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11
决定日:2011-02-22
委内编号:5W100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20560.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天元实业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省泰安市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B65F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特征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的9822056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3月25日,专利权人为山东省泰安市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l、一个由集装箱式垃圾箱(15)、起重横梁(12)、地坑密封盖(13)、汽车托板(19)、一级起重臂(5)、二级起重臂(6)、三级起重臂(7)及液压传动装置组成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一级起重臂(5)下端用螺栓固定在支座(1)上,支座(1)上面固定有一个液压缸支座(2),二级起重臂(6)中上部开有一通孔(20),三级起重臂(7)开有一条长槽(21),在左右两节三级起重臂(7)内腔分别装有液压缸(8)、液压缸(9),它们的尾部和活塞杆端部均为耳环式结构,其尾部耳环通过销轴(3)与液压缸支座(2)连接,另一销轴(10)穿过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7)上的长槽(21)和二级起重臂(6)上的通孔(20),将液压缸(8)、液压缸(9)分别与二级起重臂(6)连接在一起。
2、按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液压传动装置中液压缸(8)和液压缸(9)之间的油腔接有顺序阀(26)和溢流阀(27),换向阀(25)与另一换向阀(28)串联,换向阀(28)又连接着小液压缸(17)。
3、按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在一级起重臂(5)的上部固定有支座(18),支座(18)上装有一条小液压缸(17),其活塞杆端部与汽车托板(19)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烟台天元实业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7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03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1979年2月第1次印刷的《铁路装卸机械设计丛书 叉车》封面、前言、版权页、第4页、第213-218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2月第1次印刷的《组合机床设计简明手册》封面、版权页、前言、第14-19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4: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的《内燃叉车司机》封面、版权页、第1页、第452-463页、第470-477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1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 第5卷》版权页、第37-61至37-73页、第37-110至37-111页、第37-179页的复印件,共17页;
证据6: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第一次印刷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 67 GB6070-6158》版权页、前言、目录第1-2页、第263-280页的复印件,共2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2月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4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0年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0年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9日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1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 第5卷》版权页、第37-61至37-93页、第37-110至37-111页、第37-179页的复印件,共17页,代替之前的证据5(以下统称为证据5)。合议组当提将该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当庭进行答辩,不需要对此另行提交书面意见。
(2)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3、5、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5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6均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3、5、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5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所述装置包括集装箱式垃圾箱15、起重横梁12、地坑密封盖13、汽车托板19、一级起重臂5、二级起重臂6、三级起重臂7以及机械传动系统,一级、二级以及三级起重臂是套筒式起重臂,互相套装在一起,其中一级起重臂下端与地面固定,二级起重臂下部装有螺母,螺母中旋入丝杠,丝杠位于三级起重臂中,在丝杠的下端装有链轮,二级起重臂的上部装有定滑轮,钢丝绳一端固定在一级起重臂的外表面,中间绕过定滑轮另一端固定在三级起重臂的下端;工作时,电机经链条带动由丝杠、螺母组成的螺旋副,二级起重臂便上升,并通过钢丝绳带动三级起重臂上升,从而将垃圾箱举起(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4页第5行、图1-4)。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由三节门架组成的起升装置,其具有一个普通的单级柱塞油缸和两套双分支的链条省时滑轮组,起升油缸的缸筒固定在外门架的下横梁上,柱塞头部和中间门架的上横梁相连,在第一套滑轮组中,链条的一端固定在外门架的横梁E上,链条绕过装在中间门架上横梁的滑轮F,另一端与内门架下横梁D相连;从油泵输来的高压油进入起升油缸后,柱塞开始外伸,推动中间门架起升,由于第一套滑轮组的作用,带动内门架一道运动(参见证据2的第216页倒数第1行―第217页第8行、图8-4)。
证据3的第16页的图2-1中公开了液压滑台的结构;第15页的文字部分第13行公开了:液压缸3固定在滑座1上,活塞杆4通过支架5与滑鞍连接,工作时,液压传动装置的活塞杆带动滑鞍沿滑座顶面导轨移动,第8行记载了:滑台本身可以安装在侧底座上、立柱上或倾斜的底座上,根据驱动和控制方式不同,滑台可以分为液压滑台、机械滑台。
证据5的第37-111页的图37.5-1中的图b、图c公开了常用的液压机械工作机构。
证据6涉及适用于木制门、窗及橱、柜的钢插销。
合议组认为:
证据1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也是本专利在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及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是针对证据1之机械传动系统工作噪声大、设备易锈蚀以及传动效率低而进行的改进,其技术解决方案是在相应部件之工作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以液压传动系统取代机械传动系统。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垃圾箱装卸的传动方式不同,本专利采用液压传动,而证据1采用机械传动。相应的,两者在传动部件的选择及安装结构以及二级、三级起重臂与所述传动部件之连接结构方面存在不同。本专利的二级起重臂上开有一通孔,三级起重臂开有一条长槽,左右三级起重臂的内腔分别装有液压缸,采用液压缸作为传动部件,液压缸的尾部和活塞杆端部均为耳环式结构,其尾部耳环通过销轴与液压缸支座连接,另一销轴穿过液压缸的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上的长槽和二级起重臂上的通孔,将液压缸与二级起重臂连接在一起;而证据1采用丝杠螺母作为传动部件,螺母直接安装于二级起重臂的下方,二级、三级起重臂上无其它相应的连接结构。
虽然证据2公开了将液压传动系统应用于起升装置中,并且其外门架大致相当于本专利的一级起重臂,起升油缸相当于本专利的液压缸,中间门架大致相当于本专利的二级起重臂,内门架大致相当于本专利的三级起重臂,但是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传动部件的具体连接结构:二级起重臂上开有一通孔,三级起重臂开有一条长槽,销轴穿过液压缸的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上的长槽和二级起重臂上的通孔,将液压缸与二级起重臂连接在一起。本专利采用上述结构,解决了二、三级起重臂套筒配合以及二、三级起重臂之间的相互干涉问题。由于证据2所述三级门架是开放式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三级起重臂相互套叠式结构,故证据2所述结构不存在门架之间的配合和干涉问题,也就无法给出解决所述配合和干涉问题的技术启示。
虽然证据3、5、6公开了单个的例如耳环式结构、通孔、长槽和销轴等技术特征,但是这些证据并没有公开将上述技术特征分别应用于液压缸、二级起重臂或三级起重臂以构成具体的液压传动机构,也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并应用于垃圾中转装置的液压传动系统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二级起重臂中上部开有一通孔,三级起重臂开有一条长槽,另一销轴穿过液压缸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上的长槽和二级起重臂上的通孔,将液压缸与二级起重臂连接在一起”,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连接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二、三级起重臂套筒配合以及二、三级起重臂之间的相互干涉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垃圾中转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822056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