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膨胀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膨胀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38
决定日:2011-01-11
委内编号:4W1004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93130.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16K 1/00 (2006.01)F16K 31/04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93130.0,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子膨胀阀,包括阀座(1)、连于阀座上的套管(2)和固定在套管外侧的线圈(3),所述的阀座(1)上开设有进口(11)、出口(12)以及连通进口和出口的阀口(13),所述套管(2)与阀座(1)之间形成封闭腔体(4),腔体(4)内设有一感受所述线圈的磁场而转动并将其转动转换为沿其轴线方向升降的磁转子部件(5),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杆(6),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所述的阀座(1)上固定一螺母(14),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设置一丝杆(52),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分设对应的内螺纹段(14a)和外螺纹段(52a),其特征是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具有一轴向中空部(52c),所述阀杆(6)的上端限位于该中空部(53)内,并被相互抵触的弹簧(8)和钢球(9)支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紧配在由塑料和钕铁硼混炼注塑而成的磁转子(51)的中间部位,从而在磁转子(51)的上部形成与所述止动器部件对应的容纳腔(5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口(13)为0.2~2mm长的等径孔,所述的出口(12)为与阀口相邻的15~25°的喇叭口。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止动器部件(7)包括垂直固定于端盖(21)内侧的芯轴(71),绕在芯轴上的导轨弹簧(72)和可在导轨弹簧中螺旋滑动的弹簧滑环(73),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73)对应的档杆(54)。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线圈(3)包括两个骨架(31),在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3la),在两骨架的内端孔中分别置有定子磁极板(32),其防水筋(3la)之间注塑一包封层(33)并由该包封层向一侧延伸出端子护罩(34),该包封层(33)外罩有固接在一起的与所述定子磁极板对应的定子导磁外壳(3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固定有固定架(16),所述的固定架(16)上具有均布的卡位点(16a),卡位点的间距角为磁转子双极角的整数倍,所述的线圈(3)通过其上的定位卡片(36)卡接在固定架(16)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设置有固定孔(17),所述的螺母(14)紧配于该固定孔内,且阀座(1)上开设有连通所述固定孔(17)与其外侧腔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还开设有与所述阀杆(6)配合的导向孔(15)。”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JP特开平10-169821A号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6月26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有些微差异,也不影响其对技术特征本质的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9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2、3、4:
证据2:公开号为CN1393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1月29日,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484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日,共4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4176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1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其中,I.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磁阀产生震动和噪音,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对应的光滑导向段,但说明书中未具体公开光滑导向段之间的配合关系,对于如何设置相互配合的光滑导向段的描述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来减少噪音和震动;(2)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磁转子部件和止动器部件如何配合,不清楚弹簧滑环与档杆如何对应,不清楚为何弹簧滑环的行程固定会导致磁转子部件的行程固定,另外,从图2和图5可以看出此时磁转子部件的行程是由芯轴71的长度或挡杆长度限定决定,与弹簧滑环和导轨弹簧两端之间无关联;(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阀杆如何随着磁转子部件来作升降运动、限位件的形状和位置以及对阀杆的限位方向是怎样的、以及限位部件的限位与弹簧8和钢球9的支撑之间的关系。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II.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腔体(4)内设有一感受所述线圈的磁场而转动并将其转动转换为沿其轴线方向升降的磁转子部件(5)”的技术特征。但是,在该专利说明书中,相关述仅涉及“磁转子51带着丝杆52在螺母14内转动而升或降”的这一种特定方式;(2)权利要求1中包括“其(磁转子部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磁转子部件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对应的档杆” 这一种特定的配合方式;(3)权利要求1中包括“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杆(6)”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阀杆穿过阀座上开设的导向孔伸入阀口来改变阀口流通面积的一种特定方式;(4)权利要求1中包括“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分设对应的内螺纹段(14a)和外螺纹段(52a),其特征是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设置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的方式,即光滑导向段分别设置在丝杆和螺母的上部,螺纹段均设置在丝杆和螺母的下部;(5)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丝杆紧配在磁转子的中间部位”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丝杆与磁转子注塑成一体不一致;(6)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完全一致,没有解释喇叭口的哪个参数为15~25°,且限定阀口等径孔用的是长度,与说明书中的阀口高度的描述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3、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3、4的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III.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配合”一词含义不清楚;(2)权利要求4中“15~25°”不清楚是指哪个角度;(3)权利要求5中的“对应”一词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4、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相应地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IV.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分为三个方面,1)工作平稳、噪音低;2)减小电子膨胀阀的规格;3)延长电子膨胀阀的使用寿命。针对技术问题1),为了实现光滑导向段的导向,对丝杆和螺母上两个光滑导向段之间配合关系的限定以及对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和磁转子部件之间位置关系的限定是为解决技术问题1)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磁转子的上部形成容纳腔是解决技术问题2)的必要技术特征,设置防水筋和包封层是解决技术问题3)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V.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证据1结合证据3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证据1结合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证据1具体实施例中的方案结合证据1中披露的现有技术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证据1结合证据4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9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的译文更正,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的更正译文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对应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两份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中示出了与请求人译文的不同之处。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副本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译文中的引导部与导向段表达的意思一致,在此基础上,经核实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译文准确性表示认可。
(3)关于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也被证据1的图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4)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已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理解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基于申请文件中公开的信息能清楚理解其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磁阀产生震动和噪音,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对应的光滑导向段,但说明书中未具体公开光滑导向段之间的配合关系,对于如何设置相互配合的光滑导向段的描述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来减少噪音和震动;(2)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磁转子部件和止动器部件如何配合,不清楚弹簧滑环与档杆如何对应,不清楚为何弹簧滑环的行程固定会导致磁转子部件的行程固定,另外,从图2和图5可以看出此时磁转子部件的行程是由芯轴71的长度或挡杆长度限定决定,与弹簧滑环和导轨弹簧两端之间无关联;(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阀杆如何随着磁转子部件来作升降运动、限位件的形状和位置以及对阀杆的限位方向是怎样的、以及限位部件的限位与弹簧8和钢球9的支撑之间的关系。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得知:(1)由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的膨胀阀工作不平稳,噪音高,其形成原因是现有技术的丝杆和螺套之间存在一定间隙导致磁转子部件转动时偏离其设计的动作位置(例如产生摇摆)进而产生震动和噪音,因而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对应的光滑导向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通过光滑导向段的导向来有效减小甚至避免磁转子部件转动时的偏离,使其转动平稳、降低震动和噪音,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的光滑导向段之间的配合关系必然是一种小间隙配合,使两者之间能滑动而无摆动,即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的光滑导向段是一种小间隙的光滑导向段。(2)说明书中已经对磁转子部件与止动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弹簧滑环与挡杆、磁转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了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知悉,上述部件的工作过程为,磁转子部件上端的挡杆在随着磁转子部件进行旋转的过程中可推动弹簧滑环运动,由于弹簧滑环的行程固定,其上下运动的距离有限,因而在其上止点和下止点处,由于弹簧滑环不能继续转动,会导致挡杆和磁转子部件也无法旋转,因而磁转子部件也不能进行上下运动,即磁转子部件的行程也固定。(3)说明书第4页第2段已经对限位件作出清楚描述,附图5中也示出了其一实施例,基于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限位件对阀杆的限位方向是朝向中空部52c内,通过与弹簧8配合使阀杆随着磁转子部件上升或下降。综上所述,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腔体(4)内设有一感受所述线圈的磁场而转动并将其转动转换为沿其轴线方向升降的磁转子部件(5)”的技术特征。但是,在该专利说明书中,相关述仅涉及“磁转子51带着丝杆52在螺母14内转动而升或降”的这一种特定方式;(2)权利要求1中包括“其(磁转子部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磁转子部件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对应的档杆” 这一种特定的配合方式;(3)权利要求1中包括“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杆(6)”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阀杆穿过阀座上开设的导向孔伸入阀口来改变阀口流通面积的一种特定方式;(4)权利要求1中包括“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分设对应的内螺纹段(14a)和外螺纹段(52a),其特征是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的技术特征。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设置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的方式,即光滑导向段分别设置在丝杆和螺母的上部,螺纹段均设置在丝杆和螺母的下部;(5)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丝杆紧配在磁转子的中间部位”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丝杆与磁转子注塑成一体不一致;(6)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完全一致,没有解释喇叭口的哪个参数为15~25°,且限定阀口等径孔用的是长度,与说明书中的阀口高度的描述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3、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3、4的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于螺纹、丝杆的描述,即限定了将磁转子部件的转动转换为沿轴线方向升降运动是通过螺纹和丝杆进行的,与说明书中的描述一致,因此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的规定,“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已经对整个装置作了足够具体的说明,虽然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磁转子部件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对应的挡杆”这种方式,但其背景技术文献CN2637833Y中还记载了另一种配合方式,并且不能实现其功能的配合方式显然也不在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杆(6)”与本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中的内容相对应,得到说明书支持。(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的位置也可以分别位于磁转子部件的下部和上部或分别位于磁转子部件两端和中间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分设对应的内螺纹段(14a)和外螺纹段(52a),其特征是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的概括范围是恰当的,得到说明书支持。(5)本专利中磁转子与丝杆注塑成一体是为了使得它们两者能一起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该实施方式的其他明显变型方式,例如磁转子与丝杆粘接在一起或过盈配合在一起以便两者能一起转动,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的丝杆(52)紧配在由塑料和钕铁硼混炼注塑而成的磁转子(51)的中间部位” 的概括范围是恰当的,得到说明书支持。(6)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阀口(13)为0.2~2mm长的等径孔,所述的出口(12)为与阀口相邻的15~25°的喇叭口”在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2-3行以及附图9中有相应描述,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5-9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配合”一词含义不清楚;(2)权利要求4中“15~25°”不清楚是指哪个角度;(3)权利要求5中的“对应”一词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4、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相应地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中的“配合”是指磁转子部件的上端与止动器部件配合实现止动器部件对磁转子部件的限位;权利要求4中的“15~25°”是指出口12的张角α为15~25°;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73)对应的档杆(54)”中的“对应”是指挡杆与弹簧滑环是配合起作用的,因此两者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4、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相应地,权利要求2、3、6-9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分为三个方面,1)工作平稳、噪音低;2)减小电子膨胀阀的规格;3)延长电子膨胀阀的使用寿命。针对技术问题1),为了实现光滑导向段的导向,对丝杆和螺母上两个光滑导向段之间配合关系的限定以及对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和磁转子部件之间位置关系的限定是为解决技术问题1)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磁转子的上部形成容纳腔是解决技术问题2)的必要技术特征,设置防水筋和包封层是解决技术问题3)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上述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可知,在螺母和丝杆上的对应光滑导向段之间是一种小间隙配合,即本专利中的光滑导向段隐含了小间隙的配合关系。权利要求1解决了第一个技术问题,并非同时解决三个技术问题,因此不缺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该条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于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的理解。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得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确定,但其实质内容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虽然有主次关系,但两者不可偏废,不管权利要求本身看起来是否清楚,都应当通过阅读全部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印证,考察两者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不可仅仅将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是通用术语,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所得出的含意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不同时,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基于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可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3段、第2页第1段、第4页倒数第1段),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现有技术的膨胀阀工作不平稳,噪音高,其形成原因是现有技术的丝杆和螺套之间存在一定间隙导致磁转子部件转动时偏离其设计的动作位置(例如产生摇摆)进而产生震动和噪音,因而在丝杆和螺母中设置对应的光滑导向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通过光滑导向段来有效减小磁转子部件转动时的偏离,使其转动平稳、降低震动和噪音,因而本专利中在丝杆和螺母上设置的对应的光滑导向段应当是一种特定的小间隙光滑导向段,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光滑导向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包含了对光滑导向段之间配合关系的限定,即其是一种小间隙配合的光滑导向段。关于对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和磁转子部件之间位置关系的限定和解决另外两个技术问题的特征,合议组认为:光滑导向段与螺纹段和磁转子部件之间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并非解决“工作平稳、噪音低”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已经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工作平稳、噪音低”的技术问题,另外两个技术问题并非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提交了证据1的更正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表示在“引导部”与“导向段”表达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对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故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也被证据1的图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膨胀阀,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阀,其中公开了下列技术内容:
通过向固定在由非磁性体制成的套筒11外围的马达定子12进行通电,使马达的转子13进行旋转,利用母螺丝23a和公螺丝l8b的螺丝作用使这种旋转转换成直向运动,对阀体16上的阀座17的开口度进行控制。在前述套筒11上端盖子21的内部偏离中心位置上悬置安装制动器22。同时,在与转子13一起整体安装的阀轴18的反侧安装上加长了的细长形旋转轴18a,在该旋转轴18a上外插上导线19,该导线在其中央部形成螺旋状时上下两端分别配备有突起片19a、19b,将前述上方的突起片19b固定在旋转轴18a上端,同时在下方的突起片19a上设置上部弯曲的接合部。在前述导线19的螺旋状沟槽中,安装有沿螺旋方向大致旋转1周的滑环20a和将几乎与前述制动器22抵接在一起的滑环20a的下方沿外圆方向加长了的支架20b组成的环状导销20。当前述环状导销20沿着导线19的螺旋槽向上方移动时,导销的滑环部20a的上端与导线19的突起片向抵接,另一方面,当导销20沿着导线19的螺旋槽向下方移动时,导销的支架20a与下方突起片19a部形成的接合部19c相抵接。
阀体16,内有雌螺纹15的推进轴承被压入固定,同时下部安装有阀座17。另一方面,阀体16的下部设置有流体出入口24,阀体上方外侧由非磁性的套筒11进行一体化密封。磁性的套筒11的外围固定着与前述马达的转子13相对应的定子线圈12。
该盖子21的里侧利用点焊在偏离中心的位置上悬置安装有L形状的制动器22。在前述转子13的中心部安装着阀轴18。
阀轴18包括圆柱状的引导部18d和雄螺纹l8b和下端的竖孔18c,在前述阀轴的竖孔18c内,在插入球体14以及压缩线圈弹簧15后,将针阀25使用铆钉进行固定,并确保其能够上下滑动。同时,在阀轴18上部安装了加长了阀轴的细长旋转轴18a。
导线19,在中央部形成螺旋状的同时,在其上端安装上固定在18a上端的突起片19b,在其下端安装上呈放射状伸展的突起片19a以及将该前端在上方进行弯折的接合部19c。环状的导销20,嵌入在前述导线19的螺旋状沟槽中,该导销20由沿着螺旋沟槽大致旋转了1圈的滑环20a和为了与前述制动器22相抵接的、将滑环20a的下方向外围延长了的支架20b组成。该导销和导线19一起嵌入前述旋转轴18a的外侧,导线上端的突起片19a如前所述固定在旋转轴18a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并未公开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有对应的(小间隙的)光滑导向段。由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工作平稳、噪音低的电子膨胀阀,由于证据1中并未公开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对应的小间隙的光滑导向段以解决电子膨胀阀中的工作不平稳、噪音高的技术问题,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对应的小间隙的光滑导向段来解决电子膨胀阀中的工作不平稳、噪音高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的电子膨胀阀能实现工作平稳、噪音低的效果,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动阀,其包括籍由阀室内阀座中的阀轴的接触或离开的阀体来调整通过流量的阀主体,固定在该阀主体上、内藏有使阀体与阀座接触或离开的转子的密封外壳,及外嵌在该密封外壳上、回转、驱动转子的定子。
证据3公开了一种同步电动机,其将塑料转体塑压于电机轴上并结为一体,在塑料转体的外缘面上有一凹槽,在其中嵌入钕铁硼磁体而形成转子组件。
证据4公开了一种马达定子改良结构,它由固定座、两壳体、两线圈体、两定子环片、磁铁转子、结合外壳构成,各个壳体及定子环片的中间位置为中空孔,其周缘制有一体的相等数量的极爪;所述定子环片上设有呈一凸、一凹的凸柱、圆孔及一矩形凸块、凹槽与数卡凸缘;所述壳体与定子环片矩形凸块相对应的位置处设有一嵌合凹槽;所述每一线圈体被所述壳体及定子环片中空孔周缘的极爪包覆定位;所述磁铁转子容置于所述线圈体中空孔内;所述壳体的内圆周缘与所述定子环片的数卡凸缘外周缘顶触限位;所述结合外壳与所述固定座相触定位结合。
由证据2-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4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即使考虑证据2-4,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10093130.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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