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电源风扇控速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91
决定日:2010-12-24
委内编号:5W100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47896.3
申请日:2009-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世昌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F04D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且它们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92004789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双电源风扇控速电路”,申请日为2009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双电源风扇控速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供电侧、一接地侧、一控制单元、一风扇线圈电路单元;其中,所述供电侧包括一控制单元供电源以及一风扇线圈供电源,所述控制单元供电源与风扇线圈供电源的电路相分开,所述控制单元供电源连接所述控制单元,所述风扇线圈供电源连接所述风扇线圈电路单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电源风扇控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线圈电路单元为单线圈、双线圈或三相线圈中任一种电路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电源风扇控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外部包括一第一供电源导线以及一第二供电源导线,所述第一供电源导线与控制单元供电源电性连结,所述第二供电源导线与风扇线圈供电源电性连结。”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426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三洋电机股份有限半导体公司于2005年8月公开的LB11967V型驱动器的规格书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以及对其中一幅图进行符号标记的附页,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新颖性;证据1公开了双线圈的实施方式,而本身“单线圈、双线圈或三相线圈”应用于风扇马达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证据1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新颖性;退一步而言,该证据1可同样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2不具创造性。(2)相对于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具备实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证据2第5页的“12伏范例实用电路图”中,显示证据2为单线圈,而本身“单线圈、双线圈或三相线圈”应用于风扇马达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创造性。(3)证据1已完全揭示出:有完全未相接的第一电源产生器24及第二电源产生器26,此二电源24及26分别以两个导线连通外部显然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以证据2中第5页的“12伏范例实用电路图”所标示出的分开稳压控制的电路设计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分别以两个导线连通最终供电侧,显然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证据1或2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 10月29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12 月 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台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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