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钻孔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钻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64
决定日:2010-12-28
委内编号:5W100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0920.3
申请日:2007-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源市伟盛表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康 邓灿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23B 39/16(2006.01)B23Q 7/00(2006.01)B23Q 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70920.3,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13日,专利权人为李康、邓灿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钻孔机包括底座、电控箱、进料槽、送料机构、第一钻孔机构、第二钻孔机构,送料机构固定安装在底座中间位置,送料机构前端固定安装有进料槽,送料机构中间位置两侧对称固定安装有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上的钻头轴心处于一条直线上,电控箱固定安装在底座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的结构均为:将钻头底座固定安装在导轨座上,底座上固定安装有导轨,导轨与导轨座上的导槽相配合,导轨座上安装有丝杆,钻头驱动电机采用直流伺服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丝杆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槽包括基板和调整板,基板固定安装在底座上,基板上开有调整螺钉孔,调整板上与基板调整螺钉孔对应位置开有长条形螺钉孔,调整板与基板之间通过螺钉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料槽基板上安装有对称的两块调整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送料机构为在支架上安装有导料模座,导料模座上安装有夹料机构,导料模座前端固定安装有送料缸定位板,送料缸定位板上安装有送料汽缸,送料汽缸通过连杆与夹料机构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夹料机构两端跨接有料槽支架,料槽支架安装在导料模座上,料槽支架上固定安装有压料支架,压料支架上安装有压料接头,压料接头前端固定安装有压料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钻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夹料机构在压钻模板上安装有可调压板,可调压板形成的槽内设有第一送料尺,夹料机构前端设有顶料尺。”
河源市伟盛表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283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1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0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年12月第2版第4次印刷的《金属切削机床夹具设计手册》封面、版权页和第103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70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了一种主肢对钻机,证据2公开了一种钻孔加工件的送料、下料装置,在证据1与证据2的基础上作出常规的选择即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6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5所公开,因而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4为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就其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也当庭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同时,证据1-5的公开日或出版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钻孔机。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电控箱、电控箱安装在底座上;(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进料槽、送料机构,送料机构安装在底座中间位置,送料机构前端固定安装有进料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2所公开,而电控箱及其安装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主肢对钻机(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8-20行、图1),包括床身体、滑台、钻机头,液压缸、床身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为卧式,床身体1上方的滑台两端设置对置左右滑板5、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轨座),左右钻机头7、4分别固定在左右滑板5、2的上方,准备工作时,调整左右钻机头使其同轴。同时,如图1所示,床身体1上还具有与滑板2相匹配的导轨。
通过比较可知,证据1中的左右钻机头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钻孔机构,其中左右钻机头同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钻孔机构的钻头轴心处于一条直线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电控箱,电控箱固定安装在底座上;(2)权利要求1还包括进料槽和送料机构,送料机构固定安装在底座中间位置,送料机构的前端固定安装有进料槽,第一、第二钻孔机构在送料机构两侧对称固定安装。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钻孔加工件的送料、下料装置(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第16-24行、图1、图2),包括垂直设置在工作台11(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上的料道1(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槽)、位于料道一侧并与料道内加工件端面相对的送料冲头5以及驱动送料冲头5沿料道底板13(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料模座)上往复移动的送料汽缸4,所述料道1侧壁底端设有可容送料冲头5及加工件通过的通道6,而在所述料道1另一侧的工作台11上设有可容纳加工件的定位槽15,所述定位槽前面、侧面及上方设置有夹紧工件的前汽缸、侧汽缸和上汽缸,所述送料汽缸通过支架10(相当于本专利的送料汽缸定位板)。并且,如2所示,两钻头机构对称地设置于由送料汽缸、送料冲头、料道底板等部件所组成的送料机构的两侧。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2所公开,并且证据2与本专利同属于双轴对钻的技术领域,其采用上述进料、送料机构的目的与本专利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加工效率,操作简便;同时,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为电动机床设置电控箱属于惯用技术,而电控箱的设置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上述选择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的结构均为:将钻头底座固定安装在导轨座上,底座上固定安装有导轨,导轨与导轨座上的导槽相配合,导轨座上安装有丝杆,钻头驱动电机采用直流伺服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丝杆连接。
如上文所述,证据1中的滑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导轨座,其图1中也图示了与滑板相匹配的导轨及导槽,因此,关于“导轨”、“导槽”、“导轨座”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8-20行、图1),而“直流伺服驱动电机”和“丝杆”属于机加工领域常见的驱动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采用上述驱动方式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进料槽包括基板和调整板,基板固定安装在底座上,基板上开有调整螺钉孔,调整板上与基板调整螺钉孔对应位置开有长条形螺钉孔,调整板与基板之间通过螺钉连接。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证据2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采用了“具有长条形螺钉孔的基板”和“调整板”结构的进料槽 ,使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适应不同规格的待加工件”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5行)。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送料机构为在支架上安装有导料模座,导料模座上安装有夹料机构,导料模座前端固定安装有送料缸定位板,送料缸定位板上安装有送料汽缸,送料汽缸通过连杆与夹料机构连接。
如前文所述,证据2中的料道底板13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料模座,支架10相当于本专利的送料汽缸定位板,支架10上固定的送料汽缸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送料汽缸,前汽缸、侧汽缸和上汽缸用于夹紧工件。然而,“送料汽缸通过连杆与夹料机构连接”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2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可看出,证据2中由“前汽缸、侧汽缸和上汽缸”所组成的夹紧工件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夹料机构”的结构存在差异。具体地,证据2是通过送料汽缸4带动冲头5前移,将工件推出至定位槽,随后送料冲头5收回,然后位于定位槽侧面、前面、上方的侧汽缸、前汽缸和上汽缸同时伸出,将工件夹紧(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6-24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夹料机构则通过连杆连接在送料汽缸上。也就是说,证据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夹料机构”。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连杆与送料汽缸连接的夹料机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结构也能够起到夹紧工件的效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钻孔机送料部件,其中未公开“通过连杆与送料汽缸连接的夹料机构”的技术特征。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70920.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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