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62
决定日:2010-12-14
委内编号:5W101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3969.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科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B60P 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223969.3,名称为“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23日,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由动力系统、液压驱动行走装置、机架与料仓、搅拌装置、强制式沥青废气排放装置、来料输送装置、来料接受活动料斗、固定卸料输送装置以及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组成。其特征是:所述的料仓(3)设置在所述的车架(10)中部,所述的搅拌装置(4)设置在所述的料仓(3)内底部,并与所述的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传动连接;所述的来料接受活动料斗(7)设置在所述的车架(10)前部,所述的来料输送装置(6)设置在所述的料仓(3)与所述的来料接受活动料斗(7)之间,其入口与所述的来料接受活动料斗(7)对应,出口与所述的料仓(3)对应;所述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设置在所述的车架(10)后部,所述的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设置在所述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与所述的料仓(3)之间,其入口与所述的搅拌装置(4)对应,出口与所述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入口对应;所述的来料输送装置(6)、料仓(3)、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以及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组成一个密封系统;所述的针对该密封系统的强制式沥青废气排放装置(5)设置在所述的来料输送装置(6)上;所述的液压驱动行走装置(2)及各装置提供液压动力的所述动力系统(1)设置在所述的车架(10)上。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的料仓(3)内底部设置有所述的搅拌装置(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来料输送装置(6)为设置有刮板(11)的刮板式输送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为设置有刮板(12)的刮板式输送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为设置有刮板(13)的刮板式输送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为能够左右回转和上下起落的输送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该车辆装置设置有与摊铺机同步行走的控制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沥青混合料转运的自行式车辆装置,其特征是:该车辆装置设置有在线检测、控制和智能故障诊断系统;留有远程通讯接口。”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4月4日的4,818,13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5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89年11月8日的89212532.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5日的96209275.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9年03月3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7个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4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0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4月1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1-3就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5月31日作出第1344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30号判决,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原告对第13445号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异议,但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异议,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仅在于将沥青废气进行集中强制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而且还在于减少温度损失以解决因采用搅拌消除温度和材料离析过程中带来的材料温度降低的问题;但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本院认为第13445号决定认定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将沥青废气进行集中强制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并无不当,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相应内容表明本专利采用封闭系统是出于解决因采用搅拌消除温度和材料离析过程中带来的材料温度降低的问题,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考虑。由证据2对加热系统的描述来看烟管8是加热系统的废气排出装置;由证据2附图1-2以及说明书中对搅拌筒的描述来看,搅拌筒是鼓形可旋转的,其圆周上无法设置烟管,而且搅拌筒并非封闭系统;因此,第13445号决定认定证据2中“搅拌筒11为封闭系统,废气经烟管8收集后排出”、“证据2给出了在由于沥青搅拌产生废气的情况下,利用烟管将封闭系统中的废气集中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启示”缺乏事实依据。虽然证据2的加热系统也为封闭系统,其中也有用以排出该系统产生的废气的排烟装置,但是燃料加热系统通常都有排烟装置,其排烟装置的作用主要在于拔火拔烟,排走烟气,改善燃烧条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放装置用于沥青废气的排放,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因此,证据2并没有给出将沥青废气进行集中强制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启示。被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第13445号决定中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其应当在予以纠正的基础上重新评判本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4: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封面页、扉页、目录页、第1442-1443页、版权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印刷时间为1996年07月;
证据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硅酸盐辞典》扉页、第566-567、844-845、1090-1091页、版权页复印件,共5页,印刷时间为1984年06月。
请求人认为: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4说明烟囱作为出烟装置属于公知常识,证据5说明烟囱是常用的自然通风设备,其底部出现负压,是强制排放装置中的一种,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观点,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使用无异议。请求人对第13445号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关于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第13445号决定中已经予以确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均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4-5均为图书类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将团粒沥青材料从运输卡车运送到加工机械的自推进堆放车辆,其中,装料斗23(相当于本专利的料仓)安装在底盘18(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上,并且装料斗23的顶部敞开且由侧壁24、25和底部构成,螺旋推运器60(相当于本专利的搅拌装置)设置在装料斗23的内底部并与第一卸料输送机47(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卸料输送装置)传动连接,螺旋推运器60不仅将材料输送到输送机47,而且对材料进行混合;输送槽38(相当于本专利的来料接受活动料斗)设置在底盘18的前部,大容积输送机33(相当于本专利的来料输送装置)设置在装料斗23和输送槽38之间,输送机33的入口与输送槽38对应,出口与装料斗23对应,输送机33包括框架34和盖板42以形成封闭系统;第二卸料输送机65(相当于本专利的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设置在底盘18的后部,第一卸料输送机47设置在第二卸料输送机65和装料斗23之间,第一卸料输送机47的入口与螺旋推运器60对应,出口与第二卸料输送机的入口对应,包括顶壁49和一对相对侧壁50的壳体完全封闭除开口51和52外的输送机47以形成封闭系统;第一和第二车轮组20和21(相当于本专利的液压驱动行走装置)以及包括液压马达101-109(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力系统)的液压传动系统设置在底盘18上(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4页第6行-第7页第22行,附图2、3、5和6)。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料仓(3)以及最终活动卸料输送装置(9)为密封系统,针对该密封系统的强制式沥青废气排放装置(5)设置在所述的来料输送装置(6)上”。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小型移动式沥青混合料搅拌机,用于沥青混合料的搅拌、加热与沥青的喷洒,它由机架2、拌合筒11、动力传动系统、沥青贮存供应系统、加热系统构成,机架2为半挂车底盘,整机的全部零部件均安装固接在机架2上,动力传动系统设在机架前端的上部,拌合筒11位于机架的中部,其后端为敞口,拌合筒11的两侧为沥青贮油箱19,底部为加热系统;加热系统的任务是给混合料和贮油箱19内的沥青供热及保温,其由炉体32、炉门37、风门38、燃烧室39、炉条40、烟道35、烟筒8构成,燃料在燃烧室39产生的热量传导给拌合筒11和贮油箱19,废气经烟道35和烟筒8排出;拌合筒11的受热面除燃烧室外,还通过烟道35加热,拌合筒11的上方用隔热罩盖12包裹,废气从拌合筒11的上部烟管中排走;该搅拌机工作时,首先将燃烧室39点火升温,当启动柴油机5后,通过离合器3、变速箱6、传动链轮7、并将拌合筒操纵杆21置于正转位置,使拌合筒11正转,用小车15计量骨料并投入拌合筒11内,然后启动沥青泵27,通过喷咀9向筒内喷洒沥青,使拌合机进入全面运行状态;混合料拌合好后,将拌合筒操纵杆21置于反转位置,使拌合筒11反转,同时将小车15接于拌合筒敞口处接卸料,装满一车即送至施工处使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第2页第7行,第3页第7行-第17行,附图1)。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证据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料仓与各输送装置形成封闭系统”的技术特征;另外,由于拌合筒是鼓形可旋转的,其圆周上无法设置烟筒8,烟筒8是加热系统的废气排出装置,并非拌合筒的废气排出装置。但是燃料加热系统通常都有排烟装置,其排烟装置的作用主要在于拔火拔烟,排走烟气,改善燃烧条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放装置用于沥青废气的排放,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因此,证据2并没有给出将沥青废气进行集中强制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启示。
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4说明烟囱作为出烟装置属于公知常识,证据5说明烟囱是常用的自然通风设备,其底部出现负压,是强制排放装置中的一种。但证据4和5中的烟囱均为燃烧系统的排烟装置,如上所述,其作用主要在于拔火拔烟,排走烟气,改善燃烧条件,并不能证明将沥青废气进行集中强制排放以改善劳动条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证据2公开,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沥青废气能够集中强制排放、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均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222396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