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量表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30
决定日:2010-12-16
委内编号:4W100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8602.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庆范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G01R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得到,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很容易想到的,并且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名称为“一种电量表箱”的03118602.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2月13日,专利权人为万家盛,后变更为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盖合后,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为进线部分;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为出线部分,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滑动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上设置的插槽(18)滑动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活动槽,所述活动槽与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固定设置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导线导入孔(10)。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活动门(14)。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以及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在所述底盒或底板(2)的下侧设置有用于与箱体(1)上的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还设置有信息盒(6),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武庆范(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争议专利ZL03118602.5(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036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其公开了上、下箱体连接而成,上箱体上设有电表窗,其余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出的“左右”区分方式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告知其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0年11月29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陈士骞出席,专利权人委托其法定代表人万家盛和公民代理人闫冬出席。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和范围:(1)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表示无异议。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意见与请求书中相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左右”的区分方式,但在说明书附图中没有体现出左右,附图4中体现出为设置成上下两侧。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滑动连接”,但在说明书第2页第4段“如上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记载为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是螺钉固定,螺钉连接一般为固定连接,固定螺钉连接不可以实现滑动,所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技术特征“左右”,附图2中标记7为纵隔,应当以电表正常使用状态为基准来看附图4,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有“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得到该技术特征。关于滑动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滑动是为了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能方便用户更换或检修开关的电量表箱”,为了达到方便更换或检修开关的目的,就是通过滑动连接,说明书第3页第4段描述了通过螺钉进行固定,固定是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固定在底盒或底板上,本专利先滑动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再通过固定螺钉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固定连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集中式多功能防窃电电表箱,其中上箱体1和下箱体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箱体和底盒或底板,下箱体8也用于进线和出线,相当于本专利的进线部分和出线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是很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认可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仅仅公开了电量表箱由箱体和底盒或底板连接而成,区别技术特征有3个:(1)所述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2)所述底盒或底板左下侧为进线部分,右下侧为出线部分;(3)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这3个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没有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1)是通过纵隔的设置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说明书第3页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记载的便于设置电量表箱的各种功能;区别技术特征(2)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规范了走线;区别技术特征(3)达到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也有记载,达到本发明的目的便于检修或更换开关,具有显著的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1是否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是很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均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左右”的区分方式,但在说明书附图中没有体现出左右,附图4中体现出为设置成上下两侧。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滑动连接”,但在说明书记载为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是螺钉固定,固定螺钉连接不可以实现滑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量表箱,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公开了“如上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如上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7,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盖合后,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便于设置电量表箱的各种功能。”,并且附图2-4也示出了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可见,说明书及其附图给出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的方式,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能够从说明书及其附图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在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公开了“如上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右下侧设置有活动槽与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本专利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2公开了“如上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活动槽与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如在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上设内凹的螺纹孔,槽旁不同位置设置可活动卡头,通过螺钉将螺纹孔的连接而固定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需要检修或更换开关时,松开螺打,压住卡头,即可将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拉下,这种设置可取代插板16与插槽18配合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在电量表箱的使用状态下,通过固定螺钉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固定连接,在需要检修或更换开关时,松开螺钉,通过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相对于底盒或底板的滑动而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拉下,在检修或更换开关完成后,通过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相对于底盒或底板的滑动而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推上,再通过螺钉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固定连接。也就是说,说明书公开了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可以滑动连接到底盒或底板2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滑动连接”能够从说明书及其附图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集中式多功能防窃电电表箱,其中上箱体1和下箱体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箱体和底盒或底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是很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集成式多功能防窃电电表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5):一种集中式多功能防窃电电表箱,包括箱体内安装的电表和控制开关,通过防窃电隔板6将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在上箱体的基座13上均布设置着用户电表3,用户电表3的数量为3-24个,在每块用户电表3的下方分别设置着相匹配的控制开关4,上箱体的箱门2上均布着与用户电表3相对应的电表窗5,在电表窗5上安装着玻璃,在上箱体箱门2的每个电表窗5的下部分别设置有用户标志牌14,在上箱体箱门2上安装着防撬锁15,在下箱体8内设置有通讯资料柜和住宅单元控制开关10,在下箱体的箱门9上设置着带有资料投递孔16和用户开启锁20的通讯柜门19,在下箱体箱门9上设置着用户开启锁17。在下箱体8内的基座13上还可以设置电表7,在下箱体箱门9上可以设置与电表7相对应的电表窗18。在电表箱箱体的开口周边上安装有护框11,在护框11上通过合页安装着上箱体门2和下箱体门9。在上箱体1内设置有照明灯12,使夜间检修安全方便。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较可知,两者技术领域相同,附件2中的上箱体箱门2和下箱体箱门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箱体,附件2中的基座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盒或底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所述底盒或底板左下侧为进线部分;所述底盒或底板右下侧为出线部分,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
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方便用户更换或检修开关、能让电力管理部门在检测或更换电表时能方便断开电源的电量表箱,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侧明显分开,底盒或底板左下侧为进线部分,底盒或底板右下侧为出线部分,以便于设置电量表箱的各种功能,且在更换或检修开关时,进户线断开点并未暴露出来,防止了用户窃电,同时在设置出线部分的底盒或底板右下侧位置处,设置了导线导入座以及可相对于底盒或底板滑动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从而可方便地断开电源而检修或更换开关,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拉下即可对开关进行检修或更换。而附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集中式多功能防窃电电表箱,抄表人员不需每层必到,就能方便地统一进行抄表,显著地降低工作强度;可以定期将用户缴费通知单交给用户,对于个别欠电费的住户可以进行单独停电,不会影响住宅楼大多数居民的正常用电,另外,设置有防窃电措施,保证用电安全,防止造成不应有损失。附件2中通过防窃电隔板6将电表箱分隔成上箱体1和下箱体8,但该防窃电隔板6并未起到将电表箱中的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分隔开的作用,即并不能起到本专利中纵隔所起的作用;附件2中将全部用户电表3集中起来安装在上箱体1内,并处于封闭隔离状态,以方便抄表人员统一抄表、对个别长期不缴电费的用户进行单独停电并有效防止窃电现象,然而由于安装有用户电表3的上箱体箱门2配备了只能由电管部门开启的防撬锁15,在需要对电表控制开关4进行检修或更换时,必须由电管部门打开上箱体箱门2才可对其进行检修或更换,用户无法自行对其进行维护,而本专利中由于通过纵隔将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分隔开,并且在出线部分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采用了可滑动的结构,因而用户可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拉下即可自行对开关进行检修或更换,而无需打开整个电量表箱,可见,附件2中并未公开设置纵隔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并且在其中也未给出将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分隔开并且利用可滑动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从而能够便于用户检修或更换开关的技术启示。
由于附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对此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在更换或检修开关时进户线断开点未暴露出来而防止用户窃电,以及方便地断开电源而检修或更换开关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附件2并不能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而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相对于附件2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118602.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