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62
决定日:2011-01-06
委内编号:5W100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39066.9
申请日:2002-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屈云东
授权公告日:2003-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伍宫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
参审员:刘蕾
国际分类号:A63B0022080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两者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能作出的简单变化,则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02239066.9、发明名称为“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包括底座,该底座上设有横向的支撑脚,该底座顶部中央处设有主架体,该主架体上设有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传动装置包括两平行设置于该主架体上的主动轴及从动轴,该主动轴上设有主动轮,该主动轴上另设有磁阻轮组,该从动轴上设有从动变速轮组,该主动轮外部套设一牵引带跨接至从动轴上的从动变速轮组;
该从动变速轮组包括于该从动轴上设置的小直径的第一轮体及大直径的第二轮体,该第一轮体通过牵引带与该主动轮联结,该第二轮体以另一牵引带联结该主动轴上的该磁阻轮组;
该磁阻轮组包括设于主动轴上的小直径的第一轮体及磁阻轮盘,该小直径的第一轮体与该从动变速轮组第二轮体通过牵引带联结,该磁阻轮盘外部另设有磁阻调整装置;
该磁阻调整装置具有枢设于该主架体上的调整件,该调整件一端部处设有夹持该磁阻轮盘周缘的磁阻槽,该磁阻槽内设有形成磁场的磁阻件,该调整件另一端连接一调整线体端部,而该调整线体另端穿过一复位簧,且该调整线体套设于一外部胶套内,该外部胶套定位于该架体上设的一止挡部,该调整线体端部接设有一调整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架体中央处设有轴承,该主动轴穿过该轴承定位;该底座上另伸设有一U形架体,该U形架体上设有从动轴槽,该从动轴穿过该从动轴槽,并配合螺帽螺锁于该U形架体;该磁阻调整装置的调整件是枢设在一枢轴上,该枢轴设于该主架体上。
?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主动轴两端穿过该轴承的端部另设有驱动柄,该驱动柄另端固定接有驱动柄套。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从动变速轮组的第一轮体及第二轮体套设在轴套上,该轴套内设有轴承,该轴承套设于该从动轴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轴套具有与第一轮体一体成型的第一套轴以及与第二轮体一体成型的第二套轴,而该第一套轴与第二套轴间设有单向轴承。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磁阻轮组的小直径的第一轮体是套设于内具轴承的轮轴套上,而该轮轴套的轴承套设于主动轴上,而该轮轴套另端外部则套设该大直径的磁阻轮盘。
7、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磁阻调整装置的调整件设有穿孔状的枢部,该枢部套设在该主架体上设的枢轴上,而于该调整件的端部上另设有具穿孔的穿线部,该调整线体端部穿过该穿线部的穿孔固定。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主架体包括两个架体,该主动轴上的主动轮、磁阻轮组及从动轴上的从动变速轮组与磁阻调整装置容置于该两个架体之间。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于主架体上设置一固定座,于近牵引带处另设有弹性压制紧迫装置的压制臂,该压制臂中段枢接于固定座上,该压制臂的顶部连接一迫紧弹性件,该迫紧弹性件的另端勾设于主架体上,而该压制臂的另端则设有压制牵引带的压制轮。”
2010年3月17日,屈云东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88年6月21日、公告号为US4752066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17页;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88年10月4日、公告号为US4775145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11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4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993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是:底座、支撑脚及夹持磁阻轮设置的磁阻槽,健身器材中使用底座与支撑脚以实现支撑的平稳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磁阻槽相关结构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底座和支撑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使用轴承支撑轴、螺母固定轴、轴套固定轮盘、轴承设置在轴套内、轮盘与轴套一体形成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U形架体,驱动柄以及驱动柄套,各轮之间的尺寸大小关系、弹性压迫装置、张紧轮;使用单向轴承实现单向驱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整件上穿孔的枢转部的相关特征,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0年5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
2010年5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是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对比文件1和2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构成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健身器材的双轴式高速比传动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3-5)公开了一种带有高速比传动装置的脚步运动器材,其包括框架10(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架体),框架10上设有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平行设置于框架10上的主动轴13和从动轴31,主动轴13上设置有主动轮23和铝制大直径轮体25及轮盘26(相当于本专利的磁阻轮组),铝制大直径轮体25固定在轮24的左端面,从动轴上设置有变速轮组29(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变速轮组),从动变速轮组包括第一轮体29a和大直径的第二轮体29b,主动轮23上套设有V带跨接至变速轮组29的第一轮体29a上,另一V带跨接至轮24和第二轮体29b上。磁阻轮组包括设于主动轴上的小直径的轮24及轮体25、轮盘26,小直径的轮24与从动变速轮组的第二轮体29b连接,磁阻轮盘外部设有磁阻调整装置;磁阻调整装置包括设置在框架10上的调整件38、39,调整件一端连接磁阻件36、37,另一端连接调整线56端部,调整件上设有螺旋弹簧50(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簧),调整线56外部设有索套54,索套54定位于固定在框架上的止挡部42上,调整线56端部设有调整旋钮57。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底座以及横向设置在底座上的支撑脚,主架体设置在底座顶部中央处;(2)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在轮盘25一侧支撑板40,支撑板上设置磁阻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轮盘周缘设置磁阻槽,磁阻槽内设有磁阻件;(3)对比文件1的复位弹簧设置在调整件与止挡部42之间,调整线未穿过复位弹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线体穿过复位弹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健身器械,其包括基座2(相对于本专利的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支撑脚(见附图2)、设置在框架11上的传动装置,架体大致设置在底座的上部中央位置,磁阻装置27包括具有开口呈C字形的铁心,铁心上绕制有激励线圈29(相对于本专利的磁阻件),轮盘25的两个主要表面置入铁心的C字形开口中(相对于本专利的磁阻槽),对比文件2中设置底座、支撑脚等部件起到支撑健身器材,增强健身器材的稳定性的作用;设置槽式磁阻装置起到使轮盘置入开口,调整磁阻力,增加施加到轮盘上的载荷的作用。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涉及复位弹簧的设置,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复位弹簧使磁阻调整装置复位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将调整线体穿过复位弹簧而达到使磁阻调整装置复位的技术效果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而且本专利也没有限定调整线体穿过复位弹簧进行复位的具体结构,因而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10上设有轴承,主动轴穿过轴承17、18定位,磁阻调整装置的调整件枢接在枢轴44上,枢轴44通过架体42设置于框架10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U形架体,其上设置有从动轴槽,从动轴穿过U形架体上的槽定位。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且起到的作用也相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至于轴承是否设置在架体的中央部,是否使用螺帽将从动轴锁于架体上,均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的需要而选用的常规设计手段,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主动轴两端穿过该轴承的端部另设有驱动柄,该驱动柄另端固定接有驱动柄套。”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见附图2),其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便于健身者脚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从动变速轮组的第一轮体及第二轮体套设在轴套上,该轴套内设有轴承,该轴承套设于该从动轴上”。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轴上使用轴承支撑轮子以使得轮子可以在自由转动,以及在轴承与轮子内缘之间使用轴套以保护轴承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轴套具有与第一轮体一体成型的第一套轴以及与第二轮体一体成型的第二套轴,而该第一套轴与第二套轴间设有单向轴承”。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单向轴承以及其作用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其应用于健身器械上以起到正向蹬踏时传递动力,而反向转动时不传递动力也也是单向轴承的常规用法。另外,将轴套与轴制成一体或者分别制造然后配合使用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磁阻轮组的小直径的第一轮体是套设于内具轴承的轮轴套上,而该轮轴套的轴承套设于主动轴上,而该轮轴套另端外部则套设该大直径的磁阻轮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直径滑轮24被以可旋转的方式安装在主动轴13上,铝制大直径轮25被紧固到滑轮24的左端面。对比文件1虽没有明确公开使用轴承支撑轮轴套,但其小直径的滑轮以旋转的方式设在轴上,在轴与轮之间设置轴承以使轮可自由旋转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上文所述,在轮与轴之间或者与轮内缘接触的轴承之间设置轴套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大直径轮紧固到小直径轮左端面的情况下,将两者通过轴套固结在一起实现联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七)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磁阻调整装置的调整件设有穿孔状的枢部,该枢部套设在该主架体上设的枢轴上,而于该调整件的端部上另设有具穿孔的穿线部,该调整线体端部穿过该穿线部的穿孔固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第二段及附图5)所公开,其所起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拉线使调整件的转动,以调整磁阻的大小,改变扭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八)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主架体包括两个架体,该主动轴上的主动轮、磁阻轮组及从动轴上的从动变速轮组与磁阻调整装置容置于该两个架体之间”。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两个架体,且各个轮组及轴都设置在两个架体之间。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中设置两个架体的作用是支撑轮组和各个轴,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九)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于主架体上设置一固定座,于近牵引带处另设有弹性压制紧迫装置的压制臂,该压制臂中段枢接于固定座上,该压制臂的顶部连接一迫紧弹性件,该迫紧弹性件的另端勾设于主架体上,而该压制臂的另端则设有压制牵引带的压制轮。”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张紧轮22和用于紧固链条18的变速器23(见对比文件2附图3和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3段),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使链条张紧,防止打滑,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张紧装置应用于传动装置中以紧固皮带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与张紧装置相关的结构特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变速器(实质上是张紧装置)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迫紧弹性件勾设在主架体上,主架体上设有固定座,压制臂中段枢接在固定座上。但将张紧装置的弹性件一端固定在架体,以保证提供足够的弹性回复力使张紧轮压紧传送带,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设置固定座以将张紧臂铰接于其上,并可绕支点转动是张紧装置的必备结构,至于固定座是设置在主架体上还是其他能够固定的部件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整体结构布置的需要而容易进行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23906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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