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麻将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麻将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14
决定日:2011-01-25
委内编号:5W1004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0159.7
申请日:2003-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斐 陈红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A63F 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某一必要技术特征并未明确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但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必然包含有该必要技术特征,即该独立权利要求隐含记载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不应当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麻将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周斐、陈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麻将桌,包括洗牌盘、磁圈、上牌传送带、接牌导轨、用于检测运牌杆位置的定位传感器,所述的相邻接牌导轨之间设有小转角,所述的接牌导轨下部设有拖牌链条,所述的拖牌链条上设有运牌杆伸入接牌导轨中,麻将牌通过所述的运牌杆在所述的接牌导轨中移动,所述的拖牌链条由链条电机带动,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
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是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还设有用于确定洗牌结束时所述的运牌杆定位的辅助定位传感器,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设置在所述拖牌链条的一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1、R2、光电耦合器Vl、双向可控硅V2,所述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l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l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l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2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l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2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正转端连接;
所述的反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3、R4、光电耦合器V3、双向可控硅V4,所述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3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3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4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4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反转端连接。”
请求人于2010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同时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16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4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57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 将定位传感器(含辅助定位传感器)设置在特定位置,在特定时刻取得特定信号,控制装置设定特定的相关程序是其实现声称的技术目的、完成声称的技术任务、取得声称的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且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也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3:公开日为1993年3月9日,公开号为JP特平开5-57061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结合之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可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用于证明霍尔传感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单成祥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8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传感器的理论与设计基础及其应用》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2、3、306、307、310、499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在5W1001901号无效宣告请求中,于2010年4月1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以及所附该案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1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附件4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附件4为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附件3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同时,附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和5中均出现了“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而日常所用电机并不标注所谓的“正转端”、“反转端”,故此用语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2和4中均出现了“光电传感器”、“霍尔传感器”的用语,但所述传感器具有众多型号,不同的技术场合使用的型号也不同,权利要求2和4未对其进行具体说明,导致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3和5也有同样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 “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 和“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中的“正转端”和“反转端”是用于输入正反转信号的端口接头,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可以清楚其所要表达的含义,“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 和“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和5不清楚。②“光电传感器”和“霍尔传感器”是本领域常规的传感器,每种类型、型号所适用的技术场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和4中关于定位传感器或者辅助定位传感器的位置和作用就可以知晓如何在现有技术中选择特定型号的传感器以使其适用于所述的麻将机。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某一必要技术特征并未明确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但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必然包含有该必要技术特征,即该独立权利要求隐含记载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不应当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麻将桌运牌杆定位不准而容易卡牌的问题,技术思路为采用了链条电机反转,上牌时牌列和运牌杆停在不同位置来避免卡牌问题,采用的措施是使得定位传感器(含辅助定位传感器)检测运牌杆所述时刻的相关位置,通过设定特定程序的控制装置控制链条带动运牌杆后退一定距离。因此,定位传感器(含辅助定位传感器)、定位传感器(含辅助定位传感器)检测运牌杆在特定位置,在特定时刻取得特定信号,控制装置设定特定程序,链条带动运牌杆后退一定距离后停止,均是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1中。
对于辅助定位传感器及其位置的设定是否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2中记载了辅助定位传感器18是用于将运牌杆到达反转停止点后将信号传送到主控单元来控制链条电机停止反转,实施例1中给出了通过时间控制单元来控制链条电机停止反转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由此可知,辅助定位传感器只是一种实现反转控制时机的手段之一,并不是确定运牌杆反转后停止位置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辅助定位传感器及其位置的设定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定位传感器以及其位置的设定是否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记载了定位传感器,同时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定位传感器用于检测运牌杆的位置,由此可见定位传感器的设定位置只要满足可以检测到运牌杆位置的地方即可,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已对定位传感器的位置进行了隐含的限定。
对于定位传感器在特定时刻取得特定信号,以及控制装置设定特定程序,链条带动运牌杆后退一定距离后停止是否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自动麻将桌,其中明确记载了链条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运牌杆的位置,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传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控制装置与定位传感器配合来控制运牌杆的具体方式为,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定位传感器的信号后,由控制装置的主控单元输出正、反转信号,链条电机根据主控单元发出的正、反转信号,通过拖牌链条带动运牌杆运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麻将桌卡牌是由于运牌杆挡住了推牌档,或者麻将牌列位置不合适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也就能够确定发出反转信号是用以调整运牌杆的位置,使得运牌杆将麻将牌列运送到合适位置后再离开麻将牌列以解决卡牌的技术问题。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运牌杆、拖牌链条、控制装置、反转电机以及定位传感器的位置关系和作用可以确定主控单元作为控制装置的控制程序以及定位传感器取得信号的时刻为:定位传感器检测到运牌杆把牌列运送到合适的上牌位置的信号后,正转运动随着正转信号的停止而停止,此时,主控单元发出反转信号,反转信号控制链条电机的反转带动运牌杆反转到不会挡住推牌档的位置后停止。正转、反转信号持续的时间分别相应于上述正、反转运动持续的时间。由此可知,自动麻将机的定位传感器检测信号的时刻以及控制装置的控制程序已经隐含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引用附件5说明专利权人在之前的无效请求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定位传感器的位置和安装方法是必要的,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5属于规定期限外提交的新证据,不应予以考虑。其次,附件5中的内容只是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增加链条反转功能,重新设计主控单元的控制程序,调整或增加定位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与方法的描述,专利权人并未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如前所述,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具体程序以及定位传感器及其安装位置都已隐含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而辅助定位传感器及其位置的设定则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因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而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依赖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能够成立,但如前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人上述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a)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洗牌麻将桌,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3行、第3页第12行、第3页倒数第7行、第4页倒数第4―5行、第6页倒数第7―14行、第7页倒数第3行、第8页第3段、第10页倒数第6行、附图1、3 )洗牌盘10、磁链16(相当于本专利的磁圈)、传送带6(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牌传送带)、支架93(相当于本专利的接牌导轨)、组牌推送器23(相当于本专利的运牌杆)、传感器(62、69、70、76、67、68)(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传感器)、支架93四边形的四角部分为圆弧状(相当于本专利的小转角)、在支架93上装有一条封闭的链条24(相当于本专利的拖牌链条)、链条24上装有4个等距的组牌推送器23、麻将牌被组牌推送器23推送至支架93中移动、链条24由电机M2带动、电机M2与单片机89连接、单片机89和传感器(62、69、70、76、67、68)控制各机构协调动作从而配合确定组牌推送器23的位置、链条电机M2是可反转的双向电机、控制电路中包括根据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单元、所述信号与电机M2具有相应的连接。
关于M2的运动方式,附件1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记载了电机M2正向旋转时,单向止动传动器33止动,通过皮带带动皮带轮27转动,由图2可知,皮带轮27与滑板25相连;当M2反向旋转时带动皮带轮29转动。附件1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还记载了推组机构的工作方式,其中皮带轮27安装在可自由转动的曲臂轴26下端,曲臂轴26的另一端轴头插在滑板25的滑槽内,滑板25在曲臂轴26的拨动下作往复牵引运动,滑板25带动挠性传动索84以及导轮转向装置与推组板58连接。附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则记载了分组机构的工作方式,支架93上装有一条封闭的链条24,其上装有4个等距的组牌推送器23,链条24由皮带轮29通过固定连接轴28带动的齿轮22来推动。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M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反转的链条电机。附件1公开了所有技术特征,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1的记载,M2正向旋转时控制推组机构的往复运动,其作用是为了通过推组板58将牌列推到升降板57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而反向旋转时控制的是分组机构的运动,使得组牌推送器23把牌列推出一定距离到达传感器70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段)。所述M2同时连接有推组机构和分组机构,M2正转时控制推组机构,反转时控制分组机构,M2所连接的、属于分组机构的组牌推送器23只能朝反向运动。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其通过反转信号来确定所述运牌杆的位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反转信号”用于“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从而防止麻将桌卡牌。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附件1中M2的反转显然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反转信号”不同,因此,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利用反转信号来确定所述运牌杆位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b)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的麻将桌,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第0002―0008段、0013―0015段、0038段和附图)洗牌盘1、磁环3、传送带5、直道组件601、循环式可弯曲组件603以及运牌臂702,其中磁环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圈,传送带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牌传送带,直道组件60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牌导轨,循环式可弯曲组件60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小转角,运牌臂702相当于本专利的运牌杆。附件3的[0038段]还记载了运牌臂702安装在正时带701上,正时带701带动运牌臂702顺时针运行。附件3的[0038]和[0039]段记载了所述运牌臂702在正时带701的带动下顺时针运行270°,将牌由待机台6a运送到待机台6d处,之后倒转回到6a,经6a上麻将牌的下方恢复到搬牌机构8上游一侧原来的位置。
请求人认为:由附件3中[0007]段公开了运送的动作,这类设备的运送动作都是通过电机进行驱动,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正反转电机,附件3中的正时带能够精确定位,与本专利的链条作用相同,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条;但附件3未公开定位传感器。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与其技术领域相同的附件1以及公知常识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由附件3的[0038]和[0039]段的记载可知,附件3中采用的是单独运送每一列牌,运牌臂的反转是为了退回到原处以运送下一列牌列。通过比较,附件3中所述的反转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反转信号”不同,附件3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利用反转信号来确定所述运牌杆位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并且,如前所述,附件1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给出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c)关于请求人其他的意见
请求人强调,由于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得到了更大的保护范围,其同时也不能实现其声称的技术目的、技术任务以及取得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其评价创造性时也不应当考虑其所声称的技术目的、技术任务、技术效果的主张。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结合说明书就可以知晓所述的自动麻将桌是通过运牌杆正转将麻将牌运送到合适位置后,再由定位传感器与控制装置配合发出反转信号,控制电机反转带动将运牌杆反转一段距离离开麻将牌以解决卡牌的问题,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而在评价创造性时不应考虑这些特征所产生的技术目的、技术任务和技术效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附件4也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依赖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而由前述可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1015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原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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