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FULKRUM)=06-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FULKRUM)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28
决定日:2011-01-28
委内编号:6W100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372172.3
申请日:2002-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武雄
授权公告日:2003-10-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力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产品外观设计的相近似的判断过程中,如果二者的区别在产品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瞩目的位置,并且处于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容易看到的部位,则这些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其它部位来说,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02372172.3、产品名称为“椅子(FULKRUM)”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1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力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杨武雄(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00328450.6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1页,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8日;
证据2:专利号为ZL02323173.4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1页,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9日;
证据3:专利号为ZL97320723.x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公开日为1998年07月15日;
证据4:专利号ZL96305090.7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1页,公开日为1997年10月01日;
证据5:专利号ZL01324737.9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1页,公开日为2001年12月19日;
证据6:专利号ZL00330779.4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1页,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0日。
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证据1,二者产品的扶手是一致的,椅子头部的靠垫属于常规设计,椅背上的加强筋的位置是不常见部位;(2)相对于证据2,证据2的椅子没有设置靠垫,但这是一种常规设计,扶手的部分无论是从主视图还是从左视图上看,二者是一致的;(3)相对于证据3,证据3的椅子没有设置靠垫,但这是一种常规设计,证据3的扶手虽然设置在框架上,但二者扶手的形状基本一致,而底盘部分是不常见部位;(4)证据4、5、6中的三项椅子以及椅子零部件产品分别公开了一种椅子、一种椅子的扶手、一种椅子的底盘,与本专利的扶手、底盘是一致的,相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本专利只是一种简单的在先外观的叠加,不是一种新设计;(5)综上所述,本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与证据4、5、6中公开的设计相比,不是一种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124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附该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共5页;
附件2:第124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附该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的椅背是无框的、不透明的正方形,其下端两边各缺一角,椅子腰部没有靠垫,扶手也不是从腰部伸出,而是由坐垫上竖起,椅背中央与坐垫之间没有间隔,紧密相连,呈向上凸起的弧线状,没有向下凹陷,整体高度较低;本专利的椅背两侧设置两个以两次超过90度弯折向下悬空延伸至座椅底部并与其底盘相连的支架,座椅底盘悬空并与坐垫之间形成约30度的夹角,而证据1的椅背与坐垫直接连接,没有通过支架从下方托住坐垫,扶手从坐垫下方向上竖起,椅脚呈向上凸起的弧线状,没有向下凹陷;(2)证据2的椅背顶端没有头枕,椅背为四角各有一个缺口的不透明的长方形,椅背腰部没有靠垫,扶手也不是从腰部伸出,而是由坐垫上立起,椅背中央与坐垫之间没有间隔,紧密相连,椅脚呈直线状,没有向下凹陷,没有支架;(3)证据3的椅子顶端没有头枕,椅背为不透明的长方形,椅背腰部没有靠垫,扶手不是从腰部直接伸出,而是从坐垫下边沿着椅背弯向腰部,椅背与坐垫之间没有间隔,紧密相连,椅脚呈直线状,没有向下凹陷,没有支架;(4)证据4的椅背上部为无框的、不透明的半圆形,其中下端呈弓形,椅子腰部没有靠垫,椅背中央与坐垫之间有大块的间隔,一角为四根圆柱形直管,没有安装脚轮,整体高度明显较低,椅背向后凹陷,椅背与坐垫直接相连,没有支架;(5)本专利与证据5、6无法进行比较,证据5、6为椅子的两个零部件,无法进行对比;(6)参考附件1、2中的认定,本专利与对比专利的差别无疑要大得多,应当得到维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口头审理的举行日期没有异议;请求人放弃证据4-6作为证据使用,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附件1、2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1-3与本专利是否相近似,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并且具体意见与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一致;请求人表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30日发出的转文通知书,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号为ZL00328450.6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证据2是专利号为ZL02323173.4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证据3是专利号为ZL97320723.x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8日,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9日,证据3公开日为1998年07月15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2年12月10日,其中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涉及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证据1、2、3分别涉及一种椅子或办公椅的外观设计,它们用途相同,都是办公时使用的椅子,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证据1、2、3(下文中分别称为在先设计1、2、3)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对于本专利的这种用于办公的椅子来说,其主要用途是在办公场所供人们在坐姿下单人办公使用,办公椅要保证每天坐在上面长时间工作的使用者的舒适性,也可供人们在劳累时能够稍作休息,因此这类椅子除了具有椅座和位于椅座下方的椅腿外,还通常稍微向后倾斜的椅背、椅座两侧的扶手。用于办公的椅子在椅背、椅座、扶手、椅腿的外观造型上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变化和设计,一般消费者在观察这类椅子时,能够注意到这些部位的设计变化。此外通常来说为了方便使用以及椅子的舒适性,办公椅的椅座高度通常接近于人的膝盖部位,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椅子时,更容易从椅子前方或侧方观察椅子,使用时也是从椅子前方坐到椅子上,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椅背、椅座、扶手和椅脚属于容易看到的部位,而椅子后背部位于椅子后面,椅子底盘位于仅靠椅座的下方,一般消费者如果不刻意调转椅子方向或者弯下腰去看,不容易看到椅子的后背部和底盘部位,因此椅子背部和底盘所在位置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部位;综上所述,椅背、椅座、扶手、椅脚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椅子背部、底盘来说对椅子的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其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矩形,高度方向略长,椅背四周有外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形成椅背,腰部略向前凸出,在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椅背上部具有头枕,头枕安装在由靠背两外框延伸而出的横梁上,从而在椅背上部、头枕两侧形成空格;椅背下方是与椅背垂直的、大致为正方形的椅座,椅座和椅背中间具有条形空隙,空隙上边缘为具有向后凹的弧线;扶手位于椅背两侧,呈一字型,向后延伸至椅背腰部,并在椅背后侧形成大致呈矩形的支架,两侧支架弯折延伸并与底盘连接;底盘主体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两侧各向外伸出长条形调节杆;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向外倾斜,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从而形成钝角的凹陷。(详见本专利附图)
3.1在先设计1
在先设计1公开了一种“办公转椅”的外观设计,该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大致为正方形,四周有外框,外框由不透明的材料包裹成椅背,椅背上侧边框为向后凹的弧形,椅背腰部略向前倾斜,椅背下方两个角分别具有三角形镂空,椅背下方连接大致为方形的座椅;椅座两侧具有一字型的扶手,扶手向后延伸到椅背腰部弯折后沿椅背连接到椅座下方;底盘主体具有圆柱形部件,两侧各向外伸出长条形调节杆;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呈弧形向外倾斜。(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在先设计1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扶手都呈一字型,都向后延伸延伸到椅背腰部,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二者椅背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背形状为长方形,高度方向略长,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椅背上部具有头枕,并且头枕安装在由靠背两外框延伸而出的横梁上,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下部中间具有条形空隙,空隙上边缘为具有向后凹的弧线,在先设计1的椅背形状大致为正方形,椅背不透明,腰部不具有靠垫;本专利椅背下侧为条形空隙镂空,不与椅座连接,在先设计下部两侧具有三角形镂空,镂空中间与椅座连接;(2)二者扶手与椅子的连接不同,本专利的扶手向后延伸并连接到椅背腰部,在椅背后面形成矩形支架,而在先设计1的扶手延伸到椅背腰部后向下弯折连接到椅座底部,不具有支架;(3)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1的椅脚直接倾斜延伸,在末端连接滚轮。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仅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该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扶手的形状以及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体来说,对于椅背的差异,椅背在椅子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显著的部位,椅背的差异大小将对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专利的椅背是具有外框的半透明高度略高的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并且还具有头枕以及支撑头枕的横梁,椅背下部中间具有条形空隙,空隙上边缘为具有向后凹的弧线,而在先设计1 椅背呈矩形、不透明,腰部不具有靠垫并且下部两侧具有三角形的空隙,并且不具有头枕,二者在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椅背上具有明显的不同,该不同对椅背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扶手的差别,本专利扶手直接连接到椅背的腰部,而在先设计的扶手向下弯折连接到椅座底部,扶手在办公椅整体中也处于比较显著的位置,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关注到扶手的变化,扶手的不同也将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虽然椅脚位于椅子的最下部,但椅脚对于椅子的稳定性和可移动性具有很大的作用,并且椅脚在椅子整体外观的比例中占据不小的比例,一般消费者观察时很容易看到椅子的椅脚的变化,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从而使得本专利的椅脚高度比较低,在先设计1的椅脚并不具有呈钝角的凹陷弯折,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扶手、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导致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3.2在先设计2
在先设计2公开了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该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四周有外框,外框由不透明的材料包裹成椅背,椅背四个角具有大致为扇形的镂空,椅背侧面形状整体为弧形,腰部为弧形的最突出部位,椅背下方中间连接椅座后端;椅座的前端和后端都为弧形,椅座两侧具有一字型的扶手,扶手前端向下倾斜,扶手中部具有支撑杆,连接到椅座底部下方;底盘主体具有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呈直线向外倾斜。(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该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都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二者椅背不同,本专利椅背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椅背上部具有头枕,并且头枕安装在由靠背两外框延伸而出的横梁上,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而在先设计2的椅背不透明,上部不具有头枕,腰部不具有靠垫;本专利椅背下侧为条形空隙镂空,不与椅座连接,在先设计2椅背四个角分别具有大致呈扇形的镂空,底部镂空中间连接椅座;(2)二者椅座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座大致呈正方形,而在先设计2的椅座前端和后端都为弧形,椅座前端向内凹陷;(3)二者扶手形状以及与椅子的连接不同,本专利的扶手向后延伸并连接到椅背腰部,在椅背后面形成矩形支架,而在先设计2的扶手前端向下倾斜,扶手中部具有支撑杆,连接到椅座底部下方,不具有支架;(4)本专利底盘两侧具有调节杆,而在先设计2不具有调节杆;(5)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1的椅脚直接倾斜延伸,在末端连接滚轮。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是否具有调节杆的不同均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仅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这些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扶手的形状以及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体来说,对于椅背的差异,椅背在椅子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显著的部位,椅背的差异大小将对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专利的椅背具有外框的半透明方形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而在先设计2 椅背整体不透明,在四个角分别具有扇形镂空,不具有靠垫,二者椅背具有较大差异,其不同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椅座的差别,本专利的椅座形状大致为正方形,而在先设计2的椅座前后端为弧形,使得椅座前端向内凹陷,椅座是椅子实现其功能的主要部件,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关注椅座的形状变化,本专利的椅座和在先设计2的椅座从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方面都是不同的,椅座的不同也将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扶手的差别,本专利的扶手前端以及扶手的连接支撑方式与在先设计2的差异较大,一般消费者在观察、使用座椅是很容易看到椅子扶手,其变化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专利的扶手和在先设计2从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方面都是不同的,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一般消费者观察时很容易看到椅子的椅脚的变化,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变细,并且倾斜角度更大,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2的椅脚宽度均匀并且直接连接滚轮,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扶手、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3.3在先设计3
在先设计3公开了一种“办公椅”的外观设计,该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椅背整体不透明并具有一定厚度,椅面上具有竖直的装饰条,椅背腰部厚度加厚略向前倾,椅背顶端具有向下凹的弧度;椅背下部是与椅背垂直并紧密连接的大致为方形的座椅,座椅前端具有向内凹的弧度;椅座两侧向后倾斜的扶手,扶手大致呈U形,其拐弯处连接椅背低端;底盘主体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三角形、呈放射状排布、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在先设计3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该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都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二者椅背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背四周有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椅背下部中间具有条形空隙,空隙上边缘为具有向后凹的弧线,椅背上部具有头枕,并且头枕安装在由靠背两外框延伸而出的横梁上,在先设计3的椅背不透明,不具有靠垫,椅背上部的弧度向下弯曲,椅背较厚,中部具有垂直线条设计,椅背下部与椅座之间不具有空隙;本专利的椅背上部还具有头枕,在先设计3不具有头枕;(2)二者扶手不同,本专利的扶手呈一字型,连接到椅背腰部,并在椅背后面形成矩形支架,而在先设计3的扶手呈U字形,其拐弯处直接连接到椅背下端;(3)本专利底盘两侧具有调节杆,而在先设计2不具有调节杆;(4)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3的椅脚呈三角形,并直接连接滚轮。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底盘及是否具有调节杆的不同均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仅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这些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扶手、椅座、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体来说,对于椅背的差异,椅背在椅子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显著的部位,椅背的差异大小将对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专利的椅背是较薄,具有外框的半透明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并且椅背上部还具有头枕以及横梁,而在先设计3椅背较厚、不透明、不具有头枕、不具有靠垫,下部不具有间隙并且还具有贯穿椅背上下的装饰条,二者椅背具有明显的、大量的不同,这些不同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扶手的差别,本专利的扶手形状以及扶手的连接支撑方式与在先设计3的差异较大,一般消费者在观察、使用座椅是很容易看到椅子扶手,其变化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专利的扶手和在先设计3从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方面都是不同的,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变细,并且倾斜角度更大,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3的椅脚为三角形,且直接连接滚轮,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扶手、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使得本专利的椅子高度较矮,整体给人相对休闲、舒适的感觉,而在先设计3的椅子高度较高,整体个人相对正式的感觉,由此可见本专利和在先设计3的上述不同点对于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3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相对于上述在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37217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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