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25
决定日:2011-02-24
委内编号:4W1004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0988.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秦皇岛皇威制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刘洪尊
国际分类号:A61K 36/88; A61K 36/87; A61K 36/86; A61K 36/85; A61K 36/84; A61K 36/83; A61K 36/82;A61K 36/81; A61K 36/80; A61P 15/00; A61P 15/02; A61P 31/10; A61P 31/02; A61P 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请求用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公函作为证据证明某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时,请求人必须证明该公函是真实的,否则请求人应当承担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一项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2006年12月06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410060988.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制备该中药复方制剂的活性成分所用的原料及其百分比含量组成为:
苦玄参6.15-10.23
地胆草9.23-15.35
当归6.15-10.23
鸡血藤9.23-15.35
两面针9.23-15.35
横经席9.23-15.35
柿叶9.23-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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