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摆动传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11
决定日:2011-01-25
委内编号:5W114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6361.9
申请日:2004-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涛美远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文伟朱萱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F16H 37/12A47C 3/02A47D 9/00A47D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将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从整体上进行对比,若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06361.9、名称为“摆动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专利权人为宋文伟、朱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摆动传动装置,包括传感器、电路板、摆杆、电机、电源、盒体,其特征在于:该电机带有减速箱,并且该电机由该传感器检测其转速及转动的角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摆动传动装置还具有离合器,可以使得摆杆与电机的传动相互脱离,从而实现人工摇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摆动传动装置可安装到摇椅、摇篮及摇床等物体的活动部分或固定部分上,并且借助摇杆连接到该固定部分或活动部分而驱动摇椅、摇篮及摇床等物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传感器检测电机的转动状态,再通过上述电路板控制上述电机的正反转、转速及转矩。”。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中山涛美远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9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4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89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公开的“光电位置传感器”、“电源电路”、“摆杆”、“电动机”和“电源”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电路板”、“摆杆”、“电机”和“电源”,此外,附件1中公开的“电动机4的输出轴连接减速器5输入轴”表示该电机带有减速箱,而附件1中公开的“光电位置传感器设置于底座1上并在摇座3上设置有配合光电点位置传感器工作的遮光片8”表明“该电机由该传感器检测其转速及转动的角度”,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未公开盒体,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盒体主要起到遮罩保护的作用,采用盒体进行遮罩保护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2和附件1中公开,且相应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或1中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9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9月9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3作为证据:
附件3:公开日为1996年6月11日、专利号为US552511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附件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附件3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具体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2009年11月2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当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附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附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及附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所反映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
经查:
附件1涉及一种自动摇摆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自动摇摆装置,适用于摇床、摇椅等需提供较大能量实现自动摆动的装置,其采用模拟人推秋千的原理,在摇座每个摆动周期内施与摇座一推力,使摇座实现自动等幅摆动。
该装置包括机械和电子两部分,机械部分包括底座1,在底座1上通过铰接杆2铰接有摇座3;该装置还设置有电动机4,电动机4的输出轴连接减速器5的输入轴,减速器5的输出轴固定有摆杆6,电动机4和减速器5固定于底座1上,在摇座3上设置有与摆杆4配合的挡块7;电子部分有振动开关k1、电源电路、自保延时电路,单稳态触发电路、计数器、光电位置传感器及电动机驱动电路等组成;振动开关k1采用水银开关,固定于摇座3上,当摇座3受到振动或摇动可闭合接通电源;电源电路有变压器B、二极管D8-15、电容C6-9及三端集成稳压器7812、7924组成,能输出+12V、-24V直流电;自保延时电路有C5、R13、BC4及继电器J组成,延时时间由C5、R13的大小决定;单稳态触发器IC1-1、IC1-2由CD4098集成块及外围电路组成;IC1-1控制电动机4反转,推动摇座3向后摆动;IC1-2控制电动机正转,让摆杆6返回原位置;计数器IC2采用12位二进制串行计数器CD4040,用以设置电路工作时间;光电位置传感器由红外线发射二极管D1、光敏三极管BG1组成,光电位置传感器设置于底座1上并在摇座3上设置由配合光电传感器工作的遮光片8;电动机驱动电路由光耦合器G1、G2以及驱动管BG5、BG6组成。其工作原理是:接通交流电源后,由于K1、J1没有闭合,故仅有氖泡X亮,电源无直流电压输出;当有人坐上摇椅后,安装在摇座3上的微动开关K2受压闭合,振动开关K1也会因受振动而短暂闭合,此时电路接通,电源电路输出+12V、-24V直流电,其中+12V电压经C5、R13、BG4发射结到地形成充电回路,充电时间常数t1≈C5*R13,BG4因充电电流的控制而导通,继电器J吸合,常开触电J1闭合,完成自保动作;单稳态触发器IC1-1因C2、R5复位作用使之置于稳态,输出端Q1为低电平,输出端Q1为高电平,绿灯D2亮,此时即使振动开关K1断开,电源电路仍有正常输出,随着充电时间的增加,B点电位将逐渐下降,BG4基极电流也逐渐减小,最后继电器J释放,常开触电J1断开交流电源;若在继电器J释放前,使用者晃动摇座3使遮光片8移动,光敏三极管BG1受光导通,IC1的5脚电位由高变低,单稳态触发器IC1-1被触发,Q1端电位由高变低,绿灯D2灭,Q1端电位由高变低,经光耦合器G1后控制驱动管BG6导通,A点电位由0V变为-24V,电动机4反转,通过减速器5带动摆杆6并通过挡块7推动摇座向后摆动;调整W1可控制电动机4反转时间的长短;当单稳态触发器IC1-1复位至稳态后,Q1端电位由低变高,绿灯D2亮,Q1端电位由高变低,BG6截止,A点电位由-24V变为0V,电动机4停转;与此同时,Q1端下降沿又触发另一单稳态触发器IC1-2,使输出端Q2电位由低变高并分四路输出:一路进入计数器IC2计数;一路通过红灯D3使之发光;一路通过光耦合器G2控制BG5导通,A点电位由0V变为+ 12V,电动机4正转使摆杆6复位;一路经电阻R9接至BG2基极并使其导通,设计放电时间常数t2(t2≈C5*R10)≤t1,使C5上所充电荷经R10、BG2被即使放掉,使B点电位升高并维持BG4导通,继电器J吸合;由于摇座3每次向后摆动都会自动触发电动机4带动摆杆6推动摇座3,故摇座4可保持等幅周期自动摆动;若摇座4在摆动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因人离开座位使微动开关K2断开,因单稳态触发器IC1-1不会被触发,所以摇座会自动停止摆动而电源不会中断;只有当计数器IC2所计脉冲数达到设定值后,其输出端Qn才由低变高,使BG3导通,且设计充电时间常数t3(t3≈C5*R11)<t2,故B点电位迅速由高变低,BG4截止,继电器J释放,交流电源断电(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2页及说明书附图1、2)。
附件3公开了一种敞顶摇篮车,该摇篮车包括带有摇摆驱动装置100的支撑架10、一对吊架40和一个座椅50;具有敞顶设计的支撑架10包括一个水平后底座12、一个梯形前底座14、一个左前腿16、一个左后腿17、一个右前腿18和一个右后腿19,上述前后腿部件形成一个八字拱,此外,该支撑架10还包括一个左腿连接件20和一个右腿连接件30。
摇摆驱动装置100包括:左摆轴22和右摆轴32,均为可转动的轴颈并与轴承34有一定的轴向间距,其被安装在摇摆驱动装置内分并别位于左、右腿连接件内相同的位置上,左、右摆轴对齐并位于同一轴线上;左轮毂26和右轮毂36,分别与左、右摆轴向连接,左吊架固定在左轮毂26上,右吊架固定在右轮毂36上,每个轮毂分别与左、右腿连接件20、30配合,以限制转动的角度,每个轮毂26、36都由过转制动器60和与其配合的联动过转支架或制动器62组成,目的是防止轮毂相对于连接件和摇摆座椅过转,其中过转制动器60为一对从各个腿连接件20、30横向突出的制动器;一个安装在枢轴32上的驱动轴套110,该轴套可以绕着枢轴转动并且与之处于同一轴线;一个安装在枢轴上的驱动轮缘120,该驱动轮缘与相邻的驱动轴套处于同一线上,且枢轴和驱动轮缘之间没有相对旋转的移动;一个位于驱动轴套和驱动轮缘之间的驱动轮缘耦合设备130;和一个由马达160通过驱动齿轮155、蜗杆轴156驱动的曲柄150,该曲柄与轴套相连并使之摆动,该曲柄还通过耦合设备和驱动轮缘使枢轴摆动。
曲柄150基本上垂直于枢轴151转动,其具有一个驱动部件152,该部件偏移曲柄的转动轴151并与之平行,曲柄的转动导致偏移驱动部件随之一起按圆形轨道运转,而偏移距离正好就是轨道的半径R,作为优选,偏移驱动部件152有一个围绕驱动部件旋转的球体153,该球体平滑地安装在沟槽里,当球体在沟槽里平滑地前后摆动时,曲柄的转动使轴套围绕着枢轴摆动。
曲柄固定连接在一个驱动齿轮组上,齿轮组包括一个和蜗杆轴156相连的驱动齿轮155,其中蜗杆轴156与马达160的输出轴162相连,输出轴162安装在与枢轴垂直的位置,曲柄绕着枢轴151旋转,而枢轴151与输出轴162和枢轴32垂直。作为优选方案,马达可以有一个飞轮164与输出轴162相连,使作用于马达的可变负载(摇摆周期产生的)相等,马达和曲柄被安装在马达外壳170内。
上述的摇摆装置可以采用任何简便的摇摆控制器。比如,为了可以提供两个不同的振幅,一种控制器可以根据选好的摆动高度输出两个不同的电压。如果选择了一个低摆幅设置,一个低电压会被输入至马达。如果选择了一个高摆幅设置,一个相对较高的电压会被输入至马达。接收到较高电压后,马达会产生较大的扭力,驱使枢轴摆动到一个相对较高的幅度。
根据本发明,摇摆高度检测的方法包括由一个摇摆角度指示器组成的驱动轮缘120和一个光断探测器210,角度指示器包括一个有一对分开叉齿的叉形组件127,叉形组件与光断检测器210相连一起运转,用于设定枢轴相对于连接件旋转的角度。光断探测器210包括一个光探测器/光电晶体管212和一个红外线发光二极管(IRLED)214,该光断探测器210用于检测摆动幅度。
此外,该装置还包括电路320、330(330′)、360(360′)、380(380′),其中电路330为参考发生器,电路330′为IRLED偏置电路,电路360为输出电平开关,电路360′为输出电平开关电路,电路380和380′为电压调节器(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将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从整体上进行对比,若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本案而言,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传动机构的组成不同,对于本专利而言,传动机构主要由电机、减速箱、驱动杆构成,电机通过减速箱驱动摆杆动作,而摆杆则直接带动座体摆动,而对于附件3所公开的自动摇摆装置而言,其传动机构主要由马达160、曲柄150、飞轮164、蜗杆轴156、驱动齿轮155、偏移驱动部件152、球体153、耦合设备130、驱动轴套110、摆轴32或34及轮毂26或36构成,马达带动飞轮、蜗杆轴旋转,蜗杆轴带动齿轮155转动,齿轮155的旋转带动偏移驱动部件152及球体153转动,驱动部件152及球体153的转动又带动轴套110及摆轴摆动;②传感器的作用不同,对于本专利而言,传感器不仅检测电机的转速,而且还检测电机的转动角度,根据传感器检测到的电机的转速和转动角度,对电机的转速及转动方向进行控制,由此实现对摇动过程的控制和调整,以使摇动过程贴近自然,令乘坐者感觉自然舒适,而对于附件3所公开的摇摆驱动装置而言,马达以常速旋转,当马达上施加有较高电压时,马达会产生较大的扭力,使摆轴能够以较大的幅度进行摆动,因此,主要由驱动轮缘120上的叉形组件127和光断探测器210组成的摇摆高度检测器仅对摇摆高度或摇摆幅度进行检测,并不对电机的转速进行检测,而且“叉形组件与光断探测器相连一起运转,用于设定枢轴相对于连接件旋转的角度”;此外,由于附件3所公开的摇摆驱动装置并不对电机的转速和转动方向进行检测,因此,在轮毂26或36上设置了过转制动器60和与其配合的联动过转支架或制动器62,目的是防止轮毂相对于连接件和摇摆座椅过转。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此外,由于区别技术特征①的存在,使得本专利的摆动传动装置结构更加简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制造成本;由于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存在,使得本专利的摆动传动装置摇动过程贴近自然,令乘坐者感觉自然舒适。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相应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传感器的作用不同,对于本专利而言,传感器不仅检测电机的转速,而且还检测电机的转动角度,根据传感器检测到的电机的转速和转动角度,对电机的转速及转动方向进行控制,由此实现对摇动过程的控制和调整,以使摇动过程贴近自然,令乘坐者感觉自然舒适,而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自动摇摆装置而言,光电位置传感器仅对铰接杆的位置或摇座的摆动幅度进行检测,并不对电机的转速进行检测,当摇座带动遮光片移动到指定位置时,即摇座摇动到指定幅度时,电动机驱动电路控制电机反转;②传动机构的组成不同,在本专利的摆动传动装置中,电机通过减速箱驱动摆杆动作,而摆杆则直接带动座体摆动,由光电传感器对电机的转速和角度进行检测,并控制电机的转动方向和转速,以使摇动过程贴近自然,令乘坐者感觉自然舒适,对于附件1中的自动摇摆装置而言,使用者首先要晃动摇座使遮光片移动,光敏三极管受光导通,A点电位由0V变为-24V,电动机反转,通过减速器带动摆杆、由摆杆推动挡块、挡块推动摇座向后摆动,换言之,该自动摇摆装置必须通过摆杆对挡块施加短时作用力或瞬时冲击力,才能使摇座产生摆动;③本专利的摆动传动装置设置有盒体,而附件1的自动摇摆装置则并未设置盒体。
合议组认为:第一,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摆动传动装置采用传感器对电机的转速和转动角度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电机进行控制,使电机能够按照贴近自然摇动状态驱动座体,因此,使用舒适方便;第二,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摆动传动装置由摆杆直接带动座体摆动,省去了附件1所采用的挡块,不仅简化了结构,而且避免由于摆杆对挡块施加瞬间作用力而令使用者产生不适感;第三,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摆动传动装置采用了盒体对相关的部件进行保护,因此,可以防止灰尘的进入并缓冲外力对相关部件的撞击。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上述区别,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虽然主张采用盒体进行遮罩保护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手段,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故请求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00636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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