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产自由游动的卤虫无节幼体的方法以及用于该方法的包装孢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73
决定日:2011-01-18
委内编号:4W100264
优先权日:2000-10-05
申请(专利)号:01817979.7
申请日:2001-10-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廊坊市诚远水产饵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A01K 6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第26条第3;4款,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是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则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明确其具体含义和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如果结合一般认识可以从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相应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得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实质上不同,则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如果该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817979.7,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5日,申请日为2001年10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从一定量的包括滞育孢囊的卤虫孢囊生产自由游动的卤虫无节幼体的方法,包括在孵化培养基中孵育孢囊,孢囊密度为最大5g孢囊干物质/L孵化培养基,孵育时间为一预定的时间,孵育条件为能允许至少一部分孢囊在此预定孵育时间内孵化和释放自由游动的无节幼体的条件,本方法中,孢囊与过氧化氢相接触以打破至少一部分所述的滞育孢囊的滞育,以便使孢囊在该预定孵育时间内产生自由游动的无节幼体,从而使孵育的孢囊占总的完整孢囊的孵化百分数从不与所述过氧化氢接触时为X%增加到与所述过氧化氢接触时的高于X%的孵化百分数,其特征在于当孵化该孢囊时,通过将过氧化氢加入孵育孢囊的孵化培养基中而增加孵化百分数,其中通过加入过氧化氢和/或至少一种当加入孵化培养基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而将过氧化氢以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的量加入所述孵化培养基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为大于1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为大于1.5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的过氧化氢量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10mg/g孢囊干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的过氧化氢量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7.5mg/g孢囊干物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的过氧化氢量为0.5-30mg/L孵化培养基以使孵化百分数从X%增加到高于X%的值,其中孢囊以最大5g孢囊干物质/升的密度孵育于孵化培养基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低于20mg/L,但高于1mg/L。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高于1mg/L并且低于15mg/L。
9. 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高于2mg/L并且低于20mg/L。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引入孵化培养基中的过氧化氢量高于3mg/L并且低于20mg/L。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孢囊在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孵化,其密度小于4g孢囊干物质/L。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孢囊在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孵化,其密度小于3g孢囊干物质/L。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了包装的孢囊,所述包装的孢囊含有所述孢囊与一定量的至少一种产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当加至孵化培养基时产生大于0.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含有过氧化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选自过氧化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选自过硼酸盐、过硫酸盐、过乙酸盐或其组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包含过氧化钙和/或过氧化镁。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所述过氧化氢的时间在孢囊孵育开始后10小时以内。
19. 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所述过氧化氢的时间在孢囊孵育开始后8小时以内。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所述过氧化氢的时间在孢囊孵育开始后6小时以内。
21. 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 所述过氧化氢的时间在孢囊孵育开始后5小时以内。
22. 根据权利要求2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氢和/或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与孢囊同时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
23. 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氧化氢和/或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与孢囊同时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并且是与孢囊混合在一起和/或粘贴或包裹在孢囊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定的孵育时间是24小时或更少,并且48小时孵育时间内孵化的孢囊的至少90%在此预定孵育时间内孵化出来。
25. 用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的卤虫孢囊,所述孢囊包含在包装中,用于在孵化培养基中孵育以产生自由游动的无节幼体,当其孵化在无过氧化氢的孵化培养基中时,该孢囊显示出占全部完整孢囊X%的孵化百分数,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的卤虫孢囊与一定量的至少一种在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相组合,所述一定量是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当在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孵育所述孢囊,并将所述一定量的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加至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后,使得向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引入大于0.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并且孢囊孵化百分数从X%增加到高于X%的水平。
26.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的所述一定量是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当卤虫孢囊在所述孵化培养基中以2g孢囊干物质/升孵化培养基的密度孵育并且当将所述一定量的所述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加入到用于孵育孢囊的所述孵化培养基中时,向其中引入的过氧化氢量在0.5-30mg/L之间。
27.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孢囊包括如此量的滞育孢囊以致通过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过氧化氢时,其孵化百分数可以从X%增加到M%的最大孵化百分数,并且过氧化氢的所述量是这样的以致当孢囊在该量过氧化氢存在下孵化时,其孵化百分 数至少等于X% 0.4*(M-X)%。
28. 根据权利要求27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孢囊包括如此量的滞育孢囊以致通过向孵化培养基中引入过氧化氢时,其孵化百分数可以从X%增加到M%的最大孵化百分数,并且所述量的过氧化氢是这样的以致当孢囊在该量过氧化氢存在下孵化时,其孵化百分数至少等于X% 0.6*(M-X)%。
29.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化合物含有过氧化键。
30.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化合物选自过氧化物。
31.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化合物选自过硼酸盐、过硫酸盐、过乙酸盐或其组合。
32. 根据权利要求30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化合物含有过氧化镁和/或过氧化钙。
33.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固体化合物产生大于1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
34. 根据权利要求33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固体化合物产生大于1.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
35.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固体化合物产生大于0.5mg并且小于10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
36. 根据权利要求3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固体化合物产生大于0.5mg并且小于7.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
37. 根据权利要求25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孢囊是与所述一定量的至少一种在加入孵化培养基时能产生过氧化氢的所述固体化合物包装在一起的。
38. 根据权利要求37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 化合物与孢囊混合在一起和/或粘贴或包裹在孢囊上。
39. 根据权利要求37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包含于另一个包装中,从而使该化合物与孢囊分开。
40. 根据权利要求39的卤虫孢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定量的所述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与孢囊包含在同一包装中。”
针对该专利权,廊坊市诚远水产饵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编号4W100264),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6月10日,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中证据如下:
1、农业部工人技术培训教材编委会编,《海洋生物饵料培养》,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封面、封四、第106-177页,199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3页。
2、梁英等编著,《海水生物饵料培养技术》,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封面、封四、序第1页、正文第112-117和124-125页,2001年1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6页。
3、张波等,“中国九个内陆盐湖卤虫的品系特征”,《湖泊科学》第10卷第3期,科学出版社出版,目录页及第19-23页,1998年9月,复印件共6页。
4、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阶段提交过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3页。
5、张文昭等,“过氧化钙在鱼类养殖上的应用”,《水产养殖》,1991年第1期,第26-28页,复印件共3页。
6、冯彩英等,“过氧化钙的分析”,《山西化工》1993年第3期,第31页,复印件共1页。
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3、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孵化卤虫卵的方法,其第106页具体公开技术内容包括:孵化密度(孢囊密度)每升水体(即孵化培养基)0.1g、0.2-1g、2-10g卤虫卵(即孢囊干物质);过氧化氢能够激活卤虫的休眠卵,提高其孵化率……无节幼体的孵化率可通过这种方法从30%-50%提高到70%-80%;在孵化器施用0.1-0.3mL/L过氧化氢效果最好(经过计算,当选择每升水体2-10g卤虫卵时,过氧化氢的加入量为 10-150mg/g卤虫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中的孵化密度、过氧化氢加入量分别与证据1公开的相应数值范围存在重叠;证据1公开的在孵化过程中加入过氧化氢以提高卤虫的孵化百分数,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加入过氧化氢和加入能够在培养基中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这些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常手段的替换。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11、12限定的数值范围分别与证据1公开的相应数值范围重叠,所以权利要求2、3、11、1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5、11-13、18-22、24、25、33-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①权利要求1-3、11、12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②证据1教导了过氧化氢加入量、加入时间以及孢囊加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卤虫孵化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和常识,进行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获得权利要求4、5、18-22、25、33-36保护的方案;证据4证明专利权人认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不同过氧化氢测试结果可以确定增加孵化百分比所需的过氧化氢和/或产生过氧化氢化合物的量。③证据1教导“在孵化过程中加入过氧化氢从而提高卤虫的孵化百分数”,可以根据孵化培养基条件挑选能够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得到化合物与卤虫孢囊构成包装的孢囊,从而解决“增加孵化百分数和减少处理步骤”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④证据3教导“几乎所有的卤虫卵都能在24h内孵化”,证据2教导“卤虫卵孵化率达到80-90%、孵化时间小于24小时”,在证据1-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卤虫孵化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和常识,进行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获得权利要求24保护的方案。⑤权利要求37-40记载涉及的包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惯常使用的包装方式。(3)权利要求6-10、14-16、23、25-4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①权利要求6-10中限定过氧化氢的加入量为0.5-30mg/L孵化培养基,孵化密度最大为5g孢囊干物质/升。这一限定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中限定的过氧化氢加入量存在交叉,无法清楚的获知其保护范围。②根据说明书记载,本发明中使用的卤虫孢囊是现有技术常用的卤虫虫卵,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卤虫孢囊与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相组合”,即权利要求25-40请求保护的不应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卤虫虫卵,而应是“卤虫孢囊与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固体化合物的组合”,权利要求25-40的保护主题“卤虫孢囊”,不能清楚表明需要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③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5中“产过氧化氢固体化合物的用量”,“当卤虫孢囊在所述孵化培养基中以2g孢囊干物质/升孵化培养基的密度孵育,……向其中引入过氧化氢量在0.5-30mg/L之间”,经换算可知,此时过氧化氢的浓度为“0.25-15mg/g孢囊干物质”;然而权利要求25中限定的是“向所述孵化培养基中引入大于0.5mg并且小于15mg过氧化氢/g孢囊干物质”,两者保护范围明显不同,权利要求26保护范围不清楚。④说明书第16页第2段记载的包装方式中液态过氧化氢与孢囊分离包装,固化化合物与孢囊混合、粘贴或裹在孢囊上,而权利要求23中“液态过氧化氢与孢囊混合在一起和/或粘贴或包裹在孢囊上”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⑤ 权利要求14、29限定化合物“含有过氧化键”,权利要求15、30限定化合物“选自过氧化物”。根据证据5和6记载,过氧化钙溶于酸才能产生过氧化氢,在水中逐渐分解生成氢氧化钙和氧气,并不产生过氧化氢;故并非所有的过氧化物、所有含有过氧化键的化合物都可以在碱性培养基中提供过氧化氢。因此,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相应技术方案。⑥ 权利要求16、31限定化合物“选择过硼酸盐、过硫酸盐、过乙酸盐或其组合”,其中“或其组合”没有清楚表述专利保护的范围。
(4)权利要求17、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相应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证据5和6记载,过氧化钙溶于酸才能产生过氧化氢,在水中逐渐分解生成氢氧化钙和氧气,并不产生过氧化氢。由于卤虫孵化培养基的pH值在7.5-8.5为佳,一般不低于8(见证据2和说明书第2页第2段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7、32中采用过氧化钙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记载“根据本发明的方法中,也可以使用当加入到孵化培养基能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尤其是可产生过氧化氢的含有过氧化键的化合物,如过氧化物,过硼酸盐,过硫酸盐,过乙酸盐。最优选的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是过氧化镁尤其是过氧化钙”。基于证据5和6的上述记载,虽然本发明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过氧化钙,并不能在孵化培养基产生过氧化氢,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5、7-12、33-3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①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471357A)记载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过氧化氢以一个选自0.5-30mg/L孵化培养基……孢囊以最大约5g干物质孢囊/L的密度孵化”;授权公告文本(CNl0049O637C)记载的权利要求1中“孢囊密度为最大5g孢囊干物质/L孵化培养基……将过氧化氢以大于0.5mg/g孢囊干物质并且小于15mg/g孢囊干物质的量加入所述孵化培养基”;②申请公开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3、17和18对数值点的描述为“大于约”和“小于约”;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2-5、11-12和33-36将这些变为确定的表述。③申请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7和18记载了多个数值范围,其中权利要求17存在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限定的是数值范围的一个上限和三个下限,权利要求18是数值范围的两个上限;授权公告文本中将原权利要求17和18中数值范围进行组合,形成权利要求2-5和33-36。由于上述修改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毫无疑义地唯一从申请公开文中确定导出授权文本中的数值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7-10也存在超范围修改的问题。
针对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文件,专利权人于2010年 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除针对上述附件发表意见外,还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7 月26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0年9月 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 6月 24日提交的文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6月10日提交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0年9 月9 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仅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23中记载的“所述过氧化氢”相应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如下:
“23. 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过氧化氢的化合物与孢囊同时加入到孵化培养基中,并且是与孢囊混合在一起和/或粘贴或包裹在孢囊上。”
同时,专利权人还当庭提交了以下反证以及反证1-3的文献复制证明:
反证1:聂周强,种子丸衣的类型,《世界农业》,1989年第4期,封面、目录页和第56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2:诸平、王平,过氧化钙在不同介质中的溶解性研究,《宝鸡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期,封面、著录项页、目录页和第38-41页,复印件共7页。
反证3:袁文权、张锡辉、张丽萍,不同供氧方式对水库底泥氮磷释放的影响,《湖泊科学》,第16卷第1期,2004年3月,目录页、著录项页、英文题录页、第28-34页,复印件共10页。
反证4:标题为“IXPER?75C Calcium Peroxide Properties,Product Data sheet”英文9页和译文2页,复印件共11页。
反证5:《化工百科全书》,第6卷,功能性色素一合成气化学,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1994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编目数据页、第642页,复印件共3页。
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放弃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日提交的意见和相应附件,坚持补充的理由和证据。(2)请求人认为反证3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用作本案的现有技术文件;反证4无相应原件及佐证,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3)专利权人认为反证3引用的参考文献3是1999年公开的,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用作本案的现有技术文件;反证4是从美国网站下载的,其记载有2009年,可用于证明过氧化钙的性质。(4)请求人确认其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①权利要求1-5、7-12、33-3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7、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6-10、14-16、25-40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9、3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3、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⑤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11-13、18-22、25、33-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相对于证据1-3与公知常识结合,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请求人认为过氧化钙在酸中才产生过氧化氢,在水和碱性条件下不产生过氧化氢;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4证明过氧化钙能产生过氧化氢,反证5证明过氧化氢本身的密度。(6)针对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反证5中记载的密度为1.4425g/L是无水过氧化氢,本专利使用的过氧化氢水溶液和其本身,从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中间位置记载的过氧化氢量可知本专利过氧化氢的量是按密度值1计算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参数数值与证据1公开的相应数据重叠;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对证据1中二独立参数“0.1-0.3mL/L 过氧化氢”和“每升水体2-10g卤虫卵”组合以及过氧化氢和卤虫卵量比值计算是错误的,证据1中记载的“0.1-0.3mL/L 过氧化氢”应当是纯的过氧化氢化合物本身,过氧化氢和卤虫卵量比值最小值比本专利中的最大值还要大。(7)针对创造性,请求人认为用虫卵用量选择过氧化氢用量和用孵化基的体积选择过氧化氢用量只是计算方式不同,没有实质性区别;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根据虫卵用量选择过氧化氢用量,简化了工艺,证据1根据孵化基的体积选择过氧化氢用量,且证据1中两参数无关联。(8)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证据无法证明过氧化钙在水或碱性环境中不产生过氧化氢,而反证1-4证明过氧化钙在水或碱性环境可以产生过氧化氢;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各个特征交叉之后所得到的另一清楚范围,保护范围应将所有特征一起考虑。(9)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10、26-40限定的过氧化氢用量是指同时符合与孢囊干物质的比例关系以及与培养基的比例关系,权利要求25-40实际指卤虫孢囊包装。
2010年9月10日,专利权人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反证(编号顺延)及其文献复制证明:
反证6:金镜潭、印万忠,过氧化氢和过氧化钙助浸作用的比较,《沈阳黄金学院学报》,第14卷第1期(总第41期),1995年3月,封面、著录项页、目录页、第55-60页,复印件共9页。
反证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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