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式散热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式散热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97
决定日:2010-12-13
委内编号:5W100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30381.2
申请日:2002-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佐国
授权公告日:2003-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4D 29/34F04D 29/38H05K 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1)在判断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否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将发明或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显而易见的变化即可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所属技术领域中技术效果等同的惯用技术手段之间的简单替换,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的叠加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230381.2,名称为“复合式散热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2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独立权利要求和28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扇叶结构,具有复数个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结构,具有复数个叶片,当该第一和第二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和第二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可相互组合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且两相邻叶片之间形成有具导风槽的重叠区域。
14.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完整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当第一扇叶结构和第二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和该第二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完整叶片可交错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
22.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完整叶片;
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其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
第三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其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
当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完整叶片可交错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
29.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第一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圆环周围的第二叶片:
当第一扇叶结构和第二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叶片和该第二叶片各自相互对应接合成一完整叶片。”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1日、公告编号为413273号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8页;
证据2:申请日为2001年08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6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58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13、20、27、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2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1)删除原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4-6、8-13与原权利要求7分别合并成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2)删除原权利要求14,将原权利要求21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并将原权利要求15-20与原权利要求21分别合并成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17;(3)删除原权利要求29-32;(4)原权利要求22-28重新编号为新的权利要求18-2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扇叶结构,具有复数个叶片;以及第二扇叶结构,具有复数个叶片,当该第一和第二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和第二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可相互组合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且两相邻叶片之间形成有具导风槽的重叠区域;
所述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该复数个叶片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
所述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该复数个叶片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圆环周围,
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及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且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与第二扇叶结构组合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和该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相互结合,构成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的周缘上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定位块,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上设有一内凹的定位孔,该定位块与该定位孔相互结合定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的周缘上设有一内凹的定位孔,而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上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定位块,该定位孔与该定位块相互结合定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的叶片数目相等或不相等。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的叶片为冀型、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之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组合后,该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上、下相互对应接合构成一完整叶片。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各占整个完整叶片的比例相等。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各占整个完整叶片的比例不相等。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的叶曲面接合,可为任意形状。
11.一种复合式散热凤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
其包括: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完整叶片;以及
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当第一扇叶结构和第二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和该第二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完整叶片可交错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
所述第一扇叶结构与第二扇叶结构组合后,两相邻的叶片之间形成有具导风槽的重叠区域。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与第二扇叶结构的叶片数目相等或不相等。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与第二扇叶结构的叶片,可分别为翼型、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之结构。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与第二扇叶结构组合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和该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相互结合构成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的周缘上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定位块,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上设有一内凹的定位孔,该定位块与该定位孔相互结合定位。
16.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的周缘上设有一内凹的定位孔,而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上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定位块,该定位孔与该定位块相互结合定位。
17.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以及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可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但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
18.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由数个扇叶结构所构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第一扇叶结构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完整叶片;
第二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其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
第三扇叶结构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其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
当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组装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完整叶片可交错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的叶片数目相等或不相等。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的叶片,可分别为翼型、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之结构。
2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组合在一起时,该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与该第二扇叶结构及该第三扇叶结构的圆环结合而构成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
22.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及第三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上分别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定位块,该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两侧周缘上设有内凹的定位孔,该定位块与该定位孔相互结合定位。
23.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及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可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且可相互结合定位。
24.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复合式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第二扇叶结构和第三扇叶结构组合后,两相邻叶片之间形成有具导风槽的重叠区域。”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0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给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请求人当庭表示针对修改权利要求不再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仅在原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评述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17、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请求宣布专利权全部无效。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经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书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5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是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7、23中出现了“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但“任意”一词本身的范围无法确定,“不规则”一词也没有明确的定义,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17、23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0中出现了“数个叶片的叶曲面接合,可为任意形状”,但“可为”和“任意”等词本身的范围无法确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17、2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虽然权利要求1、17、23中出现了“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和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的技术特征,但上述权利要求中还对该技术特征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即“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此外,根据说明书最后一段的记载,附图10 所示通过“楔形凹槽与楔形凸台” 配合的本体和圆环的周缘就是不规则的任意形状,由此可知,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不规则的任意形状”是指“可相互结合定位的、能增加本体和圆环之间结合面积的各种不规则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17、23中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
(2)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完整叶片的“任意形状”是“数个叶片的叶曲面接合”而形成的,因此接合之后的具体形状实际上由各个叶片的叶曲面形状决定。由于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对扇叶结构的叶片的形状作出了限定,即“可分别为翼形、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之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接合之前的各叶片的形状“翼形、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即可以确定接合之后的完整叶片的形状。
因此,权利要求1、10、17和2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指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7、23中限定了“所述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及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且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但在说明书中相应记载仅为说明书最后一段及附图10,并且在附图10中示出的周缘仍然是规则形状,并未公开“不规则的任意形状”的结合周缘,因此权利要求1、17、2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的叶曲面接合,可为任意形状”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数个叶片的结合处可为任意形状”,该理解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记载,第二种是“数个叶片的叶曲面可接合为任意形状”,但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翼型、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几种实施例,而并非其它所有形状都适用于本专利,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否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将发明或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针对本专利:
(1)本专利的说明书第7页第6-7行已经记载了“本体及圆环的周缘可分别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但两者必须能相互结合定位”,虽然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给出了在本体以及圆环结合处的周缘上采用“定位孔与定位块配合”以及“楔形凹槽与楔形凸台配合”以实现结合定位的实施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到除了上述两种具体实施方式之外,还存在很多其他替代结构同样能够实现结合定位的功能。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7、23在限定周缘“各设为不规则的任意形状”的同时,还进一步限定了“且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17、23的上述技术特征所概括的是能够实现结合定位功能、能够增加本体和圆环之间结合面积的的各种不规则的任意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形状显然不限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所列举的形状。
(2)关于“数个扇叶结构的复数个叶片的叶曲面接合,可为任意形状”,由于本专利的说明书自始至终未提及“叶片的结合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理解成“数个叶片的结合处可为任意形状”;虽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叶片可以分别为“翼型、曲面型、斜面型或弧面型之结构”,但上述叶片结构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是通过举例的形式给出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实现扇叶功能的叶片结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通过举例的方式并不能穷尽地列举出所有可采用的叶片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例举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地预测出其他能够实现叶片功能的各种结构或形状。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17和23可以得到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10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散热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8页、附图3-6):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由两个以上的风扇相互结合起来构成,包括:上风扇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扇叶结构),其由本体21和设置在本体21外周面上的复数个叶片22构成;下风扇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扇叶结构),其由套环31和设置在套环31外周面上的复数个叶片32构成;上风扇2上设有定位孔23,下风扇3设有定位块33,当上风扇2和下风扇3通过定位孔23和定位块33组装在一起时,上风扇和下风扇的复数个叶片可互相组合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形成平顺的弧形叶片;组合后的相邻叶片之间会出现一重叠的部位,在该重叠部位可形成导风槽4。该复合式散热风扇可以使叶片增多且较大,且通过形成导风槽能够提升散热功效。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采用单个定位块和定位孔的结合方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扇叶结构的本体和第二扇叶结构的圆环的周缘为可相互结合定位的不规则形状。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获得增加叶片与轮毂之间的结合强度的技术效果,还可以使本体与圆环之间由点接触变为多点接触或面接触,从而增加本体与圆环之间的结合面积,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关于“可相互结合定位的不规则形状”是否能够增加叶片与轮毂之间的结合强度,应当考虑本体与圆环之间的具体形状。在本专利说明书第第四实施例中,之所以楔形凹槽或楔形凸台能够增加叶片与本体或圆环之间的结合强度,是因为叶片被设置在所述本体或圆环的周缘的楔形突出部上,因此增加了叶片与本体或圆环的结合面积。但当前权利要求1并未具体限定叶片与本体或圆环的周缘的楔形突出部的位置关系,因此,当前的权利要求1并不能体现出专利权人所述的能够增加叶片与轮毂之间结合强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本体和圆环之间的结合面积。证据1公开的单个定位孔与定位块配合是为了实现上、下风扇之间的结合定位,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增加结合面积来提高结合部件之间的结合可靠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证据1的基础上会很容易想到具有多个结合处的各种不规则形状的周缘配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上风扇2与下风扇3组合在一起时,上风扇的本体与下风扇的圆环相互结合,构成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上风扇2的本体的周缘上设有内凹的定位孔,下风扇3的圆环的周缘上设有外凸的定位块,定位孔与定位块可相互结合定位;上风扇2与下风扇3的叶片数目相等;上风扇2和下风扇3的叶片为弧面型结构;上风扇2的叶片与下风扇3的叶片互相对应接合构成完整的叶片;上风扇2的叶片与下风扇3的叶片所占的完整叶片的比例不相等;上风扇2与下风扇3的叶片的叶曲面接合,形成平顺的弧形叶片”(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8页、附图3-6)。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4-7、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技术方案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对其进行简单的变化以获得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技术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1-17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扇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7-8):该扇轮包括:轮毂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扇叶结构),其具有一本体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本体周围的完整叶片12;延长轮毂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扇叶结构),其具有一圆环和复数个间隔排列且环设于该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32;当轮毂本体1和延长轮毂3组装在一起时,叶片12和叶片32可交错地排列于该复合而成的风扇的轮毂周围;并且组合后,相邻叶片之间形成有具有导风槽的重叠区域。证据2的扇轮可以在不增加轮毂的直径且制造容易的情况下,增加驱动气流叶片的面积,以增加扇轮的驱风量。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只能通过附图8看出少数几个叶片之间形成了重叠区域,而本专利是任意两个相邻叶片之间都能够形成重叠区域,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7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是任意两个相邻叶片之间都能够形成具有导风槽重叠区域,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任意两个相邻的叶片之间都形成具有导风槽的重叠区域。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此外,证据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轮毂本体1上叶片12的数目与延长轮毂3上叶片32的数目可以相同或不相同;叶片12和叶片32为弧面型结构;轮毂本体1的本体与延长轮毂3的圆环相互结合构成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轮毂本体1上设有定位件15,延长轮毂3上设有定位件31,所述定位件分别为凸块或凹槽以便相互配合定位;轮毂本体1上的多个定位件15和延长轮毂3上的多个定位件31增加了轮毂本体1与延长轮毂3之间的结合面积,并且两者可相互结合定位(相当于本专利的不规则的任意形状)”(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7-8)。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18-24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给出了使用两个以上风扇相互接合的教导,并且通过证据1的图6可以看出各个风扇的叶片也将是交错排列的状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中虽然只公开了两个扇叶结构相互接合,但使用三个扇叶结构进行接合仅仅是对“延长轮毂及其上的叶片”的一种简单叠加性质的使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
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如前文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采用两个扇叶结构相互接合形成复合式散热风扇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是采用三个扇叶结构相互接合形成复合式散热风扇的技术方案,虽然两者仅在扇叶结构的数目上存在差别,但这种“叠加”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虽然给出了使用两个以上风扇相互接合的技术启示,但证据1中第一和第二扇叶结构的叶片都不是完整的叶片,相应叶片之间彼此拼合之后才能形成完整的叶片,因此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环设于本体或圆环周围的完整叶片”以及“所述完整叶片可交错排列于该复合式散热风扇的轮毂周围”,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成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获得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因此,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的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9-24是独立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8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24也相应地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23038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17无效,在权利要求18-2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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