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网袋茶纸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49
决定日:2011-03-04
委内编号:5W100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1849.1
申请日:2002-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友亮
授权公告日:2003-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大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65D 85/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对比时,虽然该现有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构件在该文件中所明示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对应构件的作用不尽相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显地看出它也能起到与本专利的对应构件相同的作用,则应当认为两构件是相当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另外的现有技术文件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授权公告的02221849.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网袋茶纸杯”,申请日为2002年3月12日,2009年2月27日专利权人由张武德变更为罗大树。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网袋茶纸杯,它包括纸杯体(1)、纸杯底(4),其特征在于:在纸杯底(4)设有滤纸袋茶(3),滤纸袋茶 (3)上方设有带孔网盖(2),网盖(2)周缘通过热合与纸杯(1)内壁固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袋茶纸杯,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滤纸袋茶(3)为滤纸片周缘与纸杯底(4)粘接,滤纸与纸杯底(4)之间腔体内置有茶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袋茶纸杯,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滤纸袋茶(3)为滤纸片周缘与纸杯底(2)、壁交接处粘接而成,滤纸片与纸杯底(2)、壁间腔体内置有茶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袋茶纸杯,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滤纸袋茶(3)为滤纸片周缘与纸杯壁粘接而成,滤纸与纸杯壁间腔体内置有茶叶。”
针对本专利,李友亮(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111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4303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698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1792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4月22日。
其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其网盖通过热合方式固接在杯子内壁上,而证据1仅述及其垫层3牢固结合在杯子内壁上,未公开是通过热合方式结合的,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即公开了通过热封方式将滤纸3周边固定在杯底2的上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一份补充证据,该证据如下: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117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27日。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的泡茶杯的杯壁1上至少设有一块直立的与杯壁和杯底相连的档壁5,该档壁5上开有若干数量的透水孔6,档壁5与杯壁间形成一茶叶舱用来存放茶叶,可见,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加入了“孔径1.5-2.5mm”这一技术特征。其具体意见如下: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不仅仅是网盖与纸杯体内壁固接方式不同,其滤纸层与本专利的带孔网盖结构不同,功能不同,本专利不会出现茶叶末漏出污染杯体问题。本专利的网盖孔径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为1.5-2.5 mm,能保证茶汁充分溢出和茶汁与水充分混合。证据1-4多为滤纸孔,保证茶叶末不漏出,孔径过于细小茶汁难以均匀溢出,水不易形成对流,使茶汁和水难以充分混合。证据2的滤纸也不是本发明的网盖,滤纸通过热封方法同杯体固接与本专利的网盖与杯体热封固接不是一回事。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除了阻止茶叶末进入茶水中,另一方面使茶汁充分溢出,使茶水中茶汁浓淡一致,而将滤纸袋茶设于杯底、壁交界处或杯壁上,只要轻轻晃动使茶水形成旋流即可使茶汁充分溢出并与茶水充分混合,而将滤纸袋茶固定于杯底,则较难使茶汁充分溢出并与茶水充分混合。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4的结构和效果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和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规定,不能被接受,故合议组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并定于2011年2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描述了“滤纸袋茶上方设有带孔网盖”是公知技术。“网盖周缘通过热合与纸杯内壁固接”中的“热合”技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公开了滤纸通过热封的方法固定在杯底。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行公开了网盖2由饮料杯专用纸制成,由于网盖的材料与滤纸材料类似,所以能够从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网盖与杯底相热合的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孔径为1.5-2.5mm”这一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并未包含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规定,不能被接受,故合议组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加滤多用途纸杯,包括杯口1、杯壁2和杯底6,在杯体内壁的下部固定有滤纸层4,滤纸层4与杯底6之间形成一个空腔5,滤纸层4的上表面或下表面有带孔的垫层3,滤纸层和垫层在使用时不必与杯子分离而可加工成牢固结合。空腔6内可在加工时置入茶叶、咖啡、中药等。垫层3可增加滤纸层4的强度。使用时加水后预置在空腔5内的物质的浸出物可通过滤纸层4及垫层3上的孔溶入到杯中供饮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7自然段以及附图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中的“杯口1、杯壁2和杯底6”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纸杯体1和纸杯底2”,证据1中的“滤纸层4和滤纸层4与杯底6形成的放入茶叶等的空腔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设于纸杯底的滤纸袋茶(3)”;证据1中的“设于滤纸层4上表面的带孔的垫层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设于滤纸袋茶(3)上方的带孔网盖(2)”。即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网盖(2)周缘通过热合与纸杯(1)内壁固接,而证据1仅公开滤纸层4和垫层3与杯子加工成牢固结合,即垫层3牢固结合在杯子内壁上,未公开是通过热合方式结合的。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固体饮品的一次性纸杯,其中通过热封的方法将用于过滤茶叶的滤纸3周边固定在杯底2的上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和第2页倒数第5-6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行公开了网盖2由饮料杯专用纸制成,由于网盖的材料与滤纸都属于纸质材料,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证据2公开的滤纸与杯底壁的热封方式用于证据1中的垫层与纸杯内壁的结合,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滤纸片周缘分别与纸杯底、纸杯底和壁交接处、纸杯壁粘接,它们之间的腔体内置有茶叶,但是证据2公开了滤纸的周边固定在杯底的上部,证据4公开了过滤网罩3的周边固定在杯底、壁交接处,证据1公开了滤纸层与纸杯壁牢固结合,因此将滤纸片设置在杯底或杯壁或杯底、壁交接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选出的任一方案都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采用粘接方式将滤纸片和纸杯固接在一起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3公开了过滤网与杯壁用无毒胶固定在一起。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证据1的滤纸层与本专利的带孔网盖结构、功能不同的主张,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滤纸层与本专利的带孔网盖确实不同,但是证据1中滤纸层上表面的垫层具有与本专利网盖相同的功能。虽然证据1中记载垫层3可增加滤纸层4的强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位于滤纸层上表面的垫层实际上可对茶叶末起到阻挡作用,也避免了茶叶末漏出污染杯体的发生。至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1.5-2.5 mm网盖孔径能保证本专利茶汁充分溢出和茶汁与水充分混合的主张,由于专利权人不能将孔径尺寸补入权利要求之中,从而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上述技术效果,故合议组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0222184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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