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和内燃机的缸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96
决定日:2011-02-14
委内编号:4W1003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9887.X
申请日:2002-05-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02F 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应当分析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依据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和用词是否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一致来确定。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为依据。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找出该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所描述部件的具体构造如设置方式、位置关系等以及所起的作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19887.X,优先权日为2001年05月17日,申请日为2002年0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所述的内燃机具有气缸和曲轴,所述的缸盖冷却结构中,
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包括:缸盖的壁,它包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的底壁;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及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还包括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以这样的方式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从而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使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导向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及
所述偏转肋使沿缸盖中心线方向进行流动的部分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偏转到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这些肋如此形成,以致所述偏转肋至少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偏转肋之间的一个第一位置上留下间隙,并且第二位置是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这些第二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底壁的壁表面、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或者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进行流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肋设成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并且所述这些间隙形成于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上进行流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燃机是多缸内燃机,
所述偏转肋形成于两个气缸中的一个的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其它气缸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这两个气缸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相互邻近,
所述偏转肋连接到中心肋上,该中心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并且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在所述缸盖的两端部之间进行延伸。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燃机是多缸内燃机,
所述偏转肋形成于两个气缸中的一个的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其它气缸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这两个气缸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相互邻近,
所述偏转肋连接到中心肋上,该中心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并且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在所述缸盖的两端部之间进行延伸。
5.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所述的内燃机具有气缸和曲轴,在缸盖的冷却结构中,
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包括:缸盖的壁,它包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的底壁;上壁;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及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还包括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从而使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导向到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
所述这些偏转肋使沿缸盖中心线方向进行流动的部分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偏转到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这些偏转肋从所述上壁向下延伸,并且向着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并且所述偏转肋形成为在所述偏转肋的下端部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所述底壁之间留下了间隙,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和所述底壁的壁表面上进行流动。
6.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它包括:
底壁,它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
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
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因此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由所述底壁、所述进气开口壁和所述排气开口壁形成;和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所述邻近燃烧室的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所述偏转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中的至少一个位置上限制一个间隙,而第一位置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第二位置位于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并且第三位置是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该第三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缸盖,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中心肋,该中心肋从所述底壁向上进行伸出,并且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在所述缸盖的两端部之间进行延伸,
所述偏转肋连接到所述中心肋上。
8.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它包括:
底壁,它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
上壁;
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
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因此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由所述底壁、所述上壁、所述进气开口壁和所述排气开口壁形成;和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所述邻近燃烧室的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
其中,所述偏转肋从所述上壁向下延伸,并且各自向着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及
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形成为在所述偏转肋的下端部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所述底壁之间限制一个间隙。”
请求人王雪飞于2010年0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说明书US6024057(公告日为2000年02月15日)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欧洲申请说明书EP0816661A1(公告日为1998年01月07日)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1页;
证据3:美国专利说明书US4660527(公告日为1987年04月28日)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其提交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时,修改了发明名称和说明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5、6、8。修改增加了“内燃机的缸盖”,相应的权利要求6和8增加了缸盖所包含的“偏转肋”;这样的技术内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对“发明目的“的说明自相矛盾,使人难以理解。
(2)说明书第2页第18-22行出现的三处“或者”,使得偏转肋的形成位置及其产生的“间隙”难以确定。
(3)本专利仅仅提出了设置“偏转肋”的功能和效果,没有具体的形状和结构特征,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
(4)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出现一个附图标记指代多个技术特征等问题,造成说明书不清楚;还存在描述前后不一致或因省略文字而使说明书不清楚的问题。
(5)本专利的附图中,图10中没有47,且图5和10图面线条杂乱不规范,不清楚。
由于以上的缺陷,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清楚、完整的有关“偏转肋”的形状、构造及其设置的具体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及附图中不清楚、不完整,无法实现。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6、8特征部分仅仅对设置“偏转肋”之后的功能和效果进行了说明,属于脱离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纯功能性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权利要求6中的“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所有的各项从属权利要求2-4和7由于其各自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亦无法克服该项缺陷。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和2关于“偏转肋”的伸出方向相互矛盾。这一问题同时影响到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8中应该限定多个偏转肋,否则其中最后两个技术特征中的“各自”和“至少一个”无法实现。
5.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均缺少必要的偏转肋的形状、构造以及具体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6、8前序部分的基本结构均记载于证据l中,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偏转肋,但是证据2公开的导向肋与本专利的偏转肋的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6、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5、6、8前序部分的基本结构也均记载于证据3中,唯一不同的是证据3中的偏转肋只有一个,而本专利是多个,但是将偏转肋设置成多个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6、8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4、6,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3,原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权利要求4,原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权利要求5。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权利要求1、5、6、8进行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的划界,将“偏转肋”写入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在于”后进一步限定了原本已经分别在权利要求1、5、6、8中有明确记载的偏转肋。另外,在发明名称中增加了“内燃机的缸盖”,并相应修改技术领域和发明目的。
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发明目的的描述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但是结合“背景技术”部分中对现有技术的描述以及“发明内容”部分中说明发明目的的段落以外的部分的文字记载不难看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冷却剂的滞留从而来提高冷却效果。
关于三个“或者”:第一个“或者”,对应于说明书第2页第10-12行所记载的“偏转肋从底壁向上伸出”的结构,明确地体现了在至少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偏转肋之间、或者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偏转肋之间留下了间隙。第二个“或者”对应于“偏转肋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的结构,明确地体现了在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延伸的偏转肋、和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延伸的偏转肋的中间位置上留下了间隙。第三个“或者”对应于上述两种形成偏转肋的结构,由于上述两种形成偏转肋的结构,在以上描述的位置留下了间隙,从而允许冷却剂沿着底壁的壁表面、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或者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进行流动。
关于说明书中多处附图标记与技术特征指代关系不清的问题,均属文字错误,能够通过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唯一确定其对应关系。
3.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5、6、8中,采用结构性特征限定了“偏转肋”,而不是无效请求人所认定的那样采用了“纯功能性限定”。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权利要求6中的“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虽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原封不动地公开这两个词语,但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确定其具体所指。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的附图3、5以及相关文字记载,偏转肋53从底壁45向上伸出,同时,偏转肋53的近侧部分53a是连接到进气阀开口壁部分47中的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不相矛盾。权利要求8中虽然未限定偏转肋的个数,但是根据权利要求8的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权利要求8中所限定的偏转肋是多个。
5.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均已限定了“偏转肋”的形成位置、延伸方向以及形成间隙的位置等具体结构特征,根据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并达成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证据1、2、3均没有公开类似于本专利中的“中心肋”的结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3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3没有公开类似于本专利中的从上壁向下延伸的偏转肋的结构,证据2中的导向肋与本专利的偏转肋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1-3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6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了无效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0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重新确定口审日期,定于2010年1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权人承认在发明目的描述上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但是并未说明正确的描述是什么,也没有说明为何是明显文字错误。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还是没能对于“偏转肋”的形状以及“第一位置”、“第二位置”、“第三位置”的说明书支持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辩解。专利权人没有清楚表明“中心肋”的结构、形状以及与偏转肋在连接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隔板10”虽与本专利的中心肋的形状有区别,但实质相同。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2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提出其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中存在明显文字错误,因此当庭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该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没有异议。因此本次口审依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将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明确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3、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所述的内燃机具有气缸和曲轴,所述的缸盖冷却结构中,
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包括:缸盖的壁,它包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的底壁;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及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还包括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以这样的方式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从而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使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导向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及
所述偏转肋使沿缸盖中心线方向进行流动的部分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偏转到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这些肋如此形成,以致所述偏转肋至少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偏转肋之间的一个第一位置上留下间隙,并且第二位置是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这些第二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底壁的壁表面、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或者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进行流动,
所述内燃机是多缸内燃机,
所述偏转肋形成于两个气缸中的一个的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其它气缸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这两个气缸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相互邻近,
所述偏转肋连接到中心肋上,该中心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并且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在所述缸盖的两端部之间进行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肋设成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并且所述这些间隙形成于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上进行流动。
3. 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所述的内燃机具有汽缸和曲轴,在缸盖的冷却结构中,
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包括:缸盖的壁,它包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的底壁;上壁;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及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还包括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从而使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导向到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
所述这些偏转肋使沿缸盖中心线方向进行流动的部分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偏转到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这些偏转肋从所述上壁向下延伸,并且向着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并且所述偏转肋形成为在所述偏转肋的下端部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所述底壁之间留下了间隙,从而允许所述冷却剂在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和所述底壁的壁表面上进行流动。
4. 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它包括:
底壁,它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
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
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因此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由所述底壁、所述进气开口壁和所述排气开口壁形成;和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所述邻近燃烧室的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所述偏转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中的至少一个位置上限制一个间隙,而第一位置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第二位置位于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并且第三位置是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该第三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
所述缸盖还包括中心肋,该中心肋从所述底壁向上进行伸出,并且沿着所述缸盖中心线方向在所述缸盖的两端部之间进行延伸,
所述偏转肋连接到所述中心肋上。
5. 一种内燃机的缸盖,它包括:
底壁,它们形成燃烧室的室壁;
上壁;
进气开口壁,它们形成具有进气阀开口的进气开口,这些进气阀开口通过进气阀来打开和关闭;
排气开口壁,它们形成了具有排气阀开口的排气开口,这些排气阀开口通过排气阀来打开和关闭,因此冷却剂可以流过其中的冷却剂套由所述底壁、所述上壁、所述进气开口壁和所述排气开口壁形成;和偏转肋,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转肋形成于所述邻近燃烧室的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沿着所述冷却剂的流动方向设置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下游处,
其中,所述偏转肋从所述上壁向下延伸,并且各自向着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及
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形成为在所述偏转肋的下端部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所述底壁之间限制一个间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此修改无异议,经审查,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针对专利权人2010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一段关于“发明目的”的说明自相矛盾。
经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第2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的“肋”是从下部气缸体上侧的上表面伸出,因此冷却剂会在进行流动时,在肋的后部产生停留,使得在下部气缸体上侧和排气阀开口的圆周边缘上,冷却效果变坏。而本专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冷却效果,因此,要减少冷却剂的停留。同时,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中,对本专利第一至第四方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说明时,多次提到“减少了由于偏转肋而使冷却剂停留的面积,因此提高了冷却效果”,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理解出:本专利的第一至第四方面的共同目的是:提供一种提高内燃机的冷却剂套的冷却效果的内燃机的缸盖冷却结构和内燃机的缸盖,该内燃机具有偏转肋,把冷却剂导到热负荷高的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并且能够减少由于偏转肋而使冷却剂停留的面积。因此,本专利说明第1页倒数第2行一第2页第2行记载的“偏转肋”使得冷却剂在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产生停留,是明显的文字错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整个说明书,能够理解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8-22行记载的三处“或者”使得偏转肋的形成位置、间隙的产生位置不清楚。
经查,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记载,本专利的“偏转肋”包括:从底壁向上伸出和从上壁向下延伸两种实施方式。
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18-22行的记载:“这些肋如此形成,以致偏转肋在至少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或者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这些偏转肋之间留下了间隙,或者这些偏转肋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从而在它的中间位置上留下了间隙,从而允许冷却剂沿着底壁的壁表面、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或者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进行流动”。此处,记载的是“偏转肋从底壁向上伸出”的情形(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即,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实施例。该实施例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8行至第18页倒数第3行、第21页最后两行至第22页第1段、附图1-8中有详细描述。
关于第一个“或者”,从文字撰写形式上即可明确,是“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两者并列,是指“在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偏转肋之间”留下间隙,或者“在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偏转肋之间”留下了间隙。
关于第二个“或者”,从文字撰写形式上即可明确,是与前一句“偏转肋在至少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或者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这些偏转肋之间留下了间隙”所述的情况并列,是指一个偏转肋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延伸、一个偏转肋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延伸,从而在两个偏转肋的中间位置留有间隙。
关于第三个“或者”,由于冷却剂始终要流过底壁的壁表面,因此,该处的“或者”是指“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的壁表面”两者并列。
由此可见,此处三个“或者”的并列关系是清楚的,其清楚表明了“偏转肋”的形成位置和“间隙”的产生位置。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缺少对“偏转肋”的具体形状和结构特征。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在描述本专利的第一至第四方面时,确实未对“偏转肋”的具体形状和结构特征作出说明,但是,这并不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因为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本专利对偏转肋做了进一步说明:“板状的偏转肋53、54在靠近冷却剂的下游侧的邻近燃烧室82、83、84的部分处与缸盖2形成一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2段、附图1-8)。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的记载,明确偏转肋的结构特征。
(4)关于说明书中多处附图标记与技术特征指代关系不清的问题:
①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7页最后两行“把一部分”什么“供给到散热器芯子29中”,不清楚。
经查,说明书第7页最后4行记载:“并且,冷却剂套12内的冷却剂通过旁通通路36而流入到容纳室14中,该旁通通道36形成于缸盖2内,同时在流过软管27来与空气进行热交换从而加热客厢的内部之后,把一部分供给到散热器芯子29中。”根据以上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是把一部分“冷却剂”供给到散热器的芯子29中,因此说明书第7页最后两行的记载是清楚的。
②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1段中的入口和出口均由4Ob指代,不清楚。
经查,根据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第9页第3段的记载,以及附图3所示,缸盖2具有进气口40和排气口41,每个进气口40具有进气阀口40a和进入口40b,每个排气口41具有排气阀口4la和出口4lb,在说明书第9页的倒数第7行中,也正确地记载了该出口的附图标记为4lb。因此,说明书第9页第1段中进入口和出口都由40b指代是明显的文字错误,不会导致本专利的整体技术内容不清楚。
③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11页第15行中远侧部分53b到达的“虚构平面”指代不清楚。同页第10行和第20行的53a同时指代“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不清楚。
经查,在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记载了“假想平面包括这些汽缸孔的中心轴线和曲轴的旋转轴线,或者假想平面包括这些汽缸孔的中心轴线并且平行于曲轴的旋转轴线”。说明书第11页第15行中“远侧部分53b到达的虚构平面”,该虚构平面就是指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已经明确定义的假想平面,只不过前后表达方式没有统一。这样的描述不会导致本专利技术方案整体的不清楚。同页第10行和第20行的53a同时指代“近侧部分”和“远侧部分”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在第11页第10、12、15行中都正确地记载了远侧部分53b,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近侧部分是53a,远侧部分是53b,不会因此而导致本专利的整体技术内容不清楚。
④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15页第9行“缸体内冷却冷却剂套12”指代不清。
经查,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记载了缸体侧冷却剂套的附图标记为11,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缸体内冷却冷却剂套12”中的附图标记“12”应该是附图标记“11”,其不会导致本专利的整体技术内容不清楚。
⑤请求人认为,图10中没有47,且图5和10图面线条杂乱不规范,不清楚。
经查,附图标记47表示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在图10中没有标出并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其他附图(如图9)可以明确其位置。关于图5和图10,确实有杂乱的线条,但是,不能因为某些附图不清楚而认为整个说明书不清楚,附图5和10对于本专利的主要部件均如偏转肋有清楚的标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附图5、10理解本专利的技术内容。
⑥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22页第6-9行描述不清楚;同页第12行,间隙86、87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不清楚。
经查,在说明书第22页第6-9行有以下记载:“此外,偏转肋可以这样形成,以致该肋从底壁45向上伸延伸,及向着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和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从而在两个壁部分和这样延伸的肋之间留下间隙”。其描述了,一个偏转肋向着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延伸,从而,该偏转肋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留下间隙;还有一个偏转肋向着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从而,该偏转肋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之间留下间隙。其描述是清楚的,可以明确偏转肋的延伸方向和间隙的产生位置。
同理,该页第12行中的对间隙86、87的描述也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对本专利第一方面的描述,以及说明书第21页最后两行至第22页第一段的描述,总结本专利第一实施例中偏转肋形成位置和间隙产生的位置:偏转肋53、54从底壁45向上延伸,(1)单独朝着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此时,在该偏转肋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之间留下间隙55;(2)单独朝着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延伸,此时,在该偏转肋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留下间隙56;(3)一个偏转肋朝着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另一个偏转肋朝着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延伸,在两个肋之间留下间隙,并且两个肋分别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留下间隙。需要指出,本专利的内燃机是多缸内燃机,所述偏转肋形成于两个气缸中的一个气缸的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另一个相邻近的气缸的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
因此,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是指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的特征部分仅仅对设置“偏转肋”之后的功能和效果进行了说明,属于脱离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纯功能性的限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在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
经查,在权利要求1、4中,关于“偏转肋”记载包含至少如下结构特征:
①偏转肋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②所述偏转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③所述偏转肋至少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偏转肋之间的一个第一位置上留下间隙;④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对“偏转肋”采用结构性特征限定,而不是“纯功能性限定”。
关于“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在说明书中确实没有相同的用词,但是,根据权利要求1、4的记载结合说明书相应部分的公开的技术内容分析得知:
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位置”的记载是: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中的至少一个与偏转肋之间的一个第一位置上留下间隙。即,第一位置是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中的至少一个与偏转肋之间的一个位置,且在该位置上留下间隙。根据说明书第13页第20-21行、说明书第21页最后两行的记载,偏转肋可以有三种延伸方式:仅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仅从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延伸、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同时进行延伸。当偏转肋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延伸时,偏转肋53的远侧端部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留下了间隙,即,在偏转肋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有个位置留下了间隙(现将该间隙称作A)。同时,根据说明书第22页第1-6行的记载,当偏转肋从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延伸时,偏转肋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之间留下了间隙,即,在偏转肋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之间有个位置留下了间隙(现将该间隙称作B)。当偏转肋设置成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同时进行延伸时,在两个偏转肋的中间留下间隙(现将该间隙线称作C)。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形成间隙A、B、C的位置就是偏转肋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中至少一个之间的一个位置,也就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第一位置”可以根据说明书第13页第20-21行、说明书第21页最后两行记载的技术内容概括得出。
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二位置”是指:偏转肋的中间位置,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进行延伸。通过前文分析得知,当偏转肋设置成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同时进行延伸时,在两个偏转肋的中间留下间隙,此间隙就是前文所称的间隙C。因此,“第二位置”就是形成间隙C时所指的“第一位置”。该位置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尽管与第一位置的概括有所重复,但是仍然是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出的,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4中关于“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的记载是:“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中的至少一个位置上限制一个间隙,而第一位置位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第二位置位于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偏转肋之间,并且第三位置是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该第三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根据前文的分析,依据说明书第21页最后两行至第22页第1段的记载,“第一位置”就是形成前文所述的间隙A的位置,“第二位置”就是形成前文所述的间隙B的位置,“第三位置”就是形成前文所述的间隙C的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和“第三位置”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概括得出,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偏转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权利要求2附加限定的偏转肋设成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二者相互矛盾,造成保护范围无法确定。(2)权利要求5中应该限定多个偏转肋,否则其最后两个技术特征中的“各自”和“至少一个”无法实现。
经查,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3页第7-14行记载,偏转肋53的近侧部分53a是连接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中的部分,偏转肋53的下部53c是连接到底壁45上的部分,因此,偏转肋可以同时从底壁45向上伸出和偏转肋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延伸,并不矛盾。另外,关于权利要求5中偏转肋的个数,其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是多个还是单个,但是权利要求5中记载:“其中,所述偏转肋从所述上壁向下延伸,并且各自向着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及至少一个所述偏转肋形成为在所述偏转肋的下端部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及所述底壁之间限制一个间隙”。根据这些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确定此处所述的“偏转肋”是多个。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5清楚表明了其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均缺少必要的偏转肋的形状、构造以及具体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冷却剂在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处产生停留,从而提高冷却效果。这一发明目的是通过设置“偏转肋”实现的。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①偏转肋形成于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②所述偏转肋从所述底壁向上伸出;③所述偏转肋至少在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偏转肋之间的一个第一位置上留下间隙;④所述偏转肋的中间位置从所述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和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进行延伸。” 这些技术特征清楚的表明了偏转肋的形成位置、延伸方向以及形成间隙的位置,通过这样设置的偏转肋,冷却剂被正确引导,从而解决了冷却剂停留的问题,提高冷却效果。至于偏转肋的形状,现有技术中已存在采用“偏转肋”引导冷却剂的技术方案(如证据1、3),而为了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防止冷却剂在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处产生停留”的技术问题,关键是偏转肋的设置方式而非形状。因此,尽管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对偏转肋的具体形状的说明,但并不影响其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6.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设置了“偏转肋”,而证据2公开的导向肋23即对应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所述的偏转肋。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汽缸盖,用于改善燃烧室范围内的冷却效果。该气缸盖具有壳体,并具有以下特征:气缸盖底部1,与气缸盖底部隔开并且基本上与气缸盖底部平行布置的气缸盖顶部2,纵向外壁3、4,换气通道8、9,布置在气缸盖底部1和邻接到气缸盖顶部2上的具有至少一个凸轮轴的控制室12之间的冷却水腔11;该冷却水腔通过隔板10与该控制室12分开,冷却水腔11设有布置在气缸盖底部1中的流入孔15、16、17,并且如此进行构造,使得从流入孔15、16、17流入的冷却水从换气通道8、9和燃烧室顶71的温度加载的区域以上升的方式进行环流,并且与冷却水的纵流或者横流混合(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所记载的权利要求1)。根据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1-13行、第6页第1-2行的记载,所述气缸盖构造成横流气缸盖,并且每个燃烧室7具有两个换气通道8和9;所述换气通道8、9沿横向Q延伸,并且在此构造成从所述一个纵向外壁3延伸直至燃烧室7的进气通道,以及从对置布置的另外的纵向外壁4延伸直至燃烧室7的排气通道;根据图1,隔板10位于汽缸盖顶部2的下方、底部1的上方,再根据图3,隔板10具有多个区段,其中与外壁3相邻的区段101同时形成了构造成进气通道的换气通道8的通道壁81。由此可以看出,隔板10并非是汽缸盖的上壁,同时可以得出,换气通道8为进气通道,换气通道9为排气通道。根据证据2的说明书第7页第1段记载:为了有目的地引导冷却水流,在冷却水腔11的位于肋条21上方的部分112中布置了导向肋23,该导向肋23优选基本上垂直于肋条21延伸,并且构造在隔板10的区段103上而与肋条21之间留有空隙24,从图2中看出,所述导向肋23基本上U形地从沿着横向Q对置于肋条21的一侧围绕换气通道8延伸。此外,该导向肋23在两个换气通道8和9之间的区域中具有中断25。
可见,证据2虽公开了一种引导冷却水流的导向肋23,并且能够使得沿纵向L运动的冷却水和通过配属于纵向外壁3的流入孔17进入的冷却水沿通道壁81和所述导向肋23之间被引导,并通过中断25有目的地环流所述排气通道9。也就是说,证据2中的导向肋23引导冷却水从进气方向流向排气方向,实现在测绘位置上更低的热区域内的冷却水排挤功能(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7页第3-4段)。但是,证据2所公开的这种导向肋,其设置位置是“构造在隔板10的区段103上”,通过证据2的附图1-3以及说明书第7页第1段的记载看出,隔板10位于顶部2与底部1之间,因此导向肋23并不是从汽缸盖的顶部2向下延伸。同时,该导向肋的设置方式是“呈U形地从沿着横向Q对置于肋条21的一侧围绕换气通道8延伸”,即,该导向肋仅仅围绕作为进气通道的换气通道8(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所记载的权利要求1)。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偏转肋其设置位置是在“进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7a和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之间的所述冷却剂套内”,所起的作用是“使冷却剂的所述流动导向到所述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从而允许冷却剂在排气阀开口侧的开口壁部分48a的壁表面和底壁45的壁表面上进行流动”,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冷却剂从上游流向下游。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的导向肋23设置位置、设置方式、所起的作用等与本专利的偏转肋均不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根据证据2公开的导向肋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描述的偏转肋。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公开的肋板46即对应于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转肋,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其最后两段的技术特征,但是这被证据2公开了。另外,证据3公开的偏转肋13即对应于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转肋。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缸盖,其包括:第一进气口、第二进气口、第一排气口和第二排气口、水套和肋板,所述第一进气口、第二进气口、第一排气口和第二排气口对应于每个汽缸形成;所述水套具有底部,形成在所述进气口和排气口周围,用于再循环冷却水;肋板46用于引导冷却水,形成在汽缸盖的底部向上延伸,在所述水套的底部形成以便横向地切断联接所述汽缸中心的轴线,连接第一汽缸的所述第一进气口26的侧壁26A和与所述第一汽缸相邻的第二汽缸的所述第二排气口29的所述侧壁29A(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42行至第3页第2行、权利要求1、附图1)。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肋板46连接第一进气口26的壁26A和邻近汽缸的第二排气口29的壁29A,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转肋是从进气口的壁延伸,并与排气口的壁留有一定的间隙,从而起到提高冷却效果的目的。因此,证据1公开的肋板4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转肋不同。并且,根据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证据2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偏转肋。因此,即使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也无法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证据1公开的肋板46和证据2的导向肋23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偏转肋。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的汽缸盖,其包括:限定气缸盖下表面的壁结构,所述壁结构具有限定燃烧腔的燃烧腔壁;排气口限定壁,所述排气口限定壁其一端连接至所述壁结构且相反的一端连接至气缸盖侧壁,并且在气缸盖内限定排气通道,所述排气通道经过设置在所述壁结构内的两个排气开口而通往所述燃烧腔,并且在壁结构附近具有对应于每个所述排气开口的两个分离的通道;第一冷却剂通道装置,所述第一冷却剂通道装置被限定在所述壁结构和所述排气口限定壁之间;第二冷却剂通道装置,所述第二冷却剂通道装置被限定在所述第一冷却剂通道装置与所述排气口限定壁相反的一侧的气缸盖内;沟槽通道装置,所述沟槽通道装置被限定在所述分离的通道之间的所述排气口限定壁内,并且将所述第一冷却剂通道与所述第二冷却剂通道连通在一起;壁构件,所述壁构件位于所述排气口限定壁下面并在所述排气口限定壁与所述壁结构之间延伸,用于使流动在所述第一冷却剂通道装置中的冷却剂偏转成流入所述沟槽通道装置(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气缸盖1还包括多个偏流肋板13,所述多个偏流肋板13在下部底板5与排气口限定壁4a之间延伸,以将其连接在一起,其中,每个所述多个偏流肋板通常定位在成对的排气口限定壁4a之间,从而可以使冷却水偏转成朝向每一成对的排气口4之间的间隔A定向,如图2中的箭头所示(参见证据3的附图1-2、中文译文第3页最后两行至第4页第1段)。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偏流肋板13设置在“成对的排气口之间”,是同一气缸的成对的排气口之间,向每对排气口4之间的间隔引导冷却水。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转肋”是从气缸的进气口侧向气缸的排气口侧延伸,从而引导冷却剂从进气阀开口侧流向排气阀开口侧。可见两者的设置方式和作用均不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请求的本专利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19887.X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0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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