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光立体图案玻璃的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透光立体图案玻璃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48
决定日:2011-02-21
委内编号:4W1002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9708.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杜广武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B44C 5/06,B44C 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在找出该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后,确定该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提出技术任务并进行了改进,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那么该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透光立体图案玻璃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9708.6,申请日是2003年03月10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透光立体图案玻璃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的方法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先将透明的平板玻璃清洗干净,凉干后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在玻璃上印刷图案,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晾干,
第二步:将晾干后印有图案的平板玻璃背面用防腐材料覆盖好后进行单面乳化,
第三步:将按步骤2处理的平板玻璃清洗后,保留油墨图案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箱中浸泡10-20分钟,腐蚀液的成分及重量配比为:水65一72份,硫酸5一10份,氢氟酸21一26份,
第四步:将按步骤3处理后的平板玻璃用水冲洗,清除油墨,和玻璃背面的覆盖材料,
第五步:将按步骤4处理后的平板玻璃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后制成成品。”
针对本专利权,杜广武(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公开号为CN 1385387 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5年02月01日、公开号为CN 1098074 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04月出版,[苏]T.A.科符图宁柯著,《器皿玻璃的生产》,扉页、摘要页、版权信息页、第154-197页的复印件,共4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轻工业出版社1984年10月出版,陈清华 编著,《玻璃器皿装饰技术》,扉页、前言页、版权信息页、第148-187页的复印件,共43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请求人声称是新时代出版社于1998年08月出版的《玻璃表面装饰》的第329-357页的复印件,共29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请求人声称是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于1993年11月出版的《玻璃表面和表面装饰》的第237-246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对比文件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腐蚀液的组分以及配比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又于2010年05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增加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9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02109830.1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以及当事人刘兴于2004年07月12日针对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意见陈述书,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5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于2010年05月0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增加的证据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07月06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变更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了:
(a)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盖有红章以及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证明编号2010-NLC-GCZM-119),以及两个附件,其中,附件一为复印文献清单,附件二为复印的文献资料:①《玻璃表面装饰》(即对比文件5)的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20-379页,共85页(A4),②《玻璃表面和表面处理》(即对比文件6)的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24-329页,共59页(A4);
(b)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盖有红章以及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证明编号2010-NLC-GCZM-009),以及两个附件,其中,附件一为复印文献清单,附件二为复印的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了:①《器皿玻璃的生产》(即对比文件3)书名页、版权页、正文第154-197页,共24页(A4),②《玻璃器皿装饰技术》(对比文件4)书名页、版权页、正文第148-187页,共22页(A4)。
请求人解释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比文件6的书名应为《玻璃表面和表面处理》,而非《玻璃表面和表面装饰》。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对比文件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蚀刻的时间和腐蚀液的成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蚀刻时间,对比文件4公开了“单面乳化后,又经过第二次侵蚀”的内容,对比文件3、5、6都是用来说明用实验来确定配比是本行业惯用的技术手段,用优选法来确定不同玻璃种类的酸的配比,腐蚀温度和程度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其中对比文件3用来说明腐蚀的程度与希望蚀刻程度相关,对比文件5、6具体公开了配比关系。
由于合议组收到了于2010年07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退信,合议组又于2010年08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原件、于2010年05月09日提交的补正书及其附件原件、2010年08月16日口审全程记录复印件、以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复印件全部转交给专利权人,请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的意见,以及本案中全部无效理由是否成立的具体意见。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于2010年09月03日亲自取走了该审查通知书原件。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6日提交了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比对对象非本专利;(2)即使把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本专利也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又于2010年11月0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并同时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请请求人对此发表针对性意见,并详细说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请求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对比文件3-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2完全公开,权利要求中腐蚀液的组分及配比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6公开了蚀刻与酸抛光的关系,对比文件5公开了中国钠钙硅玻璃种类的配方,按照对比文件4的技术教导,依次实验每个周期后抛光液中硫酸和氢氟酸的浓度,按照蚀刻时间与酸浓度关系的技术启示,经过不超过100次的实验,就能得到本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中腐蚀液的具体配比。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审理的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新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发表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能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3-6是专著,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提交了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盖有红章及其骑缝章的对比文件3-6复印件,对于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专利权人也未发表过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能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3-6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
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03年03月10日,无优先权,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分别为2002年12月18日、1995年02月01日,对比文件3-6的出版时间分别为1962年04月、1984年10月、1998年08月、1993年11月,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都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在找出该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后,确定该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提出技术任务并进行了改进,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那么该方案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对比文件3-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了一种透光立体图案玻璃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的方法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先将透明的平板玻璃清洗干净,凉干后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在玻璃上印刷图案,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晾干,
第二步:将晾干后印有图案的平板玻璃背面用防腐材料覆盖好后进行单面乳化,
第三步:将按步骤2处理的平板玻璃清洗后,保留油墨图案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箱中浸泡10-20分钟,腐蚀液的成分及重量配比为:水65一72份,硫酸5一10份,氢氟酸21一26份,
第四步:将按步骤3处理后的平板玻璃用水冲洗,清除油墨,和玻璃背面的覆盖材料,
第五步:将按步骤4处理后的平板玻璃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后制成成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凹蒙玻璃的生产方法,按照下述方法步骤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1页第10-23行):(1)先将平板玻璃清洗干净,凉干(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步中的“先将透明的平板玻璃清洗干净,晾干”),进行单面乳化;(2)然后将乳化后的平板玻璃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印刷,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凉干(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步中的“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在玻璃上印刷图案,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晾干”);(3)将凉干后的印有图案的平板玻璃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槽中浸泡40-50分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三步中的“将平板玻璃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箱中浸泡”),腐蚀液成分配比为:水36-42%、硫酸15-18%、氢氟酸43-46%;(4)将按步骤3处理后的平板玻璃放入水槽中清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四步中的“将平板玻璃用水冲洗,清除油墨和玻璃背面的覆盖材料”);(5)将清洗过的平板玻璃放入氢氧化钠槽中浸泡30-60秒;(6)将按步骤5处理后的平板玻璃再次放入水槽中冲洗30-60秒,彻底清除防腐油墨;(7)将按上述1-6步骤加工后的凹蒙玻璃进一步清洗、烘干,制成成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五步中的“将平板玻璃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后制成成品”)。
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玻璃生产方法中,单面乳化的步骤在进行印刷图案的步骤之后,而对比文件1的单面乳化步骤在玻璃清洗、晾干后与印刷图案的步骤之间;(b)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腐蚀浸泡时间为10-20分钟,而对比文件1的腐蚀液浸泡时间为40-50分钟;(c)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腐蚀液的成分为水65一72份,硫酸5一10份,氢氟酸21一26份,而对比文件1中腐蚀液成分配比为:水36-42%、硫酸15-18%、氢氟酸43-46%。
区别技术效果在于:(a’)本专利在进行乳化时,平板玻璃已经印有图案,而对比文件1是在平板玻璃清洗后,先进行单面乳化,再进行丝网印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积极效果”部分的描述,在第一次乳化后再进行酸蚀,保持了油墨图案不脱落不变形,所加工出的图案为凸起透明状,立体效果很强;(b’)本专利腐蚀浸泡时间更短;(c’)本专利腐蚀液酸的成分更少,成本更低。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蒙砂玻璃的加工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4页第17行):制作带砂面图案的蒙砂玻璃的加工工艺如下,1、对玻璃表面进行清洗,2、印刷保护层,可采用丝网印刷,3、背面保护,无图案的背面用隔离层进行保护,可采用不干胶和聚氯乙烯薄膜,4、腐蚀砂面,将玻璃放进腐蚀液中10-15分钟,腐蚀液配比为:氟化铵500g、盐酸500ml,磷酸60-80ml,水1000ml,5、除去保护层和隔离层,冲洗,撕去聚氯乙烯薄膜,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冲洗清理,制得成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器皿玻璃的生产方法,具体公开了一种深蚀刻的玻璃加工工艺(参见第180页倒数第4行至第182页):使套色制品的有色表面用多次蚀刻除去不同的厚度层,因此制品的各个部分,由于厚度不同而成为颜色强度不同的有色层。蚀刻可用氢氟酸,对于设计好的玻璃各个阶段的图案,一次蚀刻结束后,不要洗去第二个图案上的漆,而在第三个图案上发亮的部分涂漆,留下未被保护的部分重新蚀刻,重复该步骤,蚀刻结束后放在水中洗酸,磨砂,制成成品。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玻璃器皿装饰技术中的工艺,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74-180页):在已经完成毛面加工的玻璃器皿上,在印制上精细的装饰图案,然后烘烧。化学抛光可用硫酸和氢氟酸进行,在确定了进行抛光的制品后,须先进行实验室的小样实验,调整酸液的各种不同配比,先对制品进行实验性抛光,观察每次抛光效果,用优选法确定生产中的最佳酸液组分、抛光时间和酸液温度。
对比文件5公开了玻璃表面化学侵蚀机理,公开了以下内容(主要参见第329-332页):玻璃蚀刻用的酸为氢氟酸,蚀刻配方是影响侵蚀表面状态的主要因素,蚀刻液中若含有硫酸,则得到有光泽的表面,常用的抛光液就是由氢氟酸和硫酸制成,氢氟酸要求含HF40%-50%(重量),硫酸要求含90%-96%(重量)。实际生产时,根据抛光槽的容积计算抛光液的容积,并计算氢氟酸和硫酸的容积,并给出了计算水、氢氟酸、硫酸的计算公式。
对比文件6公开了玻璃生产中的酸抛光、化学抛光、蚀刻工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主要参见第241-245页):抛光液中加入硫酸可以溶解氢氟酸与玻璃表面作用后生成的氟化物和氟硅酸盐,酸液浸泡时间为4-7分钟,视玻璃种类、操作条件不同而不同,蚀刻是利用氢氟酸对玻璃表面的腐蚀,使原平滑的表面编程无光泽的毛面,也可以对特定部分进行深浅程度不同的蚀刻,形成各种图案,蚀刻液中不含酸或含极少量酸,根据玻璃组成、蚀刻液组成以及浸泡时间的不同,不溶于水的氟化物和氟硅酸盐就粘附在玻璃表面,无需蚀刻的部分就涂抹树脂等涂料进行保护,蚀刻可以用蚀刻液体或蚀刻胶,并在表7-10中公开了几种蚀刻液和蚀刻胶的配比。
因此,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玻璃加工方法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b)腐蚀浸泡时间为10-15分钟之外,对比文件2-6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c),即有关对玻璃在腐蚀前进行乳化的步骤,以及腐蚀液的具体成分配比,而且也未给出任何在对玻璃进行腐蚀之前先进行乳化、或者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腐蚀液成分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达到本专利说明书所述“保持了油墨图案不脱落不变形,所加工出的图案为凸起透明状,立体效果很强”,且腐蚀液的成本较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对比文件3-6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单面乳化后,又经过第二次侵蚀”的内容,对比文件3、5、6都是用来说明用实验来确定配比是本行业惯用的技术手段,用优选法来确定不同玻璃种类的酸的配比,腐蚀温度和程度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其中对比文件3用来说明腐蚀的程度与希望蚀刻程度相关,对比文件5、6具体公开了配比关系,按照对比文件4的技术教导,依次实验每个周期后抛光液中硫酸和氢氟酸的浓度,按照蚀刻时间与酸浓度关系的技术启示,经过不超过100次的实验,就能得到本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中腐蚀液的具体配比。
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所述的玻璃制造工艺中,是先毛面加工,然后印制装饰图,烘干,然后用酸液进行化学抛光,与本专利直接在透明玻璃上进行印刷图案,再乳化、腐蚀的步骤有很大区别,其次,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一种由于图案不同部分的花色、深浅的不同,而分别进行多次蚀刻的方法,也与本专利先乳化,再蚀刻的步骤有本质区别,再次,对比文件5、6虽然公开了一些配制蚀刻溶液时,氢氟酸和硫酸的配比关系,但是,这些配比关系都与本专利的蚀刻液配比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根据对比文件4的技术教导进行多次试验,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蚀刻液配方,并在多次试验中使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蚀刻时间,并在对玻璃进行腐蚀之前加入单面乳化的步骤,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样的分析、推理不合乎逻辑,因此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19708.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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