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00
决定日:2010-12-23
委内编号:4W100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88148.1
申请日:2004-10-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5K 7/20(2006.01),G12B 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88148.1,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14日和2004年5月12日,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专利权人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具有多个放电单元的发光显示器件,该发光显示器件包括具有两个主要表面的散热器,该散热器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和粘合剂,其中所述散热器主要表面之一与发光显示器件接触,使得其覆盖了所述多个放电单元,并且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发光显示器件上,以便无论发光显示器件的取向如何都足以使石墨片保持在适当位置上。
2.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包括等离子体显示面板。
3.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该散热器包括一个层压层,该层压层含有多个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片。
4.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该散热器包括非石墨材料的层。
5.权利要求4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该非石墨材料层包括金属、聚合物或绝缘材料。
6.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粘合剂的最小搭叠剪切粘合强度为至少125g/cm2。
7.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与没有粘合剂的散热器材料相比,粘合剂导致散热器材料整个厚度内热阻的增加不大于35%。
8.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包括发光二极管。
9.权利要求1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散热器包括适当放置的剥离材料,从而使粘合剂夹合在散热器和剥离材料之间。
10.权利要求9的发光显示器件,其中粘合剂和剥离材料在1米/秒的剥离速度下,提供不大于40克/厘米的平均剥离负载量。”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7、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编号为393666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0页,公告日为2000年06月11日(下称证据1);
附件2:US6482520 B1号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共12页,以及其相关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共4页,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9日(下称证据2);
附件3:US6245400 B1号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共7页,以及其相关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共2页,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12日(下称证据3);
附件4:专利号为200410088148.1的中国专利(即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复印件,共19页。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7、10中均涉及数值范围,而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凡涉及数值范围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实施例中应列举足够的实施例以支持权利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而目前本专利的实施例并未提供相应的实施例的数值范围;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具体数值以外的其他值也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6、7、10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发明目的均是提出一种“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而不是发明一种发光显示器件;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一种发光显示器件,而发光显示器件并非散热器,故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保护主题不清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涉及一种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等离子显示屏的多个放电单元产生的热量不均会导致显示屏发生裂缝和破损,故需制备质量轻且成本有效的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希望散热器应该能够平衡与散热器接触的器件区域的温度,从而减少面板受到的热应力,并补偿热点位置的变化。而证据1涉及一种具有热气流导流槽之电浆显示器,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的电浆显示器在操作时,由于其电浆显示板以及各个电路板会产生大量的热能,因此会使其内部的温度升高。为了排除这些内部的热气,公知的电浆显示器通常都是在其壳体机构上接近各个热源的地点装设电扇来将热气直接排出。因此,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通过分析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具有多个放电单元的发光显示器件,该发光显示器件包括具有两个主要表面的散热器”(特征A)以及“所述散热器主要表面之一与发光显示器件接触,使得其覆盖了所述多个放电单元,并且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发光显示器件上,以便无论发光显示器件的取向如何都足以使石墨片保持在适当位置上”(特征C)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散热器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磨的压缩颗粒和粘合剂(特征B),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已被证据2公开。证据2涉及一种将由电子器件产生的热量有效散发的系统。证据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的电子器件如微处理器、集成电路等易发热而导致其性能下降,同时使用铜散热片时则由于其各向同性而不能有效地散发热量。证据2中的热量管理系统公开了以下实施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电子器件类热源的表面即散发热量的表面设有压缩的脱层石墨片形成的热界面,由热界面将热量进行散发。第二种方式是在电子器件类热源的表面设有散热片,该散热片主要包括集热面和热扩散面,其中集热面与热源的表面相连,热扩散面将热量进行散发。该散热片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且热界面20或散热片20可通过热活化粘合剂粘附至电子器件100,也就是说该热界面或散热片除了包括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外还包括粘合剂;故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此外,虽然证据1中未明确写明散热层34是通过粘合剂粘附至电浆显示板上,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了解将散热层贴附于电浆显示板上的技术手段必然可通过粘合剂进行粘合,而且证据2中已完全公开了将石墨片制成的热界面或散热片通过粘合剂粘合到电子器件的技术启示,故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粘合剂及石墨片的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而且证据2所公开的热界面及散热片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用的散热器的材质相同,其也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用于对液晶显示器的背光模块进行散热,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根据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表明该柔性石墨同样可用作电子元件的散热器,而且该柔性石墨同样可包括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和粘合剂,故证据3也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B,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b)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公开了“电浆显示板12包含前侧和后侧”,其前侧用来显示影像画面,故该显示板12即为等离子体显示面板。因而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c)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的说明书第10栏7-11行公开了散热片2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经层叠在均匀的物品上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故证据2公开了层压层及层压层含有多个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片的技术特征。
(d)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的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该石墨也可是用作散热材料,而该柔性石墨上包括非石墨材料的层,如层14。故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e)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的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公开的“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中的层14为分离衬,该分离衬为绝缘材料。故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f)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而且属于一种技术参数;这种技术参数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确定的粘合剂的情况下属于一种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参数,并且这种参数本身属于粘合剂自身所必然具有的参数,而且这种参数并未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g)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一种基于确定的粘合剂的固有的性能,属于公知常识,在确定的粘合剂厚度和材质的情况下,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必然会得到这种经验参数,而且这种参数并未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h)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一种电浆显示器即等离子体显示器,通常只要是发光显示器必然包括发光二极管。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这种该特征并未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i)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的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其上设有分离衬14,在分离衬14和石墨基板11之间设有粘合剂12、13,故证据3全部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j)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属于经过有限次试验或测试即可获得的参数,而且这种参数并未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参数在确定的剥离材料和粘合剂的情况下,属于这种材质自身所必然具有的参数,因而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相应的美国同族专利文献的首页和第3、4栏,及其相关部分的译文,并认为:
(1)权利要求6、7、10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说明书实施例仅仅是对发明的举例说明,而非对发明的限制。在授权公告的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至第14页第3段公开了对于粘合剂的要求,说明书第15页第4段至第16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对于保护层的要求。这些公开的内容详细解释了为实现本发明目的,所述彩合剂以及保护层所必需符合的要求。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些具体公开,完全能够理解权利要求所覆盖的范围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参数要求,完全能够选择合适的粘合剂及其他材料,从而实现本专利发明的目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涉及发光显示器件,为产品权利要求。各项权利要求清楚地采用显示器的结构特征来限定,其中不存在任何不确定的词汇。此外,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也清楚。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还需要指出的是,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是保护范围更窄的发光显示器,而不是范围较宽的可用于多种设备的散热器。基于说明书的公开,本专利要求保护包含散热器的发光显示器完全是清楚的。
(3)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a)对证据l的分析
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层,所述散热层包含铝箔42和金属毛毡44,所述铝箔和金属毛毡均为热各向同性材料。证据l中所谓的金属毛毡是指表面为穗状结构的金属覆盖层。专利权人在此提交证据l相应的美国专利(即US6198222)。根据该美国专利可知,所谓的金属毛毡是指“a metallic blanket with spikes on one surface”,即是一个表面上具有穗状结构的金属覆盖层。所述金属毛毡44的一个表面上为穗状结构提供了散热点,其中空气流等可将各向同性散热层的热带走。换句话说,这些“穗状结构”所起的作用与常规的散热片所起的作用相同。如证据l第7页倒数第2段所述,铝箔42可以很快地将等离子体显示面板12所产生的大量热量以热传导的方式向后传递至金属毛毡44,而金属毛毡44直接将热散入三个热气流导流槽40内。另外,证据l的散热作用是通过风扇(在证据1附图中的编号为23)这样一种动态的方式来实现。风扇引起对流,这样强制的空气流将热从所述金属毛毡44的穗状结构上带走。这种散热方式从噪音、重量和成本因素上考虑是不利的。本专利所采用的平面型散热器与证据l的动态散热方式完全不同。由于专利所采用的层离石墨压缩颗粒散热器为各向异性,热在x-y方向(平面方向)的导热率明显大于z方向(厚度方向)的导热率。这样如果在本发明中采用证据l的动态散热方式使得热通过散热器的厚度方向传输,则不能产生如证据l中那样的效果。因此,采用本发明的散热器可获得优异的散热效果,同时又避免了采用证据1的具有诸多不利因素的动态冷却风扇。另外,采用本专利的散热器,发光显示器的表面上的热点可通过使得热在层离石墨散热器的平面内扩散而得到减少;这一点与证据1的公开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包含层离石墨压缩颗粒散热器的发光显示器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b)对证据2和证据3的分析
证据2和证据3分别描述了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及其一些用途。但证据2和证据3均没有公开或暗示将所述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应用于发光显示器,它们也没有公开或暗示如何提供所述层离石墨材料以使得其覆盖放电单元,即散热器的主要表面之一大于放电单元的表面积,由此减少发光显示器的热点及其他热缺陷。如上所述讨论,证据l教导了将热传输通过发光显示器的厚度方向,到达表面为穗状结构的金属毛毡44。基于证据l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可能采用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的各向异性石墨材料。无效宣告请求人将证据2或证据3的材料应用于其没有建议使用的场合,以及以其所教导的目的完全相反的方式来使用。基于证据l、证据2和证据3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2或证据3的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层替代证据l的铝箔或金属毛毡44,而是会尽量避免采用证据2或证据3这种各向异性的石墨材料。因此,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包含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层的散热器的发光显示器相对于证据l和证据2或证据3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还同时指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供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存在的某些不正确/准确之处。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0年10月1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3的原件,因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对证据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具体内容在2010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9-10页已经详细列出。经过庭审商议,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证据2、证据3的译文形式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和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中的译文修正内容的结合为准无异议。请求人称在台湾术语“电浆显示器”即相当于大陆地区的“等离子显示器”,仅是称谓不同。对于无效请求书中指出的特征C,请求人认为如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9行记载的,贴附是通过一种粘合剂来粘贴的,电浆显示板是玻璃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材质的粘贴必然是通过粘合剂粘贴。证据1说明书第7页说明了散热层贴附在显示板的后层,公开了与发光显示器件接触的概念,目的就是覆盖放电单元,证据1显示板与放电单元相对应。证据1公开了散热层贴覆在显示板的后侧,说明书公开了前置面和后置面,贴附在不显示图象的位置。请求人还指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证据1说明书第10栏第7-11行的中文译文部分中的散热器20应该是散热器30,属于笔误。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公开了绝缘材料,而金属或聚合物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6-10的意见坚持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坚持2010年06月30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并坚持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是:1)证据1教导了将热传输通过发光显示器的厚度方向,到达表面为穗状结构的金属毛毡44。证据1是垂直方向散热,证据2是水平方向散热。基于证据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可能采用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的各向异性石墨材料。证据2和证据3的材料不能按照证据1的装置所需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没有任何教导或暗示可将证据2或证据3的材料用于证据1中。实际上,基于所述证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会将证据2或证据3的材料应用于证据1中。2)在本专利中石墨片覆盖了多个热源,通过散热来平衡不同热点的热量来降低热应力的问题,本专利散热是技术手段,不是最终的目的,是平衡多个热源之间的热,防止受热不均匀而破裂,证据2和证据3没有公开其可平衡显示器多个热源点的热,不能平衡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采用石墨片来降低热应力的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由于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因此合议组可以代为核实其真实性。经核实,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口头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证据2、证据3的译文形式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和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中的译文修正内容的结合为准无异议,因此合议组以上述内容作为外文证据2、证据3的译文。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多个放电单元的发光显示器件,该发光显示器件包括具有两个主要表面的散热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热气流导流槽的电浆显示器(即等离子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4行至第9页第9行,附图2-4):现今电浆显示器之结构约略可分为两部分,内部之电浆显示模组以及外部之壳体机构,电浆显示模组包含有一以玻璃基板制成之电浆显示板,一金属板,一金属支撑架,以及复数个电路板。具有电浆显示板12的电浆显示器10(即等离子显示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显示器件),该电浆显示器包括具有两个主要表面的散热层3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散热层34是贴附于电浆显示板12的后侧,用来将电浆显示板12于显示映像时所产生的大量热能快速地向后导入三个热气流导流槽40中。散热层34是由一铝箔42以及一金属毛毡44所构成的。尽管证据1中没有明确说明在发光显示器件中具有多个放电单元,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发光显示器件中应当具有多个放电单元。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二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一种用于显示器的散热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散热器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和粘合剂;而证据1中未涉及;②权利要求1的所述散热器的主要表面之一与发光显示器件接触,使其覆盖了所述多个放电单元,并且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发光显示器件上,以便无论发光显示器件的取向如何都足以使石墨片保持在适当位置上;而证据1中是散热层34是贴附于电浆显示板12的后侧,用来将电浆显示板12于显示映像时所产生的大量热能快速地向后导入三个热气流导流槽40中。
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等离子显示屏的多个放电单元产生的热量不均会导致显示屏发生裂缝和破损,故需制备质量轻且成本有效的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希望散热器应该能够平衡与散热器接触的器件区域的温度,从而减少面板受到的热应力,并补偿热点位置的变化。
证据2中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随着越来越多的复杂的电子器件的发展,包括能增加处理速度和更多频率、具有更小尺寸和更复杂的电源要求,以及表现其他先进技术例如在电子或电学器件中的微处理器和集成电路和在其他装置如高功率光学器件的电子器件,均产生相当程度的热量”,“随着自微处理器上由这些条件下产生的散热需求的增长,热量管理变成电子产品设计的日益重要的一种元件”(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栏第5-34行),“热源具有外表面。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热界面,其安装至热源的外表面;其中热界面包括各向异性、柔性石墨片,该石墨片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面积的平面”(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栏第61行至第3栏2行),“参照图1、2和3,在一个实施例中,热量管理系统10包括热界面20。该热界面20的首要功能在于与电子器件100的外表面100a一起形成有效的操作性连接,而不需要施加不期望的高压。根据热量管理系统10的其他组成的特性,该热界面20的第二作用是可增加电子器件100的表面100a的有效表面积,以有利于从电子器件100上散发热量。最后,热界面20优选包括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该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是指压缩的脱层石墨,尤其是天然石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栏第23-52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还了解其他等效的方法以将热界面20粘至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8栏第9-17行),“现参照图4―7,本发明的热量管理系统还优选包括石墨物品成型的散热片30,以形成集热面30a和至少一个热扩散面32。当散热片30的集热面30a与热源(即电子器件100的外表面100a)操作性地连接时,热量通过散热片30的所述至少一个热扩散面32从外表面100a散发。”(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8栏第18-26行),“在一个具体有益的实施例中,散热片2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经层叠在均匀的物品上(如板或其他所需的形状)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0栏第7-11行),“散热片30通过传统的方法安装至电子器件100,如使用粘合剂或热活化粘合剂直接安装至电子器件100”(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2栏第20-25行),“一种热量管理系统,其包括热源和热界面;该热源具有外表面;该热界面包括由压缩天然石墨的脱层颗粒形成的各向异性石墨片;该热界面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的面积的平坦表面,该柔性石墨片具有第一和第二主平面并具有较高导热性的多个平行于所述平面的轴;所述主平面中的一个平面与该热源直接操作性接触。”(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散热器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和粘合剂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是为高功率光学电子器件提供散热和热量管理,与本专利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2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1中电浆显示模组包含有一以玻璃基板制成之电浆显示板,证据2中记载了散热片30通过传统的方法安装至电子器件100;如使用粘合剂或热活化粘合剂直接安装至电子器件100;其中热界面包括各向异性、柔性石墨片,该石墨片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面积的平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很容易想到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贴附于等离子显示屏上,并使其覆盖等离子显示器中的多个放电单元,以便无论发光显示器件的取向如何都足以使石墨片保持在适当位置上。从而提供一种质量轻且成本低的用于发光显示器件的散热器,实现本专利的避免等离子显示屏的多个放电单元产生的热量不均导致显示屏发生裂缝和破损,平衡与散热器接触的器件区域的温度,减少面板受到的热应力,并补偿热点位置的变化的技术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发光显示器件包括等离子体显示面板。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6-20行)公开了:电浆显示板12包含前侧和后侧,其前侧用来显示影像画面。该显示板12即为等离子体显示面板。因而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散热器包括层压层,该层压层含有多个层离石墨的压缩颗粒片。证据2(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0栏7-11行)公开了:散热片30可由脱层石墨的压缩颗粒制成的经层叠在均匀的物品上的多层各向异性的柔性片形成。因而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该散热器包括非石墨材料的层。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该石墨也可是用作散热材料,而该柔性石墨上包括非石墨材料的层如层14。因而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该非石墨材料层包括金属、聚合物或绝缘材料。证据3的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公开了“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中的层14为分离衬,该分离衬为绝缘材料。因而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粘合剂的最小搭叠剪切粘合强度为至少125g/cm2。证据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8栏第9-17行):热界面20可通过几种方法被粘结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的外表面1O0a。例如可使用压敏热活化粘合剂将热界面20安装至电子器件100。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显示器上,而本专利采用的粘合剂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粘合剂,并非是本专利所特别发明的粘合剂,选择这些公知的粘合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粘合剂而言,其必须满足相应的最小重叠粘结剪切强度的要求。在考虑粘合剂不显著影响散热效果的情况下,为了使散热器保持在显示器适当位置而选用粘性较强的粘合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如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粘合剂的粘合强度属于常规的粘合剂粘合强度值范围内,其作用也仅仅是将两种材质粘合起来,并未导致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发光显示器件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与没有粘合剂的散热器材料相比,粘合剂导致散热器材料整个厚度内热阻的增加不大于35%。证据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8栏第9-17行):热界面20可通过几种方法被粘结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的外表面1O0a。例如可使用压敏热活化粘合剂将热界面20安装至电子器件100。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了解其他等效的方法以将热界面20粘至或安装至电子器件100上。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采用粘合剂将散热器粘附在显示器上,而本专利采用的粘合剂都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粘合剂,选择这些公知的粘合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考虑粘合剂不干扰散热器散热效果的情况下,以及在确定了粘合剂厚度和材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以得到这种参数。而且如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粘合剂导致散热器材料整个厚度内热阻的增加不大于35%中的内热阻增加值也属于常规的热阻增加数值范围,其作用也仅仅是防止内热阻增加过高,而这是散热器领域中经常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其也未导致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发光显示器件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发光显示器件包括发光二极管。证据1公开一种电浆显示器即等离子体显示器,发光显示器中通常包括发光二极管,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散热器包括适当放置的剥离材料,从而使粘合剂夹合在散热器和剥离材料之间。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载带压敏粘合剂背衬和分离衬的柔性石墨”,其上设有分离衬14,在分离衬14和石墨基板11之间设有粘合剂12、13(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栏第19-29行及附图1)。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粘合剂和剥离材料在1米/秒的剥离速度下,提供不大于40克/厘米的平均剥离负载量。如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6行的记载:“因而,粘合剂和剥离衬里的结合必须达到平衡,使得例如用Chemlnstruments HSR-1000高速剥离试验器进行测定时,其提供的剥离负载量不大于约40g/cm”。从而,为了使剥离衬里能快速地从石墨片中除去,而且不会导致石墨片分层或者损失,在确定了剥离材料和粘合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剥离实验器进行测定,因此属于经过有限次试验或测试即可获得的参数。而且由于石墨散热片在制造中会由于热压力不同或者其他一些因素导致其石墨的密度以及内部粘合力不同,这也会导致剥离负载会相应地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了剥离材料和粘合剂的情况下,上述参数属于材料自身所具有的参数,故其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发光显示器件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1)基于所述证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2或证据3的材料应用于证据1中。2)本专利中石墨片覆盖了多个热源,通过散热来平衡不同热点的热量来降低热应力的问题,本专利可平衡多个热源之间的热,证据2和证据3没有公开其可平衡显示器多个热源点的热,不能平衡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采用石墨片来降低热应力的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中公开了具有热气流导流槽的电浆显示器,证据2中公开了用于高功率光学器件的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用于散热和热量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很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公开的各向异性的柔性石墨片用于证据1中的等离子显示器中。2)证据2中公开了“热界面包括各向异性、柔性石墨片,该石墨片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面积的平面”(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栏第61行至第3栏第2行)以及“该热界面包括由压缩天然石墨的脱层颗粒形成的各向异性石墨片;该热界面具有大于该热源的外表面的面积的平坦表面,该柔性石墨片具有第一和第二主平面并具有较高导热性的多个平行于所述平面的轴;所述主平面中的一个平面与该热源直接操作性接触”(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在阅读了以上内容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石墨片散热器覆盖在等离子显示器中的多个放电单元,以便无论发光显示器件的取向如何都足以使石墨片保持在适当位置上,并实现平衡显示器多个热源点的热,降低热应力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88148.1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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