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71
决定日:2011-01-12
委内编号:5W1007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7823.8
申请日:2004-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刚毅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日兴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6F 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该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67823.8、申请日为2004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24日、名称为“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设于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与底座之间,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定位片,该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该圆孔周缘非相对位置设有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
一定位块,该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该定位块上相对于第一凹部处设有第一凸块,相对于第二凹部处设有第二凸块;第一、第二凹部分别与第一、第二凸块嵌合;
一枢轴,该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另有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弹性件,及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该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的圆孔、定位片的圆孔、定位块的穿孔及弹性件的圆孔,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凹部、第二凹部、第一凸块及第二凸块端缘成型为圆弧面。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设一固定片,该固定片一端为固定端,该固定端固定在可携式电脑设备的底座上,另一端为套接端,该套接端上设有相对于组合杆的穿孔。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该定位片另一端具有固定端,固定在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该枢轴设于穿孔及圆孔内的一端设有螺纹部,另有一螺帽螺合于螺纹部上。
6.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设于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与底座之间,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定位片,该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该圆孔周缘非相对位置设有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该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该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
一定位块,该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定位块上相对于第一凹部处设有第一凸块,相对于第二凹部处设有第二凸块;第一、第二凹部分别与第一、第二凸块嵌合;
一枢轴,该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另有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弹性件,及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该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的圆孔、定位片的圆孔、定位块的穿孔及弹性件的圆孔,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第一凹部、第二凹部、第一凸块及第二凸块端缘成型为圆弧面。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设一固定片,该固定片一端为固定端,该固定端固定在可携式电脑设备的底座上,另一端为套接端,该套接端上设有相对于组合杆的穿孔。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该定位片另一端具有固定端,该固定端固定在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特征在于:该枢轴设于穿孔及圆孔内的一端设有螺纹部,另设有一螺帽螺合于螺纹部上。”
无效宣告请求人昆山刚毅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日本特开平10-317779号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计28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12月02日;
附件2:日本特开2001-32823号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计24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02月06日;
附件3:日本特开2002-333012号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计19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2日;
附件4:公开号为578940的台湾专利公报及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25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1日;
附件5:日本特开2000-192939号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计16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07月11日;
附件6(即本专利):专利号为ZL 200420067823.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14页。
请求人认为:
(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①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的方案的区别特征为,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片包括两个凹部,而附件1公开了固定碟体4上设有3个凹部(附件1的附图12),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而附件1的可动碟体5具有圆形穿孔,c)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而附件1没有对螺杆的具体形状作出限定,d)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枢纽器还包括“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而附件1中没有垫片的说明,e)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定位片、定位块及弹性件,而附件1中弹簧或弹性件在螺杆或枢轴上的位置不同;关于区别特征a),附件1的附图6的方案公开了可动碟体5上设有2个凹处,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2公开了第二摩擦垫片6设有变形穿通孔6a,关于区别特征c),附件2公开了旋转轴2(或旋转轴12)具有变形小径2c(或变形小径12c),关于区别特征d),附件2公开了第一摩擦垫片3的特征,同时,在附件1中增设垫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关于区别特征e),附件2公开了旋转轴2(或旋转轴12)依次穿过第一摩擦垫片3、轴支撑部1b、垫片4、转矩板5、第二摩擦垫片6、弹性装置7、按压用垫片8,并在弹性装置7、按压用垫片8端缘固定,并且枢轴的穿孔顺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1的方案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特征b)、c)、d)和e),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从属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④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附件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想到的;⑤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⑥从属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和7-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①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的方案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特征a)、b)、c)、d)、e);区别特征a)同样是在附件1附图6的方案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同时附件3的固定凸轮14也包括两个凹处;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3公开了变形通孔17a,关于区别特征c),附件3中公开了变形轴部7,关于区别特征d)、附件3公开了摩擦板15,同时,在附件1中增设垫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关于区别特征e),附件3公开了旋转轴依次穿过摩擦板16、固定凸轮14、滑动凸轮17、弹性构件18,并且在弹性构件18端缘固定,同时并且枢轴的穿孔顺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同(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从属权利要求2和7相对于附件1、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③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固定片的有无不影响发明目的的实现,④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手段,⑤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和8-10相对于附件1、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①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的方案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特征a)、b)、c)、d)、e);区别特征a)同样是在附件1附图6的方案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4公开了定位环15具有一螺杆孔150,关于区别特征c),附件4中公开了螺杆11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关于区别特征d)、附件4公开了垫片组13,同时,在附件1中增设垫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关于区别特征e),附件4公开了螺杆11依次穿过垫片组13、卡止换14、定位环15、弹性元件16、垫片17,并且在靠近弹性元件的端缘固定,同时并且枢轴的穿孔顺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同(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从属权利要求2和7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③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固定片的有无不影响发明目的的实现,同时,附件4也给出了采用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④从属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手段,同时也被附件4公开,⑤权利要求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和8-10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4)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5与附件1几乎公开了同样的技术方案,参见前述附件1与对应的对比文件的组合的有关论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请求人未提供附件4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应当认定此证据无效;
(2)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有,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该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该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的圆孔、定位片的圆孔、定位块的穿孔以及弹性件的圆孔,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而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4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于区别特征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片一端为环形片状的定位端,一端为与定位端垂直设置的固定端,用于与其他部件串联的圆孔就设置在定位片的一端,而附件2中的轴支撑板1b、衬垫4和转矩板5用于产生摩擦转矩,不同于本专利中定位片的功能,因此附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附件2中的变形穿孔6a、旋转轴2以及组件的连接方式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枢轴、以及组件的连接方式均具有不同的功能,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2也未公开区别特征、和;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③同理,独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
(3)相对于附件1、附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有前述、、和4个区别技术特征,而附件3同样也未公开上述4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③同理,独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
(4)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有前述、、和4个区别技术特征,附件4并未公开、和3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③同理,独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
(5)相对于附件5结合附件2、附件3或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特征除前述区别特征、、和之外,还有一区别特征“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参见附件1与相应附件结合的有关意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③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与附件5的区别为前述区别特征、、和,该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5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0年12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1)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5,并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附件3或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附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译文的准确性以及公开日期无异议,要求核对附件4的原件,请求人当庭提交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及骑缝章的附件4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3)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所述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的方案存在5个区别技术特征,并认为除区别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片包括两个凹部,而附件1附图12的方案公开了固定碟体4上设有3个凹部”之外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区别特征a)则属于技术要素的省略。(4)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a)不属于技术要素的省略,并且也不能根据附件1附图6方案的启示来将附件1附图12方案中的3个凹部改为2个凹部,另外4个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专利权人还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还存在“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的区别技术特征。(5)请求人认为“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阶段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因此,本无效决定基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出。
2、证据认定
附件1-3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应译文为准。
附件4是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及骑缝章的专利说明书,且合议组并未发现影响附件4真实性的瑕疵,故认可附件4的真实性;同时,附件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该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
3-1-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设于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与底座之间,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定位片,该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该圆孔周缘非相对位置设有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一定位块,该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该定位块上相对于第一凹部处设有第一凸块,相对于第二凹部处设有第二凸块;第一、第二凹部分别与第一、第二凸块嵌合;一枢轴,该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另有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弹性件,及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该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的圆孔、定位片的圆孔、定位块的穿孔及弹性件的圆孔,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
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一种可用于个人计算机、行动电话等折迭式设备中的枢纽器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0001段,0005-0008段,附图11和12):设备本体1及盖体2,藉由枢纽器3而仅在任意之打开角度α度开闭自如地被枢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纽器设于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与底座之间),
枢纽器3具有固设于设备本体上之本体枢纽器筒1a、及固设于盖体2上之盖体枢纽器筒2a,在本体枢纽器筒1a内嵌有固定碟体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片),从附件1的附图11和12中可以确定固定碟体4为圆筒状,整个圆筒内腔为一截面为圆形的空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圆孔),在固定碟体4的固定对接端面4b上,设有3个卡嵌凹处6,分别位于既定的圆周角度位置N1、N2及N3,其位置以盖体2的打开角度α度来决定,根据附图12可以确定这3个凹处之间的角度不等于180度;
在盖体枢纽器筒2a处,在旋转停止之状态下,内嵌有可动碟体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块),从附件1的附图11和12中可以确定可动碟体4为圆筒状,圆筒内腔为一截面为圆形的空腔;在可动碟体5的可动对接端面5b上,相对于前述卡嵌凹处6,设有2个卡嵌凸部8,其位于既定的圆周角度位置P1及P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卡嵌凸部8卡合在卡嵌凹处6,固定对接端面4b压接在可动对接端面5b,在盖体2关闭状态下,P1及P2中的卡嵌凸部8与N1与N2中的卡嵌凹处6相卡嵌,当盖体打开α度时,卡嵌凸部8分别切换到N3及N1中的卡嵌凹处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凹部分别与第一、第二凸块嵌合);
使自本体枢纽器筒1a外侧插入的螺杆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枢轴),自弹簧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中央设有圆孔的弹性件)贯穿固定碟体4及可动碟体5,再使其螺部尖端9a螺着在盖体枢纽器筒2a的底部2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枢轴被固定),因此,弹簧7,藉由其弹力而使固定碟体往可动碟体5侧弹压。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片包括两个凹部,分别通过第一凹部与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固定碟体4上设有3个凹部,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的可动碟体5具有圆形穿孔,④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未对螺杆的具体形状作出限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枢纽器还包括“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垫片的说明,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性件在枢轴另一端,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弹簧在螺杆上的位置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使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②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③在定位块与枢轴一并转动的同时定位片、弹性件、及垫片不会发生转动,④增强锁紧效果,⑤提供另一种各组件在枢轴上的排列顺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中还公开了一个技术方案(具体参见附件1说明书0034段、0035段,附图6),如附图6所示,在固定碟体4的固定对接端面4b中,使卡嵌凸部对8a、8b设于一直径在线且相互不同直径之需要圆周角度N4,相对于此,在可动碟体5的可动对接面5b处,使与卡嵌凸部对8a、8b对应之卡嵌凹处对6f,6g,仅形成在其一直径在线且相互不同直径之圆周角度位置N4,在盖体2关闭时,卡嵌凹处对6f,6g被卡嵌在前述卡嵌凸部对8a,8b,相对于此,在盖体2打开后,于可动碟体5转一圈后,卡嵌凹处对6f,6g再被卡嵌在前述卡嵌凸部对8a,8b,藉此,可实现盖体2打开成360度,由此可以确定,盖体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附件1中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利用在同一直径线上但距圆心距离不等的两个凹部及凸部配合以实现盖体关闭时具有定位效果但打开时不具定位效果的技术启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方案给出的技术启示,难以想到将附件1的附图12所对应技术方案中固定碟体4上3个凹部改变为位于不同直径线上的两个凹部(即两个凹部中央处与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同时,相对于附件1的附图12的技术方案而言,盖体关闭时具有定位效果但打开时不具定位效果属于一个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根据附件1附图12的技术方案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也不能将3个凹处到2个凹处的改变简单地认为是技术要素的省略。因此,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的固定碟体4均为圆筒状,整个圆筒内腔为一截面为圆形的空腔,该固定碟体并非“一端”设有圆孔,而是整体被圆孔贯通,亦无“另一端”用于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未给出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的技术启示。
附件2公开了一种枢纽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0015段、0029段、附图2、附图7),其旋转轴2具有剖面呈大致椭圆状的变形小径部2c(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④),其上依次穿通有第一摩擦垫片3、安装部件1、衬垫4、转矩板5、第二摩擦垫片6、弹性装置7、按压用垫片8,并将小径部2c的从按压用垫片8突出的一侧铆接(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⑥);第一摩擦垫片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⑤中的垫片,但其未公开有圆孔的技术内容)具有与变形小径部2c相同形状的穿通孔3a;转矩板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片)设有圆形穿通孔5a,穿通旋转轴2的变形小径部2c,转矩板5上夹着穿通孔5a在对向位置通过冲压加工设置凹部5b、5b;第二摩擦垫片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块)一侧与转矩板5相接,使设于其中心部的平面大致椭圆状的变形穿通孔6a(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穿通且卡合于变形小径部2c,从而和旋转轴2一同旋转,第二摩擦垫片6上还设有根据旋转轴2的旋转角度而嵌入转矩板5的凹部5b、5b的凸部6b、6b,上述与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各组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附件2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的部分内容、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
但是,附件2的技术方案同样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中垫片中央设有圆孔,由于垫片的作用是为了增强锁紧效果,其随着枢轴转动或者不随枢轴转动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垫片中央是设置圆孔还是与变形小径部形状相适应的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另外,采用垫片来增强锁紧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根据公知常识或者根据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⑥而言,枢轴上各组件的排列顺序也不影响枢纽器的功能实现,只要凹凸部嵌合的连接部件相邻,弹性件可以通过弹力挤压两凹凸部连接件就可以实现枢纽器正常的功能,因此,无论是结合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⑥。
综上所述,由于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两个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附件2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取得了使可携式电脑的上盖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且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其设于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与底座之间,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定位片,该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该圆孔周缘非相对位置设有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该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该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一定位块,该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定位块上相对于第一凹部处设有第一凸块,相对于第二凹部处设有第二凸块;第一、第二凹部分别与第一、第二凸块嵌合;一枢轴,该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另有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弹性件,及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该枢轴依序穿过该垫片的圆孔、定位片的圆孔、定位块的穿孔及弹性件的圆孔,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
独立权利要求6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独立权利要求6中定位片的第一凹部和第二凹部的位置,独立权利要求6中“该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该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
参见3-1-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定位片的“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未公开该技术特征,②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③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定位块中央设有“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穿孔”,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的可动碟体5具有圆形穿孔,④枢轴为“非圆形且形成有两平面的组合杆”,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未对螺杆的具体形状作出限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枢纽器还包括“一中央设有圆孔的垫片”,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垫片的说明,⑥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弹性件在枢轴另一端,并于弹性件端缘固定,而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弹簧在螺杆上的位置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使可携式电脑设备的上盖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②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③在定位块与枢轴一并转动的同时定位片、弹性件、及垫片不会发生转动,④增强锁紧效果,⑤提供另一种各组件在枢轴上的排列顺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中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利用在同一直径线上但距圆心距离不等的两个凹部及凸部配合以实现盖体关闭时具有定位效果但打开时不具定位效果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附件1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在附件1附图12的技术方案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附件2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的部分内容、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论是结合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和⑥。
但是,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的技术方案以及附件2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取得了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
3-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参见3-1-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存在前述6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如3-1-1所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均未给出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的技术启示。
附件3公开了一种枢纽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3说明书0011-0013段,附图5),枢纽器B的转轴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枢轴)一端部设有法兰部6,连接法兰部6设有剖面略成椭圆形之变形轴部7(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④),在转轴的法兰部6侧,设于其中心部之圆孔14a可转动地插入有变形轴部7,固定凸轮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片)藉由法兰部6而被卡止固定,在法兰部6与固定凸轮14之间,设于其中心部之圆孔15a插入有变形轴部7,例如合成树脂做的摩擦板1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⑤),在固定凸轮14一侧面设有复数凹部16a,在固定凸轮14与固定构件10之间,滑动凸轮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块)中心部的轴向之变形穿孔17a(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内插入有变形轴部7,以使滑动凸轮17与转轴5一齐旋转,滑动凸轮17与固定凸轮16的凸轮部相向的侧面上,设有复数凸部17b所构成的凸轮部17c,在转轴5上,依次穿设有摩擦板15、固定凸轮、滑动凸轮、以及弹性构件18,并于弹性构件边缘用固定构件10固定(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⑥),上述与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各组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附件3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
但是,附件3的技术方案同样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而言,采用垫片来增强锁紧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根据公知常识或者根据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⑥而言,枢轴上各组件的排列顺序也不影响枢纽器的功能实现,只要凹凸部嵌合的连接部件相邻,弹性件可以通过弹力挤压两凹凸部连接件就可以实现枢纽器正常的功能,因此,无论是结合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⑥。
综上所述,由于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两个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附件3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取得了使可携式电脑的上盖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且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独立权利要求6中定位片的第一凹部和第二凹部的位置,独立权利要求6中“该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该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
参见3-1-3和3-2-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存在前述6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如3-1-3所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中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利用在同一直径线上但距圆心距离不等的两个凹部及凸部配合以实现盖体关闭时具有定位效果但打开时不具定位效果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附件1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在附件1附图12的技术方案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附件3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论是结合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和⑥。
但是,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的技术方案以及附件3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取得了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
3-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定位功能的枢纽器。参见3-1-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存在前述6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如3-1-1所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未给出定位片“一端”设有圆孔的技术启示。
附件4公开了一种枢纽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4说明书),螺杆11有一直径略小两侧具有相互平行面的贯穿轴11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④),贯穿轴112依序穿过垫片组(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⑤)、固定片30的穿孔、卡止环14的穿设孔、定位环15的螺杆孔、弹性元件16与垫片17,然后用螺帽18将螺杆11旋固(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⑥),卡止环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片)为一轴向设置有圆形穿设孔的环状块体,一侧换面形成有上下相对的嵌凸,定位环15为一设有可套固于螺杆11贯穿轴112的螺杆孔150(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的环状块体。
因此,附件4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
但是,附件4的技术方案同样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而言,采用垫片来增强锁紧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根据公知常识或者根据附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⑥而言,枢轴上各组件的排列顺序也不影响枢纽器的功能实现,只要凹凸部嵌合的连接部件相邻,弹性件可以通过弹力挤压两凹凸部连接件就可以实现枢纽器正常的功能,因此,无论是结合附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⑥。
综上所述,由于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所示的两个技术方案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附件4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取得了使可携式电脑的上盖在打开时不具有定位效果,且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独立权利要求6中定位片的第一凹部和第二凹部的位置,独立权利要求6中“该第一凹部与圆孔的圆心的距离不等于该第二凹部与圆孔的圆心间的距离”,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分别通过第一凹部及第二凹部中央处并与该圆孔圆心间所连的中心线的夹角不等于180度”。
参见3-1-3和3-3-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附件1附图12所示的技术方案存在前述6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如3-1-3所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1中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利用在同一直径线上但距圆心距离不等的两个凹部及凸部配合以实现盖体关闭时具有定位效果但打开时不具定位效果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附件1附图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在附件1附图12的技术方案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附件4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区别技术特征④、区别技术特征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论是结合附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想到在附件1中应用区别技术特征⑤和⑥。
但是,附件1附图6和附图12的技术方案以及附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②的技术启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取得了使枢纽器可通过定位片的另一端与枢纽器之外的其他组件连接或发生关系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附件1、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2006782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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