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55
决定日:2011-02-23
委内编号:5W1001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5928.7
申请日:2006-07-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岭联众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海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05C 11/1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在所述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不同,故不能认为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15日、名称为“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的200620105928.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梁海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所述发泡枪包括枪体(12)、枪管(9)、压缩弹簧(5)、针杆(8)、扳手(2),该调节装置设于发泡枪的枪体(2)上,包括一个伸出枪体(l2)外侧的调节螺丝(16),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弹黄(5)套接在针杆(8)上,并位于枪管(9)内,一端作用在针杆(8)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9)上,针杆(8)的一端伸出枪体(12)的外侧并连接在扳手(2)上;所述枪体(12)上沿针杆(8)的轴向上设有一滑动腔(18),滑动腔(18)中设有一可滑动的调节螺杆(14),该调节螺杆(14)的一端螺纹连接在调节螺丝(16)上,另一端相对于滑动腔(18)周向固定,调节螺丝(16)可以转动,并相对于枪体(12)轴向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腔(18)的截面为多边形,所述调节螺杆(14)的另一端的形状与滑动腔(18)的形状相吻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共特征在于,所述针杆(8)的伸出端上设有一限位块(13),该限位块(13)固定连接在针杆(8)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丝(16)与枪体(12)之间设有一定位套(15),定位套(15)固定连接在枪体(12)上,并间隙地套接在调节螺丝(16)的外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丝(16)的内端伸出定位套(15)的外侧,在调节螺丝(16)的内端上设有卡簧(17)。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泡枪发泡液流量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丝(16)与枪体(12)之间设有一定位套(15),定位套(15)固定连接在枪体(12)上,并间隙地套接在调节螺丝(16)的外周。”
针对本专利权,温岭联众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03月21日,公开号为EP1084809A1的欧洲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2页右栏[0016]至第3页右栏[0034]段(中文译文第3页[0016]-[0034]段)的内容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被证据1披露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压缩弹簧位于枪管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发泡液流过压缩弹簧而得到搅拌,使发泡液更加均匀,提高发泡效率,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螺旋状物体搅拌液体是惯用的技术手段,采用压缩弹簧实现以上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0年0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审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下列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1: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1年06月第7版的《机械设计》第126、127、63、66、69页复印件,共5页;
补充证据2:百度百科词条关于“卡簧”的解释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
(3)请求人声称于2009年12月02日补充提交了下列两份证据:
证据2:公告日为1993年12月21日,专利号为US5271537A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0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85年08月13日,专利号为US4534449A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9页。
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前未收到上述两份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3寄交日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05369747833)并且当庭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副本,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需对证据2、3进一步查证是否收到。
(4)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压缩弹簧位于枪管内,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2译文第3页第7段表明了压缩弹簧位于枪管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证据2与证据1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的附图3中可以看到,弹簧是作用在枪体和枪杆上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5)补充证据1第66页说明螺栓的预紧力只与螺栓的直径有关,故证据1弹簧顶压在调节螺丝上的设置方式并不会使得旋动调节螺丝显得吃力,从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弹簧压缩对液体产生挤压作用”,第126、127页中过盈连接给权利要求3提供技术启示,第63页描述的 “紧定螺钉连接”的技术方案说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补充证据2说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请求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权利要求1未被证据1披露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压缩弹簧(5)套接在针杆(8)上,并位于枪管(9)内,一端作用在针杆(8)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9)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弹簧5设于扳手2前部的枪管9内,调节元件调节螺杆14在调节时与枪体9分离,完全不受弹簧5的作用,从而实现了调节轻便的目的”以及“发泡液流过压缩弹簧时会被得到搅拌,发泡液的均匀性好,有利于提高发泡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4和6中通过设置定位套的技术方案对调节螺丝进行定位,既可防止调节螺丝轴向移动,又确保调节螺丝周向转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根据证据1或者现有技术的启示来得到的;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也具有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对应于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05369747233)的收文记录,故将请求人口审当庭提交的证据2、3视为其于2009年12月02日提交的。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发表的如下意见告知专利权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压缩弹簧位于枪管内,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2译文第3页第7段表明了压缩弹簧位于枪管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作用也是使发泡液流过压缩弹簧,因此证据2与证据1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的附图3中可以看到,弹簧是作用在枪体和枪杆上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证据2、3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以及证据2、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作出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3均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它们的说明书及附图中也均没有公开“弹簧位于枪管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于枪体上”。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7日和2010年10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供的补充证据1为教科书,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无法确认补充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对补充证据2不予采信。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供给混有合成气体的聚氨酯的给料枪,包括一个与装料容器4相连的管状构件5,一个在管状构件5中纵向滑动的杆子7,该杆子7带有一个圆锥形端部,用于连接管状构件5的送料口,杆子7的后端部分11可以插入支座构件12的盲孔13中,支座构件12的环形槽可以接受与杆子7同轴的线圈弹簧15尾端,线圈弹簧15的另一端部抵靠在杆子7的法兰16上,支座构件12通过枪身2中的导轨滑入枪身2,但是它不能绕其纵轴转动,支座构件12还设有螺纹部件18,用于连接旋转构件19中的环形螺母20。环形螺母20包括位于枪身2外部的底部构件,操作人员可以通过转动或旋转,实现轴向驱动或更换支座构件12,并调整杆子7的行程位置。旋转构件19可以被扣入枪身,可以转动,无需松开或纵向移动。(参见证据1说明书的中文译文第[0016]-[0027]、图1-5)
对应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由证据1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发泡枪聚氨酯泡沫流量调节装置,所述发泡枪包括枪体2、枪管5、压缩弹簧15、针杆7,扳手9,该调节装置设于发泡枪的枪体2上,包括一个伸出枪体2外侧的旋转构件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丝),所述压缩弹簧15套接在针杆7上,针杆7的一端伸出枪体2的外侧并连接在扳手10上;所述枪体2上沿针杆7的轴向上设有一滑动腔,滑动腔中设有一可滑动的支座构件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杆),该支座构件12(相当于调节螺杆)的一端螺纹连接在旋转构件19(相当于调节螺丝)上,另一端相对于滑动腔周向固定,旋转构件19(相当于调节螺丝)可以转动,并相对于枪体2轴向固定。
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压缩弹簧的设置位置。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位于枪管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在枪体上,而证据1中的压缩弹簧位于滑动腔内,一端作用在针杆上,另一端作用在支座构件上。由此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压缩弹簧的弹力直接作用在调节螺丝的内端,由于摩擦力的作用,旋动调节螺丝时显得吃力;不同操作者手指的力量不同,操作发泡枪时发泡液的流量是不固定的。同时,证据1中也没有有关在枪管内的针杆与枪体之间设置压缩弹簧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旋动调节螺丝时轻便、快捷;即使不同的操作者操作发泡枪,发泡液的流量也能保持一致”的显著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于请求人的主张“补充证据1第66页说明螺栓的预紧力只与螺栓的直径有关,故证据1弹簧顶压在调节螺丝上的设置方式并不会使得旋动调节螺丝显得吃力,从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弹簧压缩对液体产生挤压作用”,合议组认为:补充证据1中并没有记载螺栓的预紧力只与螺栓的直径有关,而且本专利中调节螺丝16与调节螺杆14之间的螺纹联接并没有拧紧,故与预紧力也无关,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证据2公开了一种泡沫分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它有一个分配器主体12,一个连接分配器主体的把手14,一个沿主体伸展的轴向凹槽20,有一个前端和一个后端,主体12上的一个容器支架26,一个从容器支架向轴向凹槽伸展的开口30,一个从主体12前端往前伸展的分配器喷嘴16,一个分配器孔口24,一个内部阀座25,一个轴向伸展的分配导管22,一个可以移动到阀座25出口的阀部件36,一个沿导管轴向伸展,通过主体凹槽20的阀操纵杆34,物料能够沿操纵杆34四周的轴向导管30和轴向凹槽20流动,在主体后端有一个带密封44的后孔40,阀操纵杆34的伸出件通过后孔40往后伸展。在主体12的后端的弹簧54坐落在导管20的端壁42上。在图1的左端,弹簧54用一个可释放的锁紧装置固定,本例采用垫圈56和卡簧58。按压按钮52,杆34就往后拉,从而从孔口24拉出阀36,可以使物料在容器C内的压力作用下通过孔口24喷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6页第4行-第7页第27行)
证据3公开了一种密封穿刺并加注润滑脂的器具,并具体公开了“图4和5图示了图1到图3的第一个实施方案的操作。在非操作位置,针头12回退在加脂喷嘴6内。在操作时,针尖6的前端10与密封接头3接触。操作人员往旋钮4施加压力。这使得针头12突过针尖6的前端10,在密封3上穿刺一个小孔。然后,操作人员用平常的方式往可加压加脂枪2施加压力,同时释放旋钮4。回退弹簧14使得轴7和针头12从密封材料的孔退回。图9和10图示图6到图8的实施方案的操作。在非操作位置,针头40通过针尖28的套筒伸出,包覆护套24。如图9所示在操作时,护套接触密封接头3。压缩的伸展弹簧26把护套24回退到前管22里面。针头40穿刺密封材料。可加压润滑脂脂源通过管子38施加润滑脂。因为轴39的前进行程在凸头41受到阻挡(图7),但是,后退行程不受阻挡,主体35和中心管32内的压力使得轴39通过回缩伸展弹簧45而后退。针头40后退,中间部分45滑过通道56。如图所示10,当凸头53退回通道56,润滑脂在压力下绕针头部分52的四周流动,流过通道56和穿刺的孔,流入密封接头。润滑脂的压力使孔敞开。操作人员从密封3拉回针尖28,释放润滑脂压力。在伸展弹簧26的压力下护套24移动到其前面的保护位置。在伸展弹簧的压力下,轴39重新处在伸出的位置,把一定量的润滑脂退回加脂枪,如果没有止回阀,这是允许的。”(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28行-第6页第2行、第6页第30行-第7页第1行)
虽然证据2、3中在针杆与枪体之间都设置有弹簧,但是这些弹簧所起的作用都仅是利用弹簧的弹力来复位针杆,并不涉及流量调节;而本专利中弹簧的作用是其弹力不直接作用在调节螺丝的内端,调节螺丝不受到弹簧摩擦力的作用,故旋动调节螺丝时显得轻便、快捷,同时发泡液的流量仅与调节螺杆与针杆伸出端之间的距离有关,对手指力量不同的操作者都可对发泡液的流量进行准确地调节。可见,证据2、3中的弹簧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截然不同,因此不能认为证据2、3中给出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启示,故证据1不能够与证据2或证据3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直接或间接从属于其的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0592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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