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94
决定日:2011-01-05
委内编号:4W100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66090.1
申请日:2005-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筱荣
授权公告日:2009-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龙安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G06F 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710166090.1,名称为“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为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包括:
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
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触碰时间;
若该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一预设时间,则确认所有物件离开该触控板;
计算所有的该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离开时间;以及
若该离开时间大于一第二预设时间,则送出一单击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均大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感应量在一第三预设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送出所述单击信号之后,还包括计算该至少二物件在该触控板上的位置,送出一位置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确认所有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均小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感应量在一第三预设时间内维持减少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
5、 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包括:
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
在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第一触碰时间;
若在该第一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一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
计算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离开时间;
若该离开时间小于一第二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在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第二触碰时间;
若该第二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三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以及
送出一双击信号。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均大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感应量在一第四预设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确认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均小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感应量在一第四预设时间内维持减少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送出所述双击信号之后,还包括计算该至少二物件在触控板上的位置,送出一位置信号。
9、 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包括:
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
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触碰时间;
在该触碰时间大于一预设时间时,确认该至少二物件中至少一个离开该触控板;
计算留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以及
留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大于1时,送出一拖曳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均大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感应量在一第二预设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确认该至少二物件中至少一个离开该触控板的步骤包括:
检测该触控板的感应量,至少得到一第一峰值以及一第二峰值;以及
在该第一及第二峰值中至少一个小于一临界值时,计算该感应量的变化量;
其中,若该小于该临界值的第一或第二峰值在一第二预设时间内维持减少的趋势,表示该至少二物件中至少一个离开该触控板。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送出所述拖曳信号之后,还包括计算留在该触控板上所有物件的位置,送出一位置信号。”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黄筱荣(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 5825352 A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0日,共27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 5880411 A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3月09日,共63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 5764218 A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6月09日,共24页;
证据4: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13611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05月21日,共12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有充分的揭示,或权利要求1-12的文字范围已涵盖证据1中的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使所述各项权利要求与证据1间存在细微差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5,7-9,11-12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10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第12页的替换页和证据1-4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并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9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第12页的替换页和证据1-4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4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4)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皆未披露权利要求1的特征(4)-(6),因此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1、2及4皆未披露权利要求2的特征(2)及(3),因此不能证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1及2、证据1及3皆未披露权利要求4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不能证明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1-3皆未披露权利要求5的特征(4)-(9)、权利要求9的特征(4)及(6),因此不能证明权利要求5和9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权利要求6及7、权利要求10及11的答辩意见分别与权利要求2及4的答辩意见相同,而权利要求3、8、12的答辩意见均与权利要求1的答辩意见相同;(5)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阶段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为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或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所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1-4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06月20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1-4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1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其包含的技术特征是:(l)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2)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3)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触碰时间;(4)若该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一预设时间,则确认所有物件离开该触控板;(5)计算所有的该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离开时间;(6)若该离开时间大于一第二预设时间,则送出一单击信号。
证据1披露了一种多个手指触摸触控板的识别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关于“第6列第26~37行”的译文、第2页关于“第12列第42~54行”的译文、第2-3页关于“第13列第8行~31行”的译文,以及附图3、7A、7C、7D):触控板电路的电路、软件或固件检测到第一峰值85以及另一峰值95,对于涉及超过两根手指的操作,可以利用适当数量的中间的谷值来检测更多的峰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在710检测到两手指与触控感应器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并且又在几个扫描周期中继续与感应器耦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在760,两手指再次出现并再保持几个扫描周期,直到两者在770均离开,这样的动作被认为是“双指点击”,可以实现多种功能。
然而,证据1并未披露将两手指的触碰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比较,以及计算两手指离开触控板的离开时间,即,证据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及(5);虽然证据1在步骤750两手指开始离开触控板至步骤755两手指离开触控板的过程中,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的扫描,但是该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扫描是为了侦测是否有手指触碰,证据1并没有披露该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扫描可以计算手指的离开时间;此外,证据1并未披露其单击信号要在两手指离开时间大于一预设时间后才送出,故证据1也未披露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6)。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2和4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其包含的技术特征是:(1)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2)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3)在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第一触碰时间;(4)若在该第一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一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5)计算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的离开时间;(6)若该离开时间小于一第二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7)在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第二触碰时间;(8)若该第二触碰时间小于一第三预设时间,则确认该至少二物件离开该触控板;(9)送出一双击信号。
证据1披露了一种多个手指触摸触控板的识别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关于“第6列第26~37行”的译文、第2页关于“第12列第42~54行”的译文、第2-3页关于“第13列第8行~31行”的译文,以及附图3、7A、7C、7D):触控板电路的电路、软件或固件检测到第一峰值85以及另一峰值95,对于涉及超过两根手指的操作,可以利用适当数量的中间的谷值来检测更多的峰值(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1));在710检测到两手指与触控感应器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2)),并且又在几个扫描周期中继续与感应器耦合(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3));在760,两手指再次出现并再保持几个扫描周期,直到两者在770均离开,这样的动作被认为是“双指点击”,可以实现多种功能,例如标准左鼠标键的经典的“双击”动作。
然而,证据1并未披露将两手指的触碰时间与预设时间比较,以及计算两手指离开触控板的离开时间,更没有披露将手指的离开时间与预设时间比较;请求人认为证据1在步骤750两手指开始离开触控板至步骤755两手指离开触控板的过程中,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的扫描,因此隐含公开了计算手指的离开时间,但是合议组认为该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扫描是为了侦测是否有手指触碰,证据1并没有披露该触控板不断进行周期性扫描可以计算手指的离开时间;此外,虽然证据1提及动作760至770的双指点击可以实现双击功能,但证据1并没有披露触发该双击功能的具体过程。综上,证据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4)-(9)。所以,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和7分别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6和7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权利要求9-12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多物件检测方法,其包含的技术特征是:(1)检测到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2)计算触碰该触控板的物件数目;(3)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维持不变时,计算该至少二物件触碰该触控板的触碰时间;(4)在该触碰时间大于一预设时间时,确认该至少二物件中至少一个离开该触控板;(5)计算留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6)留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大于1时,送出一拖曳信号。
证据1披露了一种多个手指触摸触控板的识别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关于“第6列第26~37行”的译文、第2页关于“第12列第42~54行”的译文、第2-3页关于“第13列第8行~31行”的译文、第3页关于“第14列第3行~第47行”的译文,以及附图3、7A、7D、8-1、8-2):触控板电路的电路、软件或固件检测到第一峰值85以及另一峰值95,对于涉及超过两根手指的操作,可以利用适当数量的中间的谷值来检测更多的峰值(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1));在710检测到两手指与触控感应器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2)),并且又在几个扫描周期中继续与感应器耦合(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3));在760,两手指再次出现并再保持几个扫描周期,直到两者在770均离开,这样的动作被认为是“双指点击”,可以实现多种功能;一个合理的定义是:处于相对运动的两手指的出现是“拖曳功能”;在步骤850、855判断与触控板接触的手指数目(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5))。
然而,证据1没有披露将两手指的触碰时间与一预设时间比较,也没有披露在确认至少一个手指离开触控板后,“留在该触控板上的物件数目大于1时,送出一拖曳信号”,根据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关于“第13列第8行~31行”的译文以及附图7C可知,在动作740至750期间,二手指一起移动以触发拖曳动作,直至动作755时二手指离开,也就是说,在证据1的拖曳动作(动作740至755)期间,二手指一直触碰触控板,并没有手指离开触控板,从而也没有披露在确认至少一手指离开触控板后判断剩余手指的数目是否大于1的内容,并在剩余手指的数目大于1时送出一拖曳信号,因此证据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4)和(6)。所以,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0-1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上文3.1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6)。证据3披露了一种触摸触感光标控制输入装置以产生按键键值的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1页关于“第6列第9行~第7列第41行”的译文,附图5B):如果第一次接触间隔没有持续到比最大点击间隔大(即,如果t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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