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组合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避孕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84
决定日:2011-01-19
委内编号:4W1004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59029.3
申请日:1994-1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卫星
授权公告日:2008-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拜尔舍林药物股份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叶娟
参审员:欧存
国际分类号:A61K 31/57, A61K 31/565, A61P 1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的方式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但如果修改后的内容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不被允许。????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59029.3,优先权日为1993年12月22日,申请日为199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02日。本专利是第94194888.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母案申请)的分案申请,母案申请日为1994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在制备尚未达到绝经期前期的育龄妇女避孕用的剂量形式中的应用,该组合物含有选自下列的雌激素,
2.0至6.0mg 17β-雌二醇和
0.015至0.020mg炔雌醇;
并含有选自下列的孕激素
0.05至0.075mg孕二烯酮、
0.075至0.125mg左炔诺孕酮、
0.06至0.15mg脱氧炔诺酮、
0.06至0.15mg3-酮脱氧炔诺酮、
1至3mg屈螺酮、
1至2mg环丙氯地孕酮、
0.2至0.3mg肟炔诺酯和
>0.35至0.75mg炔诺酮,
在总共28天的服药周期中有23或24天服用上述剂量形式,从行经第一天开始服用,接着有5或4天不服药丸或服糖丸。
2.按照权利要求1的应用,其中的雌激素是炔雌醇。
3.按照权利要求1的应用,其中雌激素是17β-雌二醇。
4.按照权利要求1、2或3的应用,其中孕激素是孕二烯酮。
5.按照权利要求1、2或3的应用,其中孕激素是左炔诺孕酮。
6.按照权利要求1、2或3的应用,其中孕激素是环丙氯地孕酮或屈螺酮。
7.按照权利要求1的应用,其中剂量形式含有选自下列的雌激素,
>2.0至6.0mg 17β-雌二醇和
0.020mg炔雌醇;
并含有选自下列的孕激素、
>0.06至0.075mg孕二烯酮、
>0.100至0.125mg左炔诺孕酮、
>0.10至0.15mg脱氧炔诺酮、
>0.10至0.15mg 3-酮脱氧炔诺酮、
2.5至3.0mg屈螺酮、
1至2mg环丙氯地孕酮、
0.2至0.3mg肟炔诺酯和
0.50至0.75mg炔诺酮。
8.按照权利要求1的应用,其中雌激素是20μg剂量的炔雌醇或等效剂量的17β-雌二醇并且孕激素是75μg剂量的孕二烯酮或等效剂量的左炔诺孕酮、环丙氯地孕酮或屈螺酮。
9.用于口服避孕的单相混合制剂,含有
(a)23或24个剂量单位,每个剂量单位含有选自下列的雌激素,
>2.0至6.0mg 17β-雌二醇和
0.020mg炔雌醇;
和选自下列的孕激素
>0.06至0.075mg孕二烯酮、
>0.100至0.125mg左炔诺孕酮、
>0.10至0.15mg脱氧炔诺酮、
>0.1至0.15mg 3-酮脱氧炔诺酮、
2.5至3.0mg屈螺酮、
1至2mg环丙氯地孕酮、
0.2至0.3mg肟炔诺酯和
0.50至0.75mg炔诺酮。
并含有
(b)5颗或4颗糖丸或其它标示,以便指示在对23或24个剂量单位日服药后接着5或4天不服药丸或服糖丸。
10.按照权利要求9的用于口服避孕的单相联合制剂,其中雌激素是炔雌醇。
11.按照权利要求9或10的单相联合制剂,其中孕激素是孕二烯酮。
12.按照权利要求9或10的单相联合制剂,其中孕激素是左炔诺孕酮。
13.按照权利要求9或10的单相联合制剂,其中孕激素是环丙氯地孕酮或屈螺酮。
14.按照权利要求9的单相联合制剂,其中雌激素是20μg剂量的炔雌醇或等效剂量的17β-雌二醇并且孕激素是75μg剂量的孕二烯酮或等效剂量的左炔诺孕酮、环丙氯地孕酮或屈螺酮。
15.按照权利要求9至13中的任一项的单相联合制剂,该制剂含有23个剂量单位和5颗糖丸或其它标示,以便指示在月经周期的最后5天不服用剂量单位或服用糖丸。
16.按照权利要求9的单相联合制剂,该制剂含有23个剂量单位,每个剂量单位各包含20μg炔雌醇和75μg孕二烯酮,并含有5颗糖丸或其它标示,用以指示在月经周期的最后5天内不服用剂量单位或服用糖丸。”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6项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母案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的屈螺酮为1至3mg,而母案申请中屈螺酮为0.1至0.3mg(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5行);权利要求7和9中屈螺酮为2.5至3mg,而母案申请中屈螺酮为0.25至0.3mg(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和9、说明书第5页第10行以及倒数第6行),并且母案申请原始申请文本中没有屈螺酮为1至3mg或2.5至3mg的记载,在组合物中其他成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7、9中屈螺酮的剂量相比母案申请权利要求1、7、9的屈螺酮扩大了十倍,因此屈螺酮剂量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0-1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1-5:
反证1:DE3022337A1,公开日为1982年1月7日,德文,复印件共9页;
反证2:W. OELKERS等人,Journal of Clinical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第73卷,第4期,1991年,第837-842页,英文,复印件共6页;
反证3:W. OELKERS等人,Journal of Clinical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第80卷,第6期,1995,第1816-1821页,英文,复印件共6页;
反证4:Femovan?产品数据资料,英文,复印件共1页;
反证5:发明人之一的Bernd Duesterberg博士的一份声明,英文原文及其主要内容的译文,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经改进的单相联合制剂,该制剂的每个单独的制剂单位内含雌激素和孕激素,在每个剂量单位内雌激素含量尽可能低,而且降低每个服药周期的荷尔蒙总含量(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自然段)。从说明书中对现有技术的描述部分可以看出,雌激素含量的多寡与心血管发病率相关,因此应在达到中枢抑制和排卵抑制作用下,尽量降低雌激素含量(见原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4行)。显然,本专利所关注的是雌激素含量尽可能低,而并未涉及对孕激素的含量进行改造。因此,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给药期的延长和雌激素日剂量的降低,而孕激素的日剂量仍在常规的剂量范围内。(2)将本专利原说明书第6页第4自然段记载的优选实施方案与现有产品Femovan?进行对比,前者每日剂量单位包含0.02mg(20μg)炔雌醇和0.075mg(75μg)孕二烯酮,后者每日剂量单位包含0.03mg炔雌醇和0.075mg孕二烯酮(见反证4),显然前者的炔雌醇含量比后者的低,而孕二烯酮的含量相同,换言之本专利每日剂量单位包含的孕二烯酮的含量与其在现有制剂中的含量相同,即为常规剂量。同时,原说明书第5页第16-17行和原权利要求8和14还记载了使用与孕二烯酮等效剂量的屈螺酮,即当本专利单相联合制剂中的孕激素为屈螺酮时,其剂量也应为此类联合制剂的常规剂量。这与本专利旨在降低单相联合制剂中雌激素的含量,而保持孕激素的含量为常规含量是一致的。(3)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地是,剂量范围“0.1至0.3mg”以及“0.25至0.3mg”低于在口服避孕药中屈螺酮已知使用范围一个数量级,即小数点明显放错了位置。相对早期的公开文献(反证1)第6页第22-24行记载:“根据式I的具有孕激素效果的醛甾酮拮杭剂的剂量应当优选为0.5-50mg每天”,该下限也高于本专利原说明书中针对屈螺酮给出的范围“0.1至0.3mg”的上限,这表明“0.1至0.3mg”这一范围肯定是不正确的。相对较晚(1991、1992年以后)公开的所有文献中,都针对屈螺酮给出了精确的2或3mg的日剂量。例如反证2中,明确研究了2mg日剂量的DHSP对正常月经妇女的各项指标的影响。而反证3中进一步对内含3mg屈螺酮的避孕组合物进行研究,其中于第1816页左栏末2行至右栏第7行记载:“我们近来报道了具有抗盐皮质激素活性的一种新的孕激素,其在大多数正常月经的妇女中以2mg的日剂量抑制排卵。屈螺酮(DRSP),之前称为二氢螺利酮,……在此我们报道在口服包含3mg的DRSP和可变剂量的BE的避孕药的年轻女性志愿者中的第一个长期实验”。其中指出反证2中的二氢螺利酮(DHSP)即为屈螺酮(DRSP)。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修改后的屈螺酮的剂量与其常规剂量相符,这种修改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应当认定为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并且这种修改具有唯一性,即只能将小数点向右移动一个位置,才符合常规剂量范围。(4)反证5进一步证实了对屈螺酮的用量更正涉及明显错误的更正。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母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后,基于整体的内容立即会意识到其中公开的屈螺酮的用量存在明显错误,即小数点放错了位置。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母案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及其对现有技术的了解,完全可以合理确定出更正后的用量,因此,该更正对于具有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技术人员而言并未超出母案申请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5转送给无效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月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以及请求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事实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对附件1、2无异议;(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Anne MC W.等,British Medical Journal,第305卷第6859期,1992年10月17日,封面页、目录页、第927-931页,中文译文6页,复印件共13页)及其公证书,合议组当庭将附件3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了附件3的公证书,接受了附件3并认可其真实性,但需要在口头审理后针对附件3提交书面意见陈述;(4)请求人认为反证1~4为外文证据,无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且因反证1~3无原件而不认可其真实性,因反证4无数据来源而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还认为反证1~4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反证5为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为发明人之一且未出席口头审理,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此外,鉴于附件3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合议组准许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一周内提交针对附件3的书面意见陈述,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其他意见陈述和新证据,合议组将均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1日提交了无效意见陈述书与反证6(1988年的“Rote Liste”中Femovan?相关著录项)和反证7(反证2和3的国内图书馆认证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与本发明的内容不相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证据
附件1、2分别为本专利母案申请的公开文本和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其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2予以确认。
反证1为德文专利,专利权人提供的唯一译文为“根据式I的具有孕激素效果的醛甾酮拮杭剂的剂量应当优选为0.5-50mg每天”。合议组认为:仅凭这一句内容并不能判断该文献具体涉及什么应用领域,且其中仅提及醛甾酮拮抗剂这一上位概念,并未具体涉及屈螺酮,从该译文并不能看出该文献与本案的关联,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反证2-5为域外证据,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4-5的公证认证手续,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合议组不认可反证4-5的真实性,因此不予接受。反证2和3的国内图书馆认证件即反证7以及反证6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之后提交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节的规定,合议组对反证2、3、6和7不予考虑。
附件3是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提交的,鉴于合议组对反证1~5不予考虑,故合议组对该附件3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具体地说,申请人可以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的方式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但如果修改后的内容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不被允许。
本案中,本专利为第94194888.9号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的屈螺酮为1至3mg,而母案申请(附件1)中屈螺酮为0.1至0.3mg(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5行);权利要求7和9中屈螺酮为2.5至3mg,而母案申请(附件1)中屈螺酮为0.25至0.3mg(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和9、说明书第5页第10行以及倒数第6行),并且母案申请原始申请文本中也没有记载屈螺酮为1至3mg或2.5至3mg。
母案申请原始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1段虽然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为育龄妇女提出一种经改进的单相联合制剂,该制剂的每个单独的制剂单位内含雌激素和孕激素,在每个剂量单位内雌激素含量尽可能低,而且在每个服药周期的荷尔蒙总含量也尽可能低,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每个单独的制剂单位内的孕激素含量为常规含量,也没有说明本领域中该常规剂量为一确定值以及该数值的出处,也没有明确指出其不改变孕激素的含量。专利权人基于反证1-5说明屈螺酮剂量应为常规剂量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母案申请原始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应的修改,因此屈螺酮剂量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0-1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10059029.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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