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显示器的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93
决定日:2010-12-22
委内编号:4W100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13329.X
申请日:2005-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H05K 7/20(2006.01),H05K 5/02(2006.01),G09F 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以至于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510113329.X、名称为“用于显示器的散热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显示器,其包括:
a. 显示器,其包括多个热源;和
b. 散热器,其包括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和贴面层,所述贴面层使散热器能够从所述显示器上干净地被除掉,所述散热器具有两个主表面,该散热器的表面积大于显示器背面形成了局部区域高温的这部分表面积,其中散热器的一个主表面基本上整个与显示器热接触,以使贴面层位于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和所述显示器之间,以及其中所述散热器本身减低显示器上的部位之间的温差。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散热器包括包含多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叠层。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叠层包括非石墨材料层。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散热器通过粘合剂粘附在显示器上,所述粘合剂达到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为至少大约125克每平方厘米。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粘合剂达到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为至少大约700克每平方厘米。
6. 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粘合剂的厚度不大于大约0.015mm。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散热器至少一个主表面覆盖着足以阻止石墨颗粒剥落的保护层。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保护层包括金属或者热塑性材料。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保护层的厚度不大于大约0.025mm。
10. 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保护层使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压缩颗粒的包覆主表面有效地电隔离。
11. 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具有边缘面,并且至少一个边缘面覆盖着足以阻止石墨颗粒剥落的保护层。
12. 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器,其中进一步包括一层插在所述保护层和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之间的粘合剂。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贴面层包括金属、聚合物或热界面材料。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热界面材料包括粘合剂。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显示器是液晶显示器。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显示器是等离子显示屏。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所述显示器包括发光二极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6、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证书号为M244475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9页,其公告日为2004年09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告号为US6482520B1的美国专利复印件12页,以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4页,共16页,其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要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5、6、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粘合剂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粘合剂的厚度以及保护层的厚度的范围进行限定,但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中仅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对象的一个端值,而并未列举其他实施例以支持权利要求5、6、9中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值,故权利要求5、6、9的范围值缺少相应的实施例的支持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贴面层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在本专利说明书中除公开金属为铝以外再未公开其他材料也可用作贴面层,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其他材料也可用作贴面层,故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根据公知常识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认为:
(1)说明书实施例仅仅是举例说明,而非对发明的限制,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至第14页第3段公开了对于粘合剂的要求,说明书第15页第4段至第16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对于保护层的要求,这些公开的内容详细解释了为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述粘合剂以及保护层所必需符合的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这些具体公开,完全能够理解权利要求所覆盖的范围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并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参数要求,完全能够选择合适的粘合剂及其他材料,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5、6、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3限定了贴面层的材料,如本专利说明书第15页第2段所述,贴面层位于散热器和显示器之间,以提高本专利散热器的热性能和/或返工性能,金属例如铝可用作这样的贴面层,同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13的教导下能够选择其他例如聚合物材料或热界面材料来用作所述贴面层,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提及背光模组的温度的不均匀分布,也没有提及局部高温区域,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不是均匀分布温度,而是去除热量,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有效降低由于局部热点引起的温差并因此能够改善热应力;对比文件1中传热器件的结构不利于热在平面方向的传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具有动机采用散热单元体20和外部散热器50来使得热在平面方向内传播,也不会采用热各向异性材料来构建散热单元体20和外部散热器5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动机对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贴面层和保护层的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明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4)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存在不准确或不恰当之处,并对该部分内容给出了其认为准确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寄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对对比文件2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坚持其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接受专利权人给出的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仅对对比文件2最后一页第14行翻译成“层叠为单一物品”不予认可。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9、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并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证书号为M244475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对比文件2是公告号为US6482520B1的美国专利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经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通过国内公开渠道获得的相应专利文献的内容一致,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在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均对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其认为正确的该部分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表示接受专利权人的中文译文,仅对对比文件2最后一页第14行翻译成“层叠为单一物品”不予认可,并请求合议组进行判断。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heat sink 30 can be formed from anisotropic flexible sheets of compressed particles of exfoliated graphite (prepared as discussed above) laminated into a unitary article”中的“laminated into a unitary article”应该翻译为“层叠为单一物品”,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因此,合议组将采用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人认可的那一部分中文译文,以及专利权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的另一部分的中文译文作为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9-25行,第7页第9-12行,说明书附图2-4):一种液晶显示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器),其散热结构包括背光模组10、外壳体40、散热单元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和设于外壳体40上的外部散热器50等组成;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2-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散热器为扁平的立方体形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散热器具有两个主表面);该散热器扁平的一面紧贴铝背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的一个主表面基本上整个与显示器热接触);将背光模组10中的反射层105背面加上铝背板106,借导热胶107可与散热单元体20相互连接;在灯管104后方之反射层105背面加上铝背板106,而铝背板为传导热源但无法散热,所以铝背板上借导热胶与散热单元体相连接,以达迅速散热的目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包括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B、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包括贴面层,所述贴面层使散热器能够从所述显示器上干净地被除掉,以及贴面层位于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和所述显示器之间;C、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的表面积大于显示器背面形成了局部区域高温的这部分表面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和C,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栏第2行、第2栏第61行-第3栏第2行、第5栏第23-52行、第10栏第7-11行):一种热量管理系统10,尤其是一种能有效地将由电子器件产生的热量分散的系统,包括一个电子器件100的热源,该热源具有外表面,以及一个热界面,其安装至热源的外表面;其中热界面包括各向异性、柔性石墨片,该石墨片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面积的平面(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散热器的表面积大于显示器背面形成了局部区域高温的这部分表面积);热量管理系统10常用于从热源尤其是电子器件100上散发热,电子器件100包括任何电子装置或组件,例如微处理器或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等;热界面优选包括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该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是指压缩的脱层石墨;在一个实施例中,散热片3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层叠为单一物品(如块体或其他所需的形状)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和C。此外,由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46行-第2栏第9行和第2栏第41-49行记载了如下内容:“使用铜散热片存在限制。一个限制是铜的相对的各向同性,也就是说,铜结构的趋势使得将热围绕其结构相对均匀地分配。铜的各向同性意味着传递至铜散热片的热量变得围绕结构分配而不是直接导向热最有效传递至空气的鳍片。这就降低了利用铜散热片的热散发效率”以及“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其表现相当高度的各向异性”,结合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2、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热界面20可以将电子器件100外表面的热量沿着具有较高导热率的平行于主平面的轴进行传导,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各向异性特性,使热量在面内传导,并使石墨片具有大于热源外表面积的平面,从而降低发热点对相邻电子元器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并使石墨片具有大于热源外表面积的平面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A和C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背板,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由第三图可以看出,在灯管104后方之反射层105背面加上铝背板106,而铝背板为传导热源但无法散热,所以铝背板上借导热胶与散热单元体相连接,以达迅速散热的目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7-12行)可知,铝背板并不是显示器中为了显示目的而设置的一个部件,而是作为散热单元体20的辅助部件用于传导热源,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采用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作为散热器的显示设备时,面对在返工时剥离脱层石墨容易在铝背板上形成残留的问题,很容易想到将铝背板与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一体成型,以克服脱层石墨容易层离、散落,导致散热器返工时有可能在显示器表面形成残留的缺陷。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散热器包括包含多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的叠层,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栏第7-11行):散热片3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层叠为单一物品(如块体或其他所需的形状)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叠层包括非石墨材料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栏第7-11行):散热片3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层叠为单一物品(如块体或其他所需的形状)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由于经核实,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中文译文予以认可,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由于请求人仅仅提出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无效理由,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散热器通过粘合剂粘附在显示器上,所述粘合剂达到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为至少大约125克每平方厘米。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栏第9-17行):热界面20可通过几种方法被粘结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的外表面1O0a。例如可使用压敏热活化粘合剂将热界面20安装至电子器件100。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了解其他等效的方法以将热界面20粘至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显示器上,而本专利采用的粘合剂,例如丙烯酸类粘合剂等都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粘合剂,选择这些公知的粘合剂并以常规的方法施涂得到的粘合剂层自然满足相应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的要求,因此,为了使散热器保持在显示器适当位置而选用粘性强如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粘合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粘合剂达到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为至少大约700克每平方厘米。类似于权利要求4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显示器上,而本专利采用的粘合剂都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粘合剂,选择这些公知的粘合剂并以常规的方法施涂得到的粘合剂层自然满足相应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的要求,因此为了使散热器保持在显示器适当位置而选用粘性强如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粘合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粘合剂的厚度不大于大约0.015mm。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显示器上,而选择具体的粘合剂的厚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降低热阻而选用厚度较薄的粘合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散热器至少一个主表面覆盖着足以阻止石墨颗粒剥落的保护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保护涂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保护层包括金属或者热塑性材料。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保护涂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涂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直接采用金属薄片对表面进行包封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保护层的厚度不大于大约0.025 mm。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具体的保护层的厚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节约成本而选用厚度较薄的保护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保护层使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压缩颗粒的包覆主表面有效地电隔离。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保护涂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应用于电子元器件领域中,为了避免短路而在元器件表面形成一层绝缘漆(即提供有效的电隔离)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具有边缘面,并且至少一个边缘面覆盖着足以阻止石墨颗粒剥落的保护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界面20为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片,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到其呈扁平的立方体状,其相对于两个主表面显然具有边缘面,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保护涂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进一步包括一层插在所述保护层和所述至少一层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之间的粘合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保护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所采用的保护层为非粘性的塑料薄膜等材料时,采用粘合剂来将保护层与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固定在一起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贴面层包括金属、聚合物或热界面材料。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其中的铝背板(金属)就可以起到贴面层的作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一体成型,而采用其他的材料,例如聚合物的粘合剂、涂料、导热硅胶等来用作贴面层、防止石墨颗粒的剥离、脱落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热界面材料包括粘合剂。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贴面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所采用的贴面层为导热硅油等热界面材料时,其本身很大的粘性也相当于一种粘合剂,因此采用具有粘合作用的热界面材料作为贴面层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显示器为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显示器就是液晶显示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显示器为等离子显示屏。为了解决显示器发热的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液晶显示器的散热技术也应用到等离子显示屏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7)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显示器包括发光二极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而采用LED作为发光源的液晶显示器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8)对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交的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时表达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是各向异性的,可以用于使热量在面内传导,其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2)贴面层和保护层的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表面比较脆、容易发生剥离、脱落的表面形成一个贴面层或者保护层,例如涂层、绝缘漆等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4-1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6、9、13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113329.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4-17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200510113329.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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