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18
决定日:2011-01-28
委内编号:4W1003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43840.7
申请日:2005-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金诺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4-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克翔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E04B 5/36(2006.01), E04G 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其他已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能够显而易见地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43840.7,申请日是2005年6月17日,专利权人是李克翔。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按下述步骤操作:
a.制作预制构件顶盒(1)、底盒(2)和侧框板(3),底盒(2)、侧框板(3)与顶盒(1)可拼接成一叠合箱,所述的顶盒(1)的顶板内和底盒(2)的底板内设置有贯通且外伸的受力拉接筋(5),在顶盒(1)和底盒(2)上与侧框板(3)相连处有企口(6),在顶盒(1)和底盒(2)的外周边有嵌固齿(4),在顶盒(1)和底盒(2)的内周边还有传力腋(7);
b.在模板(10)上摆放底盒(2),底盒(2)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的大小按后浇肋梁(8)所需宽度确定,并在模板(10)和底盒(2)之间用柔性材料封条(11)封堵;
c.在底盒(2)空隙之间绑扎后浇肋梁(8)的钢筋笼子(12);
d.把底盒(2)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5)与肋梁主筋(9)钩锚牢固;
e.把侧框板(3)连接粘合到底盒(2)上;
f.把顶盒(1)连接粘合到己经就位的侧框板(3)上;
g.把顶盒(1)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5)与肋梁主筋(9)钩锚牢固;
h.往拼接好的多个叠合箱之间的空隙内浇筑混凝土形成肋梁〔8),经养护、拆模、完成砼网梁楼盖的施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柔性材料封条〔11〕为水泥浆。”
针对本专利,济南金诺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3810Y(专利号为20042003584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3871Y(专利号为200420040445.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0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上册)的封面页、前言页、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87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编写组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97年4月第三版第一次印刷的《建筑施工手册》(第三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以及正文第6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4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并且与附件4公开的木条、橡皮条、油灰等柔性材料相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9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8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2月23日,公开号为CN1584242A(申请号为200410023253.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5年6月15日,公开号为CN1626746A(申请号为200310121939.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0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8207A(申请号为200410046716.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8:郝世信、滕福崇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三次印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401-403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9: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0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5、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7、8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叠合箱”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附件8是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9也佐证了权利要求1中所用的“叠合箱”为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6、7的结合,或者附件5、2和附件6、7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附件6、7的结合,或者附件1、2和附件6、7的结合,或者相对于上述结合方式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3、4、8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者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 9月1 日向专利权人发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0年9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是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5、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5、6、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5、2、6、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5、6、7与附件3、4和8的结合或附件5、2、6、7与附件3、4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且采用水泥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4、8的原件并放弃附件1、9的使用以及所有与附件1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所有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2和附件5-7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2和附件5-7的真实性,并且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2和附件5-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4是建筑施工手册,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4的真实性,并且其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4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其他已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能够显而易见地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工砼网梁楼盖的方法。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及其现场施工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3页第5行,附图1-7):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3为盒形空心构件,由顶盖板14、底盖板15、侧框板组成,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3的顶盖板14、底盖板15上设置有连接钢筋12,连接钢筋12是外伸的;以及在现场施工时,先架设纵横交错的模板1,多个预制构件3纵横排列架空支承在模板1上,在纵横排列预制构件3的间隙处设置纵横钢筋10、5,浇筑混凝土形成密肋2、4,从而密肋的宽度大小就是预制构件3之间的间隙的大小。
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1)顶盒、底盒和侧框板是预制构件,其三者拼接成叠合箱;2)受力拉接筋在顶盒和底盒中是贯通的;3)在顶盒和底盒上与侧框板相连处有企口;4)且在顶盒和底盒的外周边有嵌固齿;5)在顶盒和底盒的内周边还有传力腋;6)在模板和底盒之间用柔性材料封条封堵;7)在底盒空隙之间绑扎后浇肋梁的钢筋笼子,并将底盒内伸出的受力拉接筋与肋梁主筋钩锚牢固后,再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已就位的侧框板上; 8)把顶盒内部伸出的受力拉接筋与肋梁主筋钩锚牢固;9)往叠合箱之间的空隙内浇筑混凝土,在施工的最后经养护、拆模、完成砼网梁楼盖的施工。
附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图1、4):一种构件式模盒,其顶板和底板内设置有贯通且外伸的受力钢筋,并且把底板及顶板内部伸出的受力钢筋分别与后浇肋梁钢筋钩锚牢固。由此可见,附件2 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作用分别与上述区别2)、7)、8)中的部分特征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增强楼板内的预制构件与现浇梁之间的连接、增强楼板的整体强度的作用,且附件2和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并且为了牢固而将受力钢筋与后浇梁的主筋钩锚牢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附件6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3-4行、第17-18行,第3页第22-26行,第11页第10-13行,图6):模壳由预制上板、预制周围侧壁、预制下板拼合构成,预制板片之间采用留有填充间隙的脱空连接方式,可在脱空部位填入粘结材料,将预制板片粘结成为整体;且至少一片预制板片上有阴形构造(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嵌固齿),其可为凹槽、孔洞或凹坑中的至少一个。由此可见,附件6已经给出可预先制作上板、周围侧壁、下板,再用粘结材料将它们粘结成整体以方便运输及施工,以及在预制板片上设置阴形构造以增强楼盖内部受力结构的强度的技术启示,且附件6与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此外,在底盒空隙之间绑扎后浇肋梁的钢筋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加强内肋梁强度的手段,而为便于在底盒之间绑扎后浇肋梁的钢筋笼子及便于底盒伸出的拉接筋与肋梁的锚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两个工序设置在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和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已就位的侧框板之前。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选择阴形构造的设置位置,如设在顶盒和底盒的外周边,以及先把侧框板连接粘合到底盒上,把顶盒连接粘合到已就位的侧框板上是容易想到的。换言之,在附件6已经给出上述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1)、4)和7)中的部分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
附件7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5页第4-6行,图15、17):多个预制构件8纵横排列安置在模板12上,预制构件开口上设有盒形空心盖板3,盒形空心盖板外侧壁1上设有防渗漏凸块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企口),而且从图15和17可看出,该凸块是与预制构件8相卡合,因此其也可以防止空心盖板3的左右位移。由此可见,附件7已经给出了盖板可以是盒形的,且顶盒与与其相连的板之间可设置渗漏和位移的凸块的技术启示,而且附件7和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7公开的上述特征运用到附件5中去。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将顶板和底板都设置成盒状,盒状顶板和底板与侧框板拼接成叠合箱,以及在顶盒和底盒上与侧框板相连处都有限制位移和防止渗漏的固定凸块,是容易想到的,即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和3)。
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分散应力,提高构件强度的手段,区别技术特征6)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防止混凝土浆外漏的手段,区别技术特征9)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浇混凝土施工完成后的常用手段。
由此可见,附件2、6、7均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附件2、6、7与附件5结合起来,此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施工顺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施工而容易选择确定的。从而在附件5、2、6和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柔性材料封条为水泥浆。而附件4(参见第69页倒数第3行)公开了木条、橡皮条、油灰等,用以模板嵌缝,防止板缝漏浆。由此可见,附件4已经给出了防止板缝漏浆时,可采用橡皮条、油灰这样的柔性材料作为嵌缝封条。而水泥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一种柔性材料封条,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在上述评述中,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其它的证据和无效理由不予评述。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43840.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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