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麦克风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24
决定日:2011-04-06
委内编号:5W100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9757.X
申请日:2008-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恩平市恒昌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荣裕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康兴
国际分类号:H01B7/17,H01B11/06,H04R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49757.X,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包括两根导线束(1),导线束(1)外设有屏蔽层(2),在屏蔽层(2)之外是PVC层(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屏蔽层(2)是由主屏蔽线和副屏蔽线缠绕而成,主屏蔽线为铜箔丝(20),副屏蔽线为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主屏蔽线与副屏蔽线之间的支数数量之比为1~10: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屏蔽线与副屏蔽线之间的支数数量之比为2~8: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铜箔丝(20)的规格为1*1,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的规格为0.1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屏蔽层(2)是由一组多支的铜箔丝(20)和一组多支的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组合缠绕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屏蔽层(2)是由多组多支的铜箔丝(20)和多组多支的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隔组缠绕而成。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5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线束(1)包括有芯线导体(10)和披覆在芯线导体(10)上的芯线PVC层(15),所述的芯线导体(10)由多支Ф0.10mm镀锡铜丝或者裸铜丝(11)和多支1*1铜箔丝(12)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者5所述的一种新型麦克风线,其特征在于:导线束(1)外包覆有填充棉纱层(4),棉纱层(4)外覆有棉纸(5),棉纸(5)外设有上述屏蔽层(2),在屏蔽层(2)之外是PVC层(3)。”
针对上述专利权,恩平市恒昌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或5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603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26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声称为2007年-NO.3 音王集团有限公司传品宣传册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177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2010年03月0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的证据和理由,具体如下: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4)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0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0493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108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0年1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附件3、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3、4、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仅对附件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他附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带的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审结束之后,专利权人没有提交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带的证据的答复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2、3、5、6和7为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06月21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2、3、5、6和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上述附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4为音王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册,请求人认为是展销会发布的,是向大众公开的,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合议组认为,附件4是企业以宣传为目的、自行发放的产品目录,除了在其首页右下角标有“2007-NO.3”的字样外,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其印刷和发行的确切信息,例如印刷单位、印刷时间和数量、公开散发的时间、方式和范围等。鉴于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合议组难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故对其不予考虑。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3.1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麦克风线。附件3要求保护一种抗拉、抗弯折型麦克风导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行-第3页第2行,图1和2):包括两根导线束,两根导线束通过电缆专用双绞机绞合在一起,绞合后的导线束上缠绕有棉纱抗拉层5,可用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副屏蔽层),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屏蔽线)进行绕包,再在铜箔丝6外通过挤压机注塑一层PVC层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PVC层)。其中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与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的比例为在8:1至4:1的范围,该比例落在权利要求1的1~10:1的范围内。
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都属于麦克风线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抗拉抗弯折的技术问题,都能达到耐用使用寿命延长并且焊接效果好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主屏蔽线与副屏蔽线之间的支数数量之比为2~8:1。
附件3的实施例中采用的铜箔丝与镀锡铜丝的比例如下: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与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的比例为在8:1至4:1的范围,该比例落在权利要求2的2~8:1的范围内。
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 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铜箔丝(20)的规格为1*1,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的规格为0.10mm。
附件3的实施例公开了镀锡铜丝的直径为0.15-(0.2mm,铜箔丝的直径为0.25mm。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屏蔽层(2)是由一组多支的铜箔丝(20)和一组多支的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组合缠绕而成。
附件3的实施例公开了采用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进行绕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和调整,就可以得到用一组多支的铜箔丝和一组多支的镀锡铜丝组合缠绕的屏蔽层,即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从属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屏蔽层(2)是由多组多支的铜箔丝(20)和多组多支的镀锡铜丝或裸铜丝(22)隔组缠绕而成。
附件3的实施例公开了采用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进行绕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和调整,就可以得到用多组多支的铜箔丝和多组多支的镀锡铜丝组合缠绕的屏蔽层,即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从属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2、3、4和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线束(1)包括有芯线导体(10)和披覆在芯线导体(10)上的芯线PVC层(15),所述的芯线导体(10)由多支Ф0.10mm镀锡铜丝或者裸铜丝(11)和多支1*1铜箔丝(12)组成。
附件3的实施例公开了以下内容:导线束包括蚕丝1(相当于从属权利要求6的芯线导体),蚕丝1的数量最好采用250-300根,蚕丝1的外围通过缠绕机缠绕有10-15支直径为0.1-0.12mm的裸铜丝2,裸铜丝2上有丙纶丝编织网3,作为芯线导体保护层,在丙纶丝编织网3上用挤压机挤压一层PVC层4(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PVC层)。由此可见,附件3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多支1*1铜箔丝(12)”。然而无论是镀锡铜丝还是裸铜丝还是铜箔丝都是本技术领域中形成芯线导体的常用材料,为了增加芯线导体的可靠性,在附件3的基础上将上述常用材料组合使用从而得到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从属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2、3、4和5, 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线束(1)外包覆有填充棉纱层(4),棉纱层(4)外覆有棉纸(5),棉纸(5)外设有上述屏蔽层(2),在屏蔽层(2)之外是PVC层(3)。
附件3的实施例公开了以下内容:两根导线束通过电缆专用双绞机绞合在一起,绞合后的导线束上缠绕有棉纱抗拉层5(相当于棉纱层),可用5-10支直径为0.15-(0.2mm镀锡铜丝(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副屏蔽层),40支直径为0.25mm铜箔丝(相当于主屏蔽线)进行绕包,再在铜箔丝6外通过挤压机注塑一层PVC层7(相当于PVC层)。附件3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棉纱层(4)外覆有棉纸(5)”。然而在附件3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加柔软度,在棉纱层外再覆上绵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5828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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