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19
决定日:2010-12-24
委内编号:5W100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7487.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吉普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胜文具厂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41K 1/38,B41K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仅给出应当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未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可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是ZL200420007487.8,申请日是2004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是三胜文具厂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其于一具开口的中空印柄内部装设一可轴向移动的作用件,印柄一侧设有长孔,相对的另侧邻近开口处设有活动槽,该印柄的长孔中装设有自外侧伸入内部连接作用件的控制推钮,该作用件朝向印柄开口端的另侧具有不等长度的第一连接板及第二连接板,该较长的第一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一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贴设印面的盖印件,第一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一连接板及盖印件,该较短的第二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装设吸墨件的墨盒,第二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二连接板及墨盒,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并可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同时推动盖印件、墨盒朝外展开,所述盖印件的印面可垂向于印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柄于其长孔两端各形成孔径大于长孔短边宽度的第一固定孔及第二固定孔;
设于印柄内的作用件总长度小于印柄长度,其一朝向印柄封闭端的端块面向印柄长孔的侧面上设有定位孔,定位孔内装设弹簧;
该控制推钮是自印柄的一固定孔置入作用件的定位孔内,该控制推钮伸出印柄外的上端为按压部,该按压部下方具有可于印柄长孔中移动的颈部,颈部下方具有一对应印柄第一、第二固定孔的定位部,定位部下方为压抵于弹簧上的压抵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推钮的压抵部上设自底端朝上轴向延伸的剖槽,压抵部末端两侧侧向延伸宽度大于定位孔的抵止凸部。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推钮伸出印柄外的按压部具有平行于印柄侧面的夹片。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章尚包含有一可套接组合于印柄开口端的印盖,所述盖印件及墨盒收纳于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印柄于具有长孔的内侧壁上形成轴向延伸的鸠尾状导槽,该作用件于对应抵接的侧面上设有对应导槽形状的导块。
7.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章尚附加有一可盖合于墨盒上的墨盒盖,该墨盒为一具有吸墨件的盒体以及可拆组连接于盒体侧端的枢接块的组合,并以枢接块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于第二连接板末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墨盒的盒体侧端具有一插接部,于枢接块上设有一开口朝向于侧边的插接槽,该插接部可侧向对应插组于插接槽中,使二者组接一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吉普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于2010年07月08日出具的第G101900号检索报告,并附有以下6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029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21日,共17页。
证据2:美国专利授权文本US6526882B1说明书复印件,授权日为2003年03月04日,共10页。
证据3:美国专利文件US396233说明书复印件,授权日为1889年01月15日,共3页。
证据4:美国专利文件US4606665说明书复印件,授权日为1986年08月19日,共5页。
证据5:美国专利授权文本US6708613B2说明书复印件,授权日为2004年03月23,共18页。
证据6: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01/49511A1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2日,共2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CN2602934Y)同样为可单手操作,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推动盖印件从印柄内朝外自动展开并收合的便携式印章,其工作原理与本专利一致,与其唯一区别仅在于没有安装可自动展开收合的墨盒。证据2(US6526882B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便携式印章,在印章柄内同时安装有墨盒与盖印件,收合时盖印件与墨盒可相向旋转并合并收纳于印章柄内,盖印件贴抵墨盒,从而可以完成自动沾墨的技术。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7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再次提交了该第G101900号检索报告以及证据1、证据2-6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结合的启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0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和2结合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证据1和证据2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其主张。
此后,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30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辞,鉴于其内容与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内容一致,合议组不再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鉴于第G101900号检索报告中明确注明“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该检索报告的评述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作为参考。由于请求人未针对该检索报告附件中所附的证据3-6作具体意见陈述,只根据无效请求书中具体意见陈述,对证据1和证据2进行审理。
证据1和证据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CN2602934Y)公开了同样为可单手操作,通过控制推扭经作用件推动盖印件从印柄内朝外自动展开并收合的便携式印章。其工作原理与涉案专利一致,其唯一区别仅在于没有安装可自动展开收合的墨盒。而证据2(US6526882B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便携式印章,印章柄内同时安装有墨盒与盖印件,收合时盖印件与墨盒可相向旋转并合并收纳于印章柄内,盖印件贴抵墨盒,从而可以完成自动沾墨的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作用件上分别装设墨盒和盖印件以满足盖印件自动沾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可枢转的墨盒也安装到对比文件1中的可轴向移动的作用件上,从而达到在同一印柄内同时安装墨盒与盖印件并可通过单手操作使盖印件与墨盒自动展开并收合于印柄内,从而实现单手操作自动沾墨的技术,避免人手沾染墨水。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证据1和证据2结合破坏本专利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经查,证据1(CN2602934Y)公开了一种可携式印章,其包括一具有开口的中空印壳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印柄),其内部装设一可轴向移动的作用件20,印壳10一侧设有长孔12,印壳10的开口端侧缘朝外延伸一抵靠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印柄在开设长孔相对的另侧邻近开口处设有活动槽),该印壳10的长孔12中装设有自外侧深入内部连接作用件20的控制推钮41,该作用件20朝向印壳开口端的另侧具有连接板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连接板),该连接板22的结合枢轴31及扭力弹簧3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一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贴设印面的置印盘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盖印件),扭力弹簧33两端分别抵接连接板22和置印盘30,通过控制推钮41经作用件20推动盖印件朝外展开,所述置印盘30的印面可垂向于印壳,收合时置印盘30可旋转收纳于印壳10内(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作用件朝向印柄开口端的另侧还具有与比第一连接板短的第二连接板,其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装设吸墨件的墨盒,第二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二连接板及墨盒,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可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同时推动盖印件、墨盒朝外展开。即证据1仅公开了该可携式印章包括盖印件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与墨盒相关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避免印章的印面于收合时,使用者手部易沾染印墨,使用操作不便等缺点。
证据2(US6526882B1)公开了一种可携带的印章,该印章含有一个印体50和一个装纳印体50的外壳60。从印体50的底部向外伸出一个连接盘51,在连接盘51的远侧一端上有一个切口511。一个旋转盘52通过一个“第一铰链”512与连接盘的远端枢轴相连接,同时切口511为旋转盘52提供空间,使其能够自由地在枢轴上转动。一个面做成图案的印章盘53与旋转盘52的一侧紧密连接。通过“第二铰链”54,一个伸展平行于连接盘51的连接臂55与印体50的底部部分枢轴相相连。定位盘56进一步与连接臂55紧密连接,牢牢地安装在印章垫57之上。印章垫57含有墨水,所以当印体50处在外壳60之外的时候,印章垫57与印章盘53的表面相接触,把墨水涂到表面上。当从外壳60内取出印体时,手工在枢轴上转动旋转盘52到达一定角度,用于压印(参见说明书相关工艺描述部分,及其附图7-9)。
而且,证据2明确指出该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的不足之处:(1)连接盘51与旋转盘52之间的连接并不紧固,并未提供使旋转盘52就位的定位方式。所以,旋转盘52可能会给出不尽人意的枢轴转动,影响本便携式印章在压印中的表现。(2)连续压印多次之后,由于印章盘(53)墨水用尽,需要补充墨水时,使用者必须手工让印章盘53与印章垫57进行咬合。同样,当把印体50放进外壳60保存的时候,使用者也需手工让印章盘53与印章垫57进行咬合,把印体(50)放进外壳(60)里。咬合过程较容易弄脏使用者的双手和衣服。
因此,证据2未给出在作用件上分别装设墨盒和盖印件,并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同时推动盖印件、墨盒朝外展开或向内收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从而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该可携式印章包括盖印件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与墨盒相关的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带来单手操作即可同时展开或收合盖印件和墨盒,避免使用者手部易沾染印墨等有益的技术效果。虽然证据2公开了印章可以同时包含墨盒的技术方案,但是并未给出如何将墨盒设置在印盒内,并实现单手操作即可同时展开或收合盖印件和墨盒的技术手段。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于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将墨盒设置在印盒内,如何实现单手操作即可同时展开或收合盖印件和墨盒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是显而易见的。此外,证据2为解决其在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在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将由可渗透物质制成的压印盘47设置在墨水垫46的外侧,固定在墨水盒40内,通过底盘30与连接棒15的枢轴连接,在该印章不使用时共同设置在外壳20内,墨水用尽时通过墨水盒40的加墨孔41补充墨水。可见,为解决相同的防止使用者手部沾染印墨技术问题,证据2给出了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也从侧面说明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使证据2给出了可以将墨盒设置在印盒内的技术启示,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佐证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0748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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