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气分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96
决定日:2010-12-14
委内编号:5W100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13233.1
申请日:2009-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白玉贵
授权公告日:2010-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世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E21B 43/38 (2006.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且这种常规设计手段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油气分离器”、专利号为200920313233.1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为韦世明。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油气分离器,包括壳体本体(1)和设置在壳体本体(1)上部的进油口(2),其特征在于:壳体本体(1)上端还设置有向上延伸的壳体延伸段(3),壳体延伸段(3)上部设置有排气口(4);壳体延伸段(3)上端设置有与油泵连接的上接口(8),壳体本体(1)下端设置有与承沙管连接的下接口(9);位于壳体本体(1)和壳体延伸段(3)内部的中间管(5)穿过壳体本体(1)和壳体延伸段(3),中间管(5)的上端端口高于壳体延伸段(3)上端或与其上端平齐,中间管(5)的下端端口低于壳体本体(1)下端或与其下端平齐;中间管(5)的下部设置有返油口(6),返油口(6)的位置高于壳体本体(1)下端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气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进油口(2)下方沿着壳体本体(1)内壁设置有一圈圆形挡油槽(7),其挡油槽(7)的断截面为阶梯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气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进油口(2)下方沿着壳体本体(1)内壁设置有多圈圆形挡油槽(7),其挡油槽(7)的断截面为阶梯状;相邻的两个挡油槽(7)中,下方挡油槽(7)阶梯中最小的内径小于上方挡油槽(7)阶梯中最小的内径。”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白玉贵(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16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5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7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放弃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当庭对其提出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下面合议组将针对请求人提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效气锚(对应于本专利的油气分离器),该装置主要由外壳4、返油管5、挡油槽3、进油口2和返油口6构成。其中,返油管5与外壳4的纵向同心固定,返油管5的上下端分别超出外壳4的上下端。外壳4的上端与油泵接口1固定连接,而下端上固定连接有承沙管接口7。在外壳4上部靠近油泵接口1处沿外壳4的圆周均匀间隔分布有进油口2。进油口2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方形或其它形状,但至少其下沿应为一条平边。其作用是尽量增加油液的宽度而降低油液的高度,这样即可使被摊薄的油液中所含气体很快从进油口2逸出,达到油气分离目的。在进油口2的内下沿处设置了一个断面呈直角形状的挡油槽3(参见图2),该挡油槽3的上沿略低于进油口2的下沿,油液进入后被挡油槽3再次阻挡,它的作用还是使油液进一步摊薄而使气体进一步从进油口2逸出,实现油气高效分离的效果。在返油管5的下部沿圆周面也均匀间隔分布有返油口6。(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3页和图1)。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壳体上部设置了进油口,未设置排气口,但该进油口还具有排气的作用;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壳体上部设置了进油口和排气口。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使得被分离的气体从壳体中排出,在壳体上设置专门的排气口或是利用进油口排气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且这种常规设计手段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进油口(2)下方沿着壳体本体(1)内壁设置有一圈圆形挡油槽(7),其挡油槽(7)的断截面为阶梯状”,证据1中公开了在进油口下方沿着壳体内壁设置有一圈圆形挡油槽以进一步摊薄油液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3页和图1),而证据1中所公开的挡油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挡油槽作用相同,区别在于,证据1中所公开的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为一直角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为阶梯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只要使所设计的挡油槽能够达到进一步摊薄油液的目的即可,且这种常规选择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进油口(2)下方沿着壳体本体(1)内壁设置有多圈圆形挡油槽(7),其挡油槽(7)的断截面为阶梯状;相邻的两个挡油槽(7)中,下方挡油槽(7)阶梯中最小的内径小于上方挡油槽(7)阶梯中最小的内径”,证据1中公开了在进油口下方沿着壳体内壁设置有一圈圆形挡油槽以进一步摊薄油液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3页和图1),而证据1中所公开的挡油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挡油槽作用相同,区别在于,证据1中所公开的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为一直角形,数量为一个;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为阶梯状,且数量为多个,且在相邻的两个挡油槽中下方挡油槽阶梯中最小的内径小于上方挡油槽阶梯中最小的内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挡油槽的纵向截面形状、数量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尺寸选择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只要使所设计的挡油槽能够达到进一步摊薄油液的目的即可,且这种常规选择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限定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31323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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