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冷式酿酒冷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冷式酿酒冷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39
决定日:2011-01-11
委内编号:5W1007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19863.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淮安市顺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肖海龙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8B 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尽管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如果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常识或者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且这些区别特征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19863.8,申请日为2009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风冷式酿酒冷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进风室(1)、冷却室(2)、集风器(3)、风机室(4)、消声器(5),风流隔离板(6),进风室(1)固定在冷却室(2)下方,内设有风流隔离板(6),通过风孔与冷却室(2)连通,冷却室(2)一侧设有酒汽口(7),通过酒汽管(8)与另一侧的出酒室(9)连通,冷却室(2)与固定连接在其上方的集风器(3)连通,集风器(3)与固定在其上方的风机室(4)连通,风机室(4)上端与消声器(5)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冷式酿酒冷却器,其特征在于:风流隔离板(6)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冷式酿酒冷却器,其特征在于:冷却室(2)为中空密封方形结构,通过风孔与进风室(1)、集风器(3)连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冷式酿酒冷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酒汽管(8)均匀排布在冷却室(2)内,倾斜角度在5~15度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冷式酿酒冷却器,其特征在于:出酒室(9)设置有水位计(10),出酒口设置有酒温度计。”
请求人于2010年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的委内编号为5w100732),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除了企业法人的相关资质证明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47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91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58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8月9日、公开号为CN18150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0505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26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82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32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93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10: 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24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11: 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98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还具有进风室、风流隔离板以及消音器的构造。但是在风机或风扇组件中,在风机或风扇背部安装消声器是惯用的技术手段,附件2、3、4等均公开了这种结构,同时对风机或风扇的进风处通过带孔的导流板进行导流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附件5、6、7等均公开了进风处的导流隔离板的构造。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 年 9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消声器和风流隔离板之外,还包括:1、“进风室及进风室设置于冷却室下方”,这种设置进风室的方式可以取得更大的冷风过流面积,增强冷却效果,进风室对冷却室还有支撑作用,使冷却室离开地面一定距离,避免地面的杂物或其它物料进入冷却室。2、“冷却室内设置有出酒室”,按照该方式设置的出酒室使得所有酒气管中流出的酒液先在其中混合,而后排出,这对保证出酒温度和出酒质量的均一性具有重要作用。另外,附件3-1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差别较大,不能得出本专利选用的消声器、冷却室是公知常识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10 月21 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5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 25日下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7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中附件2-4证明消声器属于公知常识,附件5-7证明导流板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放弃附件8-11作为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调查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时,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2、3的撰写存在笔误:权利要求2和3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语写颠倒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冷却室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风流隔离板为中空密封方形结构,通过风孔与进风孔、集风器连通”,可以依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来对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通常意义上的解释。请求人也主张无法理解现有的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基于此,合议组引入了权利要求2、3是否清楚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对此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消声器和风流隔离板之外,还包括:1、进风室及进风室设置于冷却室下方。2、冷却室内设置有出酒室。3、酒汽管的布置形式不同。结合本专利附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酒汽管在酒气口和出酒室之间设置有上下多组,附件1没有公开这样的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公知常识,也未被其它附件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该附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权利要求1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尽管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如果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常识或者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且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酒蒸汽空气冷凝冷却器,该冷却器包括:由管板4围成的安装铝翅片管6的腔室(相当于冷却室),安装轴流风机5的腔室(相当于风机室),管板4围成的腔室的一侧设有进汽口1(相当于酒气口),同时该侧还设有出酒罩8,从铝翅片管6流出的液体酒汇集到出酒罩8里,进汽口1通过铝翅片管6与出酒罩8连通。管板4围成的腔室上方固定连接有风流过的腔室,并且从附件1的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腔室和本专利图示出的集风器的形状相同,该腔室也应可实现集风的效果,而且该腔室与安装轴流风机5的腔室连通(见附件1的说明书和附图)。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还包括:(1)进风室,进风室固定在冷却室下方,进风室通过风孔与冷却室连通;(2)进风室内设有风流隔离板;(3)消声器,风机室上端与消声器固定连接;(4)酒气口与出酒室设置在冷却室的两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 和(2),合议组认为,附件1和本专利都是利用风来冷却酒蒸汽从而制得酒液的。并且附件1中采用的是轴流风机,从其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轴流风机的轴向是沿竖直方向的,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气从管板4围成的腔室的下方进入冷却器会使得轴流风机的工作效率高,冷风过流面积大,换热效率高。如果空气从所述腔室的侧面进入冷却室,由于气流需要转弯,则会使风机多消耗能量,冷风过流面积也会减小。为使气流顺畅,降低风机的能耗,增大冷风过流面积,提高换热效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冷却室的下方设置进风部件。另外,从冷却室的侧面或下面进风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由于空气中经常有脏物,甚至当气流速度大时气流可能会携带较大的异物,这样冷却器工作一段时间后空气中携带的脏物或异物可能会覆盖铝翅片管,从而影响空气和酒蒸汽之间的换热效果,脏物和异物还可能会影响风机的正常运行。如果空气万一接触酒气和酒液则会造成污染酒气、酒液的严重后果。因此现实中存在过滤脏物、异物获取洁净空气的需要。而像过滤网、多孔眼的板这样的部件是实现过滤掉空气中脏物和异物的常用部件,例如常见的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就经常采用这样的部件,同时多孔眼的板还可以实现一定的引导气流的作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出于这些考虑会想到在进风处设置风流隔离板,以将脏物和异物从空气中过滤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腔室形式的进风部件以容纳风流隔离板,而通过风孔连通进风腔室与冷却室则是自然而然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冷却室下方固定设置进风室,在进风室内设置风流隔离板,并通过风孔使进风室与冷却室连通。关于区别特征(3),随着现代生活和工业的发展噪音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污染源,降低噪音从而提供舒适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消声装置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各个行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风机实际产生的噪音和人们的需要容易想到在风机室上端固定设置消声器,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特征(4),冷却器的酒气口和出酒室是设置在同一侧还是不同侧都是常规的选择,做出这样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酒气口和出酒室设置在冷却室两侧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虽然权利要求和附件1存在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上所述这些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常识或者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且这些特征之间,包括消声器与进风室、风流隔离板之间,消声器与酒气口和出酒室在冷却室两侧设置的方式之间,风流隔离板与酒气口和出酒室在冷却室两侧设置的方式之间等,均没有功能或者工作方式上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些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其功能只是简单的叠加,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冷风可能由冷却室的侧面直接进入冷却室,并非一定通过进风室实现。进风室除了进风的作用,同时对冷却室还有支撑的作用,选用这种形式的进风室、并且设置在冷却室下方是专利权人使用多种方式后比较优质的选择,但并不是必然的选择。 通过进风室与冷却室连通并不是必然的,有时在中间也可能加入隔离设备。(2)关于消声器,在酿酒冷却器上使用消声器是在本专利之前没有过的。(3)本专利还具备出酒室,上层的酒汽管与下层的酒汽管的密度是有差别的,酒经过出酒室混合可以使酒各方面的参数稳定,可以提高酒的质量,对酒的均一性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本专利中,出酒室的孔与管道的数量是相对应的。附件1中出酒罩很小,并不能对酒起到混合作用。(4)附件1和本专利酒汽管的布置形式不同。 结合本专利附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酒汽管在酒气口和出酒室之间设置有上下多组,附件1没有公开这样的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公知常识,也未被其它附件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空气从下方进入,以使气流更顺畅,提高风机的效率,增大冷风过流面积,提高换热效率,这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虽然进风室不是必须的,但是是常用的,并且在需要过滤空气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设置能够容纳过滤部件的进风腔室。因此,尽管进风室不是必须设置的,但是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会想到设置这样一个腔室。此外,如同专利权人所述,尽管进风室不一定与冷却室直接连通,有时在中间也可能加入隔离设备,但是加不加隔离设备,即进风室是否与冷却室直接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冷却器的实际工况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2)即使如同专利权人所称在本专利之前在酿酒冷却器上没有设置过消声器,但是如果风机产生的噪音较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容易想到设置消声器,将消声器用到酿酒冷却器上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3)附件1中明确说明出酒罩8是起汇集酒液的作用的(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7-8行),其必然对酒液起到一定的混合作用,出酒罩上方还开有排醛口,所以附件1也可以实现提高酒质量的效果。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并没有限定出出酒室的孔与管道的数量对应,也没有限定出出酒室的大小,由名称也不能表明出酒室的容积就大于出酒罩的容积。由附件1的示意图1也不能得出出酒罩很小、不能对酒起到混合作用的信息。(4)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没有限定出专利权人所称的酒汽管的具体布置形式,即本专利的酒汽管在酒气口和出酒室之间设置有上下多组。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对此也没有教导。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权利要求2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风流隔离板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首先,如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陈述的那样,通常板子面积较大,厚度较薄,所以板子不应为圆柱形。其次,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均匀排布”的风流隔离板是什么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风流隔离板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含义不明,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撰写存在笔误,权利要求2和3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语写颠倒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冷却室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风流隔离板为中空密封方形结构,通过风孔与进风孔、集风器连通”,可以依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做通常意义上的解释。对此通过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关系以及附图可以得到证实。风流隔离板为中空密封方形结构是指进风室是由四块风流隔离板围成,组成了中空密封方形结构。密封是指四块隔离板是闭合、密封的,而非开放或半开放的,四块板子通过焊接等方式密封,风是通过板子上的孔通过去的。“多孔”是指附图1示出的酒汽管8通向出酒室9中的连接孔有多个。这些连接以及作用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体现。关于权利要求2、3的主语应当颠倒在申请文件中的依据,风流隔离板不可能是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同时,由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冷却室内有酒汽管,因此冷却室不是中空的,真正具有中空结构的是风流隔离板围成的进风室。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风流隔离板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含义不明,但是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这里应当是“冷却室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这是因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提到冷却室具有“多孔”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也看不到冷却室为多孔结构的技术教导。虽然经由专利权人指引,合议组注意到附图1中冷却室左右两侧各开有3个口,但是由权利要求2的文字表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这里应当是指冷却室为多孔结构。此外,“冷却室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也解释不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时不会想到在权利要求2中应当是冷却室为多孔均匀排布的圆柱形结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3的主语写颠倒了应当互换的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权利要求3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认为:权利要求2和3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语写颠倒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风流隔离板为中空密封方形结构,通过风孔与进风孔、集风器连通”。通过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关系以及附图可以证实此处的笔误。关于权利要求2、3的主语应当颠倒在申请文件中的依据,由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冷却室内有酒汽管,因此冷却室不是中空的,真正具有中空结构的是风流隔离板围成的进风室。如果权利要求3的主语换为 “风流隔离板”,则无法解释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风孔与进风室(1)、集风器(3)连通”。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在2010年 9月 15日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像专利权人所述的那样认为设置有酒汽管的冷却室不是中空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权利要求3的主语应当是“风流隔离板”,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权利要求3后面的附加技术特征“风流隔离板通过风孔与进风室(1)、集风器(3)连通”根本解释不通。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时不会想到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应当是风流隔离板为中空结构。同时,合议组认为,冷却室是中空的,可以理解为冷却室本身是中空腔室而非实心的,在中空的冷却室腔中布置有酒气管与冷却室本身是一个中空腔室并不矛盾。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其理由如下:在附件1中管板4围成的密封腔室中设置有供酒气流过和空气进行热交换的铝翅片管6,所述密封腔室也必然通过风孔与轴流风机下方的腔室(即集风器)连通,管板4围成的腔室也应当是中空的,否则无法容纳铝翅片管。因此如果在本专利中冷却室可以称为“中空结构”,则附件1中管板4围成的腔室也应当可叫做“中空结构”。至于冷却室的形状,正方形、长方形、圆柱形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常规形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选择其中一种,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具体而言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冷却室下方设置进风室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风孔使冷却室和进风室连通。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4-5
关于权利要求4,在附件1中, 铝翅片管呈”之”字型设置,翅片管与水平方向有2至10度的倾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容易想到使酒汽管的倾斜角度在5~15度之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使酒汽管在冷却室中均匀设置也是酒汽管的常规布置方式。关于权利要求5,由于水位计是常用来控制液位的部件,温度计是常用来控制温度的部件。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出酒罩处设置水位计,在出酒口处设置酒温度计以控制酒位和出酒温度。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设置水位计、酒温度计是必然的,但是水位计设置在出酒室,酒温度计设置在出酒口并不是必然的,传统酿酒都是由酿酒师傅根据自己的经验掌握。对此合议组认为,出酒室是酒液汇集的地方,在此测量酒液的液位应当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在出酒室设置水位计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同样,在出酒口设置酒温度计以控制酒的冷却工况是一种常规选择,在出酒口设置酒温度计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酿酒师父的做法只是一种习惯,实际上在出酒室设置水位计、在出酒口设置温度计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偏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故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1986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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