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柜(HB888)=06-04-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视柜(HB888)
=06-0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03
决定日:2011-02-18
委内编号:6W100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65820.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鑫欧达家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亚清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之间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视柜(HB888)”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30065820.5,申请日是2006年07月17日,专利权人是王亚清。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鑫欧达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430022888.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6页;
证据2:专利号为00315040.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在先设计相比,四条桌腿的形状及其花纹相似、下边檐下均为带花边的弧线花纹且花纹基本一致、桌面的形状以及柜门的形状基本一致,二者在整体上极为相似,不同之处仅为一些花纹及线条上的细微差异,一般消费者在选购时根本难以发现和区分,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本专利与证据2公开的在先设计相比,桌面的形状以及柜门的形状基本一致、下边檐下均为带花边的弧线花纹且花纹基本一致,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柜时,若两种产品未在同一现场的情况下,是很难区分两个电视柜的具体线条、花纹及细小区别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形状不仅与现有设计相同,且这种形状在电视柜领域也是司空见惯,本专利只是在线条和一些细小的差别上做出一些细小变化,不属于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整体形状上明显不同;本专利左门、右门为平面木门,中门为弧形透明玻璃门,证据1左门、右门、中门都为木门且中门有一个小玻璃窗,证据1左门、右门、中门都是平面的且设有两个嵌套的长方框,长方框的木条外凸;本专利左右门的图案与证据1左右门的图案不同;证据1有左中右三个抽屉;二者左右立柱的花纹不同。(2)本专利与证据2整体形状明显不同;二者正面布局有明显区别;二者左右门图案不同;证据2没有左右立柱;证据2没有底边板。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向请求人释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不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谓的新设计的含义,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只审查相同相近似问题,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理由不予支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的证据是证据1和证据2。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确认其真实性。
证据1的公告日为2005年01月26日,证据2的公告日为2000年09月06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7月17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电视柜的外观设计,该电视柜呈长方体形状,其正面中部呈外凸的弧形,正面分成上下不等高的两层,上层包括左中右三个区域,其中中间区域较宽,下层包括左右两木门和中间的玻璃门,上下层之间由一雕刻有花纹的长条板隔开,并由两根长木条将正面划分成左中右三部分,其中上层左右的区域的表面是长方框的图案,中间区域的中间是椭圆图案、两侧是近似长方框图案,下层的木门表面是长方框内一个花瓶装满伸展的鲜花图案,电视柜正面和侧面的支撑腿之间有弧形板,正面弧形板的中央具有雕花纹饰,电视机柜正面两侧的棱边具有凸出的雕花立柱,并在下方一体形成具有雕花的桌脚。(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下称在先设计1)公开了一种电视柜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在先设计1公开的电视柜的台面左右边和前边均为弧形边,电视柜的正面分成上下不等高的两层,上层的高度较下层的高度要小,上层包括左中右三个抽屉,其中中间的抽屉较宽,抽屉中间具有圆形拉手,下层包括左右木门和两个中门,两个中门上嵌有玻璃窗,上层三个抽屉的表面和左右木门的表面都设有嵌套的长方框,方框外凸,正面左右有雕花的立柱,立柱下方连接雕花桌脚,左右侧面的下部没有弧形板。(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在先设计1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整体均呈长方体形状,正面均分为上下两层,上层的高度比下层的高度小,下层左右有两扇木门,正面下部都设有弧形板,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正面布局不同,本专利正面下层中间是玻璃门,而在先设计1下层中间是两扇嵌有玻璃窗的门;二者正面图案不同,本专利正面上层的三个区域均为平面图案,下层的左右木门也是平面图案,而在先设计1的抽屉和木门表面嵌套向外突出的长方框,立体感较强;在先设计正面抽屉和木门还装设有拉手。对于电视柜这类产品而言,正面的区别尤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从整体上观察,二者之间的区别较大,对一般消费者来说二者的区别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证据2(下称在先设计2)公开了一种电视柜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在先设计2公开的电视柜呈长方体形,其柜体中间略微突出,电视柜的正面分成左右木门和中间三个上中下分布的抽屉,左右木门的图案是倒角的方框,电视柜桌面板侧面饰有圆形图案,柜体下是呈台阶状板,桌腿较矮,略微突出于台阶状板。(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整体均呈长方体形状,左右有两扇木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正面中部外凸呈弧形,而在先设计2台面的前边外凸呈直边;二者正面布局不同,本专利分上下两层,上层包括左中右三个区域,其中中间区域较宽,上下层之间由雕刻有花纹的长条板隔开,而且由两根长木条将正面划分成左中右三部分,而在先设计2的正面左右木门和中间三个上中下分布的抽屉;二者左右木门上的图案不同,本专利的图案是长方框内一个装有鲜花的花瓶,而在先设计2是倒角的方框;本专利正面和侧面支撑腿之间有弧形板;本专利电视机柜正面两侧的棱边有凸出的雕花立柱,并在下方一体形成具有雕花的桌脚,而在先设计2桌腿较矮,基本与台阶状板重合。对于电视柜这类产品而言,正面的区别尤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从整体上观察,二者之间的区别较大,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前述区别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其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065820.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