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灯灯壳(RH202)=260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泛光灯灯壳(RH202)
=26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91
决定日:2011-01-25
委内编号:6W1002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22143.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柴银荣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企业的产品宣传册,形成较为随意,在请求人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且专利权人对其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能依据其上的记载日期将其认定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于2009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830122143.5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泛光灯灯壳(RH202)”,其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1日,专利权人是柴银荣。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常州市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宁海县荣华铸造有限公司2003-2004泛光灯产品宣传册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宁海市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先平压铸》2005.10泛光灯产品宣传册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上海运光照明产品目录2004.3投光灯产品宣传册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2003-2004法国郎能(亚太)电气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上面(空腔相对面)与左右侧面圆滑过渡;②本专利上面具有加强筋,但对于①灯壳这样的塑料铸件,其面与面之间的圆滑过渡为惯常设计且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对于②灯壳上面(空腔相对面)在使用中背对消费者,为不为关注的部位,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05月31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无锡市朗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朗辉照明2006-2007灯具精品》产品宣传册册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5中第66页的产品(型号为TG708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上面具有加强筋,但灯壳上面在使用中背对消费者,为不为关注的部位,而且设置加强筋也是塑料铸件加工过程中的惯常设计,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产品是一种泛光灯灯壳,是日常用品泛光灯的零部件,其是为了满足某些特定的消费者而生产的,购买者应是特定的消费人群―泛光灯产品的生产厂家;附件1至附件3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2010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0年07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在先公开发表)的规定,声明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4未提交,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3、附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进行了核对,认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认可其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其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地意见陈述。
2010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知终字第147号复印件,共10页。专利权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知终字第147号已经对本专利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针对“20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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