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形三齿板式汽车座椅调角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圆形三齿板式汽车座椅调角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92
决定日:2010-12-21
委内编号:5W100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0330.7
申请日:2008-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省溧阳市汽车座椅调角器总厂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0N 2/2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预期到相应的技术效果的产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60330.7、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15日、发明名称为“圆形三齿板式汽车座椅调角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圆形三齿板式汽车座椅调角器,它包含有相对称的左调角器和右调角器,两调角器之间有联动杆相联接;联动杆一端和左调角器的中心轴固接,联动杆另一端和右调角器的中心轴固接;其特征在于:其单侧调角器的中心轴中部固接有凸轮轴,中心轴和凸轮轴上依次顺序套装有下板、中心元件、上板、盘簧和挡圈;盘簧一端与中心轴相套接,另一端和下板的折板勾相连接;中心元件的结构如下:中心轴和凸轮轴上依次顺序套装有圆齿盘、拔盘、凸轮、锁齿扭簧和圆盘;圆齿盘、圆盘中间圆孔能绕凸轮轴转动,拔盘、凸轮、锁齿扭簧均与凸轮轴呈方形形状结构连接并均不能绕凸轮轴转动;圆齿盘具有向中心的折边,折边内圈上设置有内齿,拔盘、凸轮、锁齿扭簧和小齿板均装在圆齿盘形成的折边内;拔盘上开有三个曲线槽孔,拔盘上还开有三个小圆孔,凸轮上设置有三个小圆凸柱,拔盘上三个小圆孔与凸轮上三个小圆凸柱紧配合安装;锁齿扭簧一端呈方形孔套装在凸轮轴方形柱上,另一端折弯后其弯端套装在圆盘安装孔内;圆盘上设置有三个滑槽,三个小齿板分别装在三个滑槽内并能在滑槽中滑动;小齿板外圈端设置有外齿,小齿板内圈端设置有小齿板凸锁面;凸轮外圈设置有凸轮凸出面和凸轮凹入面;各小齿板面向拔盘一面面上均设置有一圆凸台,该圆凸台配合安装在拔盘上的曲线槽孔内并能在曲线槽孔内滑动;包壳外圈套装在圆盘和圆齿盘上;手柄焊接在左调角器或右调角器的中心轴上,手柄与下板之间有一个手柄扭簧;上板与圆盘焊接在一起,上板还与座椅靠背相固接;下板与圆齿盘焊接在一起,下板还与座椅座框相固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243923A,公开日为2008年8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80543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65317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2010年5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2010年6月16日的口头审理,定于2010年6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它们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折边是向中心的,内齿设置在内圈上;证据1中的半冲孔凸台一般有一定锥度,不是圆柱形的,一般是为了定位,与圆孔的配合不是紧配合,本专利中小圆凸柱在效果上和装配上与证据1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与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区别。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座椅角度调节的装置,从证据1的附图1-7及说明书第3页第17行-说明书第5页第25行可以看出,该装置由棘轮机构、凸轮机构、复位弹簧7、中心轴11以及将这些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护套9组成;棘轮机构由棘轮1和滑块5组成,凸轮机构由解锁凸轮27、锁止凸轮26、滑槽板13、滑块5组成(具体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中心轴11两端圆弧面14、16分别与滑槽板13的中心孔22和棘轮1的中心孔间隙配合(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9行到第10行);复位弹簧7的内圈8为方形,解锁凸轮27、锁止凸轮26通过自身的内方直接与中心轴11的外方固定连接(具体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行至第8行);棘轮1的内腔有棘轮棘齿28和滑行面29(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2行);解锁凸轮27上有三个凸轮槽4(具体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行);解锁凸轮27上有三个小孔3,与锁止凸轮26上的三个半冲孔凸台19相连接(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6行至第7行);复位弹簧7的内方8与中心轴11连接,复位弹簧7的外钩17固定在滑槽板13的小孔24中(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8、9、11行);滑槽板13上有三个均布设置的滑槽12,三个滑块5在滑槽板13相对应的滑槽12中,滑块5的侧面6与滑槽12的侧面10间隙配合(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2行至第4行);滑块5外侧有可与棘轮棘齿28相啮合的滑块棘齿32,滑块5下缘有一段滑块自锁面31(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行至第2行),锁止凸轮26上有三段与三个滑块自锁面31对应的凸轮自锁面30(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2行至第3行);滑块5的半冲孔凸台18在凸轮槽4中与解锁凸轮27相连接(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5行至第6行);护套9与滑槽板13通过收口固定连接,护套9的内圆21与棘轮外圆20间隙配合(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2行至第13行)。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棘轮1对应于本专利的圆齿盘,证据1中的解锁凸轮27上的小孔3对应于本专利的小圆孔,证据1中的凸轮槽4对应于本专利的曲线槽孔,证据1中的滑块5对应于本专利的小齿板,证据1中的复位弹簧7对应于本专利的锁齿扭簧,复位弹簧7的内方8对应于本专利的锁齿扭簧的一端,复位弹簧7的外钩17对应于本专利的锁齿扭簧的另一端,证据1中的护套9对应于本专利的包壳,证据1中的中心轴11对应于本专利的中心轴与凸轮轴的组合,证据1中的滑槽板13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盘,其上的小孔24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孔,证据1中的滑槽板13上均布设置的滑槽12对应于本专利的滑槽,证据1中的滑块5的半冲孔凸台18对应于本专利的圆凸台,其外圆与证据1中护套9的内圆21间隙配合的棘轮对应于本专利的圆齿盘。证据1中的锁止凸轮26上的半冲孔凸台19对应于本专利的小圆凸柱,证据1中的锁止凸轮26对应于本专利的凸轮,证据1中的解锁凸轮27对应于本专利的拨盘,证据1中棘轮1内腔的棘轮棘齿28对应于本专利的内齿,证据1中的滑块5下缘的滑块自锁面31对应于本专利的小齿板凸锁面,锁止凸轮26上与滑块自锁面31对应的凸轮自锁面30对应于本专利的凸轮凸出面,另外,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4中清楚地显示锁止凸轮26还具有凸轮凹入面,与本专利的凸轮凹入面相对应。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座椅调角器包含有左右对称的左调角器和右调角器,两调角器之间有联动杆相联接,联动杆一端和左调角器的中心轴固接,联动杆另一端和右调角器的中心轴固接;(2)中心轴和凸轮轴上依次顺序套装有下板、中心元件、上板、盘簧和挡圈;(3)盘簧一端与中心轴相套接,另一端和下板的折板勾相连接;中心轴上还焊接有手柄,手柄与下板之间还有一个手柄扭簧;(4)上板与圆盘焊接在一起,上板还与座椅靠背相固接,下板与圆齿盘焊接在一起,下板还与座椅座框相固接。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以下两个特征:(a)本专利圆齿盘上的折边面向中心,内齿设置在折边内圈上,而证据1中的棘轮1的圆周边内圈没有弯折面向中心,内齿设置的位置也不是折边内圈;(b)本专利的凸轮上的小圆凸柱是圆柱形的,而证据1中的半冲孔凸台是有锥度的。对于专利权人声称的上述两点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折边是弯折后面向中心延伸的,从说明书附图3-4也不能看出该折边是弯折后面向中心,从现有描述方式来看,仅能明确得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圆齿盘设有折边,折边环向内圈上设置有内齿,与小齿板的外齿啮合,而这一特征已在证据1中记载;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小圆凸柱是不具有锥度的圆柱形,证据1虽然明确指出了凸台19是冲孔形成的,但该半冲孔凸台19的结构、作用及目的与本专利的小圆凸柱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实现与小孔之间的紧配合,对拨盘与凸轮进行限位,使二者同步转动,不存在专利权人所声称的区别。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具有双调角器的座椅调角器中,仅通过一侧调角器的动作带动另一侧调角器作同样的动作,并且实现不同使用状态时的可靠锁止和解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藏式叁齿板汽车座椅调角器,其包含有左调角器和右调角器,两调角器之间通过联动轴16相联结,其联结方法为联动轴16两端套装在左、右调角器的两传动套管15中,两传动套管15分别套装在左、右调角器的中心轴6上,传动套管上还装有挡片17以防止上联动轴16串动(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1行至第4行),经对比可知,证据2中的联动轴16对应于本专利的联动杆,挡片17对应于本专利的挡圈,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单个调角器包含有上板1、内齿盘2、小齿板3、拨盘4、凸轮5、中心轴6、扭转复位弹簧7、固定盘8、下板9、盘簧13、手柄14、挡片17(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7行至第9行),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手柄14焊接在穿过盘簧座罩11的中心轴6上,手柄14和下板9之间设置了扭转复位弹簧7和盘簧13(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1段倒数第1行、附图1和附图2),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给出了在手柄和下板之间设置弹簧的技术启示。上板1固接在内齿盘2上,下板9固接在固定盘8上,上板1和靠背相接,下板9和座框相接(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9行至第11行),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
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及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预期到相应的技术效果,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予以置评。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033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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