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56
决定日:2010-12-21
委内编号:5W100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0661.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宜兴市顺伟聚氨脂辊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兴市新建烟机配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A24C5/00(2006.01), F16J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启示容易想到的,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920230661.8,申请日是2009年08月25日,专利权人是宜兴市新建烟机配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外包角(4)或内包角(5)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上的毛刷条(2)为三个,分别安装在连接板(1)上的三个卡槽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为T字型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包角(4)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41),连接块(4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42、两个内卡块(43),其中,两组外卡块(4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43)成90度夹角;外卡块(42和外壁44之间形成缝隙(4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45)内,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包角(5)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51),连接块(5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52)、两个内卡块(53),其中,两组外卡块(5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53)成90度夹角;外卡块(52)和外壁(54之间形成缝隙(5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55)内,外卡块(5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5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宜兴市顺伟聚氨脂辊轮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349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2836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3539Y、申请日为2009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专利号为200620097734.7、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2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证据5:卷烟厂设备底部密封施工前后效果对比图片,共2张;
证据6:卷烟厂使用报告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和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和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外包角(4)连接;
所述的外包角(4)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41),连接块(4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42)、两个内卡块(43),其中,两组外卡块(4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43)成90度夹角;外卡块(42)和外壁(44)之间形成缝隙(4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45)内,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上的毛刷条(2)为三个,分别安装在连接板(1)上的三个卡槽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为T字型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
5. 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和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和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内包角(5)连接;
所述的内包角(5)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51),连接块(5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52)、两个内卡块(53),其中,两组外卡块(5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53)成90度夹角;外卡块(52)和外壁(54)之间形成缝隙(5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55)内,外卡块(5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5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上的毛刷条(2)为三个,分别安装在连接板(1)上的三个卡槽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为T字型槽。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中均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实际上是删去了原权利要求5和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有关修改的规定,合议组对于此次修改不予接受。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仅将证据1-3作为本此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放弃使用其他证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3、4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无效,放弃权利要求5、6的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8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庭后将不再针对此次转文进行答复。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仅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作了说明,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6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并相应地使原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从属于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4,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3、5-6。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和请求人,此次修改导致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也就是说,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存在合并方式的修改,而此次修改的时机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3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是不能接受的,合议组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均属于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3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如果其能够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则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3、4相对于证据1、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
经查,证据1(CN201153494Y)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防尘杀虫围封条,围封条(1)(相当于连接板)与烟草设备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防尘密封条(4、5)、磁铁块(2)的卡槽,防尘密封条(4、5)、磁铁块(2)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第2页倒数第4行及附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尘密封条为毛刷条,多个连接板之间通过外包角(4)或内包角(5)连接。
证据2(CN200962836Y)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围封条,围封条在设备弯角处采用特制的内置专用定位角(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2页最后1行及附图1)。与权利要求1中的内包角或外包角的作用相同,证据2中的内置专用定位角的作用也是连接多个围封条,在证据2的启示下,根据弯角的类型采用内包角或外包角来连接多个连接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毛刷条是本领域常用的防尘密封条,使用毛刷条作为防尘密封条也不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因此,将证据1、证据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解决的问题是相邻连接板光滑连接的问题,包角占一定宽度,而证据2中的定位角为内置,与本专利中的内包角、外包角不同,因此,证据1、2的结合并不会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2给出了采用内置专用定位角连接多个围封条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他连接装置实现相邻围封条的连接,内包角和外包角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装置,采用内包角或外包角来连接多个连接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毛刷条的数量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1还公开了围封条上的防尘密封条为两个,分别安装在两个卡槽内(参见证据1的附图1),根据需要对毛刷条的数量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槽的形状的数量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1公开了采用T字形卡槽来安装防尘密封条(参见证据1的附图1),在此基础上,采用同样形状的卡槽安装磁铁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连接板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1已经公开了围封条为中空结构,并用铝质型材制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及附图1),铝钛合金是本领域常用的铝质型材,使用这种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已经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4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30661.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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