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07
决定日:2010-12-13
委内编号:4W1003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9992.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临沂世红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4B 5/32,E04B 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明确记载的,或者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确定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名称为“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的第01139992.9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包括有空腔模板(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结构底板(2),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连接形成多面体结构,在空腔模板(1)上有加强筋(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空腔模板(1)的壁厚,在空腔模板(1)或结构底板(2)内有增强筋(4)或增强网(5)或者两者的组合,增强筋(4)分别为钢筋、预应力钢筋、钢丝、钢纤维、纤维丝、束或其它增强筋,增强网(5)分别为钢筋网、钢丝网、纤维网、无纺胶粘布网或其它增强布、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加强筋(3)。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或者结构底板(2)或者两者同时有露筋(6)、露网(7)或露束。
5、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的外侧面齐平或伸出构成挑板(8),或内缩凹角(9),伸出或内缩部份为局部或全部,外挑和内缩后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或折线。
6、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或者结构底板(2)上的加强筋(3)或者两者同时叠合有用于加强筋(3)成型的模板(10)。
7、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的外表面为波纹状或齿状或拉毛或者其它形状的粗糙表面。
8、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连接模板的拉紧定位构造(11),定位构造(11)是拉环、拉钩、铁丝、或其它装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结构底板(2)中有增强胎体,增强胎体为丝、筋细长构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和结构底板(2)中的钢筋或钢网不露筋(6)或不露网(7),但预留有连接点(12)。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的空腔内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为至少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布或网至少一层以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组合后的外形水平剖面形状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六边形、不等边八边形或者其它形状,或水平剖面形状至少有一处以上局部内凹或外凸,同一空腔构件不同水平剖面的形状、尺寸为相同或不同,结构底板(2)平面形状与空腔模板(1)水平剖面形状相同或不同。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预制空腔构件的外形尺寸是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其结构底板(2)的板厚是由大到小逐渐变化的。
15、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与结构底板(2)连接的方式(13)为胶结连接或焊接连接或螺丝连接或铁丝连接或卡套连接或者其它连接。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用于与空腔模板(1)连接定位的定位物(14)。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的定位物(14)为定位块或定位条或定位框或定位槽或定位环或定位柱或定位铁丝或定位插销。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为向外翻边或向内翻边的空腔模板(1)。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与结构底板(2)的相应位置埋设有焊接件(15)、连接卡套(16)或铁丝,或者预留有连接用孔洞。
20、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预留有穿线管的孔洞或预埋有穿线的套管(17)。
21、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加强筋(3)为凹槽加强筋(3)或凸槽加强筋(3)。”
针对本专利,临沂世红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权利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3039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78年2月2日、公开号为DE2633526A1的德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及附图,共14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39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49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34年7月3日、公开号为US1964816的美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及附图,共3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9年3月31日、公开号为CN1212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3年12月15日、公开号为CN1079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9:杨宗放、郭正兴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建筑施工工程师技术丛书――现代模版工程》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20-35、47-51、3、40、78-80页的复印件,,共21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和封口构成的全封闭空腔盒,还公开薄壁盒内设置加强筋,附件5也公开板体上设置加强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在空腔模板上设置加强筋是一种常识性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1、13―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或常识性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22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人未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2和附件6的原文;附件1的主题与本专利“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不同,且没有公开“结构底板”等多个技术特征,附件5与附件1和本专利所属领域均明显不同,附件5不能与附件1组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且附件5没有公开“在空腔模板上有加强筋”,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且请求人主张的“常识性技术手段”、“常用的方式”、“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等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根据,因此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附件2的原文:德国专利文献DE2042113A1,共14页,和附件6的原文:美国专利文献US1964816的原文,共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⑴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和4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和4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的基础上,都是容易想到的,而且权利要求8、11、13―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常识性技术,也是本领域惯用且显而易见的连接手段。因此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⑵关于附件
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9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的附件2、6的原文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且附件2、6作为中文译文不能证明其技术内容和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其他附件的真实性均认可。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2和6中文译文是经合法机构翻译,其中反映出附件2、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且两份附件的原文均可以在公开场合获得。
⑶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㈠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㈡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
㈢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明确记载的,或者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确定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⑴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关于证据
附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②具体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包括空腔模板和结构底板,结构底板和空腔模板连接形成多面体结构,在空腔模板上有加强筋。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在铺设时倒扣在底板上,上面浇筑砼后,薄壁盒不可见,相当于本专利的暗密肋用空腔构件,薄壁盒相当于本专利的空腔模板,封口相当于本专利的结构底板,薄壁盒和封口组成的空腔盒相当于本专利的空腔构件,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附件1的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公开薄壁盒的使用方式,但是使用时将薄壁盒倒扣,薄壁盒之间填充钢筋砼,底下封口,多个薄壁盒的封口形成楼板平面,封口也能承力,这属于模壳的常规使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空腔模板上的加强筋不同于附件1中薄壁盒内的加强肋,而附件5公开了在板体上设置加强筋,且附件5中的墙体壳板也是用于建筑肋构件,其与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在附件1和5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现浇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没有公开其用于暗密肋楼板,也没有公开结构底板和空腔模板上的加强筋,薄壁盒整体都是现浇钢筋砼填充的,附件1中的封口与结构底板不同,从其名称上来看是封住薄壁盒的开口不让现浇砼进去,其不作为受力构件也不能用来承吊其他东西,而本专利的结构底板作为受力构件并直接作为可承力的空心楼板的一部分,两者的设计目的不同,附件5的板体作为供墙体使用的构件,而本专利的空腔构件作为供楼板使用的构件,两者受力不同、设计目的和使用手段也不同,因此附件5中板体上的加强筋不同于本专利空腔模板上的加强筋。
合议组查明,附件1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性薄壁盒。该薄壁盒为一种为克服现有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筒不能满足各种抽空形式需要的缺点而作出的改进,由开口薄壁盒与通过在开口处盒壁上涂上胶结材料料浆,将封口材料粘接、养护形成的空腔薄壁盒,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能满足不同抽空形式需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1页第2―5段、第2页第5、6段,附图3)。
附件5公开了一种横式条形墙体壳板,板体上有纵向的肋筋和横向的加强筋(参见附件5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7行至第2页第20行,附图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时,应当以其明确记载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明确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首先,附件1公开的是现浇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所述的薄壁盒的改进是基于现有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筒外形单一的缺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并不涉及薄壁盒在使用过程中的放置方式以及薄壁盒封口是否直接作为楼板的“结构底板”,附件1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对此也无任何相关记载。其次,附件1说明书还记载了“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所述胎体可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或有机纤维或无纺布或纤维编织物,胶结材料为硅酸盐水泥或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或氯氧镁水泥或矿渣水泥或碱粉煤灰水泥或快硬水泥或特种水泥或有机树脂或水泥、填料、外加剂、纤维的混合物”以及“所述封口可由胎体和胶体材料复合而成或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根据本领域的常识,由上述材料制得的盒壁和封口承力能力有限,不足以作为承受楼面荷载的楼板的“结构底板”。与附件1中的薄壁盒相比,本专利是一种用于暗密肋楼板用的空腔构件,其“结构底板”直接作为楼板承载构件,因此在制作空心楼板时无需在空心模壳的下方另外形成楼板的混凝土结构层,从而简化施工工艺。综上,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结构底板”,并且也没有给出将附件1中薄壁盒的盒壁或封口作为“结构底板”的技术启示。附件5仅公开了一种墙体壳板,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前述“结构底板”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在附件1和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⑵权利要求2―2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1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2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一理由成立。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2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同时,由于请求人仅主张使用附件2―4、附件6―8来说明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合议组对于这些附件也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13999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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