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60
决定日:2011-01-27
委内编号:5W101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9134.0
申请日:2006-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怀庆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2B 75/20 (2006.01)F02F 1/00 (2006.01)F02F 1/1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09134.0,名称为“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05日,专利权人为李怀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包括柴油机气缸体(1),固定安装在柴油机气缸体(1)缸孔内的湿式气缸套(2),所述气缸套(2)的内径为110mm,其特征是:所述柴油机相邻气缸中心距为127±1mm;气缸体(1)与气缸套配合处上腰带(3)的直径为120±2mm,下腰带(4)的直径为120±2mm;活塞行程为12Omm-14O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20mm-150mm。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活塞行程为120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20mm-135m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活塞行程为125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20mm-135mm。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活塞行程为130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30mm-140mm。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活塞行程为135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30mm-140mm。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活塞行程为140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35mm-150mm。
7.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权力要求所述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其特征是:所述气缸套(2)为球墨铸铁气缸套。”
针对上述专利权,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635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3月08日,共5页;
证据2:《柴油机设计手册》(上册)的封页、版权页、第876-879页的复印件,中国农业机械出版社出版、1984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共6页;
证据3:《汽车与配件》1997年第3期第21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4:论文“CY6110型柴油机的缸套、活塞组的设计研究”的扉页、第3、46、50-51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气缸套上腰带和下腰带的直径为120±2mm,以及上、下腰带支撑距离为120-150mm,但证据2为柴油机设计手册,其公开了柴油机气缸套尺寸的确定方法和推荐值,按照其所给出的参数和关系式进行计算,其上、下腰带直径以及两者之间支撑距离的数值落入了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3或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相关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0年12月25日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当庭进行答辩,口审后不再提交新的意见陈述;
(2)请求人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并提出证据3和证据4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所附的附件,并出示了该检索报告的原件;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但认为证据3和证据4不是原件,且证据3和证据4上没有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业务专用章,因而不能确定证据3和证据4即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检索报告所附的附件,因此不认可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
(4)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4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双方均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为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腰带(3)的直径为120±2mm,下腰带(4)的直径为120±2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20mm-150mm”,但证据2在图12-93f中指出其缸套上支承定位厚度δa可以等于缸径的0.1倍,即δa=0.1D,由此可以计算证据2的上支承定位部(即本专利所述的上腰带)的直径为110 0.1*110=121(mm),该数值落入120±2mm的范围之内;证据2的表12-31中指出其上下支承定位部的直径之差为0.25~1.5mm,由此可以计算出证据2的下支承定位部(即下腰带)的直径为119.5~120.75mm,也落入120±2mm的范围之内;同时,证据2第876页第10行指出“冷却水腔长度lb取决于活塞在上止点时,保证第一道环能得到较好的冷却,在下止点时,第一道环应处于冷却水腔范围内”,可推导出冷却水腔应至少等于活塞行程,因此上、下腰带的支撑距离显然也应当至少等于活塞行程,证据1中公开了活塞行程为125±1或135±1mm,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120mm-150mm范围之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限定相邻气缸中心距的湿式缸套多缸柴油机,其由气缸体1、固定安装在气缸体内的湿式气缸套2、活塞3、连杆4、曲轴5组成,气缸套内径为108mm±2mm,相邻气缸中心距为127mm±1mm,气缸冲程为125mm±1mm,或135mm±1mm(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上腰带(3)的直径为120±2mm,下腰带(4)的直径为120±2mm,气缸体(1)上、下腰带支撑距离(5)为120mm-150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同时增加气缸直径和活塞行程后,直接减小了缸套间的过水面积,降低了机体、气缸套的强度和可靠性,导致柴油机的往复惯性力、热负荷和机械负荷增加。
证据2是柴油机的设计手册,其给出了确定气缸套各部分尺寸的确定方法和推荐值。其中,在图12-93f中给出了缸套上支承定位厚度与缸径关系的图标,其中上支承定位厚度δa介于0.06D至0.15D之间,并且根据图12-93f的右下角可以知悉该图中上支承定位厚度δa的定义,即上支承定位位置上的气缸套厚度。该缸套上支承定位部为与气缸体的上腰带相配合的缸套部位,其外径应当基本上等于上腰带内径,根据上述关系式,可算出证据2中公开的缸套上支承定位部的外径(即上腰带的内径)范围为D (0.06D~0.15D)*2,当缸径D=110mm时,上腰带内径的范围是123.2mm~143mm。
证据2的表12-31给出了计算缸套下支承定位部直径的方法,该缸套下支承定位部为与气缸体的下腰带相配合的缸套部位,其外径应当基本上等于下腰带内径,根据表中的计算方法,下腰带内径为上腰带内径-ΔD,当缸径D=110mm时,上腰带内径为123.2mm~143mm,ΔD为0.25~1.5mm,因此下腰带内径为121.7mm~142.5mm。
根据本专利中对上下腰带支撑距离的定义(见本专利的图2),支撑距离等于下腰带上端至上腰带上端之间的距离,即冷却水腔的长度与上腰带长度之和。根据证据2的图12-93c可知,冷却水腔的长度通常介于1.2D至2D之间,根据图12-93b可知,上支承定位部长度(对应于上腰带长度)通常介于0.08D至0.11D之间,因此,计算得出的上、下腰带支撑距离为[(1.2~2) (0.08~0.11)]*D,带入气缸套直径的数据D=110mm得140.8mm~232.1mm。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腰带直径的范围超出了证据2给出的范围,下腰带直径和上下腰带支撑距离的范围也分别靠近证据2给出范围的下限。此外,由于根据证据2计算出的上腰带和下腰带直径的上限均突破了相邻气缸中心距为127mm±1mm的限制,应当认为证据2仅是针对普通柴油机并非针对相邻气缸中心距为127mm±1mm的柴油机给出的设计建议。
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证据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对上述参数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定,提供了一种气缸体和气缸套强度较高、冷却效果较好、柴油机工作稳定可靠的缸径为11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4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但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0913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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