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25
决定日:2011-01-24
委内编号:4W1004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94418.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家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5B 1/02 A47J 27/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的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05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5194418.5,申请日是1995年06月09日,优先权日是1994年06月09日和1994年10月07日,专利权人是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内容为:
“1.一种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用于安装在一个煮沸水器皿的盛水容器的底部下方,该底部设有一电气加热元件,所述整体的连接器和控制器组件包括有:
一个无线电气连接器,其类型为一种可与相应的连接器零件接合的连接器,而不论它们相互的角度方向;
一对热敏双金属致动器,安装在控制器面上横向离开连接器中央轴线的相隔开位置处,
所述致动器安装或与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有良好的热接触,从而使用时的温度能被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上相隔开位置的各致动器感测到;
与每个致动器相联系并用偶连装置与其可运作地偶连的电气开关接点,所述电气开关接点及其相联系的偶连装置安装在无线电气连接器的一侧,其它装要使得两个致动器当因盛水容器无水而加热或烧干水而产生过热时能相互独立地运作以打开相连系的接点而切断电源,但在容器正常烧水时则不会运作。
18.一种液体加热器皿,它包括一个盛水容器,其底部设有一个安装在其下侧的套装加热元件或一个设于底部上的印刷加热元件,和一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所述组件安装成与所述底部或元件热接触,从而所述组件的双金属致动器安排成与在所述底部或元件上的相隔开的位置有良好的热接触。”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WO94/06185,复印件2份,每份45页,公开日1994年03月17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份,每份9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GB2194099A,复印件2份,每份17页,公开日1988年2月24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份,每份10页;
附件3:美国专利4539468,复印件2份,每份12页,公开日1985年9月3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份,每份6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WO90/09672,复印件2份,每份24页,公开日1990年8月23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份,每份6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GB2269980A,复印件2份,每份13页,公开日1994年3月2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份,每份3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6:CN2053066U,公告日1990年2月21日,复印件2份,每份8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5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5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各种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加上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9月12日寄交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不具有创造性以及在权利要求1的各种组合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如下:
附件7:WO94/06185(即对比文件1)的补充附图复印件2份,每份2页;
附件8:声称为《家用电器》1993年第7期的封面页、目录页以及第16页的复印件2份,每份3页;
附件9:北京高院(2006)高民终字第615号判决复印件,每份1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4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5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3、5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方式为:在评述在权利要求1的各种组合方式的基础上,加上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以及在权利要求1的各种组合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7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对附件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8还有后续程序,该判决事实上已失效。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2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当庭转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补充意见陈述并对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提交反证,逾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反证1和2: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监字第4-1号复印件2份,每份2页;
反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民提字第2号,复印件2份,每份3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第13372号生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34项)。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5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的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包含以下技术特征:
(a)用于安装在一个煮沸水器皿的盛水容器的底部下方,该底部设有一电气加热元件,
(b)一个无线电气连接器,其类型为一种可与相应的连接器零件接合的连接器,而不论它们相互的角度方向;
(c)一对热敏双金属致动器,安装在控制器面上横向离开连接器中央轴线的相隔开位置处,所述致动器安装或与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有良好的热接触,从而使用时的温度能被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上相隔开位置的各致动器感测到;
(d)与每个致动器相联系并用偶连装置与其可运作地偶连的电气开关接点,所述电气开关接点及其相联系的偶连装置安装在无线电气连接器的一侧,其它装要使得两个致动器当因盛水容器无水而加热或烧干水而产生过热时能相互独立地运作以打开相连系的接点而切断电源,但在容器正常烧水时则不会运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绳设备的供电单元,无绳设备可以是电茶壶、热水水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图8B中所示的过温断开装置是一个GB-A-2194099中描述的设备的改进装置,虽然没有在图8A中显示,参考GB-A-2194099,弹簧163、164和终端接点161、162之间的连接点是必然存在的,以便能够通过过温断开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敏控制器组件)向包含电阻加热元件本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气加热元件)和元件顶板的电子加热元件供电,加热元件的顶板在图8B中以166示出,部件165位于顶板166之上,如果是过热条件,部件165由于温度在弹簧163和164的作用下变形,因而断开弹簧163、164和终端接点161、162之间的连接并断开加热元件的供电,部件165能够用来支撑一个与元件顶板166紧密热力连接的双金属元件(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双金属致动器),双金属元件在过温条件时打开向加热元件供电的线路的一组接点,因此,部件165由于受热而断裂进而可以在由双金属提供的初始保护功能与其相关接点组不能操作时作为第二或备用保护功能(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致动器用偶连装置与其可运作地偶连的电气开关接点,使得两个致动器当因盛水容器无水而加热或烧干水而产生过热时能相互独立地运作以打开相连系的接点而切断电源,但在容器正常烧水时则不会运作),采用插头和插座连接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器连接器),插头与设备本体连接而插座与底部连接,当插头插进插座时此元件转动分开,允许插头插进插座部时插头相对于插座能够相对旋转36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个无线电气连接器,其类型为一种可与相应的连接器零件接合的连接器,而不论它们相互的角度方向);(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摘要部分、第20-24行,第7页第14-35行,图7-9),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b)以及特征(a)、(c)和(d)中的大部分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的特征为:特征1)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安装在一个煮沸水器皿的盛水容器的底部下方,和特征2)采用一对热敏双金属致动器,以及上述两个双金属元件横向离开连接器中央轴线的相隔开位置。上述特征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组件的安装位置以便在电水壶中应用。将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安装在容器内的底部上方,或者设置在容器底部下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将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安装在一个煮沸水器皿的盛水容器的底部下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电水壶因倾斜放置而导致局部干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浸入式加热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使用两个性能大致相同的双金属致动器66,在对比文件3的附图6中公开了两个双金属致动器安装在控制器中央线的相隔开位置处,加热元件60端部是高导热性的冷却销64,温敏双金属致动器安装于冷却销的第二部分(即,双金属致动器所述致动器安装或与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有良好的热接触,从而使用时的温度能被盛水容器底部或电加热元件上相隔开位置的各致动器感测到),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可动和固定触点68、69被关闭,但是当冷却销和致动器之一的温度上升到一给定值,所述致动器将操作而快速打开触点(参见对比文件3第2页第10-17行,第4页第38-40行,附图4-6)。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防止加热器过热,且对比文件3中的设置也是在相隔开位置处,因此在水壶因倾斜放置而导致局部干烧的情况下,会被其中的一个双金属致动器感测到,并及时断开加热元件防止烧坏水壶。可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以解决该技术问题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整体的含义是指通过安装板把温控器和电连接器构成在一起形成整体的部件,对比文件1的图8B中不能得出二者是整体的结论;2)连接器组件设置在盛水容器底部下方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3)对比文件3是浸入式加热器,对热的感测是通过冷却销传递的,与本专利的不同,本专利的双金属直接与过热部分相接触。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1),合议组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整体”的含义进行说明,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提到安装板,而是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进一步限定的,因此,将整体的含义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解释超出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范围的,合议组不能予以认可,而对比文件1的图8中连接器和过温断开装置是连接在一起的,因此也是符合整体的一般含义的。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2),合议组认为,特征:连接器组件设置在盛水容器底部下方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部分。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虽然采用的是浸入式加热器,这仅仅是加热方式的不同,但是浸入式加热器同样存在由于水壶倾斜加热器干烧而过热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中采用了在中央轴线两边相对的位置上各设置一个温敏双金属致动器,且温敏双金属致动器安装在冷却销(即,加热元件的端部)上,因此温敏双金属致动器可以直接地感测到加热器过热的情况,对于过热控制而言,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是相同的。
3.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液体加热器皿,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e)它包括一个盛水容器,其底部设有一个安装在其下侧的套装加热元件或一个设于底部上的印刷加热元件,
f)一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所述组件安装成与所述底部或元件热接触,从而所述组件的双金属致动器安排成与在所述底部或元件上的相隔开的位置有良好的热接触。
对于特征e),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液体加热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图2所示是根据本发明的装置。该装置具有一水壶1状容器,其壳体2用塑料制成。水壶1具有的底座3包括一个钢板基底部4,其围边与塑料壳体2连接。水壶所带有的热绝缘与电绝缘层覆盖其底座,以使底座与放置水壶(处于工作中)的工作表面绝缘。底座3具有图1中所示的底面5,该底面覆盖有绝缘层6。绝缘层6上印有用电阻材料制成的蛇形弯曲的加热元件7。底座3的上表面26构成水壶1的内表面的液体加热部分。(参见对比文件4第1页的第40行至第2页的第24行)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8中的上述特征e),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盛水的容器,且容器底部都具有给水加热的印刷加热元件,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中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提供合适的盛水及加热元件的技术启示。
对于特征f),该特征是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对于该特征的具体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权利要求1和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之创造性的结论,针对权利要求1和18的其它无效理由本无效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95194418.5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18无效,在权利要求2-17、19-3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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