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型组合机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47
决定日:2010-12-21
委内编号:5W11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4122.2
申请日:2004-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强
授权公告日:2005-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先导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23Q 37/00 B23P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并存在的权利。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微型组合机床”的200420044122.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16日,专利权人为顺德市先导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型组合机床,包括长机座(1),与其配套使用的短机座(2)、齿轮箱(3)、驱动马达(4)、大滑块组件(5)、小滑块组件(6)、顶尾座(16)、中间块(7)、连接块(8)以及各机床辅件;各部件至少在一个面上设有T型槽;各部件上的T型槽由连接块(8)可装拆地相互连接,连接块的截面呈工字型,其上还开有通孔,它的一端为斜面,装配时两连接块之间的端面相互接触;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组装成锯床、锣床、车床、铣床和钻床;其特征是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还可组装成磨床、手持机床、分度钻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据床设置有偏心轮(20),偏心轮(20)包括偏心轴(20-1)、连接杆(20-2)和滚动轴承(20-3);偏心轴(20-1)一端设有偏心圆孔,另一端装配在齿轮箱(3)上;连接杆(20-2)一端设置在偏心圆孔中,另一端设置在滚动轴承(20-3)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锣床、车床、铣床、钻床和分度钻床组件中的大滑块组件(5)和小滑块组件(6)上均设里有调节齿轮(27),其上设有刻度,且设有与同步皮带(9)配合的齿纹,在调节齿轮尾端设有与传动齿轮(26)配合的齿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锣床和车床上设里有加强板(14),由螺钉(10)穿过加强板(14)上相应的孔,配合螺母(11)紧固在长机座(1)与顶尾座(16)、长机座(l)与齿轮箱(3)后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钻床上设置有钻床摇臂(15),钻床摇臂(15)装配在小滑块组件(6)和中间块(7)的右侧。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磨床包括设设置在长机座(1)上齿轮箱(3),驱动马达(4)、砂轮(30)、砂轮罩(31)和砂轮罩连接块(32)设置在齿轮箱左端,轮盘(29)设置在齿轮箱右端,砂纸(28)贴在轮盘端面,钻台(24)设置在长机座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持机床包括驱动马达(4)和齿轮箱(3),齿轮箱(3)后端设置有驱动皮带盖(25),主轴头上可选择性地装配上钻头(19)或铣刀(18)或其 它打磨配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分度钻床包括设置在短机座(2)左端的长机座(1),在长机座(1)上依次设置有中间块、小滑块组件(6)、齿轮箱(3)和驱动马达(4);钻床摇臂(15)设里在小滑块组件(6)右侧,短机座(2)右端设置有大滑块组件(5)、小滑块组件(6)、齿轮箱(3)、三爪卡盘(17),分度盘(33)和分度定位器(34);钻头(19)设置在齿轮箱(3)的主轴上;分度定位器(34)安装在齿轮箱(3)上,分度定位器(34)的定位针插入分度盘(33)的小孔中。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微型组合机床,其特征是所述的分度盘(33)上设有三组圆周等分分布的小孔,该孔数分别为36、40、48;由自攻螺钉(35)将分度盘(33)紧固在三爪卡盘(17)底部。”
2009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是在删除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1、5-9,并将权利要求2-4合并后形成的,从而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l.一种微型组合机床,包括长机座(l),与其配套使用的短机座(2)、齿轮箱(3)、驱动马达(4)、大滑块组件(5)、小滑块组件(6)、顶尾座(16)、中间块(7)、连接块(8)以及各机床辅件;各部件至少在一个面上设有T型槽;各部件上的T型槽由连接块(8)可装拆地相互连接,连接块的截面呈工字型,其上还开有通孔,它的一端为斜面,装配时两连接块之间的端面相互接触;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组装成锯床、锣床、车床、铣床和钻床、磨床、手持机床、分度机床,其特征是:所述锯床设置有偏心轮(加),偏心轮(20)包括偏心轴(20-1)、连接杆(20-2)和滚动轴承(20-3);偏心轴(20-1)一端设有偏心圆孔,另一端装配在齿轮箱(3)上;连接杆(20-2)一端设置在偏心圆孔中,另一端设置在滚动轴承(20-3)中;锣床、车床、铣床和钻床、分读钻床组件中的大滑块组件(5)和小滑块组件(6)上均设置有调节齿轮(27),其上设有刻度,且设有与同步皮带(9)配合的齿纹,在调节齿轮尾端设有与传动齿轮(26)配合的齿孔;锣床和车床上设有加强板(14),由螺钉(10)穿过加强板(14)上相应的孔,配合螺母(11)紧固在长机座(1)与顶尾座(16)、长机座(1)与齿轮箱(3)后侧。”
针对上述专利权,余强(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642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2年9月9日,共5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同,两者的结构相似、功能相似,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8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比本专利早,也属于微型组合机床,但其并未公开本专利通过连接块与T型槽配合来实现微型机床不同组合形式的变换,因此请求人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供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提交的新权利要求是针对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而不是针对目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考虑,因此本决定中不再赘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无效。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本专利权部分有效的第13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已经不存在。请求人表示已清楚上述事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的第13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删除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1、5-9,并将权利要求2-4合并后形成的,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自始即不存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并存在的权利,因此对请求人针对该权利要求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审理。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在先决定已生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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