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铸铜接地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98
决定日:2011-02-14
委内编号:5W100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5116.0
申请日:2008-09-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盛百康防雷器材制造厂
授权公告日:2009-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昌县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H01R 4/66 H01R 4/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65116.0、发明创造性名称为“一种铸铜接地棒”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铸铜接地棒,包括铁质接地棒(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铁质接地棒(1)的表面上整体镀有一层铜质镀层(2)。”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上海电力》2004年第3期第248-250页复印件共3页,工程与技术《变电站三维立体接地网技术的应用分析》,作者潘东华;
附件2:《上海电力》2004年第6期第529-532页复印件共4页,工程与技术《镀铜接地棒在变电站接地网改造中的应用》,作者高伟国;
附件3:专利号为200420033725.2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分别与附件1或附件2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提交了作为附件1和附件2的文献复制证明的附件4如下:
附件4: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314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所附的复印文献2篇(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章),复印件共1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3日将2010年09月06日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3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其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分别与附件1或附件2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并放弃了关于使用公开的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1月1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成员的变更,并告知专利权人,如对上述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2.证据认定
附件3是2005年05月18日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和附件2均是2004年公开的《上海电力》杂志上的文章。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文献复制证明(附件4)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该文件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314;其所附的复印文献2篇即附件1和附件2;该文件所附附件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红章;文献复制证明所附附件与附件1、2内容一致。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附件1、2、4存在明显瑕疵,专利权人亦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对上述证据提出任何质疑。合议组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也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由于附件1至附件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以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铸铜接地棒,包括铁质接地棒,在所述的铁质接地棒的表面上整体镀有一层铜质镀层。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克服现有接地棒端面凹凸不平,导电性能不高的缺陷,提供一种端面光滑,接合紧密,导电性能优越,防腐蚀性能好的装置。
附件1公开了一种接地网技术的应用分析,其中公开了BS-F型钢镀铜接地棒,该接地棒是由纯度为99.9%的电解铜分子电铸到低碳钢心上制成的,铜镀层厚0.25Omm以上,具有很强的耐腐蚀性;还公开了电铸方法“镀”铜和电镀方法“镀”铜的两种接地棒(参见附件1第250页左栏下方至右栏上方第3.2节)。
由以上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中接地棒是铁质的,而附件1中接地棒是钢材料,而这两种材质的作用都是提供接地极。
附件3公开了一种水平接地装置及由其构成的组合接地装置,且附件3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公开了采用增大铁质接地极的几何尺寸,或以低电阻物营造接地环境来降低接地电阻的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3段)。可见,附件3已公开了铁质接地棒的技术特征,且该铁质接地棒与本专利中的铁质接地棒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制成接地棒的基本材料。
附件1与本专利同样是为了提供接地棒以更好的导电性和抗腐蚀性能,从而采用了在钢质接地棒表面镀铜的技术手段,也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使用功能作用都相同的附件3中的钢质接地棒时,结合附件1中的上述技术手段,仅仅是将附件1中的铁质接地棒简单地替换成附件3中的钢质接地棒,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唯一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已经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因此不再评述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证据。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511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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