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拨链器的钢绳致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24
决定日:2010-12-17
委内编号:4W004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06053.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岛野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什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62M25/04 B62K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且这种常规设计手段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行车拨链器的钢绳致动系统”、专利号为95106053.8号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93年3月17日,其优先权日为1992年3月18日,专利权人为什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包括:
具有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
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包括可绕基本与把手共轴的第一轴线转动的手动的手柄转动装置;
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可选择地以换低档方向转动或以相反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以及
一端固定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另一端在工作中连接于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的控制钢绳装置,所述控制钢绳装置被所述回位弹簧装置偏压向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还包括可绕与所述第一轴角度偏置的第二轴线转动的绕线架装置;
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换低档方向转动,使绕线架装置拉动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低档,似及以反向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使所述绕线架装置松释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高档;以及
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低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低档转动,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高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高档转动。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轴线与所述第一轴线角度偏置为大约90°。
3.按照权利要求l所述的自行车换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机械连接。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连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5.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6.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连接是一种伞齿轮连接。
7.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8.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9.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连接是一种伞齿轮连接。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基本在把手一端的内侧套装在自行车把手外面。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自行车把手地从所述绕线架装置延伸。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换低档方向上,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拉力基本补偿所述回位弹簧装置的逐渐增加的力。
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时的拉动基本补偿了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
1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装置之一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在换低档动作中超过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因而链条可与换高档动作相同的方向趋近日标链轮。
15.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量不足以造成换双档。
16.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
17.按照权利要求14所速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造成链条摩擦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
18.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19.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0.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1.按照权利要求2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2.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3.按照权利要求2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4.按照权利要求2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5.按照权利要求2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6.按照权利要求2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7.按照权利要求2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8.按照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9.按照权利要求2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系统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3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接合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结构和可转动结构之间的齿轮规定的棘轮装置,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一。
31.按照权利要求3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具有棘爪凸起装置和在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可转动装置之一上的弹簧件装置,以及在上述两结构之另一结构上的间隔分布的棘轮凹口弓形阵列,所述弹簧件装置偏压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抵靠所述弓形阵列。
32.按照权利要求30所速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33.按照权利要求3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基本位于所述弓形阵列的径向之外侧。
34.按照权利要求3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铜绳连接。
35.按照权利要求3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基本位于所述弓形阵列的径向内侧。
36.按照权利要求3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37.按照权利要求3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接舍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手柄转动装置之间。
38.按照权利要求3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39.按照权利要求3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
40.按照权利要求3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41.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扣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42.按照权利要求4l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43.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绕线架装置。
44.按照权利要求4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45.按照权利要求3l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可在所述两结构之一上,在一个换高档的第一位置和一个换低档的第二位置之间一起沿弓形阵列移动。
46.按照权利要求4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上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上被拉紧。
47.按照权利要求45所述的自行车换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运动的一个越档增量,在所述第一位置上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上被拉紧。
48.按照权利要求4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操纵所述手柄转动装置,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在所述棘轮装置的任意选定的档位上可一起有选择地在所述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来回移动,从而避免链条摩擦。
49.按照权利要求4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可在所述弹簧件装置和所述两结构之一之间接合的第二棘轮装置,以便在所述棘轮装置的任何选定档位上有选择地将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一起有选择地保持在所述第一位置或所述第二位置。
50.按照权利要求4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51.按照权利要求4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52.按照权利要求4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53.按照权利要求4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54.按照权利要求4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在所述第二位置比在所述第一位置具有较低的弹簧刚度,从而基本补偿在换低档期间的较大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回位弹簧力。
55.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凹槽具有不同的换低档和换高档斜坡,所述换低档凹口斜坡的倾角小于所述换高档凹口斜坡倾角,从而基本补偿换低档期间较大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回位弹簧力。
56.按照权利要求3l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是长的板簧装置。
57.按照权利要求5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与所述板簧装置是整体的。
58.按照权利要求5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可转动结构。
59.按照权利要求5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
60.按照权利要求5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61.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是棘爪球装置。
62.按照权利要求6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是压缩弹簧装置。
63.按照权利要求6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球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中,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64.按照权利要求6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绕线架装置。
65.按照权利要求6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66.按照权利要求3l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绕线架装置,而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所述绕线架装置具有齿环装置,所述工作连接是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齿环装置之间的齿轮连接,所述控制钢绳装置的所述一端固定于所述齿环装置;
所述绕线架装置还具有由所述齿环装置转动地驱动的从动环装置,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以及
一个在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的无效运动连接,所述无效运动连接使所述齿环装置可在一个换高档第一位置和一个换低档的第二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从动环装置转动地移动。
67.按照权利要求6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被拉紧。
68.按照权利要求6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运动的一个越档增量在所述第一位置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被拉紧。
69.按照权利要求6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环装置基本同心地设置在所述齿环装置中。
70.按照权利要求6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操纵所述手柄转动装置,所述齿轮装置在所述棘轮装置任何选定的档位上可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间有选择地来回移动,以便避免链条摩擦。
71.按照权利要求7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可接舍在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的第二棘轮装置,以便在所述棘轮装置任何选定的档位上,将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有选择地保持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位置上。
72.按照权利要求7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73.按照权利要求7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74.按照权利要求7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75.按照权利要求7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76.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的换挡方法,所述自行车换档系统具有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工作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并具有回位弹簧装置,具有转动装置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转动装置上带有凸轮装置,以及控制钢绳装置,控制钢绳装置第一端连接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第二端工作中连接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所述换档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控制钢绳在其所述第一端附近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可被旋转驱动的绕线架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将所述转动装置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基本处于所述把手一端以内;
将所述控制钢绳装置的第一端固定在绕线架装置上,以及
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得凸轮装置在换低档方向的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拉动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低档动作,而凸轮装置在换高档方向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松释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高档动作。
77.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以便基本补偿在换低挡方向上所述回位弹簧装置逐渐增加的力。
78.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以便基本补偿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
79.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在换低档动作中使所述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从而使链条以与换高档动作相同方向趋向目标链轮。
80.按照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换双档。
81.按照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换双档。
82.按照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
83.按照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链条摩擦越过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
84.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个装在转动手柄上的手柄转动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围绕所述手柄转动所速手柄转动装置;以及
借助在所述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短钢绳连接驱动所述绕线架装置。
85.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个装在转动手柄上的手柄转动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围绕所述手柄转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以及
借助在所述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齿轮连接驱动所述绕线架装置。
86.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绕与把手轴线角度偏置大约90°的一条轴线转动。
87.按照权利要求8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铜绳装置,使所述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所述把手,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小钢绳摩擦。
88.按照权利要求8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钢绳装置,与所述绕线架装置的转动轴基本成直角。
89.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和所述转动装置之间的棘轮接合来确定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哪一个链轮被自行车链条啮合。”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株式会社岛野(下称请求人)于2001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JP昭57-117738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U)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2年7月2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US363343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72年1月1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US490029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2月1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US490553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3月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JP昭62-13911的日本实用新案公报(Y2)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4月9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JP昭44-26571的日本实用新案公报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69年11月7日;
证据7:公开号为DE3215427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3年10月27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JP平3-56951的日本特许公报(B2)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8月29日;
证据9:公开号为JP昭58-46693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U)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3年3月29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US510237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4月7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结合证据2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3、证据1与证据8或者证据9结合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6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5以及77-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披露,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6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5以及77-89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2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2年3月8日补交了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7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02年3月1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9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2年3月8日提交的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以及将专利权人于2002年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6、8、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5、6、8、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0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包括:
具有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
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包括可绕基本与把手共轴的第一轴线转动的手动的手柄转动装置;
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可选择地以换低档方向转动或以相反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以及
一端固定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另一端在工作中连接于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的控制钢绳装置,所述控制钢绳装置被所述回位弹簧装置偏压向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还包括可绕与所述第一轴角度偏置的第二轴线转动的绕线架装置;
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换低档方向转动,使绕线架装置拉动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低档,似及以反向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使所述绕线架装置松释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高档;以及
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低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低档转动,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高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高档转动;
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机械连接;
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钢绳连接;
具有接合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结构和可转动结构之间的齿轮规定的棘轮装置,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一。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轴线与所述第一轴线角度偏置为大约90°。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基本在把手一端的内侧套装在自行车把手外面。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自行车把手地从所述绕线架装置延伸。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换低档方向上,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拉力基本补偿所述回位弹簧装置的逐渐增加的力。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时的拉动基本补偿了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装置之一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在换低档动作中超过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因而链条可与换高档动作相同的方向趋近日标链轮。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量不足以造成换双档。
9.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
10.按照权利要求7所速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造成链条摩擦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
11.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12.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13.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14.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15.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16.按照权利要求1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17.按照权利要求1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18.按照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19.按照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0.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1.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22.按照权利要求2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系统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2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具有棘爪凸起装置和在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可转动装置之一上的弹簧件装置,以及在上述两结构之另一结构上的间隔分布的棘轮凹口弓形阵列,所述弹簧件装置偏压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抵靠所述弓形阵列。
24.按照权利要求1所速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25.按照权利要求2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基本位于所述弓形阵列的径向之外侧。
26.按照权利要求2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基本位于所述弓形阵列的径向内侧。
2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接舍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手柄转动装置之间。
2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
29.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扣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30.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绕线架装置。
31.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可在所述两结构之一上,在一个换高档的第一位置和一个换低档的第二位置之间一起沿弓形阵列移动。
32.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上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上被拉紧。
33.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运动的一个越档增量,在所述第一位置上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上被拉紧。
34.按照权利要求3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操纵所述手柄转动装置,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在所述棘轮装置的任意选定的档位上可一起有选择地在所述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来回移动,从而避免链条摩擦。
35.按照权利要求3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可在所述弹簧件装置和所述两结构之一之间接合的第二棘轮装置,以便在所述棘轮装置的任何选定档位上有选择地将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一起有选择地保持在所述第一位置或所述第二位置。
36.按照权利要求3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37.按照权利要求3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38.按照权利要求3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39.按照权利要求3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40.按照权利要求35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在所述第二位置比在所述第一位置具有较低的弹簧刚度,从而基本补偿在换低档期间的较大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回位弹簧力。
41.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凹槽具有不同的换低档和换高档斜坡,所述换低档凹口斜坡的倾角小于所述换高档凹口斜坡倾角,从而基本补偿换低档期间较大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回位弹簧力。
42.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是长的板簧装置。
43.按照权利要求4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与所述板簧装置是整体的。
44.按照权利要求4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可转动结构。
45.按照权利要求4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
46.按照权利要求2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是棘爪球装置。
47.按照权利要求4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件装置是压缩弹簧装置。
48.按照权利要求4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球装置和所述弹簧件装置位于所述固定结构中,而所述弓形阵列位于所述可转动结构。
49.按照权利要求4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绕线架装置。
50.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包括:
具有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
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包括可绕基本与把手共轴的第一轴线转动的手动的手柄转动装置;
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可选择地以换低档方向转动或以相反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以及
一端固定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另一端在工作中连接于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的控制钢绳装置,所述控制钢绳装置被所述回位弹簧装置偏压向所述拨链器式换档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换档致动装置还包括可绕与所述第一轴角度偏置的第二轴线转动的绕线架装置;
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换低档方向转动,使绕线架装置拉动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低档,似及以反向的换高档方向转动,使所述绕线架装置松释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以便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换高档;以及
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低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低档转动,使所述手柄转动装置的换高档转动引起所述绕线架装置的同步换高档转动;
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机械连接;
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具有接合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结构和可转动结构之间的齿轮规定的棘轮装置,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一。
51.按照权利要求5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装置具有棘爪凸起装置和在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可转动装置之一上的弹簧件装置,以及在上述两结构之另一结构上的间隔分布的棘轮凹口弓形阵列,所述弹簧件装置偏压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抵靠所述弓形阵列。
52.按照权利要求51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绕线架装置,而所述工作连接是一种齿轮连接;
所述绕线架装置具有齿环装置,所述工作连接是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齿环装置之间的齿轮连接,所述控制钢绳装置的所述一端固定于所述齿环装置;
所述绕线架装置还具有由所述齿环装置转动地驱动的从动环装置,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以及
一个在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的无效运动连接,所述无效运动连接使所述齿环装置可在一个换高档第一位置和一个换低档的第二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从动环装置转动地移动。
53.按照权利要求5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被拉紧。
54.按照权利要求5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运动的一个越档增量在所述第一位置被松释,而在所述第二位置被拉紧。
55.按照权利要求5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环装置基本同心地设置在所述齿环装置中。
56.按照权利要求5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操纵所述手柄转动装置,所述齿轮装置在所述棘轮装置任何选定的档位上可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间有选择地来回移动,以便避免链条摩擦。
57.按照权利要求5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可接舍在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之间的第二棘轮装置,以便在所述棘轮装置任何选定的档位上,将所述齿环装置和所述从动环装置有选择地保持在所述第一和第二位置上。
58.按照权利要求5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59.按照权利要求5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60.按照权利要求5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61.按照权利要求5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后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
62.按照权利要求5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换低档方向上,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拉力基本补偿所述回位弹簧装置的逐渐增加的力。
63.按照权利要求5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时的拉动基本补偿了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
64.按照权利要求5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装置之一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在换低档动作中超过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因而链条可与换高档动作相同的方向趋近日标链轮。
65.按照权利要求6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量不足以造成换双档。
66.按照权利要求6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
67.按照权利要求64所速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造成链条摩擦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
68.按照权利要求6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69.按照权利要求6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70.按照权利要求63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71.按照权利要求70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72.按照权利要求6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73.按照权利要求7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74.按照权利要求72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75.按照权利要求7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76.按照权利要求74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77.按照权利要求76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78.按照权利要求67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
79.按照权利要求78所述的自行车换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钢绳系统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80.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的换挡方法,所述自行车换档系统具有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工作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并具有回位弹簧装置,具有转动装置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转动装置上带有凸轮装置,以及控制钢绳装置,控制钢绳装置第一端连接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第二端工作中连接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所述换档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控制钢绳在其所述第一端附近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可被旋转驱动的绕线架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将所述转动装置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基本处于所述把手一端以内;
将所述控制钢绳装置的第一端固定在绕线架装置上,以及
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得凸轮装置在换低档方向的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拉动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低档动作,而凸轮装置在换高档方向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松释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高档动作;
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个装在转动手柄上的手柄转动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围绕所述手柄转动所速手柄转动装置;以及
借助在所述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短钢绳连接驱动所述绕线架装置;
通过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和所述转动装置之间的棘轮接合来确定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哪一个链轮被自行车链条啮合。
81.按照权利要求8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以便基本补偿在换低挡方向上所述回位弹簧装置逐渐增加的力。
82.按照权利要求8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以便基本补偿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和所述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
83.按照权利要求8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在换低档动作中使所述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从而使链条以与换高档动作相同方向趋向目标链轮。
84.按照权利要求8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换双档。
85.按照权利要求8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换双档。
86.按照权利要求8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
87.按照权利要求8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自行车链条越过目标链轮的所述运动不足以引起链条摩擦越过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
88.一种自行车换档系统的换挡方法,所述自行车换档系统具有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工作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并具有回位弹簧装置,具有转动装置的手柄换档致动装置,转动装置上带有凸轮装置,以及控制钢绳装置,控制钢绳装置第一端连接于所述换档致动装置,第二端工作中连接于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所述换档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控制钢绳在其所述第一端附近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可被旋转驱动的绕线架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将所述转动装置安装在自行车把手上,基本处于所述把手一端以内;
将所述控制钢绳装置的第一端固定在绕线架装置上,以及
在所述凸轮装置上提供一种轮廓,使得凸轮装置在换低档方向的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拉动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低档动作,而凸轮装置在换高档方向转动时所述凸轮装置松释所述钢绳装置,以便引起所述换档装置的换高档动作;
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一个装在转动手柄上的手柄转动装置包括在所述转动装置中;
围绕所述手柄转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以及
借助在所述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齿轮连接驱动所述绕线架装置;
通过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和所述转动装置之间的棘轮接合来确定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哪一个链轮被自行车链条啮合。。
89.按照权利要求80或8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绕与把手轴线角度偏置大约90°的一条轴线转动。
90.按照权利要求8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铜绳装置,使所述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所述把手,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小钢绳摩擦。
91.按照权利要求8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钢绳装置,与所述绕线架装置的转动轴基本成直角。”
请求人认为: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原权利要求1、3、4和30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3、5和30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0,新的权利要求51对应于原权利要求31,新的权利要求62-79对应于原权利要求12-29,将原权利要求76、84和89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0,将原权利要求76、85和89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8,并删除了重复的权利要求。
合议组于2009年12月11日将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7月5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分别提交了两份完全相同的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7-20、24-26、36、38、58、60、74-77、8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2-67、6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1不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1、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在口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证据2、3、4、7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且在口审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未对证据1、5、6、8、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9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9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9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证据1-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证据1-9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19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重复,权利要求18、20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重复,权利要求74、76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2重复,权利要求75、77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3重复,权利要求85和权利要求84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7-20、74-77和8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中的“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所述弹簧件、所述弓形阵列”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24-2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6、38、58、60中记载的特征“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换档装置”与权利要求1和50中记载的特征“具有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相互矛盾,权利要求36、38、58、6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5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权利要求17是引用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权利要求19是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可见权利要求17、19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相同且特征重复,因此权利要求17、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权利要求18、20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相同且特征重复,权利要求74、76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2相同且特征重复,权利要求75、77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3相同且特征重复,权利要求85的保护范围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4相同且特征重复,因此权利要求17-20、74-77和8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中记载的“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所述弹簧件、所述弓形阵列”这些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使得权利要求24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和26是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和2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和50中记载的特征“具有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并未限定该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设置在前部或后部,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50的从属权利要求36、38、58、60中记载的特征“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是前部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换档装置”并未与该特征相互矛盾,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6、38、58、6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在独立权利要求50中将手柄转动装置和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限定为如图71所示的齿轮连接,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62-67和69中将凸轮装置限定为在手柄转动装置和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上,然而根据图71、权利要求68以及说明书其他描述,可知当手柄转动装置和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为齿轮连接时,凸轮装置只能在绕线架上,不能位于手柄传动装置上,因此权利要求62-67和69因概括太宽的保护范围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68页第7行至13行记载的内容可知,鹦鹉螺凸轮形状也可用于手柄致动装置的传动滑轮中,因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手柄转动装置和绕线架装置中都可使用鹦鹉螺凸轮形状,因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认定的关于“当手柄转动装置和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为齿轮连接时,凸轮装置只能在绕线架上,不能位于手柄传动装置上”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62-67和69因概括太宽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予支持,即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62-67和6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2、4之间的结合或者证据1、2、5之间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9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9也不具有创造性;(2)证据1、2、4之间的结合或者证据1、2、5之间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0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0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1-79为独立权利要求50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0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1-79也不具有创造性;(3)证据1、2、4之间的结合、证据1、2、5之间的结合、证据1、3、4之间的结合或者证据1、3、5之间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0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0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87为独立权利要求80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80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1-87也不具有创造性;(4)证据1、2、4之间的结合、证据1、2、5之间的结合、证据2、3、4之间的结合或者证据2、3、5之间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8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8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91为独立权利要求88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88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9-91也不具有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将针对请求人提出上述关于本专利1-91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1)关于权利要求1-49的创造性
(i)关于权利要求1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自行车变速齿轮机构上的手控装置,该手控装置在邻近车把手柄的位置处安装在自行车手把上,该手控装置包括:一个安装在车把上并且能够围绕车把的轴线转动的驱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转动装置);与该驱动部件机械连接的从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装置),该从动部件可围绕一个与所述驱动部件的转动轴线以一定角度相交的轴线转动;被固定到所述从动部件上的金属线,当所述从动部件被所述驱动部件转动时,所述金属线与从动部件一起移动,所述金属线从所述从动部件伸出,用于操纵变速齿轮机构。证据2中虽然未公开换档装置的结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证据2所涉及的是一种具有变速功能的自行车并且这种自行车具有变速齿轮结构,因此这种自行车必然具有与变速齿轮机构连接的换档装置,因此从所述从动部件伸出的用于操纵变速齿轮机构的金属线必然与换档装置相连(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部分的权利要求1、2以及图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2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拨链器式换档装置”这一技术特征;(2)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驱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转动装置)与从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是齿轮连接(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部分的权利要求2以及图3);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的工作连接为钢绳连接;(3)证据2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接合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结构和可转动结构之间的齿轮规定的棘轮装置,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一”这一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区别(1),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拨链器式换档装置是本领域常用的换档装置,在变速自行车中使用这种换档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2),在一个可转动的驱动件与另一个与其转动轴线呈一定角度的可转动的从动件之间采用钢绳连接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机械连接方式,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速度调节装置,其中公开了一种在一个可转动的驱动件与另一个与其转动轴线呈一定角度的可转动的从动件之间采用钢绳连接的机械结构(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和图1、2)。
关于上述区别(3),在一个固定结构与另一个可转动结构之间通过棘轮装置接合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机械设计,证据5公开了一种变速操作装置,其中公开了一种在一个固定结构与另一个可转动结构之间通过棘轮装置接合的机械结构(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3页第5至7行以及图4)。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ii)关于权利要求2-22、27和28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轴线与所述第一轴线角度偏置为大约90°”,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图3、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基本在把手一端的内侧套装在自行车把手外面”,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自行车把手地从所述绕线架装置延伸”,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图3、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换低档方向上,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拉力基本补偿所述回位弹簧装置的逐渐增加的力”,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时的拉动基本补偿了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装置之一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在换低档动作中超过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因而链条可与换高档动作相同的方向趋近日标链轮”,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量不足以造成换双档”,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造成链条摩擦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3、15、21分别是引用权利要求5、6、7、10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都为“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3中所公开的凸轮装置结构及其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很容易想到将这种凸轮装置结构用于证据2中对应于本专利的绕线架装置的从动件上,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1、13、15、21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1、13、15、2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2、14、16、22分别是引用权利要求5、13、15、2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都为“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3中所公开的凸轮装置结构及其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很容易想到将钢绳接合到这种凸轮装置上,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14、16、22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2、14、16、2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17-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手柄转动装置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棘轮装置设置在一个固定件和一个可转动的部件之间是公知常识,因此将所述棘轮装置接接合在固定结构和手柄转动装置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7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所述固定结构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棘轮装置设置在一个固定件和一个可转动的部件之间是公知常识,因此将所述棘轮装置接合在固定结构和绕线架装置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8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iii)关于权利要求23-49
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棘轮装置具有棘爪凸起装置和在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可转动装置之一上的弹簧件装置,以及在上述两结构之另一结构上的间隔分布的棘轮凹口弓形阵列,所述弹簧件装置偏压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抵靠所述弓形阵列”,请求人提供证据1-9中均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9或者这些证据的任意组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发明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2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24-2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由于权利要求29-49为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4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0-79
(i)关于权利要求50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自行车变速齿轮机构上的手控装置,该手控装置在邻近车把手柄的位置处安装在自行车手把上,该手控装置包括:一个安装在车把上并且能够围绕车把的轴线转动的驱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转动装置);与该驱动部件机械连接的从动部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装置),该从动部件可围绕一个与所述驱动部件的转动轴线以一定角度相交的轴线转动;被固定到所述从动部件上的金属线,当所述从动部件被所述驱动部件转动时,所述金属线与从动部件一起移动,所述金属线从所述从动部件伸出,用于操纵变速齿轮机构。证据2中虽然未公开换档装置的结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证据2所涉及的是一种具有变速功能的自行车并且这种自行车具有变速齿轮结构,因此这种自行车必然具有与变速齿轮机构连接的换档装置,因此从所述从动部件伸出的用于操纵变速齿轮机构的金属线必然与换档装置相连(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部分的权利要求1、2以及图1-3)。
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2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0中“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拨链器式换档装置”这一技术特征;(2)证据2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0中“具有接合在相对于自行车把手的固定结构和可转动结构之间的齿轮规定的棘轮装置,所述可转动结构是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之一”这一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区别(1),在工作中与自行车后轮配合动作的回位弹簧装置的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拨链器式换档装置是本领域常用的换档装置,在变速自行车中使用这种换档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2),在一个固定结构与另一个可转动结构之间通过棘轮装置接合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机械设计,证据5公开了一种变速操作装置,其中公开了一种在一个固定结构与另一个可转动结构之间通过棘轮装置接合的机械结构(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3页第5至7行以及图4)。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ii)关于权利要求51-79
本专利权利要求51是引用权利要求5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棘轮装置具有棘爪凸起装置和在所述固定结构所述可转动装置之一上的弹簧件装置,以及在上述两结构之另一结构上的间隔分布的棘轮凹口弓形阵列,所述弹簧件装置偏压所述棘爪凸起装置抵靠所述弓形阵列”,请求人提供证据1-9中均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9或者这些证据的任意组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发明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52-61为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2-6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
(iii)关于权利要求62-79
本专利权利要求62是引用权利要求5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的换低档方向上,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拉力基本补偿所述回位弹簧装置的逐渐增加的力”,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6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3是引用权利要求5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架装置中的一个装置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所述绕线架控制钢绳换低档时的拉动基本补偿了在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和所述控制钢绳装置中的无效运动”,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6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4是引用权利要求5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手柄转动装置和所述绕线装置之一上具有凸轮装置,凸轮装置的轮廓使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换档装置将自行车链条在换低档动作中超过所述变速齿轮传动机构的换档装置的目标链轮一个足够的越档量,因而链条可与换高档动作相同的方向趋近日标链轮”,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4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所公开的常用机械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5是引用权利要求6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量不足以造成换双档”,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5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6是引用权利要求6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目标链轮是所述换档装置的最大链轮,而且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使链条从所述目标链轮上脱落”,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7是引用权利要求6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轮装置的轮廓使得自行车链条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运动不足以造成链条摩擦越过所述目标链轮的下一个链轮”,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8、70、72、78分别是引用权利要求62、63、64、67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都为“所述凸轮装置在所述绕线架装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3中所公开的凸轮装置结构及其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很容易想到将这种凸轮装置结构用于证据2中对应于本专利的绕线架装置的从动件上,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8、70、72、78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8、70、72、7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9、71、73、79分别是引用权利要求62、70、72、78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都为“所述控制钢绳装置接合在所述凸轮装置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3中所公开的凸轮装置结构及其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很容易想到将钢绳接合到这种凸轮装置上,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9、71、73、79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9、71、73、7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4-7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74-7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80-91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80限定的是一种关于自行车换档系统的换挡方法,其实质上限定的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行车换档系统的结构得到其使用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0所限定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1、82、83、84、86、87是从属于到了权利要求80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对应的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6、7、8、9、10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同样,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6、7、8、9、10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82、83、84、86、87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不再对其创造性进行评述。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88限定的是一种关于自行车换档系统的换挡方法,其实质上限定的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行车换档系统的结构得到其使用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8所限定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0所限定的自行车换档系统的使用方法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9是引用权利要求80或者8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绕线架装置可以绕与把手轴线角度偏置大约90°的一条轴线转动”,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图3、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80和8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0是引用权利要求8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铜绳装置,使所述钢绳装置基本平行于所述把手,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小钢绳摩擦”,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图3、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8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1是引用权利要求8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所述手柄换档致动装置穿出所述钢绳装置,与所述绕线架装置的转动轴基本成直角”,该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中图3、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8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6、21-22、27-28、50、62-73、78-84、86-9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24-26、74-77、8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权利要求1-22、24-28、50、62-91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3、29-49、51-61的基础上维持95106053.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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