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带扶手307)=06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带扶手307)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77
决定日:2011-02-18
委内编号:6W100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65498.6
申请日:2006-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怡家具厂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亚清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其整体形状及其各部位的形状均与在先设计非常近似,因此应该认定两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子(带扶手307)”的200630065498.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7月05日,专利权人为王亚清。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鑫怡家具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及授权图片打印件共7页;
证据2:200530104555.2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及授权图片打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所属产品相同,整体形状相同,普通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所示餐椅的形状不属于新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以证据2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2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页及授权图片打印页,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6年1月25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7月5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可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扶手椅”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椅子”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
本专利的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未请求保护色彩。本专利所示椅子由椅背、椅面、扶手、椅腿组成。椅背呈略向后倾的扇面形,椅背顶端为一长方形横板,长方形横板下有居中的对称花纹设置在大括号形的横条上方,大括号形横条和靠近椅面处设置的凹弧形横条间为软垫;扶手近似卧倒“7”字形,上板前端突出略呈拱起弧形,下板的上端内缩与上板连接;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呈凹弧形,椅背的两侧设置有同向的两条分割线;椅面为周边呈倒圆角的方形软垫置于下方框架上,椅面下方框架的各外表面有若干条横向分割线;椅子的两后腿为方柱形且呈“八”字形外张;两前腿近似柱形,且与椅面下端连接处的稍下方为圆鼓形,其下为表面竖直均匀设置若干凹陷条纹的圆柱,靠近底端处依次有小圆环及圆鼓。此外有若干更细微之处。(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在先设计所示椅子由椅背、椅面、扶手、椅腿组成。椅背呈略向后倾的扇面形,椅背顶端为一长方形横板,长方形横板下有居中的对称花纹设置在大括号形的横条上方,大括号形横条和靠近椅面处的凹弧形横条间是周边为圆点、中间为花朵图案的软垫;扶手近似卧倒“7”字形,上板块前端突出略呈拱起弧形,下板的上端内缩与上板连接;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呈凹弧形,椅背的两侧设置有同向的两条分割线;椅面为周边呈倒圆角的方形软垫置于下方框架上,软垫上带有周边为圆点、中间为花朵图案;椅面下方框架的各外表面有若干条横向分割线;椅子的两后腿为方柱形呈且略往外张开呈“八”字形,两前腿近似柱形,且与椅面下端连接处的稍下方有圆鼓形,其下为表面竖直均匀设置若干凹陷条纹的圆柱,靠近底端处有小圆环及圆鼓。此外有若干更细微之处。(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只要本专利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则两者相近似。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均由椅背、椅面、扶手、椅腿组成,椅子的整体形状及上述各部分的形状均非常近似,仅有若干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的局部细微差别,因此应认定两者相近似,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6549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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