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80
决定日:2010-12-21
委内编号:4W1002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18900.2
申请日:2001-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Q7/22,H04Q7/30,H04Q7/32,H04Q7/36,H04B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判断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很容易作出的改进时,该区别特征不能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1118900.2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申请日为2001年06月29日,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中,
A、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个时隙减去一个定时提前量的时间,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
B、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2个时隙;
C、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相应扩展到2个时隙的宽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移动台根据时间提前量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距离之间的正比关系动态计算所述的定时提前量,它是以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2倍距离除以光速,计算出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时间延迟,得出时间提前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移动台对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进行比较,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大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小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
4、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中,
A、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个时隙减去一个定时提前量的时间,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
B、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3个时隙,将每时分复用帧的最后2个时隙空闲不用;
C、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相应扩展到3个时隙的宽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移动台根据时间提前量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距离之间的正比关系动态计算所述的定时提前量,它是以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2倍距离除以光速,计算出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时间延迟,得出时间提前量。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移动台对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进行比较,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大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小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
7、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中,
A、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个时隙减去一个定时提前量的时间,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
B、移动台不断监测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距离,并通过基站收发信机上报给基站控制器中的一个比较模块,该比较模块比较该距离与常规小区半径35千米之间的关系,并将比较结果输出给一个中央处理模块,该中央处理模块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发送命令给执行模块,当比较结果是该距离小于常规小区半径35千米时
a、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1个时隙;
b、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将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设置为1个时隙的宽度;
当比较结果是该距离大于常规小区半径35千米小于2倍常规小区半径70千米时
a、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2个时隙;
b、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将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设置为2个时隙的宽度;
当比较结果是该距离大于2倍常规小区半径70千米时
a、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3个时隙;
b、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将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设置为3个时隙的宽度;
当一个时分复用帧剩余的时隙不够为下一个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的时隙数时,该时分复用帧剩余的时隙闲置不用。”
针对上述专利权,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US6101177号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08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US5483537号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共13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01月09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US5642355号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06月24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请求人声称的“ETSI GTS GSM 05.10 Version 5.2.2”复印件,共17页,封面上标有“ETS 300 912 August 1999 Second Edition”字样(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US5670964号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共12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09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WO01/11907A1号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48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02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⑴权利要求1-2、4-5、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理由如下: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步骤A“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个时隙减去一个定时提前量的时间,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在说明书中,本发明所采用的定时提前被限制为2D/C,或者TAmax233微秒,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定时提前是否可以应用于本发明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定时提前”因为涵盖了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而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一种计算定时提前的方法:TA=2D/C,而不论MS和BTS之间的距离有多大,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当MS距离BTS超过35千米时,TA=TAmax=233微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当MS距离BTS超过35千米时,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公式将无法应用,因此,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计算定时提前的方法因为涵盖了过宽的保护范围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4、7中的术语“定时提前”以及权利要求5中计算定时提前的方法都涵盖了过宽的保护范围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⑵权利要求1、4、7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适应溢出时隙以免与来自其他MS的信号冲突,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必须在MS和BTS之间实现正确同步,如何计算TA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了该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7也缺少了如何计算TA的必要技术特征。⑶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如下:①权利要求1在步骤A中限定了“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个时隙减去一个定时提前量的时间,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即,MS发射落后于BTS发射3TS-TA的时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TA的公式(TA=2D/C),MS将无法基于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起始时间(3TS-TA)与BTS实现同步,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且无法实现。②根据权利要求1的论述,当TA=2D/C时,从MS传输的数据将会在所分配的时隙(T0 3TS)之前TA/2的时间到达BTS,因而使得MS无法与BTS同步,因此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均不清楚且无法实现。③权利要求7具有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且权利要求7记载的是一种基于MS和BTS之间的距离来分配1-3个上行链路时隙进行同步的方法,并且在步骤B中限定了MS经由BTS把所述距离报告给BSC,然后所述将数据经由BTS报告给BSC的步骤是在MS和BTS实现同步之前执行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清楚且无法实施。⑷说明书未能提供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在说明书中记载了TA=2D/C并且MS传输落后于BTS传输3TS-TA的时间,然而,基于所述公开内容,MS无法实现与BTS的同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此外,说明书中未能提供一个足够清楚的描述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白如何在与BTS实现同步之前将数据经由BTS报告给BSC。⑸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如下:①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⑹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①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分别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所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分别被对比文件2-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或2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或与对比文件2-4中的任何一个对比文件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④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很容易想到修改对比文件1-3中每一个的技术方案来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5、6包含的技术特征与针对权利要求2、3所讨论的技术特征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中使用3个时隙进行分组,权利要求5、6的特征当被应用于3个时隙而非2个时隙时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性特点也不能获得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⑥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常规范围的信道与常规的扩展范围信道相结合,根据距离在适当信道类型的信道上建立呼叫,并且如果距离改变将呼叫切换到另一信道类型,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问题,面对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问题,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MS超出70千米时为同一MS分配第三时隙,以使得滑动到第三时隙的上行链路数据不会与来自其他移动站的数据冲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US6101177号美国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2-1:US5483537号美国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3-1:US5642355号美国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4-1:请求人声称的“ETSI GTS GSM 05.10 Version 5.2.2” 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5-1:US5670964号美国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6-1:WO01/11907A1号国际申请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共4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陈述了以下意见:⑴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由于定时提前量的限制所导致的与基站距离超出35千米小区半径的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如何计算时间提前量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定时提前量其本身是一个公知术语,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看,权利要求1中的“定时提前量”是一个非常清楚明确的概念,并没有概括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再有,“定时提前量”是为了弥补往返于基站的传输延迟而令移动台提前发射的时间,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所谓的MS发送时间早于接收时间这种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限定的是一种计算定时提前量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是否或何时可以采用权利要求2中的计算得到的结果,因此权利要求2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4、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2。⑵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由于定时提前量的限制所导致的与基站距离超过35千米小区半径的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对于解决该问题而言,确定时间提前量的具体过程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是因为,通过为移动台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两个时隙和将接收窗口扩展到两个时隙的宽度,已经可以使与基站距离超过35千米小区半径的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不出现混叠,权利要求1使用定时提前量的这个计算结果,确定移动台发送上行数据的时间,定时提前量这个概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1。⑶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1款:①请求人所提供的计算方法是以移动台接收时间点作为起始点计算MS发送的数据到达BTS的时间,而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的“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的以BTS的发射时间为起始点计算MS发送的数据到达BTS的时间,因此在时延上少算了TA/2的时间,所以导出了错误的结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清楚且能够实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清楚且能够实现。②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相似,不存在请求人指出的缺陷;参见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第6页第9、16行的描述可知,在MS与BTS完全精确的同步前,MS是可以与BTS进行数据交互的,而BTS与BSC之间可以看作是网络侧本身的交互,因此权利要求7的方案是符合规范的,且也是符合逻辑的能够实现的。⑷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①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知,MS在BTS发射(时间点T0)之后的3TS-TA的时间之后发送,而TA等于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往返时延,因而MS的发送时间是T0 (3TS-TA),由于TA弥补了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往返时延,因此,到达BTS的时间是大于等于T0 3TS的,即在T0 3TS之后的时间到达,而分配给该MS的时隙正是T0 3TS之后的两个时隙,这样上行链路数据正好在分配给该MS的时隙中到达,说明书充分的公开了本发明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再现本发明,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根据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可知,在MS与BTS完全精确的同步前,MS是可以与BTS进行数据交互的,而BTS与BSC之间可以看作是网络侧本身的交互,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能够再现本发明。⑸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B、C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MS的操作,即MS发送数据所应用的上行链路信道使用了一个帧中的两个相邻时隙,而本专利公开的是BTS的操作,即BTS指定2个时隙,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执行的操作内容不同;对比文件1中仅表明发射数据的上行链路信道可以使用两个相邻时隙,并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B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仅记载了接收时隙是成对分组的,并没有揭示MS也是通过两个时隙来发送数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并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BTS为MS指定几个时隙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A、C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能因为对比文件3中存在“GSM系统”,就认为其公开了MS发射时间落后于BTS发射时间3TS-TA,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脉冲可以滑入第二时隙而不会与另一个移动站的脉冲相冲突,其仅表明发射数据的上行链路信道可以使用两个相邻时隙,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步骤C,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④在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有新颖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3也具有新颖性。⑹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即步骤B、C,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BTS为MS指定2个时隙的任何信息,也未给出BTS需要通过几个时隙接收数据这样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避免小区的半径扩大到35千米以上时,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特征,即步骤B,对比文件2仅记载了接收时隙是成对分组的,未给出BTS为MS指定2个时隙的任何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避免小区的半径扩大到35千米以上时,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特征,即步骤A、C,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任何有关MS发射时间是在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之后,经过3TS-TA这样的信息,并且也未给出BTS需要通过几个时隙接收数据这样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避免小区的半径扩大到35千米以上时,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④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⑤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恰恰是不能让脉冲串滑入第3时隙,以免对后续时隙中的脉冲串造成伤害,在结合对比文件1-3时得不到任何不能让脉冲串滑入第3时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当分配三个时隙时,并没有证据表明每个时分多路复用帧的最后两个实现要被保持空闲,因此其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⑥在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5、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⑦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步骤B中的全部特征,根据对比文件3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恰恰是不能让脉冲串滑入第3时隙,以免对后续时隙中的脉冲串造成损害,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特征有关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采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但能够避免小区的半径扩大到35千米以上时,移动台与基站之间的数据传输会出现的混叠,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选择提供不同的信道数和接收窗口大小,以避免时隙浪费的情况,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07月14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4的公证书及该公证书中第10页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表示对该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以及具体的公证过程无异议,但是对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关于实用性的法条应该是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基于此,请求人当庭将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有关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如下:⑴权利要求1-2、4-5、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⑵权利要求1、4、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⑶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⑸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⑹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3不具备新颖性。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任何一个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任何一个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上述评述方式中的第一个对比文件均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评价方式分别与权利要求2、3的评价方式相同;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上述评述方式中的第一个对比文件均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提出使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7,其他的评价方式没有明确记载,因此合议组仅接受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7的评价方式。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将依职权引入如下公知常识:a、采用基站收发信机为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时隙;b、将接收窗口扩展到对应时隙的宽度;c、基站控制器以及其中的比较模块、中央处理模块、执行模块。请求人当庭发表了以下意见:①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B的执行主体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指定,也不能必然推出BTS是主体;②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用两个时隙传输就用两个时隙接收,对比文件1的常规扩展模式也可以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当庭发表了以下意见:①对比文件1始终描述的主体是移动站,而本专利的步骤B主体是BTS,虽然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扩大小区半径,但是本专利还可以带来相对于现有技术不用修改的效果,用移动台就会涉及移动台和基站的交互,本专利是用BTS来作自我管理的一个过程;②接收窗口和接收时隙不是一个概念,将接收窗口扩展到对应的宽度、指定2个时隙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③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GSM在正常传输模式和常规扩展的切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是切换过程本身,是切换接入脉冲串,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步骤B,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具体公开三种时隙切换步骤;并且比较模块和中央处理模块在本专利中应用并不一定是公知的,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开;④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是滑入第三时隙的有害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采用这个技术手段,所以对比文件3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反而证明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7日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共13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均是专利文件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00年08月08日,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为1997年06月24日,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为1997年09月23日,这些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窝电话系统中的小区扩展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6行,第4页第8-12、22-28行,图1、2、4B、5A、5B)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诸如GSM系统之类的TDMA系统中,信号被分成了帧,每一个帧被细分成时隙,移动站根据传输模式而被指派了一个或多个时隙,依照GSM标准,载波信号被分成了包含如图1所示的八个相等时隙的帧,在常规的扩展模式中,上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相对于对应的下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被精确偏移3个常规时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由于无线电信号的传播速度有限,因此,与基站相隔一定距离的移动站必须在比移动站察觉的帧结构提前在某一时间发射数据脉冲串,以使数据脉冲串或无线电信号在正确的时隙到达基站,第0个时隙中的脉冲串是通过一个数量t(ADJ)来调整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在常规的扩展传输模式中,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了一个帧内的两个相邻时隙,因此,依照GSM标准,单个帧可以容纳四个上行链路信道0、2、4和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B)。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相应扩展到2个时隙的宽度,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表述接收窗口的宽度。但是,接收窗口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配置或自适应匹配的,为了保证接收的数据完整,且不浪费接收端的资源,本领域常规作法是使接收窗口的宽度与发射数据的信道的宽度相同,因此将接收窗口扩展到与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为2个时隙的宽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接收窗口相应扩展为2个时隙的宽度;由对比文件1的图4B中也可以看出,在常规扩展模式中,由移动站到基站的上行链路的基站的接收时隙为2个时隙。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接收窗口扩展为与移动台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宽度的2个时隙是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⑵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的定时提前量的算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移动站控制发射功率及传输定时的方案,其中(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页第9-11行、第3页第16-20行、第4页第20-24行)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也适用于在FDMA或TDMA系统中避免过大的信号电平差或是在TDMA系统中预测初始传输的定时提前;之后,移动站知道了与以光速穿过该距离两次相对应的往返传播延迟,由此,移动站可以计算相对于从基站接收的信号而将其发射信号定时提前多少,以使返回信号能以预期的定时关系回到基站。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距离是指基站到移动站的距离,传播延迟(相当于定时提前的时间提前量)是用基站到移动站的往返距离除以光速。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基站在预期的时间内接收到移动站向其发射的信号,对比文件5中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⑶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站分配时隙来扩展时分多址(TDMA)蜂窝通信系统范围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定时提前具有与最大小区半径相对应的最大值。例如在GSM中,定时提前是范围在0到63的6比特变量,定时提前值的有限范围显著限制了小区的最大尺寸,当定时提前值为63时,GSM中的小区半径接近于35千米,如果移动站超出该半径,则不能再进一步提前脉冲串。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如果小区半径大于35千米时,由于不能再进一步提前脉冲串,定时提前值只能为63,该63即对应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大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而当GSM中的小区半径小于35千米时,定时提前是范围在0到63的6比特变量(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当得到的时间提前量小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时,以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作为步骤A所述的定时提前量);对于将移动台得到的时间提前量与GSM所允许的最大时间提前量进行比较的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比较的过程,则对比文件3中的GSM系统并不能确定何时使用最大时间提前量(即定时提前值)。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GSM系统确定定时提前量的大小,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⑷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窝电话系统中的小区扩展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6行,第4页第8-12、22-28行,图1、2、4B、5A、5B)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诸如GSM系统之类的TDMA系统中,信号被分成了帧,每一个帧被细分成时隙,移动站根据传输模式而被指派了一个或多个时隙,依照GSM标准,载波信号被分成了包含如图1所示的八个相等时隙的帧,在常规的扩展模式中,上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相对于对应的下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被精确偏移3个常规时隙(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由于无线电信号的传播速度有限,因此,与基站相隔一定距离的移动站必须在比移动站察觉的帧结构提前在某一时间发射数据脉冲串,以使数据脉冲串或无线电信号在正确的时隙到达基站,第0个时隙中的脉冲串是通过一个数量t(ADJ)来调整的(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步骤A);在常规的扩展传输模式中,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了一个帧内的两个相邻时隙,因此,依照GSM标准,单个帧可以容纳四个上行链路信道0、2、4和6。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4中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为3个时隙,而对比文件1中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的是2个时隙;?、将每时分复用帧的最后2个时隙空闲不用;?、权利要求4中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相应扩展到3个时隙的宽度,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表述接收窗口的宽度。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小区的半径扩大到70千米以上。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为了增大小区半径,可以使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2个时隙的技术方案,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使小区半径扩大到70千米以上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白扩展信道时隙就可以扩大小区半径,因此依此类推就能够很容易想到使移动台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为3个时隙,并且实现其的手段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本领域公知的是,在GSM系统中,载波信号的每一时分复用帧被分为8个相等的时隙,当一个传输信道的宽度为3个时隙时,一帧最多只能容纳2个信道即6个时隙的宽度,剩下的2个时隙不足以用作一个传输信道,因此将剩余的2个时隙空闲不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也未给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特征?,接收窗口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配置或自适应匹配的,为了保证接收的数据完整,且不浪费接收端的资源,本领域常规作法是使接收窗口的宽度与发射数据的信道的宽度相同,因此将接收窗口扩展到与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为3个时隙的宽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接收窗口相应扩展为3个时隙的宽度。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接收窗口扩展为与移动台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宽度的3个时隙是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⑸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相应,基于与权利要求2、3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⑹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GSM通信系统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窝电话系统中的小区扩展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6行,第4页第8-12、22-28行,图1、2、4B、5A、5B)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诸如GSM系统之类的TDMA系统中,信号被分成了帧,每一个帧被细分成时隙,移动站根据传输模式而被指派了一个或多个时隙,依照GSM标准,载波信号被分成了包含如图1所示的八个相等时隙的帧,在常规的扩展模式中,上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相对于对应的下行链路传输的第0个时隙的开始被精确偏移3个常规时隙(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在从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的上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落后于从基站收发信机到移动台的下行链路的时分复用帧3个时隙的GSM通信系统),由于无线电信号的传播速度有限,因此,与基站相隔一定距离的移动站必须在比移动站察觉的帧结构提前在某一时间发射数据脉冲串,以使数据脉冲串或无线电信号在正确的时隙到达基站,第0个时隙中的脉冲串是通过一个数量t(ADJ)来调整的(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步骤A);在图1所示的正常传输模式中,每一个信道在每一个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中都仅仅使用了一个时隙(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在比较结果是该距离小于常规小区半径35千米时,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1个时隙);在常规的扩展传输模式中,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了一个帧内的两个相邻时隙,因此,依照GSM标准,单个帧可以容纳四个上行链路信道0、2、4和6(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当比较结果是该距离大于常规小区半径35千米小于2倍常规小区半径70千米时,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为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2个时隙);在相同的小区乃至相同的载波信号上,图1的常规范围信道是可以与图2的常规扩展范围信道相结合的,然后,呼叫是根据距离而在具有适当信道类型的信道上建立的,如果距离改变,那么该呼叫可以切换到另一信道类型,由该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台必然要不断地检测其与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距离,并将该距离与常规小区的半径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切换到另一信道类型,因此移动台不断监测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距离,并将该距离与常规小区的半径进行比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1中确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7中明确了将移动台监测到的其与基站收发信机的距离通过基站收发信机上报给基站控制器中的一个比较模块,由比较模块进行比较,并将比较结果输出给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根据比较的结果发送命令给执行模块,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为移动台指定时隙,而对比文件1中仅涉及到扩大小区半径的方法,并未对执行该方法所需的基站控制器的具体结构以及各结构的操作过程进行描述;?、权利要求7中还包括当移动台到基站收发信机之间的距离是大于2倍常规小区半径70千米时,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3个时隙的步骤;?、权利要求7中由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执行模块将基站收发信机的接收窗口分别设置为1-3个时隙的宽度,而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表述接收窗口的宽度;?、权利要求7中当一个时分复用帧剩余的时隙不够为下一个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的时隙数时,该时分复用帧剩余的时隙闲置不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GSM系统中的小区半径扩大到70千米以上并使GSM系统工作在该模式下。
对于区别特征?,作为GSM系统的基站,其包含基站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对于基站控制器的结构,则由其要实现的功能来决定,对于具有常规扩展传输模式的GSM系统来说,其基站控制器所要实现的操作如指定信号的接收和发送时隙、比较移动台与基站收发信机的距离与常规小区半径的关系、以及执行所发出的命令是本领域中熟知的基站控制器必然要实现的操作,其操作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相应于上述功能的模块,即中央处理模块、比较模块以及执行模块也是具有常规扩展传输模式的GSM系统中的基站控制器通常并且必然具有的模块,因而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将小区半径扩大到70千米的常规扩展方法。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站分配时隙来扩展时分多址(TDMA)蜂窝通信系统范围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随着移动站与基站之间距离的增大,脉冲串将会进一步向后滑动,并且进一步进入第二时隙。当脉冲串向后滑动到整个时隙时,这时将会达到新的限制。在GSM系统中,这个新的限制对应的大约是100km。如果移动转进一步远离基站,那么该脉冲串将会开始滑入下一时隙、也就是第三时隙,而这有可能损害后续时隙中的脉冲串。可见,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明确指出了脉冲串会随着移动站与基站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向后滑动至第二、第三时隙。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GSM系统的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2个相邻时隙即可实现将小区半径扩大到70千米的技术方案时,结合上述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小区半径大于70千米后,脉冲串会滑入第三时隙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将该第三时隙也分配给相应的移动站的传输数据的信道,而不允许其他移动站使用该时隙,从而既实现进一步扩大了小区的半径又避免了损害后续脉冲串即数据传输出现的混叠。即,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获得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能给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区别特征?,接收窗口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配置或自适应匹配的,为了保证接收的数据完整,且不浪费接收端的资源,本领域常规作法是使接收窗口的宽度与发射数据的信道的宽度相同,因此将接收窗口扩展到与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分别为1-3个时隙的宽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接收窗口分别相应扩展为1-3个时隙的宽度。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接收窗口分别扩展为与移动台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相同宽度的1-3个时隙是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对于执行该操作的中央处理模块和执行模块,在对区别特征?进行评述时已经指出其均是本领域的公知的基站控制器的组成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本领域公知的是,在GSM系统中,载波信号的每一时分复用帧被分为8个相等的时隙,当一个传输信道的宽度为3个时隙时,一帧最多只能容纳2个信道即6个时隙的宽度,剩下的2个时隙不足以用作一个传输信道,因此将剩余的2个时隙空闲不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也未给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⑺针对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当庭针对本专利创造性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步骤B的特征“在基站收发信机向移动台发射数据3个时隙之后,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2(3)个时隙”,其中并未指明具体是哪个部件为相应的移动台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时隙,即并未指明指定时隙的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上述特征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站收发信机”是指定时隙的主体。并且,由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段第1-2行中的内容“在本发明的另一种可选方案中,为每一次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指定3个时隙,在…之后,为相应的移动台通过上行链路向基站收发信机发射数据的信道指定3个时隙”可知,在本专利中,基站收发信机通过下行链路向移动台发射数据时也需要被指定时隙,为基站收发信机和移动台指定时隙的应该是同一主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指定时隙的主体是基站收发信机。②对于基站接收上行链路所传来的数据的接收窗口的宽度,本领域公知的做法是使该宽度与上行链路传输数据的信道宽度相同,如此设置可以避免数据接收错误、防止基站的接收与上行链路数据的传输不同步等,因此当上行链路的信道宽度为2-3个时隙时,将接收窗口设置为与该信道宽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③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第13-16行的内容中公开了常规范围信道可以与常规扩展范围信道结合,呼叫可以根据距离来切换到另一信道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上述内容中确定:移动台必然要不断地监测其与基站的距离,并将其与常规小区半径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也必然要通知给基站,以使基站选择对该移动台使用常规范围信道模式还是常规扩展范围信道模式,这种比较并执行的具体过程是隐含在对比文件1中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站控制器中具体执行各过程的功能性模块,而这些功能性模块是本领域熟知的模块,其未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④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脉冲串滑入第三时隙有可能损害后续时隙中的脉冲串的内容,但是其同时也给出了启示,即脉冲串会随着移动站与基站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向后滑动至第二、第三时隙,那么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GSM系统的传输数据的信道使用2个相邻时隙即可实现将小区半径扩大到70千米的技术方案时,结合上述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将该第三时隙也分配给相应的移动站的传输数据的信道,而不允许其他移动站使用该时隙,从而既实现进一步扩大了小区的半径又避免了损害后续脉冲串即数据传输出现的混叠。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一一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118900.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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