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3)=06-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3)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29
决定日:2011-01-28
委内编号:6W1003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20527.X
申请日:2005-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武雄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力菲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产品外观设计的相近似的判断过程中,如果二者的区别在产品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瞩目的位置,并且处于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容易看到的部位,则这些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其它部位来说,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30120527.X、产品名称为“椅子(3)”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专利权人为美力菲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杨武雄(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3份证据,该证据1-3如下:
证据1:专利号为ZL02358450.5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共1页;
证据2:专利号为ZL02356647.7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共1页;
证据3:韩国专利注册号为KR3003496100000专利公开文件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还声称提交了证据4,但实际并未提交,该证据4为深圳江华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印刷出版的公司产品宣传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公开的椅子同样也主要包括有椅背、椅座、扶手、底盘以及转轮部分,本专利与证据1的不同之处在于,该证据1的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产品两扶手在椅背背面上没有设置有一加强筋将左右扶手连接,证据1中底盘上看不到调节杆,二者的椅背弧度稍有不同,但椅背、调节杆相对整体来说都是不常见部位,而椅背弧度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本专利与证据1中所公开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2)本专利和证据2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2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底盘上看不到调节杆,证据2在该相同位置显示的连接两扶手下端再固定于底盘上的一根连接杆,证据2椅背无弧度,但椅背和连接杆是不常见部位,椅背头部的弧度设计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本专利与证据2中所公开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3)证据3的椅子椅背的头没有设置加强筋将左右扶手连接,证据3在头部设置有一与椅背连接的头部的靠垫,但相对于整体外观来说,设置在椅背上的部分是不常见的部分,头部的靠垫是惯常设计,本专利与证据3中所公开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4)证据4中图号为CJ17C-1和CJ19C-1产品与本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2:(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9、160、1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3:复审委员会第WX12401号审查决定(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4:复审委员会第WX12489号审查决定(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的椅子整体高度较高,椅背是无框的、不透明的等腰梯形,椅背与坐垫紧密相连,椅座下方底盘两侧没有设置长条形调节杆,椅脚呈直线状,没有向下凹陷,本专利椅子腰部两侧设置有两个支架,支架与扶手为一整体,形状为平行四边形,支架下边托住坐垫,证据1没有设置支架,座椅底盘与坐垫紧贴;(2)证据2的椅背是无框的、不透明的长方形,有多个小长方形拼接,椅背与坐垫紧密相接,扶手没有与座椅底面相贴,而是悬空固定在底盘上,证据2没有支架,扶手固定在底盘上,扶手与支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证据2座椅下方底盘呈圆柱形,没有设置长条形调节杆,椅脚呈直线状,没有向下凹陷;(3)证据3的椅子整体高度明显较高,长宽比例明显不同,椅背为无框的、不透明的长方形,椅背上方另有一长方形头枕,椅背腰部无靠垫,椅背与坐垫紧密连接,没有空挡,椅脚呈向上凸起的弧线状,证据3的椅子腰部没有设置支架,扶手固定在底盘上;(4)证据4的产品与本专利具有不同之处;(5)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为域外证据、外文证据,没有公证认证手续,没有中文文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4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不能确定其印发时间,参考附件1,不能采信该证据4。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所附附件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附件1-4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3是外文证据,没有中文译文,并且没有进行公证认证手续,请求人表示证据3可以从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得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1-3与本专利是否相近似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并且具体意见与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表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8日发出的转文通知书,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号为ZL02358450.5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证据2是专利号为ZL02356647.7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报打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6日,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3年01月08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07月22日,其中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证据3是韩国专利注册号为KR3003496100000专利公开文件,复印件,共3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为域外证据、外文证据,没有公证认证手续,没有中文文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3为韩国专利文献,但该专利文献可以通过国内公共渠道获得,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规定,证据3可以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复印件中对证据3的公开日、注册号进行了翻译,根据该翻译内容,证据3的公开日为2004年05月0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07月22日,其附图中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涉及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证据1、2、3分别涉及一种椅子或办公椅的外观设计,它们用途相同,都是可在办公时使用的椅子,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证据1、2、3(下文中分别称为在先设计1、2、3)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对于本专利的这种用于办公的椅子来说,其主要用途是在办公场所供人们在坐姿下单人办公使用,这种办公椅要保证每天坐在上面长时间工作的使用者的舒适性,也可供人们在劳累时能够稍作休息,因此这类椅子除了具有椅座和位于椅座下方的椅腿外,还通常稍微向后倾斜的椅背、椅座两侧的扶手。办公椅在椅背、椅座、扶手、椅腿的外观造型上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变化和设计,一般消费者在观察这类椅子时,能够注意到这些部位的设计变化。此外通常来说为了使用方便以及舒适性,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办公用椅的椅座高度通常接近于人的膝盖部位,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椅子时,更容易从椅子前方或侧方观察椅子,使用时也是从椅子前方坐到椅子上,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椅背、椅座、扶手和椅脚属于容易看到的部位,而椅子后背部位于椅子后面,椅子底盘位于紧靠椅座的下方,一般消费者如果不刻意调转椅子方向或者弯下腰去看,不容易看到椅子的后背部和底盘部位,因此椅子背部和底盘所在位置属于使用时不易见部位。综上所述,对于办公椅而言,椅背、椅座、扶手、椅脚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椅子背部、底盘来说对椅子的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椅子主要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接近正方形,椅背四周有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腰部略向前倾斜,在倾斜突出部位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椅背下部是与椅背大致垂直的方形座椅,椅座和椅背中间具有条形空隙,空隙上边缘为具有向上凹的弧线;座椅两侧具有弯折角度略小于直角的扶手,扶手向后延伸至椅背腰部,并在椅背后侧形成大致呈矩形的支架,扶手前端向下延伸至座椅中部底面,并与底盘连接;底盘主体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两侧各向外伸出长条形调节杆;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向外倾斜,在接近滚轮处其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从而形成钝角的凹陷。(详见本专利附图)
3.1在先设计1
在先设计1公开了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该椅子主要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上侧稍窄、下侧稍宽的长梯形,椅背整体不透明,椅背腰部略向前倾斜,椅背上侧向后弯折;椅背下部是与椅背大致垂直并紧密连接的方形座椅,座椅前侧向下弯折延伸;椅座两侧具有弯折角度略小于直角的扶手,扶手向后延伸连接到椅背腰部外缘,扶手前端向下延伸并固定在座椅中部底面;底盘主体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向外倾斜,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垂直弯折后连接滚轮。(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在先设计1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该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弯折角度大致相同,扶手向后延伸连接到椅背腰部外缘,扶手前端都向下延伸并固定在座椅中部底面,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二者椅背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背形状接近正方形,椅背四周有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在先设计1的椅背形状为上窄下宽的长梯形,椅背整体不透明,椅背上侧向后弯折,并且不具有靠垫;(2)二者椅座的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的椅座形状比较圆润,椅座未向下弯折延伸,而在先设计1的椅座比较方正并且其前侧向下弯折延伸;(3)二者扶手与椅子的连接不同,本专利的扶手在椅背后面形成矩形支架,而在先设计1的扶手直接连接到椅背和椅座,不具有支架;(4)二者底盘不同,本专利底盘两侧各向外伸出长条形调节杆,而在先设计1没有;(5)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从而使得本专利的椅脚高度比较低,在先设计1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垂直弯折后连接滚轮,在先设计1的椅脚高度相对较高。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底盘部位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调节杆的不同均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紧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该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椅座的形状以及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体来说,对于椅背的差异,椅背在椅子整体外观中处于比较显著的部位,椅背的差异大小将对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专利的椅背明显较矮,并且是具有外框的半透明方形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而在先设计1 椅背整体高度较高、不透明,形状为上窄下宽的长梯形形状,腰部不具有靠垫并且下部不具有间隙,二者椅背的不同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椅座的差别,本专利的椅座形状比较圆润,椅座未向下弯折延伸,而在先设计1的椅座比较方正并且其前侧向下弯折延伸,椅座是椅子实现其功能的主要部件,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关注椅座的外观变化,本专利的椅座和在先设计1的椅座从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方面都是不同的,椅座的不同也将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虽然椅脚位于椅子的最下部,但椅脚对于椅子的稳定性和可移动性具有很大的作用,并且椅脚在椅子整体外观的比例中占据不小的比例,一般消费者观察时容易看到椅子的椅脚的变化,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且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从而使得本专利的椅脚高度比较低,而在先设计1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垂直弯折后连接滚轮,在先设计1的椅脚高度相对较高,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椅座、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导致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3.2在先设计2
在先设计2公开了一种“办公椅”的外观设计,该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椅背整体不透明,上面具有均匀排布的方格图案,椅背腰部略向前倾斜,椅背上侧边为向后凹的弧形;椅背下部是与椅背垂直并紧密连接的大致为方形的座椅;椅座两侧具有大致弯折呈50度锐角的扶手,扶手上表面具有宽度略宽的扶手面,两扶手向后延伸到椅背腰部并在椅背后侧连接形成支架,两扶手前端向下延伸至座椅中部底面,并与底盘连接;底盘主体具有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向外倾斜。(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该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扶手都向后延伸连接到椅背腰部外缘,扶手向下延伸并固定在座椅中部底面,并与底盘连接,椅座的形状都是方形,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都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二者椅背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背形状接近正方形,椅背四周有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在先设计2的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椅背不透明并有均匀排布的方格图案,并且腰部不具有靠垫,椅背下部和椅座之间不具有空隙;(2)二者扶手不同,本专利的扶手整体宽度基本均匀,在先设计2的扶手具有宽度较宽的扶手面,本专利的扶手弯折角度大致为直角,在先设计2的弯折角度明显小于本专利,二者扶手支架的形状、结构也不同;(3)二者底盘不同,本专利的底盘的圆柱体比较突出,而在先设计2的底盘圆柱体比较贴近座椅,本专利底盘两侧各向外伸出长条形调节杆,而在先设计2没有调节杆;(4)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2的椅脚直接连接滚轮。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底盘部位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调节杆的不同均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紧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该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扶手的形状以及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本专利的椅背明显较矮,并且是具有外框的半透明方形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而在先设计2 椅背整体高度较高、不透明,具有均匀的方格图案,并且下部不具有间隙,二者椅背的不同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扶手的差别,本专利的扶手角度、宽度、扶手面与在先设计2的差异较大,一般消费者在观察、使用座椅是很容易看到椅子扶手,其变化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专利的扶手和在先设计2从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方面都是不同的,对二者的整体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变细,并且倾斜角度更大,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2的椅脚宽度均匀并且直接连接滚轮,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扶手、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这些不同点对于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3.3在先设计3
在先设计3公开了一种“办公椅”的外观设计,该椅子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椅背整体不透明,上部具有宽度小于椅背宽度的矩形头枕,椅背腰部略向前倾斜,椅背上部具有贴合肩背部的弧度;椅背下部是与椅背垂直并紧密连接的大致为方形的座椅;椅座两侧具有弯折大致呈直角的扶手,扶手宽度大致均匀,两扶手向后延伸并连接到椅背腰部外缘,两扶手向下延伸至座椅中部底面,并与底盘连接;底盘主体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两侧各伸出长条形调节杆;底盘下部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每个椅脚从中心向外倾斜。(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在先设计3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该椅子都包括椅背、椅座、扶手、底盘和椅脚五部分,这五部分的布局相同,二者椅背都具有略向前倾的腰部,二者扶手都位于椅座两侧,扶手都向后延伸连接到椅背腰部,扶手向下延伸并固定在座椅中部底面,并与底盘连接,椅座的形状都是方形,二者底盘主体都具有突出的圆柱形部件;底盘下部都设置具有五个放射状、角度均匀、末端具有圆形滚轮的椅脚。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二者椅背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背形状接近正方形,椅背四周有框,外框由半透明材料包裹,腰部具有不透明的矩形靠垫,椅背上边框向后呈弧线弯曲,在先设计3的椅背形状为高度较高的长方形,腰部以上的椅背具有贴合肩背部的弧度,椅背不透明,不具有靠垫,并且椅背上部还具有头枕;(2)二者扶手与椅子的连接不同,本专利的扶手在椅背后面形成矩形支架,而在先设计3的扶手直接连接到椅背腰部;(3)二者的椅脚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倾斜角度更大并变细,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3的椅脚直接连接滚轮。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椅子后背部的支架、底盘部位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调节杆的不同均处于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椅子背部和紧靠椅座的正下方的部位,该部位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容易察觉,因此对二者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二者在椅背的形状、椅脚的形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具体来说,对于椅背的差异,本专利的椅背明显较矮,并且是具有外框的半透明方形椅背,在椅背下部具有矩形不透明靠垫以及长条形具有弧度的空隙,而在先设计3椅背整体高度较高、不透明,在椅背的上方还具有头枕,并且下部不具有间隙,二者椅背的不同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对于椅脚形状的差别,本专利的椅脚在接近滚轮的地方变细,并且倾斜角度更大,形成钝角的凹陷,在先设计3的椅脚宽度均匀并且直接连接滚轮,二者在椅脚上也具有明显的差别,对椅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的椅子整体产品外观在椅背、椅脚上具有明显不同,这些不同点对于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3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相对于上述在先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12052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