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网路电阻测试闭锁遥控发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14
决定日:2011-01-25
委内编号:5W1002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0541.9
申请日:2006-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英云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隆泰矿业设备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42C 21/00(2006.01)F42C 1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证据中也得不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20541.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网路电阻测试闭锁遥控发爆器,申请日为2006年6月22日,专利权人为山东隆泰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网路电阻测试闭锁遥控发爆器,它主要由壳体(1)、数字显示框(2)和内部电路(3)组成,其特征在于内部电路(3) 的正极与BG1和BG2的发射极相连,BG1的基极与R2和C2相连,BG2的集电极、R2的另一端、C2的另一端与L1的一端连接;BG2的基极与R1、C1连接,BG1的集电极、R1的另一端、C1的另一端与L1的另一端连接,L1的滑动触端与KC1的输入端连接,KC1的输出端通过电子开关电路(4)与内部电路的负极连接;L1与L2感应,L2的一端与C3连接,C3的另一端与D1的负极、D2的正极、C4连接,C4的另一端和D3的负极、D4的正极、C5连接,C5的另一端与D5的负极、D6的正极连接,L2的另一端与D1的正极、C6、R6、输出端口(5)连接,C6的另一端与C7连接,C7的另一端与D2负极、D3的正极、C8连接,C8的另一端与C9 连接,C9的另一端与D4的负极、D5的正极、C10、电阻R4连接,C10的另一端与C11连接,R4的另一端与ND相连,ND的另一端与R3连接,D6的负极、C11的另一端、R3的另一端与KC3的输入端和KC2的输出端连接,KC2的输入端与R5的另一端连接,KC3的输出端与输出端口(6)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路电阻测试闭锁遥控发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子开关电路(4)中的C12、C13、C14、接收头组件(41)的正极、D8的正极、BG3的发射极与内部电路(3) 的正极相连;编程矩阵电路(42)的9端口与内部电路(3)的负极相连、12端口通过R6与BG3的基极相连、14端口与接收头组件(41)的输出端连接、端口15通过R8与端口16连接、端口18与D8负极连接;BG3的集电极与LED的正极、D7的负极、开关触发器(43)连接,LED的负极与R7连接;C12的另一端、C13的另一端、C14的另一端、接收头组件负极、R7的另一端、D7的另一端、开关触发器(43)另一端与内部电路(3)的负极连接,开关触发器 (43)触发K。”
针对本专利,李英云(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在‘发爆器’行业内,大石桥市防爆器厂经过多年经验积累早已形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多项专利技术,并且应用多年。本专利在上述多项专利的基础上只是少加改动,其中加入的遥控开关也只是一般性的公共常识,不属于技术发明,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的规定。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315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963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
证据3:专利号为ZL200430026460.9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六面视图的复印件;
证据4:专利号为ZL200430026461.3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六面视图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号为CN10954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3日。
请求人于2010年5月18日、8月3日又分两次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因专利权人提交了地址变更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于2010年11月3日再次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0年11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为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不涉及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与证据1、2和5相比,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置有起到安全互锁功能的电子开关电路;(2)没有设置稳压反馈回路;(3)电压取样回路不同。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实现与班组长、瓦斯气体检验员或安全员保管的互锁,有效防止了由于误引爆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没有设置稳压反馈回路,而证据1、2和5设置的电压反馈回路具有耗能高、产品使用寿命短和制造成本高的缺点;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专利中的电压取样回路具有设计简洁和耐用的优点。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2和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20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1、3-5,并明确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存在上述书面意见中指出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数字显示器IC4”相当于本专利的“数字显示框”,证据2说明书附图2所描述的线路图与本专利附图4的线路图是一样的。虽然本专利的元件R3、R4、ND只起显示作用,不起稳压作用,但证据2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不设置稳压反馈电路是公知技术;增加电子开关是现有技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本专利的电压取样回路中,如果C6-C9中一个或多个电容坏了,氖泡还是会亮的,结果会导致其他电容击穿,炮放不响。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只是电视、冰箱、热水器中广泛应用的遥控电路,属于公知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2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起爆电雷管的无哑炮发爆器,由外壳和机芯组成。机芯由测试装置,起爆器和充电稳压装置三个单元的电路组成。第一单元测试装置,即测试放炮网络和电各雷管电阻的装置,由电源外接电阻,电源电子开关BG 1-BG 2 、测试信号输入、信号处理IC 1-IC 3 、驱动器IC 1 、数字显示线路IC 4 联接组成。第二单元是起爆器,由用单只硅三极管BG 3 、两只偏值电阻、一只脉冲变压器B组成脉冲推挽式变流器,倍压整流电路D 1-D 4 ,相应的电解电容C 12-C 15 联接组成。第三单元为充电稳压装置,由分压器R 13 、电位器W 2 和信号放大器C 18-C 19 、BG 4-BG 5 联接组成。(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的发明内容部分以及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部电路按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所示的电路进行了限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由两个三极管BG 1、BG 2,两个电阻R 1、R2、两个电容C 1、C 2及脉冲变压器L1、L2组成脉冲推挽式变流器,而证据2的脉冲推挽式变流器的组成元件与本专利的上述组成元件不完全相同,但双方当事人认可两者的脉冲推挽式变流器是等效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D1-D6六个二极管、电容C6-C11等组成的三个单元的倍压整流电路,而证据2的图2示出了由D1-D4四个二极管、电容C12-C15等组成的二个单元的倍压整流电路,但上述单元数量是由发爆能力(即引爆雷管数量)决定的,属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选择。除此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还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L1的滑动触端与KC1的输入端连接,KC1的输出端通过电子开关电路(4)与内部电路的负极连接”,即本专利设置有起到安全互锁功能的电子开关电路;(2)本专利只设置了起显示作用的元件R3、R4、ND,没有设置充电稳压装置;(3)本专利的氖管ND的取样电压为放电电容的分电压,而证据2的取样电压为放电电容的总电压。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实现其他人对发爆器的工作状态的控制,以便与放炮员进行互锁,防止了信息获取不足所造成的误引爆,避免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请求人认为增加电子开关是现有技术,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现有的发爆器没有充电稳压装置,但没有公开本专利所采用的起显示作用的元件R3、R4、ND结合发炮员手动控制实现停止充电的方式,本专利的上述方式可以避免设置充电稳压装置所带来的耗能高、制造成本高等缺点;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请求人分析了本专利的电压取样回路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其他电容击穿、炮放不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本专利的氖管的取样电压较低,具有氖管不易损坏的优点。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得不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2012054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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