两轴端采用外球面球轴承,该轴承安装在轴承底板上,轴承底板活动安装在导板上,轴承底板与调节螺杆的一端相连,调节螺杆的另一端连接到支承座”,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与现有技术相比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副本转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在收到转送文件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附件9,但未陈述具体意见。附件9如下:
附件9:《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和第84页的复印件,共4页,《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编辑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4月北京第1版第5次印刷。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上述附件9,其中具体陈述了意见,认为:(1)针对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特征,附件1、2、3公开了“一对反向旋转的钢丝刷位于集尘极板的下方,旋转刷的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并且只有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才能达到清灰的目的,这是再普通不过的常识;关于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极间距以及主动链轮和传动链的齿数、节距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仅是参数的选择,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根据附件5所述卧式除尘器的同极间距400-500mm,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移动极板和电晕极的异极间距225mm,这也是公知的常规设计和参数选择;附件9公开了传动轴水平距离调节装置,其结构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外球面球轴承、轴承底板、调节螺杆、支承座的特征完全相同,这种结构也是机械领域常见的传动轴间隙调整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是将一些国家标准化零部件或常用装置组合拼凑在一起,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仅是已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或拼凑,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附件4的附图4披露,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限定的移动极板宽度700mm将导致相邻两块移动极板间无间隙,在链轮转弯处被干涉卡死,没有产生好的效果,所以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4的传动轴采用外球面自定心轴承且安装在集尘灰箱体内部,造成轴承内容易进灰,轴承座加油孔堵塞、无法加润滑脂,容易造成轴承卡死或烧毁,没有产生好的效果,所以也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0年11月0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9日和2010年0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9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安徽省蚌埠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杨晋弘以及公民代理人丁锦武、孙克荣、平野贡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刘成群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放弃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3)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5、7-9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9的真实性及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关于实用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的移动极板宽度700mm、链条节距100mm将导致相邻两块移动极板间无间隙,导致极板无法翻转,在链轮转弯处被干涉卡死,所以不具备实用性。专利权人认为,框架由方管焊接成并没有限定极板的末端形状,通过将极板的末端设置为圆形或者其它方式就可以顺利地实现转动。
(5)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以及关于反向旋转的钢丝刷、钢丝刷毛紧压集尘极板的技术特征;附件5公开了集尘极板与电晕极极间距为225mm的技术特征,齿轮的齿数和节距、链条节距等参数为公知常识;旋转刷轴两端采用外球面球轴承是常规设计,附件7公开了外球面轴承的样式及使用范围,说明其完全符合使用在移动集尘极的旋转刷上的要求;附件9公开了螺杆、支承座、导轨座、轴承座或滑块构成的调节机构,并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调节机构作用相同;本专利属于简单拼凑的组合发明,各部件相互间不具有功能性联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方管结构并且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特征是常规参数设计,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特征并且该特征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和反向旋转的刷毛,但没有公开紧压的特征,本专利通过无级调节及外球面轴承进行组合解决了刷毛压得太紧或太松导致清灰效果不好的问题;附件5公开的极板间距400-500mm是特定条件下的最佳极间距,没有公开在本专利特定条件下的极间距,不能简单地将其与本专利的225mm相对应;本专利将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板间距设计为225mm主要是考虑我国链条的相关标准,是根据链条节距、齿轮的齿数和节距来选择的,在制造成本和生产维护中可以节约成本;各个参数是根据国家标准链条选择的,不是常规设计;认可附件7公开了外球面球轴承,但认为将该轴承用于本专利中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认可螺杆调节机构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常规设计,附件9中的螺杆调节机构也具有支承座并且可以实现无级调节,但是本专利将该无级调节机构运用到静电除尘器上取得了有益的效果;认可附件4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方管结构,但认为没有公开点焊的技术特征,点焊本身是常规的技术,但将蒙板与方管点焊并且用在静电除尘器的极板上不是常规的技术;权利要求3关于集尘极板的宽度是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是为了使产品标准化而选择的;认可权利要求4的外球面球轴承是现有技术,但将其运用到静电除尘器上不是现有技术;本专利各部件具有功能性的联系,球轴承、无级调节机构可以保证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上,本专利的静电除尘器具有容易维护、寿命长且不容易变形的技术效果,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9份证据即附件1-9,其中附件1-3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4为一篇被收入在中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英文论文,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的部分中文译文,附件5、7-9均为公开出版的书籍,附件6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9的真实性及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1-9的真实性,并且由于附件1-5、7-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附件4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分别被附件1、5、7、9公开或属于常规设计,本专利属于简单拼凑的组合发明,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仅是已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或拼凑,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上的特征;附件5没有公开在本专利特定条件下的极间距,各个参数是根据国家标准链条选择的,可以节约成本,不是常规设计,附件7、9虽然公开了外球面球轴承和无级调节机构,但将该特征应用于本专利中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各部件具有功能性的联系,球轴承、无级调节机构可以保证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上,解决了刷毛压得太紧或太松导致清灰效果不好的问题,本专利的静电除尘器具有容易维护、寿命长且不容易变形的技术效果,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附件1的第一实施方式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极式电气集尘装置(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5行-第5页第22行,附图1-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集尘空间中以规定间隔并列配置多个放电极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晕极),将这些放电极38每隔一个包围地配置多个移动电极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式集尘极),即放电极38位于移动电极18中间,每个移动电极18具有一对驱动轮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相同相位的主动链轮)、一对从动辊22、张设在驱动轮与从动辊之间的一对环形链条24、多个集尘极板26,集尘极板26悬架于环形链条24上并随链条环形运动,当集尘极板26下降到从动辊22的位置时以U形转向转为上升,在夹持该刚上升的集尘极板26的位置上配置旋转电刷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清灰机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静电除尘器与附件1的第一实施方式公开的集尘装置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①所述旋转刷是一对反向旋转的钢丝刷,旋转刷的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②移动式集尘极板和电晕极极间距为225mm;③移动式集尘极的主动轴两端的主动链轮齿数为14,节距为100mm;④集尘极板链传动机构中的传动链采用节距为100mm的垂直输送链;⑤所述两旋转钢丝刷旋转轴两轴端采用外球面球轴承,该轴承安装在轴承底板上,轴承底板活动安装在导板上,轴承底板与调节螺杆的一端相连,调节螺杆的另一端连接到支承座。
关于区别特征①:附件1中表示其现有技术的附图5中明确示出了一对反向旋转的旋转刷7,而旋转刷的钢丝刷毛需要紧压在集尘极板的侧面才能达到良好的刷尘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是很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②:附件5作为介绍电除尘技术的公开出版物,其中第161页中公开了电极形式、电场风速对最佳极间距的影响,并记载了“对于比电阻为6.4×1010~9.6×1011Ω?cm的电站飞灰,含硫量为0.4%~1.45%,烟气温度为150~180℃时,采用卧式电除尘器的最佳间距为400~500mm”,即公开了电除尘器的电极间距可以选取为400~500mm的范围,对应于本专利中就是相邻电晕极的间距可以选取为400~500mm;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可知,集尘极板通常被夹在两个相邻电晕极的中间位置,从而集尘极板与电晕极的间距大致相当于两个电晕极的间距的一半,因此附件5中实质上公开了集尘极板与电晕极的间距为200~250mm的范围,而上述区别特征②所述的225mm恰好落在该范围内,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5已经公开了最佳极间距的范围以及最佳极间距会受到电极形式、电场风速等条件的影响而不同的内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在该最佳极间距的范围内作出适当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③、④:该特征对主动链轮的齿数、节距以及传动链的节距进行了限定,然而该链轮、链条的具体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并且专利权人也表示该参数选择主要是考虑我国链条的相关标准、出于在制造成本和生产维护中可以节约成本的目的而选择的,而这种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③、④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⑤:附件7公开了多种样式的外球面球轴承以及球轴承的特性和使用范围,其中记载了球轴承“主要用于载荷作用下弯曲较大的传动轴,以及支承座孔不易保证严格同心的地方”,由此可见,外球面球轴承是机械领域的现有技术,其能够降低对于传动轴两端同心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外球面球轴承用作电除尘器的钢丝刷旋转轴两轴端的轴承以降低其对两端轴承座同心度的要求;附件9第84页图12-43公开了螺旋弹簧式尾部的结构,从图中可知其具有轴、轴承座、导轨座、螺杆和支承座,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钢丝刷旋转轴的外球面球轴承、轴承底板、导板、调节螺杆、支承座,通过旋转螺杆来实现轴承间距的无级调节,从而附件9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⑤中的轴承安装结构并且其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轴承调节机构用于静电除尘器中钢丝刷旋转轴轴承间距的调节,以实现将钢丝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侧面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
综上可知,上述区别特征①-⑤已分别被附件5、7、9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附件5、7、9分别为本领域的专业教科书或技术手册,其中所公开的内容实质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将这些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与附件1所披露的现有技术相组合而得到的组合发明,但是该组合的各部分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并无相互作用关系,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的一种简单叠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各部件具有功能性的联系,球轴承、无级调节机构可以保证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上,解决了刷毛压得太紧或太松导致清灰效果不好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将多个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相组合而得到的组合发明,使钢丝刷的刷毛紧压在集尘极板上实质上仅是无级调节机构自身功能的体现,而使用球轴承是为了降低其对两端轴承座同心度的要求以便于安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二者不存在功能上相关联之处,并且其他特征之间也未发现有功能相互关联之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4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集尘极板为方管焊合而成的框架结构,蒙板为与方管点焊的冷轧钢板。
请求人认为附件4第469页图4公开了这种方管框架结构,而点焊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专利权人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将蒙板“点焊”到方管上的技术特征,将蒙板与方管点焊并用在电除尘器的极板上不是常规的技术。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4第469页公开了一种移动收尘板,该移动收尘板组件由一块平滑的铁板和加强框架构成,并且从其图4可知该移动收尘板为方管框架结构,至于该框架结构为焊合而成以及使用冷轧钢板作为蒙板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专利权人也认可点焊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附件4公开的方管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通过焊合技术形成该框架结构以及利用点焊技术来形成蒙板,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集尘极板的宽度为700mm。
请求人认为,该集尘极板的宽度选择是常规参数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该集尘极板的宽度是依据国家标准而选择的,是为了使产品标准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8-11行中描述的内容可知,该集尘极板的宽度是对应于传动链的节距而选择的,这种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移动式集尘极的传动轴两端采用外球轴承。
请求人认为,该特征已经被附件7公开,同时也是公知的。专利权人认为,外球轴承本身是现有技术,但将其运用到静电除尘器上不是现有技术,且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⑤的评述中所论述的,附件7公开了多种样式的外球面球轴承以及球轴承的特性和使用范围,其中记载了球轴承“主要用于载荷作用下弯曲较大的传动轴,以及支承座孔不易保证严格同心的地方”,由此可见外球面球轴承是机械领域的现有技术,其能够降低对于传动轴两端同心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外球面球轴承应用在静电除尘器的集尘极传动轴两端以降低其对传动轴两端支承座同心度的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03586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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