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57
决定日:2011-02-10
委内编号:4W100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89072.3
申请日:2006-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季庄;邱镇来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C22C21/00(2006.01), C22C1/02(2006.01), B22D11/10(2006.01), C22F1/04(2006.01), B21B3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考虑包含方法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其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从整体考虑,虽然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全部的具体步骤,但是,其未提及的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相同技术问题时通常采用的步骤,则应该认为对比文件所述的方法与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方法是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10089072.3,申请日是2006年8月2日,专利权人是王季庄、邱镇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Si 0.1~0.6,Fe 0.2~0.7,Cu 0.05~0.1,Mn 0.6~1.2,Zn 0.05~0.1,Ti 0.03~0.12,Na 0.02~0.07,Al余量,
(1)将上述化学成分的抑爆材料装入熔化炉中加温700℃~720℃化成液态,液态停留时间1~1.5小时;
(2)将上述液态料采用氮气净化除渣除气,静止0.5~1小时后,倒入结晶器中铸成一吨的坯料;
(3)冷却后,将坯料用刮面机铣面,铣面厚度0.1~1mm;
(4)将铣面后的坯料装入退火炉中加温至360℃~380℃,保温4~8小时;
(5)再将升温退火的坯料采用热轧法,热轧温度360℃~380℃,用热轧机轧制成厚度6~6.5mm,宽40~900mm的薄坯卷;
(6)将薄坯卷用冷轧机轧到厚度0.08~0.2毫米,宽度40~900mm的铝箔坯料分条分卷;
(7)将上述铝箔坯料置入退火炉中进行二次退火,二次退火温度360℃,达到360℃后保温6~12小时;
(8)铝箔出炉,常温下经冲压开缝、拉伸即制成抑爆材料。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次退火保温时间为8小时。”
针对本专利,上海华蓬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910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告日为2004年5月18日,专利号为US6736911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全文的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3:佳木斯铝厂 任凤郁,“降低钠含量改善铝合金铸造压延工艺性能”,《轻合金加工技术》第1-4页,1989年9月,复印件共4页;
附件4:王祝堂、田荣璋主编、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3版、2005年2月第1次印刷的《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第三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29-232、447、454-459、474、475、508、509页,复印件共18页;
附件5: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① 本专利涉及多个技术领域,虽然评述创造性时采用多篇文献,但是本专利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② 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抑爆材料的大部分组分,两者的差异在于:附件1中的抑爆材料不含Ti和Na,但是附件2和附件3给出了铝合金材料中含有Ti和Na的技术启示。此外,附件1、2、3和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工艺步骤和参数,而且,这些工艺步骤和参数也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和组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③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9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国际检索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06/002105的国际专利申请作出的PCT国际检索报告和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共8页;
反证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3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6页;
反证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第W402931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印件共3页;
反证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第W402931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发出的结案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① 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本专利铝合金抑爆材料中含有Ti和Na,但不含Mg,而且附件1也未公开适用于本专利组分的制胚、轧制和退火工艺和参数;② 本专利是抑爆材料用铝合金的生产方法,附件2是普通铝合金的生产方法,没有证据表明该方法适用于本专利;③ 附件2、3和4均未公开本专利抑爆材料的组分和含量以及适用于本专利组分的制胚、轧制和退火工艺和参数;④ 即使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也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⑤ 本专利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反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无效理由和证据相同,应当不予受理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和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附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4《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的第504、506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拒绝签收以及当庭和庭后对此证据进行答复,理由是该证据提交时间超期。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最终确定的无效理由、使用的证据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4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① 附件1所述抑爆材料中硅、铁、铜、锰、锌含量分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元素数值范围的上限、下限或中间值。两者区别在于:附件1所述抑爆材料中没有钛和钠,且含有镁。附件2为铝合金、铝合金箔、铝合金熔剂以及制造铝合金箔的方法,说明书公开了合金中钛的含量不小于0.01,不大于0.5。钛的含量如果过高,成形性会过低。附件3公开了铝合金中钠的含量一般为0.05-0.1%,铝合金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含有钠,钠是铝合金中必然含有的一种成份,钠和镁同时存在会产生钠脆现象,附件3还公开了钠脆性的危害。在附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铝合金的力学性能可以添加钛元素。由于钠是必然含有的元素,而钠与镁在铝合金成份中是不能共存的,因此在钠存在的情况下应当除镁,以避免出现钠脆性。因此,在附件1公开的抑爆材料组分的基础上加入Ti、保留Na、去除Mg,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抑爆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② 铝合金材料具有抑爆作用的关键是抑爆材料的多孔结构,而非其元素组成;③ 本专利权利要求1工艺中的步骤(1)、(2)、(3)以及(8)是制造铝合金的常规步骤,其中涉及到的工艺参数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步骤(4)、(5)、(6)、(7)被附件2公开了,其中使用的术语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实质是一样的,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相同,而涉及到的具体参数也被附件1、2和公知常识所公开;④ 附件2第6页(9-4)公开了二次退火保温时间,权利要求2只是在该范围内作了常规选择,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选择有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⑤ 本专利并未记载具体参数选择能够带来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① 本专利是铝合金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并不是铝合金的生产方法,铝合金抑爆材料的特定含量以及工艺是附件1、2、3中没有体现的。反证1中对附件1已经进行了认定,本专利与附件1组分及含量不同。附件2只是对铝合金组分的说明,其与本专利的铝合金抑爆材料并非上下位概念的关系,附件2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附件3只是公开了钠脆现象,并没有阐述扬长避短的作用,也没有公开铝合金其他的组分。附件4只是公开了哪些成份适合用作抑爆材料,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抑爆材料的具体成份和含量。附件1-4均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组分和含量,也不能任意组合导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② 附件1、2、3与公知常识所述的工艺步骤无法适用于本专利中特定的组分,且附件2中公开的步骤与本专利名称也不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因此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4,用以证明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决定,且请求人在本案中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与第W402931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相同,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人用相同无效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不予受理和审理。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条款中的“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是指法律条款相同、证据中使用的内容相同,且证据组合方式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3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涉及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以及附件4中正文第447、454-459、474、475、508、509页,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就第W402931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因此,本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的决定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并不相同、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3、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2、3和4,并当庭出示了附件3和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3和4的真实性以及附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附件4《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的第504、506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并出示了原件,合议组当庭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拒绝签字接受并对此发表意见。
对于附件1-3,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于附件4,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4是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铝合金领域的技术手册,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第504、506页予以接受,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附件4的公开内容以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29-232、447、454-459、474、475、504、506、508、509页公开的内容为准。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考虑包含方法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其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从整体考虑,虽然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全部的具体步骤,但是,其未提及的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相同技术问题时通常采用的步骤,则应该认为对比文件所述的方法与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方法是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抑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中限定了该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和生产该材料的具体工艺步骤。
对于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栏和权利要求1),其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为0.8~1.8,Fe为0.3~0.7,Si为0.3~0.6,Cu为0.1~0.2,Zn为0.1,Mg为0.03~0.1,Al余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相比,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抑爆材料中的Si、Fe、Cu、Mn、Zn元素及其含量,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含有Ti 0.03~0.12;(2)本专利权利要求1含有Na 0.02~0.07,但不含附件1中的Mg 0.03~0.1。对于上述差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铝合金自上世纪80年代被研制作为抑爆材料以来,其所含有的化学成分、含量和它们在铝合金抑爆材料中所起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这些熟知知识对其中的个别成分和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其次,对于上述区别(1),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铝合金中各种元素在含量和作用,其中记载,钛能提高铝合金的强度而不明显地降低其耐腐蚀性。如果钛含量小于0.01wt%,不能充分提高铝合金的强度,也不足以使其变粗糙,如果钛含量超过0.5wt%,成型性降低,因此钛含量必须不小于0.01wt%,优选不大于0.25wt%。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了提高铝合金的强度同时又保证其耐腐蚀性,可以在铝合金抑爆材料中添加适量的Ti得到含有Ti的铝合金抑爆材料。再次,对于上述区别(2),在使用常规制备方法制备铝合金时,铝合金中会含有一定的钠元素,如果此时的铝合金中还含有镁,镁会夺取硅,析出游离钠,产生钠脆。因此,如果铝合金中存在镁,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想到去除钠(参见附件3第1、2页)。但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如果铝合金中不存在镁,硅就会与钠产生化合物,消除游离钠,从而也不会发生钠脆。也就是说,如果铝合金中不含镁,就可以保留部分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去除附件1所述的抑爆材料铝合金中含有的Mg的基础上保留适量的Na。虽然附件2公开的Ti含量的数值范围较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范围大,并且权利要求1中Na的具体含量未被附件2、3公开,但是上述含量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含量范围内的常规选择,而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铝合金抑爆材料的成分和含量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就上述区别而言,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本专利在其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这些区别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抑爆材料的制备方法,附件2(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的第5、6页)公开了一种制造铝合金箔的方法,其中记载了以下步骤:(9-1)对铝合金铸块均质化温度:温度最低350℃,优选380℃以上,最高不超过580℃,优选500℃以下,均质化是为了沉淀细小的镁晶粒以抑制退火和细化再结晶晶粒过程的晶粒生长;(9-2)均质化持续时间0-15小时,优选短于10小时;(9-3)为了热轧后能实施冷轧,退火后能实现晶粒的细化,热轧起始温度最低350℃,最高不超过530℃,优选380-480℃;(9-4)经过热轧后再冷轧获取的铝合金箔经过软化可以获得柔软的箔片,为了兼顾伸长率和强度,铝合金的软化温度最低270℃,最高不超过380℃,保留时间在1至20小时之间。附件2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是制备铝合金抑爆材料的方法,而只是一种制造铝合金箔的方法但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抑制材料就是一种铝合金箔,其限定的制备方法实质上属于铝合金箔的制备方法。虽然权利要求1与附件2中的处理步骤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其具体工艺条件、参数和目的与本专利对铝合金抑爆材料进行上述处理是相似的,达到的效果也均是为了改善硬度、细化晶粒、匀质化等等,因此,附件2中的步骤(9-1)和(9-2)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相应,附件2中的步骤(9-3)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5)相应,附件2中的步骤(9-4)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6)和(7)相应。对于附件2未记载的步骤(1)、(2)、(3)、(8)以及步骤(4)、(5)、(6)、(7)中的部分参数,合议组认为,铝合金退火、轧制前的前期处理的工艺,如为了净化铝合金,提高产品质量,将其装入熔化炉熔化并停留,采用氮气净化除渣除气,静止后进行铸锭;为了避免加工过程中开裂进行铣面;出炉后进行拉伸,以及其中采用的工艺参数均是本领域制备铝合金抑爆材料的常规步骤和选择。例如,附件1中就公开了抑爆材料的厚度为0.02~0.2mm,或者0.04~0.2mm,宽度为50~800mm,用切缝机切缝,拉网机扩展;附件4公开了铝合金的熔炼温度、惰性气体氮气吹洗,要铣掉的偏析瘤深度为0.5~15mm。同时,在本专利的技术领域,铝合金抑爆材料的处理方法是一项已有技术,其工艺步骤和参数也相对成熟,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提及这些工艺步骤的参数选取获得了何种区别于现有技术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得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二次退火保温时间为8小时,正如上面所述,附件2公开了软化保留时间为1-20小时。在此范围内可以保证铝合金良好的伸长率和强度,而根据生产实际将其调整为8小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保留时间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结合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对于抑爆材料的组分,附件1中未公开Ti和Na,而且,还含有本专利中未记载的Mg。但是,由于附件1和本专利的发明均涉及抑爆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它们对铝合金性能和参数的要求是类似的,而添加这些元素所起到的作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此条件下,正如上面的评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的抑爆材料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抑爆材料的制备方法,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中涉及多个步骤和工艺条件,但是,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其部分步骤和工艺条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多个其它步骤和工艺条件,但是这些工艺和参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和手段。另外,附件2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所述铝合金用于抑爆材料,但是,铝合金作为抑爆材料在其成分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制备方法主要是为了增加其强度、成形性和延伸性,而这些目的与附件2均是相同的,因此,评述方法创造性并非片面强调所述步骤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而应该考虑解决技术问题的前提下,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因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3和4均未公开本专利抑爆材料的组分和方法因此就不能评述其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8907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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